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法学专科《民法学2》十年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汇编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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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开(中 央 电 大)法 学 专 科 民 法 学 2 历 年 期 末 考 试 题 库 说 明:L 试 卷 号 码:2098;2.资 料 整 理 于 2018年 11月 2 0日,涵 盖 了 2007年 1 月 至 2018年 7 月 的 全 部 试 题 及 答 案。2018年 7 月 试 题 及 答 案 一、选 择 题 1.根 据 两 个 债 之 间 的 关 系,债 可 分 为(0。A.按 份 之 债 和 连 带 之 债 B.特 定 之 债 和 种 类 之 债 C.主 债 和 从 债 D.简 单 之 债 与 选 择 之 债 2.根 据 合 同 的 成 立 是 否 以 交 付 标 的 物 为

2、要 件,合 同 可 分 为(B)。A.要 式 合 同 与 不 要 式 合 同 B.诺 成 合 同 与 实 践 合 同 C.双 务 合 同 与 单 务 合 同 D 有 偿 合 同 与 无 偿 合 同,3.甲 为 了 不 让 乙 当 上 先 进 工 作 者,在 单 位 布 置 评 选 工 作 后,到 处 散 布 谣 言,说 乙 生 活 作 风 有 问 题,从 而 使 乙 在 评 选 先 进 工 作 者 时 受 到 影 响,乙 因 受 刺 激 生 病 住 院,甲 侵 犯 了 乙 的(C)。A.荣 誉 权 B.隐 私 权 C.名 誉 权 D.身 体 健 康 权 4.张 某 欠 王 某 二 千 元 债

3、务,同 时 张 为 王 修 理 汽 车,王 应 向 张 支 付 修 理 费 三 手 元,在 此 情 况 下,张 和 王 之 间 的 债 务 可 以 适 用(B)。A.混 合 B.抵 销 C.提 存 D.免 除 5.受 害 人 对 于 损 害 的 发 生 也 有 过 错 的(B)oA.可 以 免 除 侵 害 人 的 民 事 责 任 B.可 以 减 轻 侵 害 人 的 民 事 责 任 C.可 以 分 担 侵 害 人 的 民 事 责 任 D.不 能 免 除、减 轻 或 分 担 侵 害 人 的 民 事 责 任 二、多 项 选 择 题 6.债 的 发 生 根 据 除 了 合 同 外,主 要 还 有(AB

4、CD)。A.侵 权 行 为 B.不 当 得 利 C.无 因 管 理 D.单 方 法 律 行 为 7.以 下 权 利 属 于 人 身 权 的 是(ABCD)。A.姓 名 权 B.肖 像 权 C.名 誉 权 D.荣 誉 权 8.按 照 商 标 的 知 名 度,商 标 可 分 为(CD)。A.形 象 商 标 B.非 形 象 商 标 C.驰 名 商 标 D.非 驰 名 商 标 9.法 定 继 承 的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有(ABCD)oA.配 偶 B.子 女 C.父 母 D.丧 偶 儿 媳 对 公 婆,丧 偶 女 婿 对 岳 父 母 尽 了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的 10.承 担 违 约 民

5、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有(ABC)oA.赔 偿 损 失 B.违 约 金 C.强 制 实 际 履 行 D.恢 复 原 状三、名 词 解 释 11.权 利 质 权:是 指 以 所 有 权、用 益 物 权 以 外 的 可 让 与 的 财 产 权 利 为 标 的 而 设 定 的 质 权。12.要 约:是 订 约 当 事 人 一 方 以 订 立 合 同 为 目 的 向 另 一 方 作 出 的 意 思 表 示。13.人 格 权:是 民 事 主 体 依 法 固 有 的,以 人 格 利 益 为 客 体 的,为 维 护 主 体 的 独 立 人 格 所 必 备 的 权 利。14.著 作 权:指 作 者 及 其

