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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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 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 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X政2009 1号)、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31号)、XX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X政办2021) 1号)以及省级财 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 员奖励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用于提高乡镇卫 生院人员收入水平,保障乡镇卫生院基本运转的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第三条 补助资金

2、包括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资金和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资金。乡镇卫生院是指政府举办的 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卫生院,不包括街道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按照相关补助政策,对乡 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离退休 人员等分类予以保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具体 任务由各级卫健部门分级负责落实。(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 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保障乡镇 卫生院基本运转。第五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省 财政厅、省卫

3、健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XX省卫健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 理制度;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 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 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二)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 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 金分配方案;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 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 督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 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实 施、资金申报结算、监督及绩

4、效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XX 卫健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组织绩效管理、加 快支出进度等工作。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补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 统筹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第八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一)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某县(市、区)应拨 付资金二某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上一年底在编在岗人数 X省级补助标准。省级补助标准分为人均5000元、4000元、 3000元和2000元4档。(二)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某县(市、区)应拨 付资金二某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上一年底在编在岗卫技 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

5、、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人数 X4800元义省级补助分档比例+离退休人数X 3600元X省级 补助分档比例。XX市辖区所需资金由XX市承担。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 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保障机制,足额安排补助 资金预算,统筹补助资金与本级预算安排的经费,确保乡镇 卫生院人员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政策的落实。第十条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省卫健委及时统计、审核各地符合补助条件的人数等与 资金测算和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照补助资金总量和 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 报省财政厅审核,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

6、卫健委测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地方专门提供材料和 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健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上 报,地方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预算规模、省级补助标 准、省与市县资金分担比例、测算公式和结果等进行审核。 XX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转移支付 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并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30日 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第十一条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协调 配合,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 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 实施。各地财政部门

7、收到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 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地卫健 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健部门反映。 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第十二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用于发放在编在岗人 员工资性收入。县级财政原安排用于卫生院人员经费的规模 不得减少,可调整用于当地乡镇卫生院发展的其他项目。(二)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用于发放在编在岗卫 健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按不同档次计发。此项补贴不冲抵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卫技人员原有的工资性收入和离 退休人员原有的离退休费。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乡镇卫生院)根据省级财政 预算资金

8、管理要求,按序时进度及时发放补助资金。乡镇卫 生院可根据内部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补助资金,向 一线岗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支付按照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 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 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 算绩效管理机制。第十六条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 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第十七条

9、在预算年度结束或项目实施期满时,省卫健 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将在省卫健委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 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补助资金政策和改 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卫健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 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 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十九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 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 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卫健、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 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健委XX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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