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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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Prepa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AdministrativeNormative Documents of Municipal Level of Xuzhoud)起草单位应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应说明对 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4. 4. 4. 4起草单位应根据听证笔录制定听证报告,主要包括:听证会基本情况、听证会意见归纳整理、 意见处理情况。4. 5论证咨询4.1.1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

2、矛盾, 可能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 草单位应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4.1.2 涉及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应专门听取有关群体和组 织的咨询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性别平等咨询评估。4.1.3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重大法律、专业技术等问题的,应组织有关机关、人民团体、专家学者、 基层工作者、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代表进行论证。4.1.4 有较大争议的,可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就争议事项开展评估。委托评估的, 宜按照本规范9. 2. 2相关程序进行。4.1.5 行政规范

3、性文件所涉领域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机构 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4.1.6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可能对经济、金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 起草单位应当组织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风险可控性。4. 6公平竞争审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涉及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 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听取市场主体意见。4.7 合法性初审4. 7.1起草单位报送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本部门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提 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说明是

4、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5. 7.2起草单位在合法性初审中存在疑义的,应当主动商市司法局研究确定。6. 7.3起草单位报送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经起草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由起草单位主 要负责人签署;共同起草的,由各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4.8 材料报送4. 8. 1起草单位应送审材料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送审材料包括:a)报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b)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c)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说明:主要包括制定必要性、主要条款、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协调处理情 况、起草程序履行情况,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等;d)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e)制定依据对照表

5、;f)内设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g)其他有关材料: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调研、评估、论证报告,听证会笔录、听证报告、风险评 估、公平竞争审查报告等相关参考资料等);h)以上文件的电子版。4.8.2 制定的必要性应当体现精简、效能原则,主要说明制定或者修订的原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创 设性规定的,重点说明上位法空白与现实需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实施性规定的,重点说明上位法依据、 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细化要求。因上位法修订而制定或者修订规范性文件,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而修订规 范性文件的,应当予以说明。对主要制度的说明可以是对创设或者实施性措施的具体说明,也可以是 对审核、协调中的主要问题的具体说明。4.8.

6、3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和送审的,起草单位应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抄送 市司法局。起草单位延迟报送规定材料,致使审查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市司法局可相应延迟提请审议时 间。4.9制定技术1.1.1 9.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技术,参照国家有关立法技术规范和江苏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执行。1.1.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耍称“决定”、“办法”、“规定”、“细则”、“意见”、 “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1.1.3 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章节、条款的序号均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标题中的题注和正文中的日期, 均用阿拉伯数字表述。1.1.4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

7、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1.1.5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行政规范 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复规定。1.1.6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只标明主办机关文号。1.1.7 除内容复杂的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5 审查5.1 形式审核5.1.1 责任主体市政府办公室在接收报送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5.1.2 审核方式5.1.2.1 市政府办公室主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5.1.2.2 材料齐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处室报送分管领导签批,并书面函告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

8、审核。5. 1.2. 3材料不齐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处室应当要求有关部门补充完善或者予以退回。5.2合法性审核5. 2.1责任主体市司法局是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及时提出合法、 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查意见,提交至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 单位应配合审核机构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5. 2. 2 审查内容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a)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b)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权限;c)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d)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e)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5. 2. 3 审

9、查重点在合法性审核中,应在以下方面严格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a)是否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b)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规 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c)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 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d)是否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e)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f)是否存在明显

10、违反客观规律、显失公平,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适应的情形。审查方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方式主要包括:a)书面审查;b)要求起草单位、承办单位进行说明;c)到有关单位和地方进行调查研究;d)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 会各方面的意见;e)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f)组织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5. 2.5 审查时限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 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审核过程中的征求意见、专 家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内。组织修改5

11、. 2. 6.1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为不合法或应当予以修改的草案,市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起草单位作出相 应修改。5. 2. 6.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 下,起草单位对审核意见未予完全采纳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5. 2. 6. 3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5.7.7 缓办退回经合法性审查,送审材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办公室经与市司法局沟通,可缓办或退回起 草单位,书面告知理由,并向市政府报告:a)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发生重大变化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国家政策将作重 大调整;b

12、)重复上位法规定,解决本地实际问题针对性不强,没有制定必要;c)存在重大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或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d)有关机构或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 构或部门充分协商;e)未按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应举行而未举行听证会;f)上报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报送材料要求,未按规定补正;g)不宜继续审查的其他情形。5.7.8 报送审议履行完审议前制定程序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处室列入常务会议议题。6决定和公布6.1 集体审议6.1.1 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说明,市司法局作补充说明。6.1.2 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

