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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全文票据管理方法实施细则:本方法于1997年6月23日经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第2 号令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确定,对本方法部分条 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8号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 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以下简方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 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 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 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依据发票管理状况以及纳税人经营 业务须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 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
3、品名称 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 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依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须要,确 定发票的详细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 全的纳税人,发票运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意经营 活动须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 发票。 其次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 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 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须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
4、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依据规定专,第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 定标记,其形态、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依据须要下达发票印制通 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需依据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 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 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
5、制完毕的成品应当依据规定 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废品应当刚好销毁。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方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 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 件。 第十三条方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 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 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供应的发票 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第十五条方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 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第十六条方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 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 购
6、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 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 等内容。第十七条方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运用状况是指发 票领用存状况及相关开票数据。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依据核准的收 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方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方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 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其次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的发票的单位签订 协议,明确代开的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 容。其次十一条方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境内具有担保实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
7、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供应担保的,应当 填写担保书。 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 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其次十二条方法第十八条其次款所称由保证人或 者以保证金担当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 证金缴纳罚款。其次十三条供应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详细范围由 省税务机关规定。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其次十四条方法第十九条所称特别状况下,由付 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状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须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 具发票的。其次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
8、或者供应零星 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其次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在发生经营业 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其次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 票的,必需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 证明。口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需在收回原发票并 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后开具红字发票。 其次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需做到依据 号码依次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全部 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样,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 票专用章。 其次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运用
9、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运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方法其次十六条所称规定的运用区域是 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口第三H一条运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当保管发 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觉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方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 于在本县(市)范围内运用。 须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 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 的真伪进行鉴别。 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帮助鉴别。 在伪造
10、、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 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 惩罚,应当将行政惩罚确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 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惩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 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确定。 第三十五条方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 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 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状况。 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名、经营地点、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详细状况。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峻构成犯罪 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方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 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安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