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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快解决我县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 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 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发( 2021 ) 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 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浙自然资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 际,特制定本处置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以民为本、先行先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 思想,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将建设 单位责任与群众利益相分开,对量大面广、急难愁盼的问题
2、 率先处理,提供便捷高效的办理途径,在优先解决群众办证 问题的同时,依法依规查处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通过摸排列入处理范围 的项目,由各职能部门依据该项目的违法违规情况,结合部 门职责,摸清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根源,充分尊重历史成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 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调查摸底,坚持从问题根源 出发,重点对信访、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等方式反映的不动 产“登记难”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建立清单台账,掌握项目 建设单位、涉及住户、手续办理、建成时间、入住情况、税 费缴纳等情况,做到全覆盖、零遗漏。(二)申报符合适用范围项目(根据本意见能
3、直接办的除外)的开 发单位或有关单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开发 单位或有关单位灭失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 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没有承继单位或上 级主管部门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业主委员 会代为申请。(三)完善手续对申报受理的项目,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相关部门 按照“尊重历史、统筹兼顾、让利于民、完善手续”的原则, 深入分析历史遗留问题的成因,结合实际情况分类研究,并 明确具体处置方案后列入办理范围,对列入办理范围的项目 要进行实地测绘,建立楼盘表,形成完善的数字化档案,并 在部门间共享,不得重复测绘。各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分工 开展对项目整体或
4、分幢的专项验收,补办相关手续,并出具 验收意见。同时,要严格控制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范围,严防违法 违规行为以历史遗留问题合法化,严禁将按正常报建手续办 理的项目通过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四)办理登记自然资源部门在收齐各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和申 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 则,先行为符合登记条件的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五、强化保障(一)完善处置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仙居县不 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组长,成员由县人民法院、县委组织部、县司法局、县信 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综合 执法局、县税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建立
5、县不动产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会商机制,不定期研究不动产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整治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 县综合执法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各成员 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工作组人员由县委组织部从各 成员单位抽调组成。(二)明确职责任务。会商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各 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存在困难、确定办理范围、研究 制定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配套政策,协同推进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 职责认真落实会商和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县自然资源和
6、规划局:牵头、指导综合整治工作开 展;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负责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规划 核实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综合执法局:指导依法查处非法住宅有关工作;对 项目的综合验收开展城乡规划类行政处罚事项的罚金收 缴。县委组织部:加强人员力量整合,负责开展办公室人 员抽调工作。县财政局:做好不动产测绘、工作经费保障。县司法局:负责相关文件、政策的合法性审查。县税务局: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出让金、税 费收缴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建设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和专项验收 工作。六、其他本意见未涵盖的其他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由领 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次处置意见的精神, 另行研究解决。本意见自印发
7、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6 日。以及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实际,充分考虑群众的办证需求, 紧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 意见。(三)明确主体、分类处置。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 责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单位对造成不动产“登记难” 的前端难点问题开展分类梳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根据“缺 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本处置措施采取 先易后难、分类处理的方式,各职能部门要通过完善各类审 批手续,补齐办理所需的相应资料。启动办证手续。二、适用范围2021年1月4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 宅,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转移登 记,造成
8、购房人“办证难”,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历史遗留 问题。三、处置措施(一)关于解决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1、政府主导的国有土地上安置房、棚改房、保障性住房 等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提出 申请,可按照相关规定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手续;对于原房 管处(或原城关镇)销售的公房,可为首个购房户补办国有 划拨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 集资房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凭项目立项依据或其 他证明材料提出申请,对于因破产处置或房改后剩余房屋对 外销售等无房改批文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补办 用地手续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 按规定缴纳。2、其
9、他建设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可以按照地方实 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 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在2001年10月22日国家划拨 用地目录发布实施后建造完成,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规定的,可按照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在国家划拨用 地目录发布实施前建造完成的,可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 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3、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各种原因导致土地手 续无法办理的,房屋占用土地的宗地经公告权属界线清晰无 争议,可以直接按现状补办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手续。(二)关于规划核实不完善影响登记的问题。4、因历史原因未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或手续不完备,按照 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
10、依规处理并补办 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或历 史资料丢失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的前提下,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相 关核实手续或认定、核实意见可以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确 定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具体可按以下情形处理:(1)在1990年4月1日前竣工的项目,提供符合质量安全等要求材料的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2)在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 成的项目,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符合消 防、质量安全等相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县自然资源部门 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3)在2008年1月1日后因违反建设
