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测试卷(含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年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测试卷(含答案).docx(1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 0 2 1 年 黑 龙 江 省 大 兴 安 岭 地 区 警 察 招 考 公安 专 业 科 目 测 试 卷(含 答 案)学 校:班 级:姓 名:考 号:一、单 选 题(1 0 题)1.某 甲 在 一 胡 同 口 抢 劫 一 女 青 年 钱 包。抢 到 钱 包 后,突 然 发 现 该 女 青 年 是 自 己 的邻 居,于 是 将 钱 包 当 面 送 还 给 女 青 年,声 称 刚 才 的 行 为 是 开 玩 笑。某 甲 的 行 为 是()。A.犯 罪 预 备 B.犯 罪 中 止 C.犯 罪 未 遂 D.犯 罪 既 遂2.清 政 府 的 中 央 警 察 机 关 是()。A.巡 警 部 B.警 务
2、 学 堂 C.巡 警 局 D 巡 警 学 校3.公 安 机 关 受()委 托 审 查 批 准 需 要 劳 动 教 养 的 人 员。A.各 级 政 府 B.劳 动 教 养 管 理 委 员 会 C.劳 动 部 门 D.民 政 部 门4.某 省 公 安 机 关 为 积 极 响 应 国 家 行 政 管 理“放 管 服”的 号 召,采 取 了 一 系 列 便 民利 民 措 施,提 高 了 公 安 机 关 的 行 政 管 理 水 平 和 服 务 群 众 能 力。在 下 列 措 施 中.不 能提 高 行 政 管 理 水 平 和 服 务 群 众 能 力 的 做 法 是:A.在 省 内 大 力 开 展 居 民
3、身 份 证 异 地 办 理 工 作.实 现“就 近 办”B.降 低 省 内 老 年 驾 驶 人 的 体 检 起 始 年 龄(6 5 岁 降 为 6 0 岁),推 行“稳 妥 办”C.在 派 出 所 开 设 特 种 行 业 备 案 登 记 窗 口,争 取“方 便 办”D.推 行 轻 微 交 通 事 故 快 速 处 理 机 制,追 求“高 效 办”发 生 在“犯 罪 过 程 中”,即 犯 罪 活 动 开 始 实 施 至 该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完 成 为 止 的 动 态 过程 之 中。这 是 自 动 放 弃 犯 罪 的 犯 罪 中 止 的 客 观 特 征.从 行 为 人 开 始 犯 罪 预 备
4、 行 为,一 直 到 犯 罪 既 遂 发 生 之 前 的 一 段 时 期 内 是 自 动 放 弃 犯 罪 的 有 效 时 区。如 果 犯 罪 行 为已 经 达 到 既 遂 程 度 或 者 由 于 意 志 以 外 的 原 因 而 使 犯 罪 进 入 终 局 的,尽 管 行 为 人 出 于悔 过 心 理 而 自 动 恢 复 原 状 的,也 不 能 再 视 为 中 止,只 是 行 为 人 的 悔 罪 表 现。如 盗 窃、抢 夺、贪 污 犯 罪 既 遂 之 后 主 动 返 赃 的,便 不 能 再 认 定 为 犯 罪 中 止。同 样,行 为 人 在尚 未 实 施 犯 罪 预 备 行 为 之 前,即 自
5、动 放 弃 犯 罪 意 图 的,也 不 能 认 定 为 犯 罪 中 止。所 以,本 题 的 正 确 答 案 是 D。2.A清 政 府 为 了 维 护 其 摇 摇 欲 坠 的 反 动 统 治,统 一 控 制 和 领 导 全 国 的 警 察 机 构,在 北 京建 立“巡 警 部”,作 为 清 政 府 的 中 央 警 察 机 关。因 此,本 题 应 选 A 项。3.B公 安 机 关 与 劳 动、民 政 部 门 组 成 劳 动 教 养 管 理 委 员 会,公 安 机 关 受 劳 动 教 养 管 理 委员 会 委 托 审 查 批 准 需 要 劳 动 教 养 的 人 员。4.B 在 省 内 大 力 开 展
6、 居 民 身 份 证 异 地 办 理 工 作 属 于 便 民 措 施,能 够 更 好 地 服 务 群 众。有 利 于 提 高 行 政 管 理 水 平 和 服 务 群 众 能 力,A 项 不 选。降 低 省 内 老 年 驾 驶 人 的 体检 起 始 年 龄(6 5 岁 降 为 6 0 岁),加 大 了 群 众 负 担,并 非 便 民 措 施,B 项 当 选。在 派 出 所 开 设 特 种 行 业 备 案 登 记 窗 口 更 好 地 满 足 特 种 行 业 的 备 案 登 记 需 求,有 利 于提 高 行 政 管 理 水 平 和 服 务 群 众 能 力,C 项 不 选。推 行 轻 微 交 通 事
