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工《法律知识》真题及答案(1-10题).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安工《法律知识》真题及答案(1-10题).pdf(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2年 安 工 法 律 知 识 考 试 真 题 及 答 案 解 析(1 T 0 小 题)1.关 于 法 的 效 力 的 说 法,正 确 的 选 项 是()A.宪 法 和 法 律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B.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现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C.地 方 性 法 规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D.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具 有 同 等 效 力【参 考 答 案】D解 析:根 据 立 法 法 第 八 十 七 条 宪 法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一 切 法 律、行 政 法 规、地 方 性 法 规、自
2、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规 章 都 不 得 同 宪 法 相 抵 触。第 八 十 八 条 法 律 的 效 力 高 于 行 政 法 规、地 方 性 法 规、规 章。行 政 法 规 的 效 力 高 于 地 方 性 法 规、规 章。第 八 十 九 条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效 力 高 于 本 级 和 下 级 地 方 政 府 规 章。第 九 十 一 条 部 门 规 章 之 间、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之 间 具 有 同 等 效 力,在 各 自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施 行。第 九 十 五 条 地 方 性 法 规、规 章 之 间 不 一 致 时,由 有 关 机 关 依 照
3、以 下 规 定 的 权 限 作 出 裁 决:(一)同 一 机 关 制 定 的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制 定 机 关 裁 决;(二)地 方 性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由 国 务 院 提 出 意 见,国 务 院 认 为 应 当 适 用 地 方 性 法 规 的,应 当 决 定 在 该 地 方 适 用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规 定;认 为 应 当 适 用 部 门 规 章 的,应 当 提 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裁 决;(三)部
4、 门 规 章 之 间、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国 务 院 裁 决。2.根 据 平 安 生 产 法,关 于 平 安 生 产 根 本 规 定 的 说 法,正 确 的 选 项 是()。A.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应 当 建 立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专 业 效 劳 机 构 参 与,监 管 监 察 部 门 监 管,行 业 自 律 和 社 会 监 督 的 机 制 B.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C 工 会 对 生 产 经
5、 营 单 位 的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维 护 职 工 平 安 生 产 方 面 的 合 法 权 益 D.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委 托 专 业 效 劳 机 构 提 供 平 安 生 产 技 术,管 理 效 劳 的,保 证 平 安 生 产 的 责 任 仍 由 本 单 位 负 责【参 考 答 案】D解 析:第 八 条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开 展 规 划 制 定 平 安 生 产 规 划,并 组 织 实 施。平 安 生 产 规 划 应 当 与 城 乡 规 划 相 衔 接。国 务 院 和 县
6、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的 领 导,支 持、催 促 各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建 立 健 全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协 调 机 制,及 时 协 调、解 决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重 大 问 题。乡、镇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街 道 办 事 处、开 发 区 管 理 机 构 等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的 派 出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职 责,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平 安 生 产 状 况 的 监 督 检 查,协 助
7、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第 九 条 国 务 院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本 法,对 全 国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综 合 监 督 管 理;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本 法,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综 合 监 督 管 理。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有 关 行 业、领 域 的
8、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有 关 行 业、领 域 的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对 有 关 行 业、领 域 的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统 称 负 有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3.某 化 工 公 司 为 某 跨 国 集 团 公 司 的 子 公 司,集 团 公 司 董 事 长 李
9、某 为 集 团 公 司 和 化 工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李 某 长 期 在 海 外 总 部 工 作,不 负 责 化 工 公 司 的 日 常 工 作,化 工 公 司 总 经 理 张 某 自 2022年 1 2月 起 一 直 因 病 在 医 院 接 受 治 疗,张 某 生 病 期 间 由 副 总 经 理 王 某 全 面 主 持 化 工 公 司 的 工 作,副 总 经 理 赵 某 具 体 负 责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工 作。2022年 5 月,该 化 工 公 司 发 生 爆 炸,造 成 5 人 死 亡、1 2人 受 伤。根 据 平 安 生 产 法,针 对 该 起 事 故,应 当 以
10、化 工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身 份 被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的 是()A.李 某 B.张 某 C.王 某 D.赵 某【参 考 答 案】A(有 争 议)解 析:此 题 有 争 议,李 某、张 某 均 为 该 化 工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关 于 推 进 平 安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开 展 的 意 见(六)严 格 落 实 企 业 主 体 责 任。企 业 对 本 单 位 平 安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工 作 负 全 面 责 任,要 严 格 履 行 平 安 生 产 法 定 责 任,建 立 健 全 自 我 约 束、持 续 改 良 的 内 生 机 制。企 业 实 行 全 员 平
11、 安 生 产 责 任 制 度,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同 为 平 安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负 有 平 安 生 产 技 术 决 策 和 指 挥 权,强 化 部 门 平 安 生 产 职 责,落 实 一 岗 双 责。完 善 落 实 混 合 所 有 制 企 业 以 及 跨 地 区、多 层 级 和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投 资 主 体 的 平 安 生 产 责 任。建 立 企 业 全 过 程 平 安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制 度,做 到 平 安 责 任、管 理、投 入、培 训 和 应 急 救 援“五 到 位。国 有 企 业 要 发 挥
