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貌管理规范(DB4110-T 38-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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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03CCS A 90DB4110许昌市地方标准DB4110/T 382021城市容貌管理规范2021-11-30 发布2022-01-10 实施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110/T 382021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管理标准.14.1 市容秩序.14.2 沿街门店.24.3 城市家具.24.4 公厕管理.54.5 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5DB4110/T 382021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许昌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

2、位: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许昌市园林绿化中心、许昌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许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卫哲、郭忠磊、刘红军、董浩、李中平、沈俊涛、周建生、张静、李柯。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4110/T 3820211城市容貌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容貌中的市容秩序、沿街门店、城市家具、沿街立面、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本文件适用于许昌市五区和市管区域,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3、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T 125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市容秩序、沿街门店、城市家具、沿街立面、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3.2城市家具在城市户外设置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总称,包含果皮箱设置与管理、公厕管理、门店牌匾、楼体标识牌、路灯照明管理等。4管理标准4.1市容秩序4.1.1按照“分类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背街小巷,对流动摊点实行分级管理。4.1.2主干道无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流动摊点噪音扰民。4.1.

4、3主干道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无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4.1.4无占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堆放、晾晒废旧物品等。4.1.5次干道十字路口、商场、游园、广场、公园等重点部位无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其他区域确需临DB4110/T 3820212时占道的,应经批准。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要相对集中摆放,达到规范摆放。4.1.6背街小巷引导流动摊点规范有序摆放,实行定时定点经营。4.1.7流动摊点无下道牙经营、无噪音扰民,无垃圾落地。4.2沿街门店4.2.1主次干道沿街门店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举行活动。因举办开业庆典等活动,确需临时占道的,

5、应经批准。经批准临时占道的,应当保持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废弃物。4.2.2主次干道沿街门店的门、橱窗玻璃上无粘贴文字、图案、宣传画。卷闸门上无粘贴小广告,无乱涂乱画。门前地面无张贴广告画面、无地面铺设等。4.2.3主次干道沿街门店无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4.2.4主次干道沿街门店无店外加工、无店外维修、无店外经营、无散发广告等。4.2.5主次干道沿街门店前无摆放拖把、脸盆架等杂物,无乱堆、乱放纸箱等废弃物。4.2.6主次干道沿街门店无噪音扰民现象。噪音标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 5 类环境

6、噪声标准值。4.2.7主次干道沿街门店无违规设置门头牌匾、标识标牌。4.2.8主次干道沿街门店装修期间应按要求设置围挡。4.2.9主次干道沿街门店店外无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建筑垃圾,搭建四角棚、伸缩棚等临时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4.2.10沿街餐饮门店应无店外摆放桌椅、杂物等物品;保持店外地面整洁,无乱倒污水、无油渍污染地面;无店外经营露天烧烤或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等。4.3城市家具4.3.1果皮箱设置与管理4.3.1.1果皮箱应逐步覆盖辖区主次干道、一般道

7、路两边和公共场所及背街小巷。4.3.1.2果皮箱应在城市繁华道路按 30 mm100 米设置一处;在其他主次干道按 100 m200 m 设置一处;在其它道路按 200 m400 m 设置一处。公交站点单独设置废物箱。4.3.1.3果皮箱应为分类式,外观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经久耐用、防雨、阻燃,便于清洁维护。4.3.1.4果皮箱由相关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和更新,应每天擦拭,日常随脏随擦;清掏作业后掏净、盖好(锁好)并复位。4.3.1.5果皮箱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无残缺、破损,封闭性良好,外体干净,箱内垃圾无漫溢。蚊蝇孳生季节,箱体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4.3.1.6对于陈旧、破损的果皮箱,应

8、及时维修、油漆翻新;对确实无法使用的,应及时更换。4.3.1.7果皮箱上的广告应使用文明用语,宣传垃圾分类收集。4.3.1.8果皮箱周边 2 m3 m 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外流,无杂物堆放。4.3.2公厕管理4.3.2.1城市公厕建设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高标准实施。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河湖水系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DB4110/T 38202134.3.2.2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

9、划建设用地 3 座5 座选取,保证市区 500 m内有公共厕所,步行 5 min 找到公共厕所。4.3.2.3城市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公交首末站、文体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需设置配套公共厕所,满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4.3.2.4公共厕所建筑形式应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公共厕所建设形式应以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式公共厕所为辅;附属式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外部场地,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4.3.2.5公共厕所均应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应的指引标志,并应符合 CJJ/T 125环境卫生图形符号

