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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经开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 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 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受学生监护 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放学(假)后在学校以外提供接送、看 管、餐饮、休息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开办学 生校外托管机构。在职教职工和其他公职人员除外。公民、
2、法人、其他组织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有合 法经营场所并具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 康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函(或在国家应急部社会消防技术 服务信息系统备案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了合格结论的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证件。第四条举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 资格;举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公民必须品行端正,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管理经验。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无 违法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 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并持有疾控部门 出具的健康证明。(二)有相对独立、固定、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
3、求的 房屋以及必需的生活设施。(三)卫生条件和安全工作符合要求。餐饮服务人员必 须持有效健康证明,遵守餐饮服务行业有关食品安全规定。(四)工作人员数量与接受托管的中小学生人数应当相 匹配。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主管人员1名,规模在25人以 下的,除主管人员外,另外至少配有1名工作人员,之后每 增加20人,至少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每个校外托管机构 应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保卫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并配备 防暴头盔、盾牌、钢叉等防护器材。(五)校外托管机构要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 筑物的三层及三层以下楼层内,并设置单独出入口;远离污 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 或危险建筑
4、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开办场地应满足基本消防 安全条件和食品卫生条件,容纳托管学生人数按人均建筑面 积不低于3平方米核定。人均住宿面积不低于2. 5平方米, 人均餐厅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配齐配足学生生活、住宿 的符合卫生标准的用餐室、活动室、寝室、厨房、厕所及洗 手间等设施设备;为学生提供休息、住宿场所的,要保证学 生一人一床,男、女生各自独立,不得男女同处一室;上铺 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加强周边及内部安全管理, 全覆盖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录像资料留存时间 不少于30天。(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分工负责”“谁审
5、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成立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赣州经开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社管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 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分局、 区疾控中心、区交警大队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管理处) 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社管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每年至少要开展2次综合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 道、管理处)应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并进行不定 期检查,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举办人、主管人员的培训 指导。建立审批通报制度。登记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通报 有关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管理处),做到信息共享。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各职
6、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本部 门权限以外的无证无照或违规经营行为,应及时书面告知相 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管理处)联合予以查处。第六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责任: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确保学生安 全。学生监护人与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 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学生在托管期间始终有人看管,出现紧 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 所在学校。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保 护托管学生人身和饮食安全。保证托管环境设施、设备和生活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安全 规定和卫生要求。建立和落实食品
7、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配餐应 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 餐场所公示。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公共安全、食物中毒、 传染病、火灾及其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 止事态扩大;立即向当地公安、市场监管、卫健、消防、教 育等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学生所在的学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 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函、从业人员健康 证及收费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第七条 区直(驻区)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管理 处)的职责分工如下:(一)区市场监管分局:依据教育主管部门意见,负责 学
8、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按照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 批,督促检查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餐饮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负责对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依法 查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或明码标价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规收费进行查处。(二)区社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与学生校外托管 机构的对接服务;指导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拒绝接受未 经许可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服务;负责查处教育系统 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职工开办学生校
9、外托管机构 或者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未经登记、 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无证学生校外托管 机构。禁止为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证。 组织学校对在学生校外托管的学生进行登记造册。牵头组织 开展联合整治活动和召开联席会议。(三)区疾控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学生校外 托管机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等方面 监督管理。(四)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场所 进行消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并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 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培训。(五)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公共安
10、 全、周边治安环境、安保设施等进行监管。(六)区交警大队:负责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 例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对开展学生接送车辆服务 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相关监督管理。(七)区住建局: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 筑工程质量和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监管。(八)区城管分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户外、门面广 告牌的规范整顿。(九)乡(镇、街道、管理处):负责将学生校外托管 机构纳入村(居)委会安全管理范围,协助公安、消防等部 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督,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 托管机构的台账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安全排查及整改工作, 负责辖区内非法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网格排查并牵头联合 相关部门
11、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第八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学 生托管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 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学生托管服务委托协议书文 本式样由区社管局统一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对所托管的学生进行登记造册,并 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备 案。第九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 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由属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相关部门接 到投诉后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 况书面告知当事双方。第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中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对责任人 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办学 生校外托管机构。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区市场监管分局办理相 关行政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擅自从事 学生校外托管经营性活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 处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社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