12、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示 范 带 头 作 用,自 觉 接 受 属 地 监 管。4.根 据 平 安 生 产 法,关 于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违 法 行 为 处 分 的 说 法,正 确 的 选 项 是()。A.未 履 行 平 安 生 产 法 规 定 的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受 撤 职 处 分 的,自 受 处 分 之 日 起,七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本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B.未 履 行 平 安 生 产 法 规 定 的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受 刑 事 处 分 的,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十 年
13、 内 不 得 担 任 任 何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C.未 履 行 平 安 生 产 法 规 定 的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受 撤 职 处 分、对 特 别 重 大 生 产 平 安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自 受 处 分 之 日 起,终 身 不 得 担 任 本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D.未 履 行 平 安 生 产 法 规 定 的 生 产 管 理 职 责、对 重 大 生 产 平 安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受 刑 事 处 分 的,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终 身 不 得 担 任 任 何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14、 主 要 负 责 人【参 考 答 案】C解 析:第 九 十 一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逾 期 未 改 正 的,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责 令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停 产 停 业 整 顿。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有 前 款 违 法 行 为,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平 安 事 故 的,给 予 撤 职 处 分;构 成 犯 罪 的,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15、负 责 人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受 刑 事 处 分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的,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受 处 分 之 日 起,五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任 何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对 重 大、特 别 重 大 生 产 平 安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终 身 不 得 担 任 本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5.根 据 特 种 没 备 平 安 法,关 于 特 种 设 备 平 安 监 督 管 理 的 说 法,正 确 的 选 项 是()。A.锅 炉 的 设 计 文 件,应 当 经 特 种 设 备 平 安 监 管 部 门 核
16、准 的 检 验 机 构 鉴 定,方 可 用 于 制 造 B.特 种 设 备 属 于 共 有 的,不 得 委 托 物 业 效 劳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管 理 人 管 理 C,进 口 特 种 设 备 的 产 品 铭 牌,应 当 有 完 整 的 外 文 说 明D.符 种 设 备 检 验,检 测 人 员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可 以 同 时 在 两 个 检 验、检 测 机 构 中 执 业【参 考 答 案】A解 析:第 三 十 条 进 口 的 特 种 设 备 应 当 符 合 我 国 平 安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并 经 检 验 合 格;需 要 取 得 我 国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许
17、可 的,应 当 取 得 许 可。进 口 特 种 设 备 随 附 的 技 术 和 文 件 应 当 符 合 本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其 安 装 及 使 用 维 护 保 养 说 明、产 品 铭 牌、平 安 警 示 标 志 及 其 说 明 应 当 采 用 中 文。6.根 据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监 督 管 理 规 定,以 下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建 设 工 程 中,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消 防 机 构 申 请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的 是()。A.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一 千 平 方 米 的 托 儿 所、幼 儿 园 的 儿 童 用 房,养 老
18、院、福 利 院 医 院、疗 养 院 的 病 房 楼,的 集 体 宿 舍 建 设 工 程 B.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五 千 平 方 米 的 宾 馆、饭 店、商 场 建 设 工 程 C 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二 千 平 方 米 的 影 剧 院、医 院 的 门 诊 楼、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的 生 产 加 工 车 间 建 设 工 程 D.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二 百 平 方 米 的 歌 舞 厅、卡 拉 0 K 厅,网 吧、咖 啡 厅 建 设 工 程【参 考 答 案】A解 析:第 十 三 条 对 具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员 密 集 场 所,建 设 单 位 应 当
19、 向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申 请 消 防 设 计 审 核,并 在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后 向 出 具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意 见 的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申 请 消 防 验 收:(-)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二 万 平 方 米 的 体 育 场 馆、会 堂,公 共 展 览 馆、博 物 馆 的 展 示 厅;(二)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一 万 五 千 平 方 米 的 民 用 机 场 航 站 楼、客 运 车 站 候 车 室、客 运 码 头 候 船 厅;(三)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一 万 平 方 米 的 宾 馆、饭 店、商 场、市 场;(四)建 筑 总 面
20、 积 大 于 二 千 五 百 平 方 米 的 影 剧 院,公 共 图 书 馆 的 阅 览 室,营 业 性 室 内 健 身、休 闲 场 馆,医 院 的 门 诊 楼,大 学 的 教 学 楼、图 书 馆、食 堂,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的 生 产 加 工 车 间,寺 庙、教 堂;(五)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一 千 平 方 米 的 托 儿 所、幼 儿 园 的 儿 童 用 房,儿 童 游 乐 厅 等 室 内 儿 童 活 动 场 所,养 老 院、福 利 院,医 院、疗 养 院 的 病 房 楼,中 小 的 教 学 楼、图 书 馆、食 堂,的 集 体 宿 舍,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的 员 工