7、故 快 速 处 理 机 制,有 利 于 提 高 交 通 事 故 的 处 理 效 率,体 现 出 行 政 管 理 水 平 和 服 务 群 众 的 能 力 的 提 高。D 项 不 选。故 本 题 选 B。1.B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6 3 条 第 款 规 定,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对 本 院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判 决、裁 定,发 现 违 反 法 律、法 规 规 定 认 为 需 要 再 审 的,应 当 提 交 审 判 委 员 会 决 定是 否 再 审。故 B 应 选。6.A 集 会、游 行、示 威 自 由 都 来 自 于 公 民 的 请 愿 权。因 为 它 们 都 是 公 民
8、表 达 强 烈意 愿 的 自 由,是 向 世 人 陈 述 或 表 达 一 定 的 政 治 上 或 经 济 上 的 要 求 或 愿 望,进 而 要 求政 府 给 予 一 定 的 说 明 或 承 诺 的 表 达 方 式。7.D人 民 警 察 是 党 的 忠 诚 卫 士,必 须 以 实 现 共 产 主 义 作 为 自 己 的 崇 高 理想。故 D 项 正 确。人 民 警 察 必 须 牢 固 树 立 党 的 领 导 的 观 念,不 折 不 扣 地 执 行 党 的路 线、方 针、政 策,从 思 想 上、政 治 上、行 动 上 与 党 中 央 保 持 高 度 一 致,坚 决 反 对所 谓 警 察“非 政
9、治 化”、“非 党 派 化”的 错 误。8.A县 级 公 安 机 关 办 案 部 门 对 刑 事 案 件、治 安 案 件 调 查 完 毕 后,应 当 制 作 劳 动 教 养 呈批 报 告,连 同 案 卷 材 料 报 送 本 级 公 安 机 关 法 制 部 门 审核。法 制 部 门 应 当 在 3 日 内 审 核 完 毕,认 为 违 法 犯 罪 事 实 已 经 查 清,证 据 确 实 充分,符 合 劳 动 教 养 条 件 的,报 送 地 级 公 安 机 关 法 制 部 门 审 核。地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办案 部 门 对 刑 事 案 件、治 安 案 件 调 查 完 毕 后,也 应 按 相
10、 同 的 程 序 报 本 级 公 安 机 关 法 制部 门 审 核。地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法 制 部 门 应 当 在 3 日 内 审 核 完 毕,对 符 合 劳 动 教 养条 件 的,提 请 本 级 公 安 机 关 劳 动 教 养 审 批 委 员 会 审 议 决 定;对 符 合 聆 询 条 件 的,应提 请 本 级 公 安 机 关 劳 动 教 养 审 批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审 批 组 织 聆 询,之 后 提 出 处 理 意 见,提 请 本 级 公 安 机 关 劳 动 教 养 审 批 委 员 会 审 议 决 定。地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劳 动 教 养 审 批委 员 会 应
11、 当 在 收 到 本 级 公 安 机 关 法 制 部 门 提 请 审 议 的 劳 动 教 养 案 件 之 日 起 2 日 内,以 同 级 劳 动 教 养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名 义 作 出 是 否 劳 动 教 养 的 决 定。9.B 人 民 是 我 国 警 察 永 远 的 依 靠 力 量。鲜 明 的 阶 级 性、广 泛 的 人 民 性 和 行 为 的 表 率性,是 人 民 警 察 职 业 道 德 三 个 最 显 著 的 特 征。1 0.C刑 事 警 察 简 称“刑 警”,是 负 责 刑 事 案 件 侦 破 工 作 的 人 民 警 察。包 括 刑 事 侦 查 人 员和 从 事 刑 事 科 学
12、 技 术 的 法 医、化 验 员、鉴 定 员、警 犬 训 练 员 等。其 主 要 的 职 责 有:依 法 进 行 公 开 的、秘 密 的 专 门 调 查 和 运 用 刑 事 科 学 技 术 手 段,揭 露 和 打 击 刑 事 犯 罪;运 用 公 开 管 理 手 段、秘 密 力 量,依 靠 人 民 群 众 联 防 控 制 社 会 上 的 复 杂 场 所,限 制 和缩 小 犯 罪 分 子 的 活 动 空 间;研 究 犯 罪 分 子 的 活 动 规 律,防 范 刑 事 犯 罪 活 动。1 1.C D 解 析:做 到 党 对 公 安 工 作 的 绝 对 领 导,必 须 坚 持:(1)人 民 警 察 与