6、 他 著 作 权 人 对 文 学、艺 术 和 科 学 工 程 作 品 所 享 有 的 各 项 专 有 权 利。15.继 承 权:是 指 公 民 享 有 的 依 照 法 律 的 直 接 规 定 或 者 被 继 承 人 生 前 设 立 的 合 法 有 效 遗 嘱 指 定 而 取 得 被 继 承 人 遗 产 的 民 事 权 利。16.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指 的 是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况 下,不 以 过 错 的 存 在 判 断 行 为 人 应 否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四、问 答 题 17.代 位 继 承 与 转 继 承 有 哪 些 区 别?答:代 位 继 承

7、与 转 继 承 的 区 别 主 要 体 现 在:(1)性 质 不 同。代 位 继 承 是 替 补 继 承,转 继 承 是 连 续 继 承。(2)发 生 的 情 况 不 同。代 位 继 承 发 生 在 继 承 人 先 于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的 情 况,转 继 承 发 生 在 继 承 开 始 后、遗 产 分 割 前 继 承 人 死 亡 的 情 况。(3)权 利 主 体 不 同。享 有 代 位 继 承 权 的 主 体 仅 限 于 被 代 位 继 承 人 的 晚 辈 直 系 血 亲,享 有 转 继 承 权 的 主 体 包 括 继 承 人 的 全 部 继 承 人。(4)使 用 范 围 不 同。代

8、位 继 承 只 适 用 于 法 定 继 承 方 式,转 继 承 既 可 以 适 用 于 法 定 继 承 也 可 以 适 用 于 遗 嘱 继 承 方 式。18.特 殊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包 括 哪 些 情 形?答:特 殊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包 括 以 下 几 种 情 形:(1)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2)产 品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3)高 度 危 险 作 业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4)环 境 污 染 致 人 损 害 时 民 事 责 任。(5)地 面 施 工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9、任。(6)建 筑 物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7)动 物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8)被 监 护 人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五、案 例 分 析 19.原 告 陈 某、沈 某 诉 称,2007年 2 月 4 日 晚,被 告 俞 某 因 其 理 发 店 被 盗,怀 疑 是 两 原 告 所 为,强 行 进 入 原 告 家 非 法 搜 查,原 告 为 了 证 明 自 己 的 清 白,同 意 了 被 告 的 要 求。被 告 搜 出 镯 子 一 只,便 称 是 其 店 中 被 盗 之 物,遂 拉 原 告 到 派 出 所 处 理。事 后,被 告 又 散 布 两 原

10、告 偷 了 其 家 中 之 物 的 谣 言。特 别 是 2007年 2 月 13日 下 午,被 告 见 原 告 沈 某 回 娘 家,无 事 生 非,公 然 辱 骂 其 是“贼 骨 头”。被 告 的 行 为 在 当 地 给 原 告 造 成 了 恶 劣 影 响。原 告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公 开 赔 礼 道 歉,消 除 影 响,恢 复 名 誉;赔 偿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金 10000元 等。法 院 经 调 查 原 告 的 诉 讼 理 由 基 本 属 实。请 问:法 院 应 如 何 进 行 审 判?理 由 如 何?答:法 院 应 判 决 被 告 侵 害 了 原 告 的 人 身 权。

11、(1)我 国 法 律 规 定,公 民 享 有 名 誉 权,公 民 的 人 格 尊 严 受 法 律 保 护。(2)被 告 在 家 中 发 生 被 盗 情 况 后,怀 疑 是 原 告 所 为,到 原 告 家 中 进 行 搜 查,属 违 法 行 为。此 后,在 未 查 清 事 实 的 情 况 下,被 告 又 在 公 共 场 所 辱 骂 原 告,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侵 害 了 原 告 的 名 誉,使 原 告 的 精 神 受 到 了 损 害。(3)针 对 被 告 给 原 告 造 成 的 侵 权 损 害,被 告 应 向 两 原 告 赔 礼 道 歉,消 除 影 响,并 对 两 原 告 的 精 神 损 害