10、标准相关规定。4.3.2.6环卫部门负责的所有公厕 24 h 开放。厕内配有电视机、智能识别器等贵重物品的公厕实行定时开放。4.3.2.7公厕早打扫 7:00 结束。有专人保洁的公厕,即脏即扫。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看厕人员随时听从安排,延长工作时间。(表 1 城市公共厕所保洁时间)表 1 城市公共厕所保洁时间月份保洁时间5月至9月7:00-20:0010月至次年4月7:0019:004.3.2.8双人保洁公厕实行中午错时吃饭,不得空岗,保洁公厕中午吃饭时间见表 2。表 2 保洁公厕中午吃饭时间公厕类型中午吃饭时间1人保洁公厕12:0013:30双人保洁公厕11:0014:00,每人吃饭时间为

11、1.5 h。4.3.2.9无专人看管的公厕全天开放,定时打扫,每天打扫作业四次,无人看管公厕打扫时间表 3。表 3 无人看管公厕打扫时间打扫频次打扫时间第一次早7:00结束第二次10:3011:30第三次14:0015:00第四次17:0018:004.3.2.10公厕保洁应符合以下要求:有专人管理,责任到人;有醒目而规范的性别标志;有照明灯、挂衣钩、无障碍扶手、镜子等便民设施;有制度牌及各类标识牌;有粉饰美化。无蚊蝇乱飞(蚊蝇孳生季节蚊蝇数量少于3只),无蝇蛆;无水锈、粪迹、尿碱等污垢或堵塞现象;无积水、积灰或污迹、蛛网;无垃圾杂物及明显臭味;无破损或缺失设施;无胡喷、乱贴,乱写乱画。DB4

12、110/T 3820214地面、蹲位、隔离板、迎面墙干净;墙壁、门、窗干净;照明灯、挂衣钩、无障碍扶手、镜子干净;标识牌、制度牌干净;槽沟、座便器、小便池干净;四周环境(5 m内)干净。4.3.2.11公厕管理公示牌应设置在公厕墙面醒目位置,便于市民监督。4.3.2.12公厕男、女、残疾人标识应明显、规范、配置齐全,公厕外部导示牌应完整醒目,使用完好。4.3.2.13公厕内部照明灯具、标志、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冲水设施等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无缺损渗漏、无积灰、污物。4.3.2.14化粪池窨井盖丢失或损坏应及时补充维修,确保正常使用。4.3.2.15公厕内管线应定时检修,保持干净完好。4.3

13、.2.16无障碍公厕通道畅通。4.3.3门店牌匾4.3.3.1沿街所有单位、门店实行一店一匾,在同一楼体或建筑物设置的牌匾,其高度、厚度、材质、颜色应保持一致,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4.3.3.2新设或更换的门店牌匾应按照门店牌匾设置技术要求进行设置,具有亮化功能。4.3.3.3在单层平屋顶建筑物设置的牌匾总高度不超过 0.8 m;二层(含二层)以上楼体的门店牌匾总高度不超过 1.2 米,所有门店牌匾厚度不得超过 0.2 m。4.3.3.4门店牌匾材质应使用亚克力内透光、铝塑板、吸塑灯箱、霓虹灯、闪烁光源或其他新型材料,不得使用喷绘布等低档材料。4.3.3.5门店牌匾应保证在设置期间外观

14、完好、整洁、美观,无广告过期、画面脱色、缺字少划、破损陈旧等现象,无照明设施损坏、光亮显示不全等现象。4.3.4楼体标识标牌4.3.4.1楼体标识标牌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a)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合理布局标识标牌空间。b)应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4.3.4.2楼体标识标牌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在建筑物墙面设置标识标牌的,应保持原建筑物风格,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景观。b)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企业、公司)名称的标识标牌只允许设置1处。c)标识标牌设置高度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轮廓。d)标识标牌不得遮

15、挡建筑窗口。e)标识标牌的色彩应与该建筑物外观主色调相协调。f)对于建筑物楼体设置标识字的,12层以下建(构)筑物字体高度原则上限定在1.2 m1.5 m之间;12层至18层之间建(构)筑物字体高度限定在1.5 m2 m;18层以上建(构)筑物字体高度限定在2 m3 m之间。g)标识标牌设施灯光照明应采用内透式、发光字等光源形式,光照强度合理,避免光污染,开闭时间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美化城市夜景。h)标识标牌应制作精良,符合相关安全性能标准。i)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标识标牌应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j)标识标牌使用的字体应规范完整