13、 党 中 央 在思 想 上、政 治 上 保 持 高 度 一 致;(2)县 级 以 上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接 受 同 级 党 委 的 领 导;(3)充 分 发 挥 公 安 机 关 党 委 的 领 导 和 保 证 作 用;(4)充 分 发 挥 公 安 系 统 每 个 党 员 的 模范 带 头 作 用。1 2.A B C D E 重 证 据,重 调 查 研 究,严 禁 逼 供 信 的 基 本 要 求 包 括:(1)要 忠 于 事 实真 相,整 个 办 案 过 程 都 要 坚 持 以 事 实 为 依 据。要 通 过 艰 苦 细 致 的 调 查 研 究 和 侦 查 工作,获 取 有 罪、无 罪、罪
14、 轻、罪 重 的 确 实 证 据。要 坚 持 重 证 据 而 不 轻 信 口 供。(2)严 禁 刑 讯 逼 供,严 禁 以 威 胁、引 诱、欺 骗 以 及 其 他 非 法 的 方 法 收 集 证 据。禁 止 侮辱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人 格 尊 严,给 犯 罪 嫌 疑 人 以 人 道 的 待 遇。(4)凡 有 违 犯 者,必 须从 纪 律 上 或 法 律 上 追 究 责 任。故 本 题 答 案 选 A B C D E。1 3.A B C D A.B、C、D 四 项 均 正 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第 一 百 条 第 二 款 规定,“设 区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15、 和 它 们 的 常 务 委 员 会,在 不 同 宪 法、法 律、行 政 法规 和 本 省、自 治 区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前 提 下,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制 定 地 方 性 法规,报 本 省、自 治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施 行”。故 本 题 选 A B C D01 4.B C D 对 公 安 机 关 作 出 的 警 告、罚 款、没 收 违 法 所 得、没 收 非 法 财 物、责 令 停 产停 业、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执 照、行 政 拘 留 等 行 政 处 罚 不 服 的 可 提 出 行 政 复 议。故 本
16、 题 答 案 选 B C D。1 5.B C D1 6.A B C饼 状 图 中 显 示 该 市 吸 毒 人 员 来 自 港 澳 台 的 占 4%,说 明 该 市 有 可 能 毗 邻 港 澳,A 项正 确。正 在 接 受 社 区 戒 毒 的 人 员,反 映 在 柱 状 图 中 为 严 重 违 反 社 区 戒 毒 协 议 和 参 加药 物 维 持 治 疗 两 部 分,即2.2 4%+0.4 3%=2.6 7%3%,B 项 正 确。在 押 人 员 有 1 7.3 4%,不 到2 0%,C 项 正 确。现 状 不 明 的 占 3.6 6%,是 说 现 状 不 明 的 吸 毒 人 员 占 全 部 吸
17、毒 人 员的 3.6 6%,D 项 错 误。故 选 A B C1 7.A B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共 同 犯 罪 是 指 二 人 以 上 共同 故 意 犯 罪。二 人 以 上 共 同 过 失 犯 罪,不 以 共 同 犯 罪 论 处;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的,按照 他 们 所 犯 的 罪 分 别 处 罚”。共 同 犯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是:必 须 二 人 以 上、必 须 有 共 同故 意、必 须 有 共 同 行 为,三 者 必 须 同 时 具 备。A 项 当 选。一 方 为 故 意 而 另 一 方 为过 失 不 符 合 二 人 以 上
18、 共 同 故 意 这 个 条 件,不 成 立 共 同 犯 罪。B 项 当 选。缺 乏 共 同 意思 联 络 的 同 时 犯,因 无 共 同 的 故 意,不 成 立 共 同 犯 罪,每 个 人 只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单 独承 担 责 任,不 需 要 考 虑 其 他 人 的 行 为。C 项 不 选。事 前 通 谋 表 示 符 合 二 人 以 上、有共 同 故 意 的 条 件,二 人 以 上 共 同 故 意 犯 罪 的 成 立 共 同 犯 罪。D 项 当 选。故 意 内 容不 同 的 同 时 犯,因 缺 乏 意 思 联 络 即 共 同 的 故 意,不 构 成 共 同 犯 罪,每 个 人 只 对
