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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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 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2021年 修订版)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是指我区已建成 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 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第

2、三条 【基本原则】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 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鼓励符合条 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第四条【基本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不改变既有建 筑主体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符合现行安全疏散等消 防规范要求,应注重实用性,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 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 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 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住建局、区房管所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 同时应为群众选择图审机构、施工企业等提供便利。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规 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

3、。区市监分局应当为群众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选择、安装、 维修、保养电梯等提供便利。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奖补办法的制定。第六条 成立由各乡(镇、街道、管理处)、住建、自然资 源、市监、财政、城管等部门组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推进实施。按照属地管 理原则,各乡(镇、街道、管理处)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 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 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 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本单元参与表决住宅专有部分 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本单元参与表决住宅户数四分之三

4、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 部分业主的同意。第八条 【实施主体】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九条 建设者可以在本单元中推选2名业主为代理人, 也可以选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为代理人。建设者委托 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 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 【方案设计】建设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 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

5、消防安 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应当尽量减少对 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 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建设者应当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 协商一致,向辖区乡(镇、街道、管理处)提交以下资料申请 备案:(一)加装电梯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二)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四)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五)电梯运行、保养、维修、定期检验等费用分摊方案;(六)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加装电 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 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

6、;(七)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第十二条 【备案公示】乡(镇、街道、管理处)将加装 电梯备案申请、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等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 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周边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满,本单元业主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乡(镇、街道、 管理处)予以备案。公示期内有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乡(镇、街道、管理处) 应在接到书面异议3天内组织调解;经调解业主间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的,由乡(镇、街道、管理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现场论证,经现场论证加装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设计、建筑结 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的,乡(镇、街道、管理 处)应当予以备案。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建设者在取得

7、乡(镇、街道、管 理处)的备案证明后,向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二)乡(镇、街道、管理处)备案证明;(三)既有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和岩土工程勘查报告。 无法提供既有住宅原建筑、结构施工图的,应提交具备资质的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结构安全论证书。无法提供既有住宅岩土工程勘查报告的,应提交具备资质的勘察单位出具的施工 勘察报告;(四)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图审机构 出具的图审意见、电梯安装施工图及结构安全论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联合会审】区住建局、区房管所牵头组织自 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签

8、署审 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辖 区住建局反馈书面意见。区住建局、区房管所应当及时将会审 意见书面反馈建设者。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建设者取得加装电梯联合会审书 面意见书后,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 实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单位实施电梯安装 施工,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第十六条 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 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建 设者应事先与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开 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电网企业还应做好(临时)接电 和用电增容工作。第十七条 加装电

9、梯开工建设前,建设者应当向区住建局、 区房管所履行开工告知手续。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组织建 设者、(勘察)设计、土建施工等单位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书面向区市监分局办理安装 告知,方可施工。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 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出厂资料、 验收报告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 建设者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区住建局应当为竣工验收实施服务。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 内,向区住建局、区房管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区住建局、区 房管所根据实际牵头

10、组织自然资源、市监、人防等相关部门签 署备案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使用登记】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向行政审批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第二十条 【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相 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明 确至少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安装电梯应急处置前 端装置。第四章资金筹集第二十一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通过下列方式筹 集:(一)按比例分摊:由业主共同出资,分摊比例自行协商。 业主协商存在困难的,可向乡(镇、街道、管理处)或社区申 请调解。(二)提取住房

11、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 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 费用。(三)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的,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 分摊费用。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 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 额。第五章鼓励政策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等,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 计算。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 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12、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第二十四条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区奖励补助标准为20万元/台,奖励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 担,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住建局、区房管所另行制定。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五条因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 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 之日起,承继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提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 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 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 加装电梯工作。第二十七条 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 解决。要求乡(镇、街道、管理处)组织调解的,乡(镇、街 道、管理处)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 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12月31日。原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 法(赣经开办字2019) 156号)同时废止。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2021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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