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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绮教育法律法规一、教育法律概述(-)教育法律的涵义教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 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二)教育法律的特征1 .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2 .对象上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3 .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4 .内容上的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1.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1)宪法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 原则和任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等.“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 各种学校

2、,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 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教育方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 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受教育权:”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 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3)教育单行法。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

3、的教育法 律。(4)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教育法和教育法律,为实现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而制定或发布的规范性 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 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 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 心发展的个人看法.3 .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发展给予针对性的指导. 教师有权对学生发展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 教师有权运用正确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

4、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4 .参与教育管理权. 教师有权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 理. 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5 .获得报酬权 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 额地支付工资报酬 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 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案例韦世洪是彭水县保家中学初三年级数学老师。2005年5月28日

5、是星期六,他受 校方安排从家里赶到学校补课,下课后,韦乘摩托回县城。当天下午4: 20,韦行至国道319 线后湾隧道,被加速超车的酉阳县老干局公车碾在轮下,当场身亡。随后交警赶来,认定该 公车超速、驾乘人员曾喝酒,裁决负70%责任,韦世洪的摩托没尾灯,负30%责任。按责任 划分,肇事车向死者家属赔偿18万元。18万赔偿金按比例很快分配给死者父母、子女、妻 子。但韦世洪的妻子李永琼坚持认为,丈夫遭遇车祸事故时,是受学校安排的,应属因公死 亡,应该申请工伤。该县人事局有关人员给她的解释是,死者是在下班期间死亡,且肇事车 是公家车,赔偿数额高、赔偿速度快,且有继续赔偿能力,不应再申请工伤。问题:韦世

6、洪 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1)什么是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受伤。(2)工伤类型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

7、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 复发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6 .培训进修权 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 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7 .申诉权 教师有权对所在学校、其

8、他教育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的有关侵权行为或不公正处理 提出申诉;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必须对教师提出的申诉做出公正客观的裁决,不得无故拖延和推诿; 教师的申诉必须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不可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以免造成延误。(三)教师的义务1 .教师应履行的义务:遵纪守法的义务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 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 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

9、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 作全过程之中.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 进行侮辱,诽谤和进行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 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 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义务.案例1990年5月的一天,某中学化学教师徐某正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其父突然从外

10、地 赶来探望儿子并找到课堂上,徐某随即向学习委员交待了几句便领其父回宿舍休息。等他安 顿下父亲匆忙赶到实验室时,发现学生正乱做一团。原来徐某离开实验室后,一实验小组的 同学因争着动手做实验碰翻了盛有硫酸的玻璃杯,造成3位同学被硫酸烧伤,其中一位用硫 酸溅在眼皮上,造成轻度毁容。事发后,学生家长找到学校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徐某的责任, 而徐某则以学生烧伤纯属自己违犯实验规则所致,教师对此没有责任为由,拒绝了家长的要 求.问题:在这起学生烧伤事故中,教师有无过错?案例分析这起实验课上学生被硫酸烧伤一事教师徐某是有责任的。徐某因私事未经任何请示离开实验课堂属擅离职守的行为。学生因争着动手做实验而造成烧

11、伤事故,与徐某擅自离开课堂的行为是有关系的,因为 教师有责任维持正常的实验课教学秩序,约束学生遵守实验规则,导致学生受伤,因此徐某 擅离职守的行为与学生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化学实验课,利用一些危险物品做实验,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发生伤害事故,而徐某擅 离职守的行为,说明其在主观上存在轻信学生能够避免的过失过错。因此,这起烧伤事故与徐某擅离职守的行为以及主观上的过错有着直接的关系,徐某对此 是负有责任的,其因履行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由学校承担。当然,学生因为违反实验规则, 导致被硫酸烧伤,也存在过错。因此,赔偿责任应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分担。案例一日,某中学初中化学教师杜某正组织学生上化学实验课,学生