19、 自 己的 行 为 单 独 承 担 责 任。故 本 题 选 A B D。1 8.A B C D E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3 1 条 规 定,证 据 有 以 下 几 种:(一)书 证;(二)物 证;(三)视 听 资 料;(四)证 人 证 言;(五)当 事 人 的 陈 述;(六)鉴 定结 论;(七)勘 验 笔 录、现 场 笔 录。以 上 证 据 经 法 庭 审 查 属 实,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根据。1 9.B C D 公 安 机 关 是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重 要 工 具,这 是 公 安 机 关 的 阶 级 属 性,也 是它 的 根 本 属 性。公 安 机 关 的 这
20、一 性 质 表 明:(1)公 安 机 关 具 有 鲜 明 的 阶 级 性;(2)公 安 机 关 在 国 家 政 权 中 占 据 重 要 地 位;(3)公 安 机 关 是 国 家 意 志 的 忠 实 执行 者。2 0.A B 解 析:民 法 通 则 第 3 5 条 第 2 款 规 定,合 伙 人 对 合 伙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责 任,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同 法 第 5 2 条 规 定,企 业 之 间 或 者 企 业、事 业 单 位 之间 联 营,共 同 经 营、不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的,由 联 营 各 方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或 者 协 议 的 约 定,以 各
21、自 所 有 的 或 者 经 营 管 理 的 财 产 承 担 民 事 责 任。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或 者 协 议 的 约 定负 连 带 责 任 的,承 担 连 带 责 任。民 法 通 则 没 有 关 于 共 有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债 务 的 明 确 规定,保 证 责 任 是 在 担 保 法 中 规 定 的,民 法 通 则 中 没 有 规 定。2 1.N 方 针,是 政 党 或 国 家 在 一 定 历 史 阶 段 为 实 现 一 定 目 标 和 完 成 一 定 任务 而 确 定 的 工 作 指 导 原 则。2 2.N2 3.Y 宽 严 相 济 的“宽”,是 指 宽 大、宽 缓 和 宽
22、 待;宽 严 相 济 的“严”,是 指 严 格、严 厉 和 严 肃。2 4.N 对 共 同 实 施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行 为 人 中 的 不 满 1 4 周 岁 的,不 予 处 罚。故 本 题说 法 错 误。2 5.Y 法 律 关 系 是 指 法 律 规 范 在 调 整 人 们 行 为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法 律 关系 包 括 三 个 构 成 要 素:法 律 关 系 主 体、法 律 关 系 客 体 和 它 们 之 间 的 权 利、义 务 内 容。2 6.N公 安 执 法 监 督 是 指 法 律 授 权 的 机 关、公 民 和 社 会 组 织 对 公 安 机
23、 关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依 法履 行 职 责、行 使 职 权 和 遵 守 纪 律 情 况 所 实 施 的 监 察 和 督 促。2 7.01 9 4 6 年,蒋 介 石 政 权 设 立“内 政 部 警 察 总 署”,将 各 省、市、县 的 警 察 机 关 改 为“警 察 局”。2 8.Y2 9.Y3 0.Y 根 据 行 诉 解 释 第 7 6 条 规 定,人 民 法 院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再 审 的 案 件,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裁 定 是 由 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按 照 第 一 审 程 序 审 理,所作 的 判 决、裁 定 是 由 第 二