21、集 体 宿 舍;(六)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五 百 平 方 米 的 歌 舞 厅、录 像 厅、放 映 厅、卡 拉 0 K 厅、夜 总 会、游 艺 厅、桑 拿 浴 室、网 吧、酒 吧,具 有 娱 乐 功 能 的 餐 馆、茶 馆、咖 啡 厅。7.某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正 在 组 织 制 定 重 大 危 险 源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方 案。根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关 于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的 说 法,正 确 的 选 项 是()。A.重 大 危 险 源 专 项 应 急 预 案,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演 练
22、 B.重 大 危 险 源 专 项 应 急 预 案,每 两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演 练 C.重 大 危 险 源 现 场 处 置 方 案,每 两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演 练 D.重 大 危 险 源 现 场 处 置 方 案,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演 练【参 考 答 案】A解 析:第 二 十 一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重 大 危 险 源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方 案,并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演 练:(一)对 重 大 危 险 源 专 项 应 急 预 案,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二)对 重 大 危
23、险 源 现 场 处 置 方 案,每 半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生 产 平 安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方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方 案,根 据 本 单 位 的 事 故 风 险 特 点,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或 者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演 练,每 半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演 练。8.根 据 平 安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方 法,矿 山 新 招 井 下 作 业 人 员,除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平 安 培 训 外,还 应
24、当 在 有 经验 的 职 工 带 着 下 至 少 实 习()后,方 可 独 立 上 岗 作 业。个 月 B.3个 月 C.2个 月 D.6个 月【参 考 答 案】C解 析:第 十 三 条 国 家 鼓 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实 行 师 傅 带 徒 弟 制 度。矿 山 新 招 的 井 下 作 业 人 员 和 危 险 物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招 的 危 险 工 艺 操 作 岗 位 人 员,除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平 安 培 训 I外,还 应 当 在 有 经 验 的 职 工 带 着 下 实 习 满 2 个 月 后,方 可 独 立 上 岗 作 业。9.根 据 平 安 生 产 法,某
25、 县 平 安 监 管 部 门 拟 对 一 家 违 法 企 业 实 施 停 止 供 电 的 强 制 措 施,除 有 危 及 生 产 平 安 的 紧 急 情 形 外,应 当 提 前()通 知 该 企 业。A.12小 时 B.48小 时 C.24小 时 D.72小 时【参 考 答 案】C解 析:第 六 十 七 条 负 有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对 存 在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作 出 停 产 停 业、停 止 施 工、停 止 使 用 相 关 设 施 或 者 设 备 的 决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执 行,及 时 消
26、 除 事 故 隐 患。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拒 不 执 行,有 发 生 生 产 平 安 事 故 的 现 实 危 险 的,在 保 证 平 安 的 前 提 下,经 本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负 有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可 以 采 取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停 止 供 电、停 止 供 给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等 措 施,强 制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履 行 决 定。通 知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有 关 单 位 应 当 予 以 配 合。负 有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采 取 停 止 供
27、 电 措 施,除 有 危 及 生 产 平 安 的 紧 急 情 形 外,应 当 提 前 二 十 四 小 时 通 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依 法 履 行 行 政 决 定、采 取 相 应 措 施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的,负 有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解 除 前 款 规 定 的 措 施。10.根 据(工 伤 保 险 条 例,关 于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的 说 法,正 确 的 选 项 是()。A.劳 动 功 能 障 碍 分 为 十 个 伤 残 等 级,最 轻 的 为 一 级,最 重 的 为 十 级 B.劳 动 能 力 鉴
28、定 只 能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工 伤 职 工 本 人 向 省 级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请 C.自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作 出 之 日 起 3 个 月 后,工 伤 职 工 本 人 认 为 伤 残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的,可 以 申 请 劳 动 能 力 复 查 签 定 D.生 活 自 理 障 碍 分 为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生 活 大 局 部 不 能 自 理 和 生 活 局 部 不 能 自 理 三 个 等 级【参 考 答 案】D解 析:第 二 十 三 条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由 用 人 单 位、工 伤 职 工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29、 向 设 区 的 市 级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请,并 提 供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和 职 工 工 伤 医 疗 的 有 关。第 二 十 六 条 申 请 鉴 定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设 区 的 市 级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鉴 定 结 论 不 服 的,可 以 在 收 到 该 鉴 定 结 论 之 日 起 1 5日 内 向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提 出 再 次 鉴 定 申 请。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为 最 终 结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