12、 作 适 当 赔 偿。2018年 1月 试 题 及 答 案 一、选 择 题 1.根 据 两 个 债 之 间 的 关 系,债 可 分 为(C)。A.按 份 之 债 和 连 带 之 债 B.特 定 之 债 和 种 类 之 债 C.主 债 和 从 债 D.简 单 之 债 与 选 择 之 债 2.根 据 合 同 的 成 立 是 否 以 交 付 标 的 物 为 要 件,合 同 可 分 为(B)oA.要 式 合 同 与 不 要 式 合 同 B.诺 成 合 同 与 实 践 合 同 C.双 务 合 同 与 单 务 合 同 D.有 偿 合 同 与 无 偿 合 同 3.表 演 者 使 用 他 人 已 发 表 的

13、作 品 进 行 营 利 性 演 出,除 著 作 权 人 声 明 不 许 使 用 的 外,(AB)。A.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应 B.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支 付 报 酬 C.应 当 取 得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并 支 付 报 酬 D.可 以 不 支 付 报 酬 4.依 我 国 专 利 法,不 能 授 予 专 利 韵 领 域 有(ABC)0A.智 力 活 动 规 则 和 方 法 B.用 原 子 核 变 换 方 法 获 得 的 物 质 C.疾 病 诊 断 方 法 D.中 医 药 制 造 方 法 5.商 标 法 规 定,每 次 续 展 注 册 的 有 效 期 为(B)。A.5

14、 年 B.10 年 C.15 年 D.20 年 6.我 国 继 承 法 规 定 处 于 优 先 接 受 继 承 的 方 式 是(C)。A.法 定 继 承 B.遗 嘱 继 承 C.遗 赠 扶 养 协 议 D.遗 赠 7.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胎 儿(A)。A.没 有 继 承 权 但 应 为 其 保 留 遗 产 份 额 B.不 享 有 继 承 权 C.享 有 继 承 权 D.享 有 准 继 承 权 8.甲 为 了 不 让 乙 当 上 先 进 工 作 者,在 单 位 布 置 评 选 工 作 后,到 处 散 布 谣 言,说 乙 生 活 作 风 有 问 题,从 而 使 乙 在 评 选 先 进

15、工 作 者 时 受 到 影 响,乙 因 受 刺 激 生 病 住 院,甲 侵 犯 了 乙 的(C)。A.荣 誉 权 B.隐 私 权 C.名 誉 权 D.身 体 健 康 权 9.张 某 欠 王 某 二 千 元 债 务,同 时 张 为 王 修 理 汽 车,王 应 向 张 支 付 修 理 费 三 千 元,在 此 情 况 下,张 和 王 之 间 的 债 务 可 以 适 用(B)。A.混 合 B.抵 销 C.提 存 D.免 除 10.受 害 人 对 于 损 害 的 发 生 也 有 过 错 的(B)oA.可 以 免 除 侵 害 人 的 民 事 责 任 B.可 以 减 轻 侵 害 人 的 民 事 责 任 C.

16、可 以 分 担 侵 害 人 的 民 事 责 任 D.不 能 免 除、减 轻 或 分 担 侵 害 人 的 民 事 责 任 二、填 空 题 11.定 金 的 特 征 主 要 有、,定 金 一 般 为 货 币,不 能 为 特 定 物。从 属 性;预 先 给 付 性;担 保 性 12.债 的 转 移 有 和 两 种 方 式。协 议 转 移;法 定 转 移 13.招 标 方 式 订 立 合 同 一 般 要 经 过、开 标 和 决 标 三 个 阶 段。招 标;投 标 14.信 托 合 同 是 委 托 人 与 行 纪 人 之 间 关 于 行 纪 人 以 名 义 为 办 理 购 销 和 寄 售 等 业 务 并