24、审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按 照 第 二 审 程 序 审 理。3 1.D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 2 2 条 规 定,侦 查 人 员 询 问 证 人,可 以 在 现 场 进 行,也 可以 到 证 人 所 在 单 位、住 处 或 者 证 人 提 出 的 地 点 进 行,在 必 要 的 时 候,可 以 通 知 证 人到 人 民 检 察 院 或 者 公 安 机 关 提 供 证 言。在 现 场 询 问 证 人,应 当 出 示 工 作 证 件,到 证人 所 在 单 位、住 处 或 者 证 人 提 出 的 地 点 询 问 证 人,应 当 出 示 人 民 捡 察 院 或 者 公 安 机关 的 证
25、明 文 件。故 A、B、C 三 项 均 符 合 要 求,而 D 选 项 通 知 王 某 到 附 近 的 一 个宾 馆 提 供 证 人 证 言 是 不 符 合 规 定 的。故 本 题 选 D3 2.D公 安 工 作 的 基 本 政 策 之 一 是 依 法 从 重、从 快 惩 处 严 重 刑 事 犯 罪 分 子。吴 某 不 是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治 安 的 犯 罪 分 子,对 其 不 适 用 从 重 从 快 惩 处。A 项 错 误。犯罪 集 团 是 3 人 以 上 为 实 施 一 次 或 多 次 犯 罪,经 事 前 通 谋 而 建 立 的 犯 罪 组 织。犯 罪集 团 是 共 同 犯 罪 的
26、 一 种 特 殊 形 式。其 主 要 特 点 包 括:具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性,有 领 导、有 组 织、有 计 划 地 进 行 犯 罪 活 动;具 有 一 定 的 目 的 性,为 实 施 一 种 或 多 种 犯 罪 而组 建;具 有 一 定 的 稳 定 性,组 织 纪 律 比 较 严 密,一 般 有 实 施 多 次 犯 罪 的 计 划,有些 甚 至 以 犯 罪 为 常 业。吴 某 不 符 合 犯 罪 集 团 主 犯 的:条 件。B 项 错 误。组 织、领导、参 加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罪,是 指 组 织、领 导 或 者 参 加 以 暴 力、威 胁 或 者 其 他 手 段,有 组
27、织 地 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称 霸 一 方,为 非 作 歹,欺 压、残 害 群 众,严 重 破 坏 经济、社 会 生 活 秩 序 的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的 行 为。吴 某 曾 因 参 加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被 判 刑,但 其 在 本 案 中 并 没 有 成 立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C 项 错 误。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二 十 六 条 规 定,”组 织、领 导 犯 罪 集 团 进 行 犯 罪 活 动 的 或 者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起 主 要 作用 的,是 主 犯。三 人 以 上 为 共 同 实 施 犯 罪 而 组 成 的 较 为 固
28、定 的 犯 罪 组 织,是 犯 罪 集团。对 组 织、领 导 犯 罪 集 团 的 首 要 分 子,按 照 集 团 所 犯 的 全 部 罪 行 处 罚。对 于 第 三款 规 定 以 外 的 主 犯,应 当 按 照 其 所 参 与 的 或 者 组 织、指 挥 的 全 部 犯 罪 处 罚”。第 二十 七 条 规 定,”在 共 同 犯 罪 中 起 次 要 或 者 辅 助 作 用 的,是 从 犯。对 于 从 犯,应 当 从轻、减 轻 处 罚 或 者 免 除 处 罚”。吴 某 召 集 2 0 余 社 会 闲 散 人 员 乘 坐 多 辆 汽 车 进 村滋 事,打 伤(轻、重 伤 不 等)多 名 村 民,对
29、其 应 以 共 同 犯 罪 主 犯 追 究。D 项 正 确。故 本 题 选 D。3 3.D最 先 到 达 的 民 警 往 往 是 派 出 所 民 警 或 巡 警,相 对 缺 乏 现 场 勘 查 的 专 业 知 识,因 此 在现 场 保 护 初 期 一 定 要 遵 循 全 面 性 原 则,对 现 场 中 心 和 外 围 进 行 全 面 保 护,以 免 犯 罪痕 迹 物 证 遭 到 破 坏 而 灭 失。为 了 保 护 犯 罪 现 场,公 安 机 关 要 采 取 相 应 措 施,在 实 施过 程 中 应 时 刻 遵 循“尽 量 保 持 现 场 原 始 状 态 这 一 原 则,其 含 义 可 用 两