12、李某因借用坐在 实验桌对面的同学的钢笔,无意中碰倒了酒精灯,酒精溅在本组同学韩某的脸上并燃烧,致 使韩某面部皮肤烧伤脱落。事后韩某家长多次到学校吵闹,要求学校赔偿损失并处理教师杜 某。学校经研究决定赔偿韩某医疗费和营养费2000元,并以教学事故为由给教师杜某警告 处分。问题:学校以教学事故为由给予杜某处分是否合理?案例分析如果学生受伤是由于教师的过错所致,则教师理应承担责任。从该案例来看, 学生李某无意碰倒酒精灯,烧伤韩某纯属偶然,对组织这次实验课的教师杜某来说,事情的 发生是出乎意料的。因此杜某对韩某烧伤毁容一事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过错,也不存在过 失过错,学校把此事定为教学事故并给予杜某警

13、告处分显然是错误的,而且赔偿韩某2000 元医疗费和营养费也无法律根据。案例拓展学校、教师在实验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实验室教师要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存在瑕疵;在实验前进行讲解、演示,并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在实验过程中认真指导、管理,及时制止学生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实验后做好材料药品的保管、回收处理工作。(二)教师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师未履行义务的情况: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情节严

14、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教师应当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 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消其教师资格。被撤消资格的。5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2.教师任职条件(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的教师资格(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和为人师表(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4)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

15、作。(三)教师聘任制度1 .教师聘任制的概念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 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教师任用制度。2 .教师聘任制的特征: 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 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聘任双方依法签定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教师聘任有严格的程序。(四)教师的考核1 .教师考核的内容 政治思想 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 工作成绩2 .教师考核的原则 客观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四、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一)学生的法律地位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指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一种主体 资格。1 .作为普通

16、公民的身份。学生与学校、教师等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2 .作为受教育者的身份。作为受教育者,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二)学生的权利1 .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2 .学生有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义务教育法(1986)第10条: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义务教育法(2006)第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J3 .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 业证书。4 .学生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17、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 权利。(1)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提起诉讼.案例: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杨某在上语文课时,偷看小说西游记,被王老师发现。王老师以杨 某在课堂上偷看课外书为由,将该小说收缴后放在讲台上。下课后,王老师忘记将该书带走, 结果造成该书丢失。次日,当杨某向王老师要书时,王老师发现书已丢失,便搪塞说书给没 收了。杨某父亲得知自己花了 220元钱新买的精装本西游记被没收后很是气愤,赶到学 校进行交涉。王老师以书被没收为由拒绝赔偿,杨某父亲便将王老师告上法庭。Wem:王老师 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教师是否有权制止学生的违纪行为?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指导

18、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的权利;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 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当学生的行为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时,教师有义务采取管教措施加 以制止。教师是否有权没收学生的物品?行政法意义上的“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行政违法行 为人违法所得的财物、查获的违禁品以及实施违法行为时所使用的工具或财物无偿地收归国 有的行政制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收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即没收只能由行 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

19、,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实 施。学校不具备没收的行政主体资格,作为学校工作人员的教师也无权实施行政法意义上的 没收。教师对学生物品的“没收”是一种对物品的暂时控制,是行使管教权的表现。 物品遗失或损坏,学校和教师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学校和教师不能将暂时控制的物品据为己有、不予返还或者任意毁坏。上述案例中,王老师没收学生课外书的行为是教师为维持纪律而采取的一种管教措施,是 合法的。但王老师在下课后应及时将书归还学生。可是王老师非但没有归还反而将书丢失, 因此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由于这种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因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的,属 于职务行为,所以应由王老师所在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20、学校在赔偿后可向王老师追偿。 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提起诉讼.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提起诉讼.5.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受教育权: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对受教育权的规定:受教育者根据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他情况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受教育者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发生困难时,享有获取国家、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 援助的权利。受教育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广泛权利。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 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3)荣誉权(4)健康权案

