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农田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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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海淀区农田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践行首都生态文明和绿色发 展理念,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十 四五”时期农村城市化规划北京市海淀区关于全面推行 “田长制”的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要求,推动乡村生态文 明建设,为我区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本 区继续执行农田生态补偿政策,特制定本方案。一、补贴政策(一)补贴范围海淀区“三区三线”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 农田储备区及耕地、园地、设施农用地可享受农田生态补贴。 纳入生态林范围的地块除外。(二)补贴对象本区农田核查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耕地、园地、设施农用 地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辖区

2、内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三)补贴原则坚持动态调整原则,结合“三调”及年度变更调查数据, 对全区种植粮食、蔬菜和果树为主的农用地进行补贴。(四)补贴标准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补贴标准为1500 元/亩年;符合条件的耕地、园地和设施农用地补贴标准 为800元/亩年。二、资金管理(一)资金来源农田生态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二)发放流程以自然年为一个考核年度,当年补贴资金次年发放。区 农业农村局每年组织开展农田核查,确定补贴面积,结合资 金核减情况拟定分配方案,征求区财政局、市规自委海淀分 局和区农经站意见后,拨付至各镇政府。各镇政府履行内控 管理程序,及时将资金发放到补

3、贴对象。(三)资金核减以下七类情形,按规定核减问题地块所属补贴对象的农 田生态补贴资金。1.纳入农田生态补贴范围的地块,新发生违法用地1处, 且在规自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15日内完成地上物清理工 作的,核减20万元;累计新发生违法用地2处,且在规自 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15日内完成地上物清理工作的,核 减60万元;累计新发生违法用地3处及以上或在规自部门 下达整改通知书后15日内未完成地上物清理工作的,核减 当年全部农田生态补贴资金。2,区级及区级以上部门检查发现存在“大棚房” 一二三 类问题的,因非客观原因未完成镇对村下达粮食蔬菜生产任 务的,均直接核减当年全部农田生态补贴资金。3 .永久基

4、本农田及其储备区范围内新发生种植树木、花 卉等情形的,1亩(含1亩)以下地块每处核减10万元;1T0 亩(含10亩)地块每处核减20万元;单地块超过10亩或问 题地块累计超过全村应补贴总面积5%的,核减当年全部农田 生态补贴资金。4 .因非客观原因造成揖荒、裸露扬尘、常年弃管、设施 农业非正常闲置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1亩(含1 亩)以下地块每处核减10万元;1T0亩(含10亩)地块每 处核减20万元;单地块超过10亩或问题地块累计超过全村 应补贴总面积5%的,核减当年全部农田生态补贴资金。5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被市级及市级以上农 业农村部门立案查处的,每查处1起核减20万元;

5、被区级 农业农村部门立案查处的,每查处1起核减10万元。6 .发现养殖畜禽的,每处核减10万元,当年年底未完 成清退的点位,每处再核减10万元。7 .违反秸秆禁烧规定的,每处核减2万元;被市区执法 部门立案查处或在各类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每处核减5万。(四)使用范围农田生态补贴资金在镇政府监督指导下使用,可用于落 实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保护、粮食蔬菜稳产保供、农业生产 设施运维、“田长制”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种 植用地环境治理和村级民生保障事务投入等方面,严禁用于 购置公务用车、支付干部报酬和公务接待等方面。(五)资金监管农田生态补贴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对于骗取、 套用、挤占、挪

6、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农经站和各镇政府依职责对补 贴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农田生态补偿机制 工作专班,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市规自委海淀分局、 区农经站、各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统筹落实农田生态补 偿工作,确保农田生态补偿机制顺利实施并与原政策有效衔 接;各镇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镇级专班,明确各部 门职责,确保农田生态补偿机制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发挥激励 约束作用,补贴资金用到实处。(二)切实履行职责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田生态补偿机制的管理协调 工作。组织开展年度农田核查,建立

7、更新农用地台账,次年 3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的核定和发放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财政资金安排,拨付补贴资金,监督 指导各镇加强资金管理。市规自委海淀分局每年3月15日前提供全区最新的永 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园地、设施农用 地的矢量数据,用于开展农田核查和监管工作;每年12月 31日提供农田生态补贴范围内新发生违法用地及整改情况, 作为农田生态补贴资金核减依据。区农经站负责对农田生态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 管,每年开展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检查范围覆盖30%以上的 补贴对象。各镇政府负责落实农田生态补贴资金的属地监管责任, 切实履行耕地俣护职责,确保耕地数量稳定,质量稳步提升。 监督指导各补贴对象合理使用补贴资金,确保农田生态补贴 资金发挥最大效用。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内 容包括项目整体运行情况、农田面积变动情况、镇村资金支 出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各补贴对象要统筹利用好农用地,确保农地农用,杜绝 出现农地非农化、摞荒弃管等现象。严格落实资金使用管理 规定,按照内部管理要求,执行民主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开。四、附则(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海淀区农 田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农发20221号) 同时废止。本方案每三年调整一次,报区政府审议后实施。(二)本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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