30、句 话 概 括,即 无 关 人 员 尽 量 不 进 入 犯 罪 现 场、尽 量 不 触 动 现 场 物 品。本 题 答 案 为 D。3 4.B 2 0 1 6 年 2 月 整 体 警 情 为 1 7 3,2 0 1 6 年 1 月 为 3 1 2,环 比 下 降 了(3 1 2 1 7 3):3 1 2*1 0 0%=1 3 9:3 1 2 X 1 0 0%,可 用 直 除 法 得 商 的 首 位 为 4,故 选 B。3 5.D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第 7 5 条 规 定,饲 养 动 物,干 扰 他 人 正 常 生 活 的,处 警告;警 告 后 不 改 正 的,或 者 放 任 动 物
31、恐 吓 他 人 的,处 2 0 0 元 以 上 5 元 以 下 罚 款。因 此,正 确 答 案 为 D。3 6.C根 据 所 给 示 意 图 可 以 看 出,影 院 发 生 火 灾 时,绝 大 部 分 人 都 挤 到 左 侧 的 逃 生 出 口,因 此 容 易 发 生 的 是 踩 踏 事 故。故 答 案 为 C。3 7.C 为 了 维 护 陕 甘 宁 边 区 首 府 延 安 市 的 社 会 治 安 和 公 共 秩 序,1 9 3 8 年 5 月 成 立了 延 安 市 警 察 队.全 称“陕 甘 宁 边 区 人 民 警 察”,简 称“边 警”。这 是 我 国 历 史 上 最 早 的 一 支 比
32、较 正 规 的 人 民 警 察 队 伍。故 本 题 答 案 选Co5.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对 本 院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行 政 诉讼 判 决、裁 定,发 现 违 反 法 律、法 规 规 定 认 为 需 要 再 审 的,应 当 提 交()决 定 是否 再 审。A.本 院 审 判 监 督 庭 B.本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C.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监 督 庭 D.上 一 级 人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6.集 会、游 行、示 威 自 由 都 来 自 于 公 民 的()。A.请 愿 权 B.诉 愿 权 C.人 身 自
33、由 权 D.人 格 尊 严 权7.下 列 关 于 人 民 警 察 对 党 忠 诚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人 民 警 察 在 行 动 上 与 党 中 央 相 对 一 致 B.人 民 警 察 是 非 政 治 化 的 C.人 民 警 察 是非 党 派 化 的 D.人 民 警 察 是 党 的 忠 诚 卫 士8.对 劳 动 教 养 案 件,县 级 公 安 机 关 办 案 部 门 在 调 查 完 毕 后,应 当 制 作 劳 动 教 养呈 批 报 告,连 同 案 卷 材 料 报 送 0 审 核。A.本 级 公 安 机 关 法 制 部 门 B.上 级 公 安 机 关 办 案 部 门 C 上 级
34、公 安 机 关 法 制 部 门 D.劳 动 教 养 管 理 委 员 会9.鲜 明 的 阶 级 性、广 泛 的。和 行 为 的 表 率 性,是 人 民 警 察 职 业 道 德 三 个 最 显 著 的特 征A.社 会 性 B.人 民 性 C.约 束 性 D.公 正 性1 0.下 列 不 属 于 刑 事 警 察 的 主 要 职 责 的 是()。A.依 法 进 行 公 开 的、秘 密 的 专 门 调 查 和 运 用 刑 事 科 学 技 术 手 段,揭 露 和 打 击 刑 事犯 罪B.运 用 公 开 管 理 手 段、秘 密 力 量,依 靠 人 民 群 众 联 防 控 制 社 会 上 的 复 杂 场 所,
35、限 制和 缩 小 犯 罪 分 子 的 活 动 空 间C.发 动 群 众 参 加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等 工 作D.研 究 犯 罪 分 子 的 活 动 规 律,防 范 刑 事 犯 罪 活 动二、多 选 题(1 0 题)1 1.党 对 公 安 工 作 的 绝 对 领 导,指 的 是()。A.人 民 警 察 与 我 国 的 各 种 政 治 力 量 在 思 想 上、政 治 上 保 持 高 度 一 致B.县 级 以 下(不 含 县 级)各 级 公 安 部 门 接 受 同 级 党 委 的 实 际 领 导C 充 分 发 挥 公 安 机 关 党 委 的 领 导 和 保 证 作 用D.充 分 发 挥
36、 公 安 系 统 每 个 党 员 的 模 范 带 头 作 用1 2.重 证 据,重 调 查 研 究,严 禁 逼 供 信 政 策 的 基 本 要 求 是()。A.要 忠 于 事 实 真 相,整 个 办 案 过 程 都 要 坚 持 以 事 实 为 根 据B.要 坚 持 重 证 据 而 不 轻 信 口 供C.严 禁 逼 供 信.严 禁 以 威 胁、引 诱、欺 骗 以 及 其 他 非 法 的 方 法 收 集 证 据D.禁 止 侮 辱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人 格 尊 严,给 犯 罪 嫌 疑 人 以 人 道 的 待 遇E.凡 有 违 犯 者.必 须 从 纪 律 上 或 法 律 上 追 究 责 任1 3
