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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建 设良好校风,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业型人 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批评分为下列两 种:(1)学院通报批评;(2)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分下 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 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三条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在学生受处分的文件 下发后,如无异议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
2、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结束察看;有立 功表现的,可提前结束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误的, 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 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1、组织和煽动聚众闹事的;2、故意损坏公物,影响极坏的;3、盗用学校名义进行各类欺骗活动或以此谋利,造成
3、严重后果的;4、其他违纪情节严重的。(六)屡次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纪律处分后,经教育不 改的。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在群众中造成一定 影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二)鼓动闹事,破坏公共秩序,扰乱教学秩序,但认 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三)偷窃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四)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 热得快等电热器具造成火灾事故的;(五)聚众赌博或以麻将、扑克牌、游戏机等赌具进行赌博,情节严重的;(六)动手打人或持械伤人,情节恶劣的;或使他人受 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的;(七)观看淫秽物
4、品或不能文明使用互联网,影响较坏 的;(A)在校酗酒或借酒滋事,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九)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参与赌博的;(三)偷窃公私财物,影响较大的;(四)参与打架,造成对方受伤的;(五)为各类违纪行为或违纪人员提供伪证的;(六)伪造成绩单或其他各类证件的;(七)有侮辱师长行为,影响较坏的;(八)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 热得快等电热器具造成火警的;(九)违反学校其他纪律,影响较坏的。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一)有小偷小摸行为,
5、但影响不大的;(二)有侮辱师长行为的;(三)参与打架事件的;(四)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伪造或谎报申报材料的;(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公寓外租房居住的;(六)违反学校外事纪律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七)隐匿、毁弃或私自拆他人邮件的;(A)私藏管制刀具的;(九)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的。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一)有小偷小摸行为的;(-)破坏园林设施,毁坏树木的;(三)在校园内随意燃放烟花、鞭炮或摔酒瓶等器皿的;(四)采取欺骗手段,重复领取学生证或假报家庭住址 取得火车票优待资格的;(五)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的;(六)违反学校其他纪律,造成较坏影响的;第十条本
6、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按照类似情况进 行处理。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受过一次处分后再次违纪并应 受处分者,或犯了错误后认错态度恶劣者,均加重一级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第十二条 学生因违纪而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伤害的, 必须理赔相应经济损失:(一)打架致使他人受伤的,应理赔伤者全部治疗和医 药费用,并支付相应的营养费用;(-)破坏公、私财物者,应视情节等价理赔或部分理 赔。第十三条受记过以下处分或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 在一学年内或两学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不得享受各类奖学金助学 金、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等,已享受的予以停发;已减免学费的须补交所 减免额。第十四条违纪事件的调查(一)只涉及一个学院的
7、,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有关部 门调查核实违纪事实,结合学生本人的认错态度,会同相关部门提出 处理意见;(二)当违纪事件涉及多个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 处会同保卫处等部门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凡违纪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第十五条 违纪学生情况通报(一)校属各职能部门查处学生违纪事件,必须在一周 内将情况通报学生工作处,以便及时处理违纪学生;(二)学生工作处将各类学生违纪情况整理后,应及时 汇总上报学校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第十六条违纪事件的处理程序(一)院级通报批评由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决定,并报学 生工作处备案;校级通报批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二)学院内的学生违纪事件:1、拟提出警
8、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意见的,由学院 学生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并由学 生工作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2、拟提出留校察看处分意见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 工作小组将调查材料、学生书面检查及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 处,学生工作处会审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三)涉及多个学院的违纪事件,拟提出留校察看及其 以下处分意见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审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行 文;(四)由学校组织临时性检查,发现违纪事件的,由学 生工作处负责处理;(五)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 执行。处分文件报备案。第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 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第十八条学校
9、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 委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申委会由分 管校领导、监察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 在监察处。第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 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条申委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需要改 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委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申委会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 知申诉人。第二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 生本人签
10、收,并及时通报学生家长,以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学生受处分后的定期考察对受处分学生进 行考察鉴定,学生本人应就受处分一年内(毕业班学生,受 处分未满一年的,至毕业前一个月止)的学习、工作和思想 品行等方面的情况写出自我鉴定材料,由班级团支部组织评 议,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受留校察看 处分的学生,其考察鉴定材料还须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小组 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第二十四条 解除处分学生受处分后,能以实际行动改 正错误,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思想政治觉 悟明显提高,未再受到任何批评或处分,课程加权平均成绩 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的,可在受处分满一年后申
11、请 解除处分。第二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解除处分:(一)在校期间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的;(二)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半年内受到处分的;(三)开除学籍处分的。第二十六条解除处分程序(一)学生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报表, 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由学院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作 出鉴定后报学生工作处;(二)学生工作处在收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经审查核 实,提出审核意见,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是否解除处分 的决定;(三)凡解除处分的学生,对其解除处分的决定文件和 原处分决定的文件都必须归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参照大学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2022年6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 通过,自2022年11月10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