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芝泥、林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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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芝泥、林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 08. 07【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88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雪梅庄晓峰汪婷【审理法官】黄雪梅庄晓峰汪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芝泥;林来发【当事人】赵芝泥林来发【当事人-个人】赵芝泥林来发【代理律师/律所】邓祥道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张美广东峰律师事务所;李榕兰广东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祥道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张美广东峰律师事务所李榕兰广东

2、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祥道张美李榕兰【代理律所】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广东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关于案涉款项的还款。2017年1月21日还款10笔合计500000元、2018年2月 12日还款200000元。林来发称上述还款700000元是按月息3%标准支付利息截至2016 年12月31日;赵芝泥尚欠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的利息。另,林来发提供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拟证明林来发为本案诉讼已实 际发生律师费20000元,剩余律师费未实际发生。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林来发为证明其向赵芝泥出借款项的事实,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借

3、款合同转账凭证,赵芝泥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 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一审法院对林来发所述予以采信。林来发与赵芝泥之间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赵芝泥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 借款合同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林来发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现林来发要求赵芝泥偿还借款 本金3000000元以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林来发超出上述借 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关

4、于律师费的问题。根据借款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本案已 实际发生律师费20000元,林来发要求赵芝泥支付律师费20000元具有合同和事实依 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林来发超出上述部分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 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赵芝泥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卜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赵芝泥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来发偿还借 款

5、本金3000000元以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 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赵芝泥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林来发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林来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110元、财产保全 费5000元,林来发负担4500元,赵芝泥负担55610元。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

6、交换 和质证。赵芝泥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赵芝泥向林来发还款的银行流水,拟证明赵 芝泥已经向林来发偿还本金1094280元;证据二赵芝泥与林来发的短信记录,拟证 明林来发短信确认赵芝泥已偿还本金700000元;证据三赵芝泥与林来发的通话录音、 内容,拟证明林来发承诺免除利息,只需要赵芝泥偿还本金。林来发质证表示,对证 据一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只认可赵芝泥偿还了 1019280元利息,赵芝泥2016年3月1日 转账的75000元系林来发代其女婿收取赵芝泥支付的利息;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 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只认可收到的700000元为利息;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关联性不予认可,录音的内容只

7、是表明林来发让赵芝泥先把钱打过来,并未说归还的是 本金,也不同意免除赵芝泥的利息。林来发提交一份利息归还明细,拟证明赵芝泥 归还的1019280元均为利息。赵芝泥质证表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赵芝泥已偿还本金1094280元。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2016年5月1日林来发与赵芝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借款利息 按月息3%计取即每月利息90000元;林来发在借款起始日先行收取一个月利息,赵芝泥每月1日前付下个月利息;赵芝泥如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和本金,致使林来发需要通过 法律途径追讨的,赵芝泥承担林来发因此而产

8、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财产保全费、交通费、执行费、律师费等)。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4月30日 期间,赵芝泥向林来发合计转账339280元;2016年5月3日,赵芝泥向林来发转账 55000元;2017年1月21日,赵芝泥向林来发转账500000元;2018年2月12日,赵芝 泥向林来发转账200000元;前述合计转账1094280元。2017年1月20日,赵芝泥与林 来发电话沟通协商还款事宜,称:“红妹舅这里先还50万左右“那这个就当还本金。 林来发并未答应还本金,而是回复:“你先还了再来那。2017年1月21日,赵芝泥发 短信:“红妹舅,已汇还本金50万。林来发

9、回复:“收到。2018年2月12日,赵芝 泥发短信:“红妹舅,已汇还本金20万。林来发回复:“收到20万。2018年6月15 日,林来发在电话中和赵芝泥说:“我的就可以谈,利息的我可以谈,你反正还的 就当还本钱,你还了再来”我如果本钱拿来了,欠的是利息的烦恼个啥,那本 钱拿去都没拿到本钱利息没拿过利息什么都没有2018年6月17日,林来发在电话 中和赵芝泥说:“你会来骗舅舅的钱,你就去和她说,长短要找回给人,然后不要 利息三百万按三分算一年一百一十多万,然后一分钱没有,本钱也不还我2019 年4月19日,林来发在电话中和赵芝泥说:“去年和今年一分钱没还,你自己想一 下这样好不好2019年4月2