37、.设 区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它 们 的 常 务 委 员 会,可 以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制 定 地方 性 法 规,报 本 省、自 治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施 行。该 地 方 性 法 规 需符 合 的 要 求 有:A.不 同 宪 法 相 抵 触 B.不 同 法 律 相 抵 触 C.不 同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D.不 同 本 省、自 治区 的 地 方 法 规 相 抵 触1 4.下 列 行 为 不 可 以 提 出 公 安 行 政 复 议 的 是()。A.警 告 B.治 安 调 解 C.传 唤 D.口 头 批 评 教 育 E.罚
38、 款1 5.党 委 领 导 下 的 专 门 机 关 与 广 大 群 众 相 结 合,这 种 结 合 是()的。A.多 领 域 B.多 角 度 C.多 方 位 D.多 层 次1 6.在 动 态 化 环 境 下,大 力 推 广 对 吸 毒 人 员 网 格 化 管 理 是 公 安 管 控 工 作的 新 举 措。了 解 吸 毒 人 员 户 籍 来 源 及 现 状 会 对 管 控 工 作 有 较 大 帮 助。根 据 某 市 吸 毒 人 员 统 计 图,选 项 正 确 的 有()。A.该 城 市 可 能 毗 邻 港 澳B.正 在 接 受 社 区 戒 毒 的 人 员 不 足 3%C.在 押 吸 毒 人 员
39、少 于 2 0%D.现 状 不 明 的 港 澳 台 人 员 占 全 部 人 员 的社 会 史 人 心14 畸 三 年 太 短 啜在“人 员 现 状 和明社 区 或 人 员 尸 遑 反 林内 或 由 议1 7.下 列 情 况 不 能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的 是:A.一 方 为 故 意 而 另 一 方 为 过 失 B.缺 乏 共 同 意 思 联 络 的 同 时 犯 C.事 前 通 谋 的 事 后 窝藏、包 庇 行 为 D.故 意 内 容 不 同 的 同 时 犯1 8.()可 以 作 为 行 政 诉 讼 证 据。A.证 人 证 言 B.视 听 资 料 C.鉴 定 结 论 D.当 事 人 的 陈
40、述 E.现 场 勘 验 笔 录1 9.公 安 机 关 是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重 要 工 具,这 一 性 质 表 明()。A.公 安 机 关 具 有 极 强 的 服 务 性B.公 安 机 关 具 有 鲜 明 的 阶 级 性C.公 安 机 关 在 国 家 政 权 中 占 据 重 要 地 位D.公 安 机 关 是 国 家 意 志 的 忠 实 执 行 者2 0.我 国 民 法 通 则 规 定,下 列 债 务 为 连 带 债 务 的 是()。A.个 人 合 伙 债 务 B.企 业 法 人 联 营 中 的 债 务 C.保 证 人 的 责 任 D.共 有 人 的 债 务三、判 断 题(1 0 题)
41、2 1.方 针,是 指 国 家 在 一 定 历 史 阶 段 为 实 现 一 定 目 标 和 完 成 一 定 任 务 而 确 定 的 工 作指 导 原 则。()A.是 B.否2 2.取 得 直 接 关 系 公 共 利 益 的 特 定 行 业 的 市 场 准 入 行 政 许 可 的 被 许 可 人,有 权 自 主决 定 停 业、歇 业。A.是 B.否2 3.宽 严 相 济 的“宽”,是 指 宽 大、宽 缓 和 宽 待。()A.是 B.否2 4.对 共 同 实 施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行 为 人 中 的 不 满 1 4 周 岁 的,可 从 轻、减 轻 处 罚。A.是 B.否2 5.由 法 律
42、 所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就 是 法 律 关 系,任 何 一 个 具 体 的 法 律 关 系 都 是 由 主 体、客 体 和 内 容 这 三 个 要 素 构 成 的,缺 少 其 中 任 何 一 个 要 素,就 构 不 成 法 律 关 系。()A.是 B.否2 6.公 安 执 法 监 督 是 指 公 民 和 社 会 组 织 对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履 行 职 责、行 使 职 权 的 活 动和 遵 守 纪 律 的 情 况 所 实 施 的 监 督。()A.是 B.否2 7.1 9 4 6 年,蒋 介 石 政 权 设 立“内 政 部 警 察 总 署”,将 各 省、市、县 的 警 察 机 关
