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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印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 2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公务印章包括:学院公章(学院钢印), 学院主要领导公务私章、手章(签名章),学院内设机构的公 章、业务专用章。第三条 办公室为学院公务印章(以下简称印章)的管理 部门。第二章印章刻制、启用和注销第四条印章刻制的申请.学院公章和钢印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1 .学院主要领导公务私章、手章(签名章),根据工作需 要,经主要领导授权,由办公室刻制;各部门公章须按照学院 机构设置相关文件
2、,由各部门提出申请,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 办公室统一刻制。2 .印章因遗失或破损需重新刻制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报办公室审定后重新刻制。第五条 所有印章必须在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登记后, 由办公室印发启用印章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启用。第六条印章因机构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原因终止使 用的,在新印章留存印模、备案登记时,原印章必须上缴办公 室,由办公室归档封存;印章因机构撤销终止使用的,原单位 负责人在收到学院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上缴办公室,由办公室 备案登记后归档封存。第七条 院内任何单位无权自行刻制、更换印章。第三章印章使用范围第八条学院公章1 .以学院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
3、、报 告等,向校外发出的函件,在校内印发的文件;.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2 .以学院名义颁发的证书、聘书等;3 .以学院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以及 申请专利、商标等相关文件、材料;.学院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4 .其他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惯例,需要加盖学院公章的文 件、材料。第九条学院钢印用于压印教师证、毕业证、结业证、退 休证、聘书等,与学院公章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第十条学院内设机构印章.办理学院内部请示、报告、证明等联系、商洽工作;1 .与校外单位联系、商洽学院授权业务工作的介绍信、公 函;.其他需要加盖部门印章
4、的文件、材料。除经学院授权外,学院所属机构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合 同、协议、承诺等,也不得用于对外出具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第十一条学院领导名章1 .以学院名义颁发的,需要加盖学院领导名章的证书、聘 书等;2 .需要加盖学院领导名章的合同、协议、委托书、申报表、 审批表等;.以学院领导名义发出的信函。第四章印章使用程序第十二条学院公章1 .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公函等各类文件,须拟文单位 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或院长签发后用印;2 .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经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分管院领导或院长批准后用 印。3 .以学院名义制作的证书、委托书、申报书、审批表等,
5、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分管院领导或院长批准后 用印;4 .学院印章一般不用于私人性质的证明材料。教职工和学 生因私确需使用学院印章,须本人申请并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 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审批,方可用印。第十三条学院领导名章经学院领导本人授权后方可使 用,属日常业务用印的,可由学院领导书面授权业务部门负责 人,由其负责审批使用。第十四条其它特殊情况用印,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第十五条 学院内设机构印章.以各部门名义印发的公文、公函等各类文件,由拟文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用印。1 .以各部门名义制作的证书、证件、审批表等,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用印。2 .以各部门
6、名义开展的其他业务工作,需加盖部门公章的, 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用印。第五章印章管理第十六条 办公室是学院各类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部门, 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学院印章使用由学院领导签字审批。第十七条 学院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由业务部门 另行制定使用管理办法。专章专用,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 用。第十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对本单位印章负总责,印章 由各部门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印章平日随用随锁。用印时要经 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用印登记。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各类 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正式印章必须在院内使用,原则上不能携带出 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批 准。各级领导不得私自用章。第二十条 监印人须按规定亲自用印。加盖印章应齐年盖 月、字组端正清晰美观,印章名称要和印鉴落款一致。属于代 章的,应在落款处有“代章”二字。对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和骑页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证件、 奖状、证书及纸张上用印。第二十一条 印章若遗失或被盗须立即向单位领导、办公 室报告,并依法公布其印章作废。印章被盗单位印章被盗期间 用印,由上级部门代章,并由办公室重新刻制印章。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网络办公电子印章设制、管理、使用参照本 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