13、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 同意见要如实载明。6.1.3 审议不通过的,由市司法局重新审查是否应当列入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列入计 划的,起草单位应按照程序重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6.1.4 审议通过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 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6.2 文件签发6 . 2.1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稿经市政府办公室确认,提请市长签发。7 .2.2文件签发之日,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6. 3编规字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签发生效后,由市司法局编“规”字号,严格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6.4印发公布6. 4. 1发

14、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发、统一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方式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包括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 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6. 4. 2施行时间6. 4. 2.1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6. 4, 2. 2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6. 4.3有效期限6. 4. 3.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五年。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通告” 的,有效

15、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名称为“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二年。6. 4. 3. 2有效期届满,如确需继续执行的,执行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报经制定机关重新确 认后公开发布;未重新确认发布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废止。7备案与归档1.1 市司法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1.2 起草单位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次日将备案材料提交至市司法局。备案材料应当包括:a)备案报告;b)印发文本;c)制定说明;d)制定依据对照表;e)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1.3 市司法局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省政府和市人大进行备案。1.

16、4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及时制作卷宗,并报送至市司法局。卷宗应反映起草、 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策、备案等全过程。8解读8 . 1责任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解读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考核全市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市政 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文件解读相关工作。9 .2解读程序8. 2.1行政规范性文件均需进行解读,解读材料和解读方案应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 同步部署,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a)部门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

17、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 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联系电话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 容。b)起草部门在报审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市政府。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办 理。c)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起草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电子版报市政府办公室政务 公开办,同时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开展解读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解读材料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相互关联。起草部门要密切关注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过程中各方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对涉及企业

18、发展 和民生问题的重要政策,要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及时对相关舆情和社会关注点、误解 误读点进行回应, 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必要时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增进社会共识。8. 3内容和形式8. 3.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应当全面、详尽、准确,把制度措施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 解读材料一般应包含以下要素:a)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背景、制定依据、目标任务。b)主要内容,应包括制度要点、重要举措、重点条文详解等。c)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疑问的内容进行诠释。d)涉及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和执行标准。e)属原有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的,要说明新旧文件差异

19、等。8.3.2 解读材料主要以文字和图解形式制作,应当通俗易懂,可通过案例、数据、答问等方式进行形 象化、通俗化解读。在文字和图解的基础上,推荐运用数字化、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方便公众理解, 增强文件解读的普及性、可读性。8.3.3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主流媒体等渠道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信息。 各级政府网站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解读材料的第一发布平台。涉及全市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 文件,还应当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9解释9.1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市政府负责。9.2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解释:a)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

20、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b)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耍明确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的。9.3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9.4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10评估10.1 实施情况报告10.1.1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的,实施机构或部门应向市政府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10.1.2 实施情况周年报告应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后的三十日内作出。10.1.3 实施情况周年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a)行政规范性文件颁布后的学习、宣传情况;b)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c)配套制度建设情况;d)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21、;e)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f)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10. 2实施后评估10. 2. 1 责任主体市政府领导后评估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是后评估责任单位;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或者牵头 部门为后评估责任单位,不能确定主要实施部门或者牵头部门的,原起草部门为后评估责任单位。10. 2.2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实施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配合后评估责任单位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 情况相关材料。10. 2.3评估立项10. 2. 3.1后评估责任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向市司法局报送下一年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建 议,并说明理由

22、。10. 2. 3.2市司法局负责统筹拟定具体后评估项目,编制市政府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10. 2.4委托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评估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 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估:a)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b)拟修改、废止,但有较大争议的;c)市政府认为需要委托的。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熟悉被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所涉及的行政管理事务;b)具有三名以上熟练掌握后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c)相关人员参与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

23、证,可以实地开展调研等工作;d)具备开展后评估工作的必要场所、设施。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时承担立项前评估、起草、论证等工作的单位,不得被委托承担后评 估工作。后评估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估的,应当主动商市司法局确认第三方机构,第三 方机构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市司法局指导、监督。10. 2, 4, 5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实施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配合第三方机 构开展后评估工作。10. 2. 4. 6受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得将后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后评估责任单位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开展后评估工作,但不得影响受委托单位后评估 结论。10. 2.5评估对象行政

24、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开展后评估:a)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实施满三年、行政规范性 文件实施满两年的;b)行政规范性文件拟上升为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c)拟作重大修改,或者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的;d)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问题较多的;e)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有关组织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f)市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不存在上述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五年的应当开展后评估。因上位法修改或者有紧急情况需要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延迟开展或者不开展 后评估。评估内容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如下:a)合法性,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