21、例某中学下午课外活动时.,高一学生在大操场踢足球,学生王某踢得高兴,接一高 球时,跳了起来,一不小心却跌倒了,后脑勺着地。同学把他扶起来,未见有明显外伤,王 某也没在意,休息一会儿又接着踢直至下课。放学时,王某感到头晕,就打车回家了。到家 后更感到头晕,又怕父母说他,没有告诉父母。第二天,他仍到校上课,也没和同学说起 头晕,下午有体育课,他又和同学一起踢球,踢着踢着,晕得更厉害了。此时老师才知道 王某头一天摔倒的事,即将他送至附近医院,后又转至脑科医院,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 多,一面抢救,一面通知家长,但最后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问题:学校是否应 该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学校

22、意外事故。学生王某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课外活 动时因其跳起踢球却意外跌倒而造成脑部受伤,这是导致王某死亡的最根本原因;二是在次 日的体育课上,王某没有告知教师其特殊情况,而继续参加课堂活动,最终导致其因脑部积 血而死亡,这是王某死亡的促进因素。王某跌伤纯粹是其不可预料的个人偶发行为所致;而 次日的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的教学行为又并无不当,故本案应属于学校意外事故。学校不存 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因此,本案中王某因意外而死亡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 自行承担。相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 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学校不承担

23、责任J案例2003年5月12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 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500多名学生检票后仅能进入过厅而不能进入 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进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 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3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 亡,另两人受轻伤。 问题:本案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案例分析本起事故属于混合责任事故。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 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电影院 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经营

24、场所,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做好维持 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 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 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办法第11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 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 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J(5)隐私权学生甲某(男)在上课时把一封情信(有信封)递给后座排的女同学乙某,被任课老师发现, 将该信件收缴.课后老师将该

25、信件拆开检查,并把学生甲和乙二人叫到办公室,进行教育.学 生甲认为老师私拆他的信件,侵犯了其隐私权.问题:老师拆开并检查信件的行为是否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案例分析:本案例反映了教师(学校)的知情权与学生的隐私权的冲突问题。1 .学校和教师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学校知情权是指学校在对学生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 依法所具有的了解、知悉受教育者一定个人信息的权利。2 .学生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学生隐私权是指学生依法享有的保存私人秘密,防止他 人公开或知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31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 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

26、需要由公安 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3 .学校和教师享有知情权的前提是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当学生个人隐私权与学校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学校和教师应在尽 量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使隐私权与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协调。学校知情权是通过教师的职务行为来实现的,如果教师在履行学校赋予的教育管理职务时 侵犯了学生隐私权,其侵权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如果侵权行为是超出学校规定之外、以教师 个人名义实施的,那么其责任就应由教师个人来承担。(三)学生权利的法律保障1 .家庭保护。案例

27、李静(化名)9岁,是李铁军与吴芳的女儿。李铁军与李某分手后,李静随父亲生 活。2002年,李静到了入学年龄,被父亲李铁军送到泸州天化子弟校上小学。2005年2月, 李铁军不再让李静上学,决定亲自教李静学习文化知识。李铁军认为,现在学校教育存在许 多弊端,往往学非所用,不利于孩子成才。让孩子上学,还不如自己亲自教孩子。于是他按 照自己设计的思路,每天教女儿他认为对女儿今后谋生有用的东西。2005年3月15日,其母李某以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状告李铁军剥夺了女儿的受教育权,请求法院帮助女儿重返学校读书。问题:李铁军是否 了侵犯李静的受教育权?两种观点:观点1:父母是孩

28、子的法定监护人,因此有权利决定孩子是否上学;李铁 军并没有剥夺李静的受教育权,而是自身的认识,为李静选择“更合适”的教育方式,因此 李铁军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观点2:父母必须让子女接受法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没有权力剥夺其到学校接受义务教 育的权利;李铁军让李静辍学在家学习知识,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一种侵权违法行为。 父母应该积极创造条件,使子女能正常地接受学校教育。相关法规: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 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J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 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

29、护法第1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 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 学。”义务教育法第11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 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义务教育法第11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 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 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义务教育法第15条: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