16、,字序应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字迹清晰。4.3.4.3楼体标识标牌应保证在设置期间亮化正常、外观完好,整洁、美观。4.3.4.4设置单位应做好日常维护、维修等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DB4110/T 38202154.3.4.5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不符合技术规范设置要求的,由属地城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拆除或整改处理。4.3.5路灯照明4.3.5.1路灯照明应符合以下主要指标:城市道路主干道路灯亮灯率98%;城市道路次干道路灯亮灯率96%;背街小巷路灯亮灯率95%。4.3.5.2道路主、次干道主灯按城市照经纬度日出、日落照时差启、闭;道路主次干道辅灯按照城市经纬度日出、日落时差开启。重

17、大活动启闭时间按市城市管理部门的通知执行。4.3.5.3城市路灯照明实行集中控制。各区应完善路灯自动运行、集中控制设备,按照城市经纬度日出、日落时差统一启、闭。4.3.5.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后,应于发现或接到报告后 1 h 内到达现场处理。一般故障自发现灯具损坏或接到灯具报修后 4 h 内修复,单灯故障应在 24 h 内修复,线路故障应在 48 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应在 72 h 内修复。除灯具更换外,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发生故障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单位应应在 5 d 内完成维修或处理。4.3.5.5灯杆、配电箱周边等设施应每周 1 次进行清洁保养,确保设施无“乱扯电线、乱挂广告、乱贴、乱

18、画”现象。4.3.5.6每年应至少 2 次对“树遮灯”现象进行上报,协调属地园林管理部门对树木进行修剪,确保道路照明光线充足,满足市民群众安全出行需求。4.3.5.7每周应对照明设施进行至少 1 次安全检查,对灯头松动、灯杆倾斜、电线脱落、线头外漏、路灯基础松动等情况进行维修整改,确保用电安全和设施安全。4.4沿街立面4.4.1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部装修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保持原建(构)筑物整体设计风格,无擅自改变原建(构)筑物外部立面现象。4.4.2主次干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4.4.3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

19、完好、整洁美观。4.4.4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立面出现损坏、墙面剥离或污染,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及时整修、刷新。4.4.5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立面无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宣传品。4.4.6主次干道建(构)筑物窗台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超出建筑物墙面,规范、整齐、无残缺、无锈蚀。4.4.7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妨碍行人通行及安全。4.4.8主次干道建(构)筑物无设置广告灯箱、闪光牌等悬挂物。4.4.9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部装修施工工地应按规定设置围挡,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4.4.10主次干道道路两侧无残墙断壁等。4.5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4.5.1按照“便民利商、规范有序”原

20、则,划定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包括早(夜)市临时经营区域、农副产品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小工业品夜市、修鞋、修车、修锁等临时便民经营区域。4.5.2进入早(夜)市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按规定时间经营,无提前出市、延时收市,早(夜)市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间见表4。DB4110/T 3820216表4 早(夜)市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间经营时间出市收市早市/早8:30夜市晚19:00晚23:00无擅自占用、损毁和破坏公共设施行为。无超范围经营、擅自乱设摊点行为。经营范围内必须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地面整洁,无乱倒污水、无油渍污染地面。无噪音扰民。夜市经营者无露天烧烤或为

21、露天烧烤提供场所等现象。经营时间结束后,无占用道路、公共区域堆放桌椅等物品现象。4.5.3经批准设置的农副产品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需设置标示标牌,标明便民点名称、监督电话。进入农副产品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在划定区域内经营、无下道牙经营、无超区域经营、无超经营范围经营。自备垃圾收容器,及时收集经营垃圾。无设置四角棚、遮阳伞等有碍市容的临时构筑物。无噪音扰民。4.5.4进入经批准设置的小工业品夜市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的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按规定时间经营,无提前出市、延时收市,小工业品夜市临时便民经营时间见表5。表5 小工业品夜市临时便民经营时间经营时间出市收市春冬晚17:30晚21:30夏秋晚19:00晚23:00划定区域内经营,无下道牙经营、无超区域经营。勿随意抛撒垃圾杂物、倾倒污水现象。无噪音扰民。4.5.5进入经批准设置的修鞋、修车、修锁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应设置统一规格围挡,并保持围挡干净整洁。无占用机动车道、盲道和绿化设施经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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