25、合制定权限、制定程序,是否违背上位法的规定;b)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 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c)协调性,即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互相衔接;d)可操作性,即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 序是否正当、简便;e)制定技术性,即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f)绩效性,即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实现预 期的制定目的,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26、是否明显高于制定和执行的成本。10. 2.7评估程序后评估工作应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a)后评估责任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人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 等,成立后评估小组,具体承办评估工作;b)制定主耍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等 的评估方案;c)汇总和分析评估意见和建议,得出初步结论;d)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e)起草评估报告;f)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g)形成评估报告。10. 2.8评估方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听取评估意见和建议,综合运用网上征询意见、第三方问卷调查、抽 样调查、实地调研、个别访谈,

27、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方法进行调查评估。10. 2.9评估报告10. 2. 9.1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概况;b)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制定技术性以及绩效性的分析和评价;c)评估结论和建议,包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重新发布、修改或废止的建议;d)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1 后评估报告应当在年度计划发布后六个月内完成,在六个月内不能完成评估工作的,应当说 明理由,经市司法局同意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1.2 市司法局负责审核后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存在较大问题时,市司法局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 退回后评估责任单

28、位。1.3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执行、修改或废止,以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改进执行情况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后评估报告认为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改进执行情况的,行政规范 性文件实施部门应当采取相关措施。11清理11.1 市政府应当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实行集中清理、专门清理相结合,每隔两年清理一 次,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范性 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11.2 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11.3 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构或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或废止

29、 的建议,并抄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也可直接向市政府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a)与新制定的上位法抵触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废止;b)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已经被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替代;c)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规定的内容不合理或难以执行;d)经评估、清理认为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其他情形。e)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构或部门向市司法局报送书面清理处理建议,要求如下:f)书面清理处理建议应列明拟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拟修改的条文序号,以 及拟修改的内容。g)清理处理建议应附有制定依据对照表,列明修改前后条文、依据和修改理由。

30、h)拟修改的,清理处理建议应附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新文本。11.4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11.5 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修订后的备案程序,参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备案程序执行。行 政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备案,还需提交修改后的文本。11.6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保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工作条 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12参照执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其他文件的办理参照本规范执行。以市政府部门名义起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本规范执 行。市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

31、淮海国际港务 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拟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4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5江苏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6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 37 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2018) 115 号)9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

32、规定的 通知(苏办法(2015) 53号)1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 55号)11关于完善政府立法工作中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的规定(苏政办发(2014) 98号)12立项征集和论证办法(苏依法办20194号)13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的若干措施(苏依法办(2019) 7号)1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 通知(苏办法(2015) 53号)15关于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 12号)16关于规范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内容的通知(苏府

33、法(2014) 2号)范围术语和定义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与归档解释10评估11清理12参照执行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本规范参照GB/T 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由徐州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徐州市司法局、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曹柱生、高正文、朱家蔚、胡坤、王帆、许楠。徐州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徐州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

34、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与归档、解读、 解释、评估、清理的内容和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以本市人民政府名义或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 解释等工作。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规范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本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 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各类文件的总称。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 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一般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2.2 主办制度针对具体项目,成立制定工作小组,确定

35、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的工作小组成员担任主办人,统筹 市司法局内外专业力量,吸纳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基层立法工作者、行业领域专家等人员,全程 负责项目审查工作。2.3 制定前评估在申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前,按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制定计划建议项目 所进行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以及制定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以及起草规章建议稿 等系列活动。2.4 实施后评估本办法所称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制定技术、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客观调查、综合评价和提出意见和建 议的活动。3立项3.1 征集建

36、议3.1.1 1. 1常态化征集市司法局日常收集汇总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 建议,以及由立法基层联系点等基层单位提交、转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3.1.2 集中征集市司法局宜于每年下半年,向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有关组织等征集下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 建议。3.1.3 直接提出市司法局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 要,直接提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或交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研究并于三十日内提出立项意见。3.1.4 材料3.1.4.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可只提出立项名称

37、、主要目的及理由; 宜列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3.1.4.2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提出列入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应 报送立项申请材料,书面列明以下内容:a)立项名称;b)牵头起草单位;c)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d)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措施;e)市司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3.1.4.3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申请列入调研项目的,还应附有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方案和进度安排。3.1.4.4 提交项目建议,可一并提交制定前评估报告或相关调研报告。3.2 制定前评估3.2.1 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建议的单位为制定前评估工作的实施单位

