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十五日”异议期应如何定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案例分析: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十五日”异议期应如何定性?.docx(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该期限的性质大体存在除斥期间、诉讼时效(起诉期间)、引导性 规定三种观点,除实体法意义上的期间外,诉讼法意义上的期间均 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审法院直接以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债权的时间已经超过规定期限为由,驳回上 诉人起诉不当。阅读提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在债权审查后会告知债务人债权审查 结果及救济途径,若债权人在该救济途径期限过后向法院起诉,法 院如何审理?案情简介2019年3月4日大化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华能 电厂申报债权被列为不予确定债权,华能电厂于2019年3月5 日向大化公司破产管理人递交债权确认异议通知书,大化公司 破产管理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华能电厂回复关
2、于华能国际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异议书的回复,华能电厂于2019年7 月17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三) 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 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 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 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 认债权债务关系。裁判观点大连中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3、八条之规定,债务人、债权 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 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 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债权确认的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华能电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债权的时间已经超过规定期限,对其 起诉应予驳回。辽宁高院认为:第一,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管理人申报案涉债权、案涉 债权被列为不予确认债权、上诉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再次 回复上诉人不予确认案涉债权的时间均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出台之 前,故应首先审查管理人等
4、是否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的期限;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所规定异议人应当在债权 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的期 限性质应明确。司法实践中,关于该期限的性质大体存在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起诉期间)、引导性规定三种观点,除实体法意义上的 期间外,诉讼法意义上的期间均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故一审法院直接以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债权的时间已 经超过规定期限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案例来源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大化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 )辽民终724 号裁判日期: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