30、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 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2 .学校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 成年学生J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22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 文件。教育行政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条例、规定和办法等。(5)教育行政规章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教育行政规章.(6)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

31、、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或批准的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2 .我国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一教育基本法律的统领下由六个部门法(单行法)构成,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颁布,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三、教育法律关系L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的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

32、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指的是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可以分为“一般 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指的是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1 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及年满16周岁、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 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第24条:“学校对未成年学

33、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J3 .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 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 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4 .司法保护。义务教育法第21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 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

34、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四)对特殊学生群体的权利保护:1 .经济困难的学生。教育法第37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 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2 .女生。教育法第36条:”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 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生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J3 .残疾人。教育法第38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学 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 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J残

35、疾人保障法第18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社会、学 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 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案例】王某的儿子从小两腿瘫痪,需借助手推车才能行走。虽有残疾,但智力正常。 今年孩子已满7岁,父母决定送孩子上学。因附近没有专门为残疾儿童开设的特殊教育学校, 就到附近一所普通小学申请就读。学校方面认为,学校本身是一所普通小学,不是特殊教育 学校,而且学校无特殊班,没有为残疾儿童准备的专门设施,学校不宜接受残疾儿童入学。 因此,学校拒绝了王某的要求。问题:该校的做法是否合法?学校的做

36、法是违法的,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第19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 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残疾人保障法第19条规定,残疾人“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 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 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 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 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 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

37、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的上述规定,身体虽有残疾,但智力正常的儿童,可以 到残疾人举办的特殊学校就读,也可以到普通学校就读。因此,该儿童有权选择受教育方式。 学校不得因其身体残疾而拒绝接收入学。(五)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和法规案例某校是半封闭初级中学,学校规定,上课时间非经校领导外出通知单,学生不得 离开学校,并有门卫把守。一天,门卫发现学生李某正准备翻越围墙,便大喊“不要爬墙, 注意安全:李某听到后,不听劝阻,执意翻越围墙,在慌乱中,李某不慎从围墙上摔倒下 来,造成左脚骨折。问题:学校是否需要对李某的人身伤害负责?案例分析:(1)李某的人身伤害由其监护人负责.办法第1

38、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 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 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 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 不改正的。”(2)学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 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李某属于擅自离校的行为,并且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擅自离校是学生违反学校的 有关规定,在学校不允许

39、、不知情的情况下,自主脱离了学校的管理范围,学校无法对其实 施管理,因而学校亦免除其责任。当然,如果学校或老师发现学校擅自离校后不及时与家长 联系,以致学生受到伤害,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3)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 的;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

40、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制度.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包括一部分弱智);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公民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组织的依法成立,终于被解散或撤销。内容和范围由其 成立宗旨和义务范围决定的(2)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三种: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教育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四、教育法律责

41、任1 .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或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 法律后果。2 .法律责任的特征法律责任具有法律的规定性。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的追究由国家司法机关或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责任由违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3 .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通常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做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在

42、教育活动中,有可能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包括:、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尤其是义务教育经费的;、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招生中徇私舞弊的。3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指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是否承担责 任的依据。“无过错即无责任:“谁主张谁举证”.(2)过错推定原则加害人就其所致的侵害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43、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 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除外。(4)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 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 分担民事责任。4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教育法律责任的分担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只有在特殊的法定情形下才适用

44、无过错责任和公 平责任。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是指经教育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 构。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1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 行政相对人。学校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性质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以学校为行政主体,以教职工和学生为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关系;一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为行政主体,以学校为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关系。2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教育法第31条的

45、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责任。”(1)学校的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J (教育法第31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学校法人的特点:公益性 学校法人是非营利性组织教育法第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J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 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的活动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教育法第8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

46、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J办学自主性。自主办学是学校依法享有的为实现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 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完全摆脱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控,而是政 府在简政放权的改革中赋予学校更多的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权利。财产独立性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 人拥有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责任。”学校取得法人地位的条件是什么?教育法对学校法人的规定: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二)学校的权利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三)学校的义务1.尊重和保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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