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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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漠河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推动相关政策 落地落实,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 通知(办规字2021) H5号)和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林草联规2022 1号)要求,结合漠河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中央对地方转 移支付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 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第三条我市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选聘范 围为有脱贫巩固衔接乡村振兴任务及集体林的各

2、镇脱贫人 口。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 管护劳务报酬等支出。第五条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 林员作用,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我市生态护林员将统一纳入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实 行精细化管理。市林业和草原局应将生态护林员与天然林保 护护林员、公益林管护员等管护人员统一纳入资源管护网格,考核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根据制 定的考核办法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管护时间是否达到协议规定要求。(二)管护区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及野生动 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漏报现象。(三)管护区内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是 否及时

3、报告。(四)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五)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第十七条经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应当按照协议约 定及时发放劳务报酬,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第十八条 林业工作站和村民委员会要严格生态护林 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机制,通过组织护林小组、利 用生态护林员微信群等方式对生态护林员进行监督管理,鼓 励推广应用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 化管理,夯实推行林长制和乡村振兴的基础。第十九条 生态护林员培训管理。生态护林员必须经岗 前培训后上岗。主管部门及劳务协议签订单位制定培训计划, 按每年1-2次的频次

4、,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具体协调,组织开 展生态护林员岗位职责、业务常识、基本工作技能、安全防 护等培训。有关照片、视频及相关资料应留存建档。第二十条生态护林员的档案管理。市镇两级要建立生 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对动 态变化情况应及时更新上报。(一)市级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指分配方案、选聘实施方案、绩 效考核办法及相关出台过程记录等。2 .各镇审核后呈报材料,及市级审定意见。3 .全市各镇在聘生态护林员相关信息。4 .有关会议纪要等。5 .督导检查通知、报告等。6 .组织专题培训方案、通知、教材及相关资料。7 .相关收发文件资料等。8 .领导指示批示

5、等。(二)镇级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本镇组织选聘的通知、方案及相关出台过程记录。村两委呈报申报材料。2 .镇政府审核、镇政府批复意见。3 .全镇拟聘、在聘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4 .生态护林员管护协议。5 .村两委公告、公示副件及相关视频影像资料。6 .护林员巡护日志等台账。7 .相关推进落实工作会议纪要、视频影像等。8 .生态护林员培训方案、通知、教材及相关资料。统筹管理。第六条 各镇应当依据森林和草原等资源、原脱贫人口 数量等因素,据实申报生态护林员需求。市林业和草原局会 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根据各镇生态护林员需求,结 合省下达的财政资金指标,分解下达生态护林员分配指标至 各有关镇

6、级人民政府。“原则上,省不增加投入的情况下, 不再扩大选聘范围”。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突 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一)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尊重脱贫人 口个人意愿,在自主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 正选聘。(二)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天然林、退耕还林等生 态林面积大的区域和生态区位重要区域重点安排。(三)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落实“市建、镇管、村用” 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县的工作机制,统一组织, 规范管理。第八条分级明确生态护林员选聘责任。(一)漠河市人民政府对选聘工作负总责,统筹生态护 林员选聘工作,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组织指导镇级人民政府 开

7、展选聘工作,审定各镇选聘结果。(二)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牵头制定漠河市生态护林员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指导镇级人民政府开展选 聘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推 广启用,并对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 真实性负责;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 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市 财政局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 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市乡村振兴局负责生态护林 员身份审定。(三)镇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选聘工作,负责日常 管理和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推进落实本区域内林草 资源网格化、精细化管理,

8、以及拓展巩固生态帮扶成果与乡 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要求。(四)乡镇林业工作站(包括乡镇承担林业和草原工作 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林业工作站)受市级主管部门及 乡镇政府委托承担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 监督等具体工作。配合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林草资源网格, 将生态护林员纳入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配合镇级人民政府 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 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 务协议进行巡护。第九条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一)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二)掌握辖区的林地、湿地、草原位置、范围,对管 护区森林资源、草原、湿地、荒

9、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 巡护,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进行重点巡护。(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 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垦滥占草 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 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 定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 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 以制止。(四)防火期内应每天坚持巡护,非防火期内巡护由市 林业和草原局综合相关资源分布情况,巡护难易程度确定。 据实记录巡护日志。(五)可根据统一安排履行林草科技推广员职责,在完 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