10、5日,林来发在电话中和赵芝泥说:“签字又不用 还钱,我说利息不要签,你那张签延期,那怎么说,要过来还是? 赵芝泥回复:“我说 那张欠条还没还清都是有效的。林来发接着说:“法律的期限两年就没效,那你将 来还会说这张没效了不用还你们钱然后你是钱也不还,字也不签你还钱还在哪 里?你去看有没有还我?然后今年有还我吗?原合同的版本签,然后,利息不算也没问 题,然后你还想怎么样赵芝泥没有答应重新签合同。二审庭询中,林来发主张赵芝泥2016年3月1日转账的75000元系林来发代其女婿收取赵芝泥支付的利息,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 定,第二审案件的

11、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 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林来发是否承诺免除赵芝泥的利息;二、赵芝泥 向林来发还款的数额;三、赵芝泥向林来发还款是否为偿还本案3000000元借款本金; 四、逾期利率标准;五、赵芝泥应否向林来发支付律师费20000元。关于争议焦点一,林来发是否承诺免除赵芝泥的利息。首先,虽然赵芝泥2017 年1月20日在电话中和林来发说“先还500000元左右 “那这个就当还本金,2017年 1月21日发短信“已汇还本金500000元,2018年2月12日发短信给林来发“已汇还 本金200000元。但是,把500000元、200000元作为还

12、本金仅仅是赵芝泥的单方意思表 示。林来发2017年1月20日在电话中和赵芝泥说的是“你先还了再来那,并没有作出 同意赵芝泥把500000元当还本金的意思表示。林来发2017年1月21日短信回复赵芝泥 “收到和2018年2月12日短信回复赵芝泥“收到200000元,也只是表明收到500000 元、200000元,并未确认赵芝泥支付500000元、200000元是还本金。其次,从2017年 1月20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林来发与赵芝泥的短信、电话记录来看,林来发一直 有在和赵芝泥沟通协商还款事宜,并没有作出承诺免除利息的意思表示。最后,2019年 4月25日,林来发向赵芝泥提出重新签合同、可

13、以不计算利息,但赵芝泥未答应重新签 合同。因此,林来发未同意赵芝泥将还款当成还本金的提议,未作出承诺免除利息的意 思表示,亦未与赵芝泥就免除利息达成合意,赵芝泥关于林来发承诺免除利息的主张不 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赵芝泥向林来发还款的数额。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2月 12日期间,赵芝泥向林来发合计转账1094280元。林来发认可其中的1019280元是还 款,但称赵芝泥2016年3月1日转账的75000元不是还款而是林来发代其女婿收取赵芝泥支付的利息。林来发称前述75000元系代收款项,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 信,本院认定赵芝泥2016年3月1日转账的75000

14、元亦是向林来发还款。因林来发认可 另外的1019280元是还款,故赵芝泥向林来发还款数额合计为1094280元(1019280元 +75000 元=1094280 元)。关于争议焦点三,赵芝泥向林来发还款是否为偿还本案3000000元借款本金。本 院分述如下:(一)赵芝泥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向林来发还款的 339280元是否为偿还本案3000000元借款本金。本案中,2016年5月1日林来发与赵芝 泥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载明借款本金为3000000元,并未对前述还款339280元进行 扣除。转账时间在前的339280元金额巨大,如果是偿还本金,却没在签订时间在后的 借款合

15、同中被扣除,与常理不符,且赵芝泥未作出合理说明。故赵芝泥关于339280 元是偿还3000000元借款本金的主张不能成立。(二)赵芝泥2016年5月3日向林来发还款的55000元、2017年1月21日向林 来发还款的500000元、2018年2月12日向林来发还款的200000元是否为偿还本案 3000000元借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 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的规定,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的是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

1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 自愿按未超年利率36%的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无权请求出借人返还。本案中,借款合 同约定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借款 利息按月息3%计取即每月利息90000元;林来发在借款起始日先行收取一个月利息, 赵芝泥每月1日前付下个月利息。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赵芝泥负有每月向林来发支付 利息的义务,且载明“赵芝泥如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和本金,足可证明双方约定赵芝 泥还款的顺序为先还利息、后还本金,且利息按月支付。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赵芝泥2016年5月应付利息90000元,其2016年5月3日还款的55000元不足以偿还当月 应付利息,当月

17、尚欠利息35000元。2017年1月21日还款的500000元、2018年2月12 日还款的200000元,应优先抵扣2016年5月尚欠利息35000元以及2016年6月1日至 2016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630000元(90000元/月X7个月=630000元),多出的 35000 元(500000 元+200000 元-35000 元-630000 元=35000 元)可以在 2017 年 1 月 1 日 之后的应付利息中予以抵扣。因此,2016年5月3日至2018年2月12日期间赵芝泥向 林来发还款的755000元(55000元+500000元+200000元=755000元)均为偿