43、 改为“公 安 局”。()2 8.党 的 领 导 与 政 府 领 导 虽 然 在 性 质、职 能 等 方 面 有 区 别,但 加 强 公 安 工 作 的 目 标是 一 致 的,大 政 方 针 是 统 一 的。()A.是 B.否2 9.严 守 纪 律 的 要 点 是:服 从 领 导,听 从 命 令,遵 守 制 度,保 守 机 密。0A.是 B.否3 0.当 事 人 对 行 政 诉 讼 二 审 判 决 不 服 的 申 请 再 审.人 民 法 院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决 定再 审 的 适 用 二 审 程 序 审 理。()A.是 B.否四、情 景 分 析 题(3 题)3 1.如 果 公 安
44、 机 关 接 受 了 钱 某 的 控 告,对 吴 某 进 行 立 案 侦 查。侦 查 人 员 调 查 发 现,案 发 时 王 某 在 场。侦 查 人 员 对 王 某 进 行 了 询 问。侦 查 人 员 下 列 做 法 中 不 正 确 的 是()。A.到 王 某 的 单 位 询 问 王 某B.到 王 某 的 住 处 询 问 王 某C.通 知 王 某 到 公 安 局 提 供 证 人 证 言D.通 知 王 某 到 附 近 的 一 个 宾 馆 提 供 证 人 证 言3 2.吴 某 到 案 后,对 其 处 理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是:(单 选)A.从 重 从 快 惩 处 B.以 犯 罪 集 团
45、主 犯 追 究 C.以 组 织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罪 追 究 D.以 共 同犯 罪 主 犯 追 究3 3.根 据 以 下 情 境 材 料,回 答 问 题。某 年 4 月 9 日,甲 地 发 生 一 起 入 室 盗 窃 案,居民 齐 某 丢 失 现 金、金 银 首 饰 等 大 量 财 物(价 值 1 5 万 余)和 一 个 双 肩 包。经 查,该现 场 门 窗 完 好,地 面 上 有 一 组 相 同 花 纹 的 成 趟 足 迹,卧 室 翻 动 迹 象 明 显,其 他 地 方未 见 异 常。案 件 现 场 如 下 图:问 题:最 先 到 达 现 场 的 派 出 所 民 警,首 先 应 采
46、 取 下 列哪 项 措 施?()(单 选)A.寻 找 目 击 证 人 B.劝 退 围 观 人 群 C.请 求 增 援,组 织 追 击 堵 截 D.封 锁现 场,禁 止 无 关 人 员 进 入五、情 景 选 择 题(3 题)3 4.结 合 刑 事 警 情 环 比 统 计 图,2 0 1 6 年 2 月 整 体 警 情 环 比 下 降()oA.3 2.4 2%B.4 4.5 5%C.5 5.4 5%D.8 0.3 4%3 5.张 某 饲 养 了 一 只 大 狼 狗,该 狗 生 性 凶 猛,并 且 经 常 夜 里 长 吠,影 响 邻 居 休 息。邻 居 李 某 多 次 要 求 张 某 采 取 措 施
47、,始 终 未 果。后 李 某 只 好 打 电 话 报 警。民 警 对 张 某应 如 何 处 置?()A.可 对 张 某 拘 留B.只 能 对 张 某 批 评 教 育C.只 能 对 张 某 警 告D.可 对 张 某 警 告,如 其 仍 不 改 正,可 处 以 2 0 0 元 以 上 5 0 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3 6.某 日 下 午,你 陪 家 人 在 电 影 城 看 电 影 时,影 院 内 突 然 发 生 火 灾。请结 合 下 列 示 意 图 回 答 问 题:根 据 以 上 示 意 图 判 断,最 容 易 发 生 的 是()oA.扒 窃 B.食 品 中 毒 C.踩 踏 事 故 D.传 染
48、 性 疾 病六、单 选 题(0 题)3 7.我 国 历 史 上 最 早 的 一 支 比 较 正 规 的 人 民 警 察 队 伍 是()。A.1 9 0 5 年 设 立 的“巡 警 部B.1 9 2 7 年 设 立 的 中 央 特 科C.1 9 3 8 年 5 月 成 立 的 延 安 市 警 察 队D.1 9 3 9 年 设 立 的 社 会 部参 考 答 案L D 刑 法 第 2 4 条 规 定,在 犯 罪 过 程 中,自 动 放 弃 犯 罪 或 者 自 动 有 效 地 防 止 犯 罪结 果 发 生 的,是 犯 罪 中 止。对 于 中 止 犯,没 有 造 成 损 害 的,应 当 免 除 处 罚;造 成 损害 的,应 当 减 轻 处 罚。自 动 放 弃 犯 罪 的 中 止 必 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