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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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药品疫苗(以下简称药品)安全风险管理 能力,加强全省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工作,强化药品全生 命周期药物警戒质量管理,有效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及时消 除药品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 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会商是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质 量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的管理方式,是指省药监局和市、 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排查、收集、评估药品质量安 全风险,通过会商、研讨、评定等形式,综合研判风险因素, 评定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防控风险措施的过程。第三条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会商按属地监管原则,实行分级 管理和分级评估。(一

2、)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 全省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会商的指导工作,负责全省药品质量 安全风险综合评估会商工作,负责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 重点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会商、公示和管控;(二)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本辖区药品 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工作,根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药品生 产经营使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药物警戒质量管理 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结合药品质量风险的严重程度、发生概率和即时可发现性,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会商、 公示和管控。第四条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工作重点包括:前期信息 收集;召开风险会商会议进行分析评估、开展等级评定、明 确管控措施;组

3、织开展药品风险管控、督查管理和评估汇总 等。第五条信息收集。主要收集以下内容:(一)不良反应监测信息;(二)监督、评价抽检结果及数据分析;(三)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以及外 埠核查信息;(四)案件查处中出现的普遍性、系统性、倾向性和突出 性风险信息;(五)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报送的风险信息;(六)企业自查及质量回顾分析,药物警戒质量管理监测、 识别、评估和控制的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 反应等;(七)舆论信息及举报投诉情况;(A)其他涉及药品质量安全需要分析、研讨、处置的风 险信息。第六条分析评估。一般以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会商会议的 形式开展,对收集的质量安全信

4、息,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 别和评估,分析影响因素、评估风险等级、判定风险类型, 提出质量风险预警、控制和纠正措施,形成会议纪要或质量 风险分析综合评估意见,指导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第七条 等级评定。药品安全风险等级应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按照对用药者造成危害的程度、发生概率和影响范围确 定。(一)一般风险:危害程度较小、发生概率低(同品种、 同企业、同批号不良反应所有病例报告5例10例或严重 病例报告三3例W5例),或可能导致的危害影响范围在1 个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进行综合分析判定为一般风险;(二)中等风险:危害程度较为严重、发生概率中等(同 品种、同企业、同批号不良反应所有病例报告10例W1

5、5例 或严重病例报告5例W7例),或可能导致的危害影响范围 在2-3个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进行综合分析判定为中等风险;(三)严重风险:危害程度极为严重、发生概率极大(同 品种、同企业、同批号不良反应所有病例报告15例或严重 病例报告7例或死亡病例报告21例),或可能导致的危害 影响范围在3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为严重风险。一般风险,由属地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开展防控整治工作, 省药监局根据情况开展督查;中等风险和严重风险,由省药 监局统一安排部署,XX相关市州药品监管局开展防控整治工 作,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必要时,启动药品安全应急预案。第八条管控措施。对会商会议确定的已识别风险和

6、潜在 风险及其影响因素,重点采取以下风险管控措施。(一)对涉及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药品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负责人依职权进行分级约谈,责令相关单位立即采取 措施进行整改,对风险进行再评估,确认风险控制成效;(二)对涉及的产品、企业和区域加强监督检查;(三)对相关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抽检;(四)针对风险点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六)其他经会商决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第九条督查管理。质量安全风险会商督查工作实行二级 督查制,省药监局对市州市场监管局、市州市场监管局对县 区市场监管局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督查,填写药品安全风险信息防控整治措施表(见附件2

7、)。经督查评估认为风险消除的,提出风险消除意见,必要时, 征求专家意见,确认无误后对该风险予以消除。第十条 评估汇总。省药监局及市州、县(市区)市场监 管局应对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回顾总 结风险会商工作开展情况,全面分析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形势, 评价和通报风险管控成效,部署下一年度风险会商工作。第十一条 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会商会议采取定期召开和即 时召开两种形式。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药品质量安 全风险会商会议,发现重大、紧急药品安全事件苗头或有重 大药品保障、整治任务等情况时,可根据需要即时召开。第十二条 省级会商会议由省药监局牵头组织,各市州市 场监管局参加,必要时可扩大

8、到县区市场监管局。会商会议 由省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定期召开的会商会议由相关业务处承办。临时召开的会商 会议,监管职责和责任明确的,由相关职能处牵头组织;监 管职责和责任涉及多个环节多个处室的,根据工作实际,确 定相关监管处牵头组织。牵头处负责会商会议召集、组织工作,汇总、整理风险信 息的排查、评估资料等,根据会商确定的意见形成风险报告 或会议纪要。会后,责任处室进行风险防控、处置、整治、 督查等。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建立本辖区药 品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工作制度。对收集的药品质量安全信息 进行综合分析,评定风险级别,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落实到 位。将本地风险会商确定

9、为“中等”等级以上的风险信息汇 总填报药品安全风险信息排查防控表(见附件1),提 交省药监局进行质量安全风险会商。第十四条 会商会议由行政监管人员,稽查、检验和监测 有关人员,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等参 加。必要时,可邀请药学、药检、法规等相关专家参加会议。第十五条 省药监局及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督促 指导本级辖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 单位开展季度质量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工作;督促落实质量安 全风险的预防、纠错和控制等措施,核查整改效果;对不按 时报送或报送数据不真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度企 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不良记录。第十六条 省药监局及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将 风险信息排查防控表、风险信息防控整治措施表、质量安全 风险分析报告、会商会议纪要、风险消除情况、年度汇总报 告等资料列入监管档案及时归档保存。第十七条各地要积极组建风险管理专家库,发挥专家问 政咨询和智囊作用。在研判风险信息、确定风险等级、制定 风险防控措施、发布及消除风险预警信息、药品安全事件应 急处置时,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确保风险防控工作合理、科 学、权威和可操作。第十八条省药监局建立风险管理考核奖惩机制,将药品 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省药监局负责解释。医疗器械和化妆 品风险会商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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