18、还利息,并 非偿还本案3000000元借款本金。关于争议焦点四,逾期利率标准。本案中,林来发与赵芝泥约定了借期内(2016 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利率为年利率36%,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借贷双方对 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 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 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林来发可以主张赵芝泥自2017年1月1日逾期 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故本案的逾期利率标准为年利率24

19、%, 一 审法院未支持林来发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争议焦点五,赵芝泥应否向林来发支付律师费20000元。本案中,赵芝泥未 按期支付本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赵芝泥应承担律师费。林来发为实现债权,委 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实际支出律师费20000元。林来发据此要求赵 芝泥支付律师费20000元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 持。综上所述,赵芝泥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二审阶段赵芝泥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根据新查明的事实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应付利息进行相应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20、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0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074号民事判决 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074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为上诉人赵芝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林来发偿还借款 本金3000000元以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35000元予以抵扣);四、驳回被上诉人林来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21、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林来发负担4690 元,上诉人赵芝泥负担55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9元,由被上诉人林来发负担675 元,由上诉人赵芝泥负担1397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长 黄雪梅审判员 庄晓峰审判员 汪婷 二O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兵张咏仪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芝泥【被告】林来发【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22、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 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 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赵芝 泥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赵芝泥向林来发还款的银行流水,拟证明赵芝泥已经向林来发 偿还本金1094280元;证据二赵芝泥与林来发的短信记录,拟证明林来发短信确认赵芝 泥已偿还本金700000元;证据三赵芝泥与林来发的通话录音、内容,拟

23、证明林来发承诺 免除利息,只需要赵芝泥偿还本金。林来发质证表示,对证据一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只认可 赵芝泥偿还了 1019280元利息,赵芝泥2016年3月1日转账的75000元系林来发代其女婿收 取赵芝泥支付的利息;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只认可收到的 700000元为利息;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录音的内容只是表明林来 发让赵芝泥先把钱打过来,并未说归还的是本金,也不同意免除赵芝泥的利息。林来发提交 一份利息归还明细,拟证明赵芝泥归还的1019280元均为利息。赵芝泥质证表示,真实 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赵芝泥已偿还本金1094280元。二审另查

24、明,2016年5月1日林来发与赵芝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5 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借款利息按月息3%计取即每月利息90000元;林来发在 借款起始日先行收取一个月利息,赵芝泥每月1日前付下个月利息;赵芝泥如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和本金,致使林来发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的,赵芝泥承担林来发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合 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交通费、执行费、律师费等)。2015年8月 3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赵芝泥向林来发合计转账339280元;2016年5月3日,赵芝 泥向林来发转账55000元;2017年1月21日,赵芝泥向林来发

25、转账500000元;2018年2月 12日,赵芝泥向林来发转账200000元;前述合计转账1094280元。2017年1月20日,赵芝 泥与林来发电话沟通协商还款事宜,称:“红妹舅这里先还50万左右“那这个就当还本金林来发并未答应还本金,而是回复:“你先还了再来那。2017年1月21日,赵芝泥发 短信:“红妹舅,已汇还本金50万。林来发回复:“收到。2018年2月12日,赵芝泥发 短信:“红妹舅,已汇还本金20万。林来发回复:“收至IJ20万。2018年6月15日,林 来发在电话中和赵芝泥说:“我的就可以谈,利息的我可以谈,你反正还的就当还本 钱,你还了再来”我如果本钱拿来了,欠的是利息的烦恼

26、个啥,那本钱拿去都没拿 到本钱利息没拿过利息什么都没有2018年6月17日,林来发在电话中和赵芝泥说:“你会来骗舅舅的钱,你就去和她说,长短要找回给人,然后不要利息三百万按三 分算一年一百一十多万,然后一分钱没有,本钱也不还我2019年4月19日,林来发在 电话中和赵芝泥说:“去年和今年一分钱没还,你自己想一下这样好不好2019年4 月25日,林来发在电话中和赵芝泥说:“签字又不用还钱,我说利息不要签,你那张签 延期,那怎么说,要过来还是? 赵芝泥回复:“我说那张欠条还没还清都是有效的。林来 发接着说:“法律的期限两年就没效,那你将来还会说这张没效了不用还你们钱然 后你是钱也不还,字也不签你还

