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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教师誓词(试行)我志愿成为一名人民教师,拥护党的领导,坚定政治方向,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履职尽责,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引领学生健康成长,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 仁爱之心,为教育发展、民族复兴努力奋斗!宣誓人:年 月曰场所吸烟、饮酒。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 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 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 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 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 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
3、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微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 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 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 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
4、,降低专业 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 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 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 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
5、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 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 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 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 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 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 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 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6、性质、情节、危害 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 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 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 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 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 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 管教育部门备案。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
7、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 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 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 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 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 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 职务。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 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 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
8、者推 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 有关领导责任。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摘录)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第七条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 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 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 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 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 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 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三款规
10、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 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 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 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 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 以下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 为
11、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 过48个月。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 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
12、法违纪行为,并主 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 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 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 或者从轻给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 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 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 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
13、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 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 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 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 进入国(境)内的;(A)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 相被裹挟参加、经批
14、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 予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 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 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 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泄露国家秘密的;(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
15、不良后果的;(A)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 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 为的;(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 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
16、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 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摘录)12 .教师资格条例(摘录)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64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9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摘录)136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267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288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309 .文山州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32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17、予开 除处分:(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 准和对象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 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
18、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 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19、;(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五)包养情人的;(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 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 除处分。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 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
20、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 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 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 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 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 理:(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 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 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 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
21、面调查报告;(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 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 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
22、权限,由事业单 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 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第二十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 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 提供情况。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 定案的根据。第二十七条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 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
23、系的;(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 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 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 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 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 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 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
24、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 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 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 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 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第三十三
25、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 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 解除处分。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 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并形成书面报告;(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 定;(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 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
26、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 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 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 作出。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 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 定
27、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 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 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 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 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 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
28、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 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 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 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 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 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29、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 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四十六条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 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
30、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 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 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 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 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 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 准则。(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 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 方
31、针政策的言行。(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 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 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 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 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 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
32、学、科研、 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 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 的猥亵、性骚扰行为。(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 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 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 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 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 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
33、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 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 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摘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 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 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 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 品德、智力、体质等方
34、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 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 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 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 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
35、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 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 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 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 准则。(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 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的言行。(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
36、,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 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 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 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 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 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 待、伤害学生。(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 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
37、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 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 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A)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 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 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 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 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 资源谋取私利。(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 风气;不得组
38、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 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 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 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 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 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 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 准则。(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
39、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 得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的言行。(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 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 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潜心培幼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 细致耐心;不得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 批准找人替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五)加强安全防范。增
40、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幼 儿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 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六)关心爱护幼儿。呵护幼儿健康,保障快乐成长;不得 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 伤害幼儿。(七)遵循幼教规律。循序渐进,寓教于乐;不得采用学校 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 人正直;不得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 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 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
41、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不得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规范保教行为。尊重幼儿权益,抵制不良风气;不得 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 家长的信息。文山州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推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 见的实施,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深化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 德修养,强化师德监督管理,规范教职工教育教学和生活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
42、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教育部 关于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 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 16号)(教师2018) 17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国家、省关于规范师德行为 和全州教育体育发展实际,进一步深入开展师德专题教育警示教 育专项整治工作并形成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 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中有违背“四个意识
43、”“四 个自信”“两个维护”、“两个确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影响 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社会和谐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 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违反工作纪律,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 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 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参加或教唆、强迫师生参加黄赌毒活动、非法宗教活动、 封建迷信活动、暴力恐怖分裂活动、反科学邪教活动。六、歧视、侮辱、诽谤师生,虐待、伤害、体罚师生,酒驾、赌 博行为。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
44、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师 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八、与师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 为。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 称评聘、评奖推优、教育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 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 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 源、提供相关信息。十二、滥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 其以上学历;(
45、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 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 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 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 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 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 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
46、教师 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 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 师资格。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 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资格条例(摘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 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47、。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 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 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 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 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 进行一次。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 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 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 考试科目的考试。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