11、工程规划许可规 定,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 超容积率、未按要求建设配套设施等情形的项目,由相关职 能部门按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 政策标准,对项目责任主体依法查处,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可 以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5、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满足单独楼栋条件的,县自然 资源部门对符合规划的单独楼栋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 意见。核实意见的书面材料作为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6、在原用途为教育、医疗卫生、办公、工业等划拨土 地上已建安置房、棚改房、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已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 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
12、提下,处置方案报经县领导 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县自然资源部门可在补办用地手续后 进行实地规划核实,将住房按现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可 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7、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存在超出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的范围、超容积率等违反许可规定情形的,对涉及超占 超建部分应当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改正;对无法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确实无法拆除的,由县 相关主管部门对超占超建部分形成认定处置意见,并对符合 规划部分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超建 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位置和面积; 未能区分超占超建位置的,应当注明面积。(四)关于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体不清
13、或缺失的问题。8、因开发单位破产、注销或法定代表人失联(死亡) 等开发单位或有关单位灭失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 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办理;没 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申请办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办理。因开发企业或有关 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 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开发 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 登记。对于城区小区因集资联建、分割销售等历史原因造成 出让给个人、用地已经分割给个人并办理土地证等开发单 位缺失的,处
14、置方案报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在补缴 相应开发税费后并经公告10日无异议后,县自然资源部门 为产权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上已建成入住、申请材料齐全、权属清晰无争 议的的商品房、单位自建成套住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 房等开发建设项目,原开发建设单位未灭失但不配合办理首 次登记的,开发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积极履行义 务。(五)关于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的问题9、建设工程项目能够补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 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应当按规定补办。对于项目工程质量 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结果的,凭参建 单位有效验收材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材料,经建设部 门审核出具符合竣工验收的意
15、见后,可作为房屋已竣工的 材料。对因各种原因确无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结果的,按建 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工作的要求,由涉及专项验 收的相关单位对项目出具的联合审查备案意见,可作为房 屋已竣工的材料。(六)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10、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 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违约金,以及将经 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销售但未补缴土地 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县自然资源部门将 处置方案报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照“证缴分 离”的原则,在税务等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税费和违 约金的同时,业主凭缴款凭证及已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向
16、税 务部门缴纳契税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11、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 纳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 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 缴纳所欠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和相关税费后,可办理不 动产登记。(七)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的问 题。12、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原房屋、土地坐落信 息不一致的,以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为依据。分 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 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 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13、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
17、移 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查阅登记簿,房屋 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规 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出具书面具结书并单方申请办理 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法 收回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作废。(八)关于跨宗地建设的问题14、同一权利主体因依法分期或分宗取得土地使用 权,跨宗地建设需要合并宗地的,由开发主体提出合并宗 地申请,报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进行审核,需 合并的宗地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及土地使用期限一 致的,可出具同意合并宗地意见,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 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不一致的,按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在前 的使用期限确定。多宗
18、地的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等 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宗地合并手续。15、多主体联建、产权清晰的城镇住宅(含划拨土 地),经开发单位共同申请并提出分割、分摊方案,报县 自然资源、建设等主管部门对规划、用地、消防、安全等 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意见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 分割不动产应满足国家关于不动产单位设定的要求。(九)其他问题16、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 权登记,但土地使用权仍登记为开发建设单位并处于抵 押、查封状态,或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查封前已取得购房 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或购房人购买已登记至房地产开发 公司名下的房产处于抵押、查封状态,购房人申请办理不 动产登记的,由县
19、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开发单位、 金融机构和法院,通过还款、协商、追缴、置换等方式处 理债务纠纷问题,推进抵押和查封问题的化解。经开发建设单位与抵押权人、查封单位协商一致的,在 明确置换抵押物或查封标的等解决方案前提下,不动产登记 机构可办理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 明相关状况。17、项目依据相关规定配建的地下空间(车库、车位、 储藏室等),经规划等部门依法批准并验收通过的,可以办 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土地出让时未约定地下空间规模的,可 以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屋用途以规划核实确认的房屋 测绘报告中的用途为准。对于土地出让时约定地下空间规模 的,可以办理房地的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按照出让合同约 定的主要用途,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为房屋测绘报告中的套内 面积。原则上不允许非小区业主购买地下车位(库)或地下储 藏室的,对于只购买地下车位(库)或地下储藏室,需先补 办土地出让手续。小区业主购买的地下车位(库)或地下储 藏室,可以与主房一并登记,也可分开登记。(一)摸清问题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