27、钱还在哪里?你去看有没有还我?然后今年有还我吗? 原合同的版本签,然后,利息不算也没问题,然后你还想怎么样赵芝泥没有答应重新签 合同。 二审庭询中,林来发主张赵芝泥2016年3月1日转账的75000元系林来发代其女 婿收取赵芝泥支付的利息,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 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林来发是否承诺免除赵芝泥的利息;二、赵芝泥向林来发还款的数 额;三、赵芝泥向林来发还款是否为偿还本案3000000元借款本金;四、逾期利率标准; 五、赵芝泥应否向

28、林来发支付律师费20000元。关于争议焦点一,林来发是否承诺免除赵芝泥的利息。首先,虽然赵芝泥2017年1月20日在电话中和林来发说“先还500000元左 右“那这个就当还本金,2017年1月21日发短信“已汇还本金500000元,2018年2月 12日发短信给林来发“已汇还本金200000元。但是,把500000元、200000元作为还本金 仅仅是赵芝泥的单方意思表示。林来发2017年1月20日在电话中和赵芝泥说的是“你先还 了再来那,并没有作出同意赵芝泥把500000元当还本金的意思表示。林来发2017年1月 21日短信回复赵芝泥“收到和2018年2月12日短信回复赵芝泥“收到200000

29、元,也只 是表明收到500000元、200000元,并未确认赵芝泥支付500000元、200000元是还本金。其 次,从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林来发与赵芝泥的短信、电话记录来看, 林来发一直有在和赵芝泥沟通协商还款事宜,并没有作出承诺免除利息的意思表示。最后, 2019年4月25日,林来发向赵芝泥提出重新签合同、可以不计算利息,但赵芝泥未答应重 新签合同。因此,林来发未同意赵芝泥将还款当成还本金的提议,未作出承诺免除利息的意 思表示,亦未与赵芝泥就免除利息达成合意,赵芝泥关于林来发承诺免除利息的主张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赵芝泥向林来发还款的数额。20

30、15年8月3日至2018年2月12日期间,赵芝泥向林来发合计转账1094280元。林来发认可其中的1019280 元是还款,但称赵芝泥2016年3月1日转账的75000元不是还款而是林来发代其女婿收取赵 芝泥支付的利息。林来发称前述75000元系代收款项,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赵芝泥2016年3月1日转账的75000元亦是向林来发还款。因林来发认可另外 的1019280元是还款,故赵芝泥向林来发还款数额合计为1094280元(1019280元+75000元 =1094280元)。关于争议焦点三,赵芝泥向林来发还款是否为偿还本案3000000元借款本金。本院分述如下:(一)赵

31、芝泥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向林来发还款 的339280元是否为偿还本案3000000元借款本金。本案中,2016年5月1日林来发与赵芝泥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载明借款本金为3000000元,并未对前述还款339280元进行扣 除。转账时间在前的339280元金额巨大,如果是偿还本金,却没在签订时间在后的借款合 同中被扣除,与常理不符,且赵芝泥未作出合理说明。故赵芝泥关于339280元是偿还 3000000元借款本金的主张不能成立。(二)赵芝泥2016年5月3日向林来发还款的55000元、2017年1月21日向林来发还款的500000元、2018年2月12 H向林来发还款的 2

32、00000元是否为偿还本案3000000元借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的是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 利息,借款人自愿按未超年利率36%的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无权请求出借人返还。本案 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 止,借款利息按月息3%计取即每月利息90000元;林来发在借款起始日先行收取一个月利

33、息,赵芝泥每月1日前付下个月利息。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赵芝泥负有每月向林来发支付 利息的义务,且载明“赵芝泥如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和本金,足可证明双方约定赵芝泥还 款的顺序为先还利息、后还本金,且利息按月支付。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赵芝泥2016年 5月应付利息90000元,其2016年5月3日还款的55000元不足以偿还当月应付利息,当月 尚欠利息35000元。2017年1月21日还款的500000元、2018年2月12日还款的200000 元,应优先抵扣2016年5月尚欠利息35000元以及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 间的利息630000元(90000元/月X7个月=630000元)

34、,多出的35000元(500000元 +200000元-35000元-630000元=35000元)可以在2017年1月1日之后的应付利息中予以抵 扣。因此,2016年5月3日至2018年2月12日期间赵芝泥向林来发还款的755000元(55000元+500000元+200000元=755000元)均为偿还利息,并非偿还本案3000000元借款 本金。 关于争议焦点四,逾期利率标准。本案中,林来发与赵芝泥约定了借期内(2016 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利率为年利率36队 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 有

35、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 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林来发可以主张赵芝泥自2017年1月1日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 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故本案的逾期利率标准为年利率24%, 一审法院未支持林来发超过 年利率24%的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争议焦点五,赵芝泥应否向林来发支付律师费20000元。本案中,赵芝泥未按期支付本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赵芝 泥应承担律师费。林来发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实际支出 律师费20000元。林