38、,具体负责制定前评估 工作,并将制定前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经费预算。3.2.2 实施单位可根据需要,邀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也可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制定前评估工作。3.2.3 市司法局可对制定前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予以指导。3.2.4 制定前评估工作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3. 2. 4.1制定前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a)成立制定前评估小组。实施单位宜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本单位相关工作机构工作 人员、与规章拟采取的措施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相关领域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等组成的制定前评 估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前评估工作;

39、b)制定前评估工作方案。制定前评估小组宜制定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评估目的、评估 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时间安排和经费保障等内容。3. 2. 4. 2制定前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a)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 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方式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b)收集、整理、分析听取的意见和建议情况,得出初步结论。3. 2. 4. 3制定前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a)草拟制定前评估报告草案或先草拟制定前评估报告初稿,按照本标准形成制定前评估报 告草案;b)按照本标准形成制定前评估报告。3.2.5 制定前评估可

40、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方法进行。 定性分析引用的文件资料宜注明出处,反映问题符合当前实际;定量分析力求量化,用数据说明问题, 必要时可用图表、照片、音像等形式进行辅助描述。3.2.6 制定前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制定成本效益分析以及评 估结论。3. 2. 6. 1评估报告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制定背景,包括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现实需求,各级对制定工作的建议,国家、省以及其他地 区制定动态;b)制定前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制定前评估程序性工作及调研论证等内容。3. 2. 6. 2制定前评估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成本

41、效益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实施的政策和拟采取的措施;b) 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要求;c) 拟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应国家改革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市场公平竞争机制;d) 拟采取的措施在经济发展、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利弊分析;e) 拟采取的措施与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使用、执法能力等方面的适应性分析;f) 拟采取的措施与已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重复或不协调等问题;g) 拟采取的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外已经实施的效果分析;h) 制定成本分析,包括制定过程成本、执法成本、守法成本分析。3. 2. 6. 3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明确

42、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计划建议的内容;b) 明确初步的制定时序安排;c) 明确起草单位。3. 2. 6. 4制定前评估报告应附录参考资料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稿。参考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a) 评估报告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b) 与制定项目相关的学术文章、研究资料;c) 其他有价值的参考资料。制定前评估报告初稿起草完毕后,根据需耍可继续听取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意见。涉 及专业性强的制定前评估项目,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制定前评估小组根据听取意见情 况,对制定前评估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制定前评估报告草案,提交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3. 2. 8制定前评估小组宜将制定前评估报

43、告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稿提前五日提交本单位参加领 导集体讨论的各位成员。领导集体讨论,对评估报告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稿提出修改意见,并决 定是否向市政府申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制定前评估工作小组宜根据领导集体讨论意 见,继续对制定前评估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制定前评估报告。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不向市政府申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的,制定前评估工作 可终止。公民开展制定前评估的,可参照单位实施制定前评估相关程序执行。3.3项目建议审查3. 3. 1 材料审查3. 3. 1.1市司法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宜不作材料审查。3. 3.1.

44、2市司法局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材料,宜作材料审查。对于 需要补充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立项申请单位补充材料或修改立项申请材料。3. 3. 2 内容审查3. 3. 2.1市司法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宜从合法性、必要性和 可行性方面审查立项条件是否成熟。根据需要,市司法局可转交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研究并于三十日内 提出立项意见。3. 3. 2. 2市司法局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材料,应组织研究论证,并按 照本标准3.421进行内容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编入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3.4拟订计划3

45、. 4.1起草计划起草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应符合下列要求:a)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应当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控制。市司法局综合对立项建议的 审查和研究论证情况,根据轻重缓急和文本成熟程度等因素,拟订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 划草案。论证报告、专项研究报告、咨询答复意见等论证材料,以及市司法局承担审查职能的 机构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作为拟订年度制定计划草案的重要参考;b)列入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立项,应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拟完成 时间等。c)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宜同时就开展实施后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开展有关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并予以安排

46、。4 .4.2列入计划3. 4. 2.1纳入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a)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范围;b)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c)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能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d)制定依据明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合法、必要、可行。3. 4. 2.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列入年度制定计划:a)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b)贯彻实施上位法迫切需要;c)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关;d)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迫切需要;e)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重大权益。3. 4. 2. 3应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但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可先制定

47、行政规范性文 件。3. 4. 2.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年度制定计划:a)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事项超越地方制定权限;b)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c)制定目的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d)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名称有争议,或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名称难以确定。市司法局在拟订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听取 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市司法局可在必要时召开协调会, 协调处理相关部门争议。3.5报批计划3.5.1 市政府拟订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时,应与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相对照,对 已列入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正式项目的,暂缓列入或不列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 案。3.5.2 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拟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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