10、草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 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不可安排生态护林员从事与林草 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六)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条生态护林员的权利:(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兑现劳务报酬。(二)有权自愿提出解除协议。自愿解除协议的生态护 林员须提前20日向劳务协议签订单位提出申请;生态护林员被解聘的,在被告知解聘的20日内有权向市、镇两级政 府提出申辩。(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四)有权就聘用期间无故扣劳务报酬或解聘,依法提 起申诉。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二)脱贫人口,且长期在本地居住。(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

11、工作,有正常的沟通 交流能力。(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一、二级重度残疾、患有重度视力障碍、重度精神类 疾病、双眼重度视力障碍、重度聋哑、重度智力障碍的脱贫 人口,不建议选聘为生态护林员。第十二条选聘程序: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 聘用等程序进行。(一)公告。镇人民政府发布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张 贴选聘公告,同时,可通过召集村民大会或通过广播、群、 微信等媒体渠道向村民公布公告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 工作日。公告照片、视频等记录应留存建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选聘范围、资格条件、名额。2 .选聘程序、方式以及选用后的劳务关系。3 .管护任务、管护

12、报酬。4 .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5 .其他相关事项。(二)申报。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 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申报。申报人需对申报材 料的真实性负责,村民委员会对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 实汇总后报镇政府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应留存建档。(三)审核。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林业工作站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初 核名单交镇乡村振兴机构复核后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将审 核结果反馈村民委员会。相关审核材料应留存建档。(四)考察。镇政府可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 乡镇林业站等,通过核对资料、谈话、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 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

13、进行考察,重点考察人员素质及岗位 适应程度。相关考察材料就留存建档。(五)评定。镇政府可组成评审组,结合当地森林资源 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择优、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生态护林员。评定相关材料应留存 建档。(六)公示。村民委员会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 公示。镇政府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 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同时,可通过召集村民大会 或通过广播、群、微信等媒体渠道向村民公布公示内容。公 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照片、视频等记录应留存建档。(七)聘用。公示期满,经市林业和草原、财政、乡村 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漠河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镇

14、 人民政府或者由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与生态 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逐级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生态护林员聘用实行管护劳务协议制度。生 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 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奖惩条件及措 施等内容。第十四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机制。 生态护林员一年一聘,实行进退动态管理,但要保持相对稳 定。生态护林员的聘期结束,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 可以续聘。因故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 议予以解聘。同时,镇政府应按程序及时补聘。(一)续聘条件:1 .符合“第十一条”所述条件。2 .自愿续聘。3 .认

15、真履行护林职责,且上轮聘任期考核合格。(二)续聘程序:1 .告知。村两委应在上一轮管护劳务协议到期前不少于 30个工作日,通知有关生态护林员续聘的条件、办理申请方 式和申请结止时限等。2 .申请。受聘生态护林员最晚于上轮劳务协议结束期前 20个工作日,通过村两委向镇政府主管部门或林业工作站提 交续聘申请。3 .审定。镇政府主管部门或林业工作站组织对申请续聘 生态护林员上个劳务协议期内履职考核及个人表现进行审 核和评定。4 .公示。村两委将拟续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 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时间参照选聘公示。5 .聘用。经市林草、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 根据漠河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签订新一

16、轮管护劳务协议。(三)解聘条件:1 .主动要求退出。2 .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3 .违反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4 .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 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5 .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四)解聘补聘流程:1 .告知。由镇人民政府或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村委会 下达解聘告知书送达本人确认签字。无法送达本人的,可通 过电话、微信等告知本人委托关系人代签。签字确认的告知 书、通话记录等留存备查。告知书应明确解聘原因、解聘时 间节点等。2 .公告。由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在本村醒目地点发布 解聘及空缺岗位补聘公告。公告文本、照片留存备查。3 .补聘。空缺岗位补聘应严格按选聘程序进行。第十五条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管护区域难易 程度,合理确定管护区域面积。要优先安排森林资源的管护。 原则上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得少于500亩,湿地、荒漠等资 源管护面积不得少于2000亩,草原管护面积不得少于3000 亩。结合现有护林员工资水平、劳务标准、上年补助标准等 因素,确定生态护林员年度补助额度。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按季度兑付,采取“一卡通 (折)”方式支付,确保劳务补助及时发放到位。第十六条劳务协议签订单位要建立生态护林员考核 机制,考核结果与能否续聘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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