36、来发据此要求赵芝泥支付律师费20000元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一审法 院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赵芝泥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二审阶段赵芝泥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根据新查明的事 实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应付利息进行相应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074号民事判决 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0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074号民事

37、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赵芝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林来发偿还借款本金 3000000元以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 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35000元予以抵扣); 四、驳回被上诉人林来发 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林来发负担4690元,上诉人赵芝泥 负担55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9元,由被上诉人林来发负担675元,由上诉人赵芝泥

38、负担1397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1-11-03 03:12:1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日,林来发与赵芝泥签订借款合 同,约定: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按月 息3%计;如不能按期支付本息,赵芝泥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 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林来发为证明其向赵芝泥出借款项的事实,向一审法院提 交了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赵芝泥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 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一审法院对林来发所述予以采信。林来发与赵芝泥之间民

39、间借贷关系成 立。【二审上诉人诉称】赵芝泥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改判赵芝泥 只需偿还林来发本金1905720元,驳回林来发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 林来发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赵芝泥已经分多次偿还 了林来发本金1094280元,且林来发已经承诺免除了赵芝泥的利息。林来发在一审中没有如 实陈述事实,致使一审法院没能查清事实。对于赵芝泥已经清偿的本金以及林来发承诺免除 利息事宜,请中院慎重核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赵芝泥的上诉请求。林来发辩称,一 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法院应当驳回赵芝泥的上诉请求,

40、维 持原判。赵芝泥主张归还金额为1094280元,经核实,赵芝泥归还的数额实为1019280元, 且还的全部都是利息。其中,319280元归还的是2016年5月1日之前的利息,700000元归 还的是2016年5月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 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赵芝泥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赵芝泥向林来 发还款的银行流水,拟证明赵芝泥已经向林来发偿还本金1094280元;证据二赵芝泥与 林来发的短信记录,拟证明林来发短信确认赵芝泥已偿还本金700000元;证据三赵芝泥 与林来发的通话录音、内容,拟证明林来发承诺免除利息,只需要赵芝泥偿还本金

41、。林来 发质证表示,对证据一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只认可赵芝泥偿还了 1019280元利息,赵芝泥2016年3月1日转账的75000元系林来发代其女婿收取赵芝泥支付的利息;对证据二的真实 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只认可收到的700000元为利息;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予以认 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录音的内容只是表明林来发让赵芝泥先把钱打过来,并未说归还的是 本金,也不同意免除赵芝泥的利息。林来发提交一份利息归还明细,拟证明赵芝泥归还 的1019280元均为利息。赵芝泥质证表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赵芝泥已 偿还本金1094280元。综上所述,赵芝泥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

42、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支持。因二审阶段赵芝泥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根据新查明的事实对一审判决认 定的应付利息进行相应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判决如下:赵芝泥、林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8802号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芝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祥道,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来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榕兰,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赵芝泥因与被上诉人林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

43、019)粤0106民初38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赵芝泥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改判赵芝泥只需偿还林来发本金1905720元,驳回林来发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 审诉讼费由林来发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赵芝泥 已经分多次偿还了林来发本金1094280元,且林来发已经承诺免除了赵芝泥的利息。林 来发在一审中没有如实陈述事实,致使一审法院没能查清事实。对于赵芝泥已经清偿的 本金以及林来发承诺免除利息事宜,请中院慎重核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

44、支持赵芝泥 的上诉请求。林来发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法院应当 驳回赵芝泥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赵芝泥主张归还金额为1094280元,经核实,赵芝 泥归还的数额实为1019280元,且还的全部都是利息。其中,319280元归还的是2016年 5月1日之前的利息,700000元归还的是2016年5月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原告诉称林来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赵芝泥向林来发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 利率3%的标准计付利息);2.赵芝泥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3万元;3.由赵芝泥承担本案诉

45、 讼费、保全费。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日,林来发与赵芝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 止,按月息3%计;如不能按期支付本息,赵芝泥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关于案涉款项的交付。2015年7月2日林来发向赵芝泥转账400000元、2015年 9月29日林来发向赵芝泥转账230000元、2015年11月4日林来发向赵芝泥转账300000 元、2015年11月16日林来发向赵芝泥转账70000元、2015年12月7日林来发向赵芝 泥转账500000元、2016年1月29日林来发向赵芝泥转账1000000元、2016年4月27 日林来发向赵芝泥转账500000元;上述合计转账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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