17、 收 取 报 酬 的 协 议。自 己 的;委 托 人 15.人 身 关 系 包 括 和 两 类。人 格 关 系;身 份 关 系 16.根 据 著 作 权 法 规 定,著 作 人 身 权 主 要 包 括、o发 表 权;署 名 权;修 改 权;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 17.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要 获 得 专 利 必 须 符 合、和 的 条 件。新 颖 性;创 造 性;实 用 性 18.我 国 商 标 法 规 定,经 核 准 公 告 的 注 册 商 标 的 有 效 期 为,自 计 算。十 年;核 准 注 册 之 日 起 19.继 承 法 规 定 遗 嘱 应 当 为 又 的 继 承 人 保

18、 留 必 要 的 遗 产 份 额。缺 乏 劳 动 能 力;没 有 生 活 来 源 20.过 错 包 括 和 两 种 基 本 形 式。故 意;过 失 三、名 词 解 释 21.债:是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 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在 特 定 当 事 人 之 间 产 生 的 特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22.后 履 行 抗 辩 权:是 指 双 务 合 同 中 应 先 履 行 义 务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未 履 行 时,对 方 当 事 人 有 拒 绝 其 请 求 履 行 的 权 利。23隐 私 权:是 指 公 民 就 自 己 个 人 私 事、个 人 信 息 等 个 人

19、生 活 领 域 内 的 情 事 不 为 他 人 知 悉、禁 止 他 人 干 涉 的 权 利。24.代 位 继 承:它 是 指 被 继 承 人 的 子 女 先 于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由 被 继 承 人 子 女 的 晚 辈 直 系 血 亲 代 替 先 死 亡 的 长 辈 直 系 血 亲 继 承 被 继 承 人 遗 产 的 一 项 法 定 继 承 制 度,又 称 间 接 继 承、承 祖 继 承。25.紧 急 避 险:指 的 是 为 了 使 国 家、公 共 利 益、本 人 或 者 他 人 的 人 身、财 产 和 其 他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发 生 的 危 险,不 得 已 采 取 的 紧

20、急 避 险 行 为,造 成 损 害 的,不 负 刑 事 责 任。四、问 答 题 26.特 殊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包 括 几 种 情 形?答:特 殊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包 括 以 下 儿 种 情 形:(1)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2)产 品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3)高 度 危 险 作 业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4)环 境 污 染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5)地 面 施 工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6)建 筑 物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7)动 物

21、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8)被 监 护 人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27.试 述 继 承 权 的 法 律 特 征。答:(1)继 承 权 的 享 有 者 只 能 是 与 被 继 承 人 有 一 定 身 份 关 系 的 公 民。(2)继 承 权 的 发 生 根 据 是 法 律 的 直 接 规 定 或 者 合 法 有 效 的 遗 嘱。(3)继 承 权 的 客 体 只 能 是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之 时 遗 留 的 个 人 财 产。(4)继 承 权 的 行 使 须 以 一 定 法 律 事 实 的 出 现 为 前 提。(5)继 承 权 的 接 受 或 放 弃 以 继 承 人

22、 的 主 观 意 志 为 转 移。五、案 例 分 析 28.某 服 装 厂 2005年 5 月 30日 接 受 意 大 利 公 司 棉 布 服 装 1000件 的 订 货 合 同,约 定 交 货 日 期 为 8 月 10日,并 约 定,一 方 违 约 应 向 对 方 支 付 货 款 20%的 违 约 金。为 紧 急 完 成 任 务,6月 1 日,服 装 厂 与 市 乙 棉 纺 厂 签 订 一 份 棉 布 供 货 合 同,合 同 约 定 在 6月 15日,棉 纺 厂 向 服 装 厂 送 交 3.8 万 米 棉 布,并 约 定 一 方 不 履 行时,向 对 方 支 付 总 货 款 10%的 违 约

23、 金。6 月 13日,棉 纺 厂 向 服 装 厂 表 示,由 于 机 器 检 修 等 原 因,原 定 15日 交 货 有 困 难,请 求 20日 交 货。服 装 厂 表 示 不 能 推 迟 交 货。6 月 15日 棉 纺 厂 未 按 时 交 货,6月 16日 服 装 厂 四 处 联 系 棉 布 供 应。当 日,服 装 厂 得 知 某 商 店 存 有 所 需 的 棉 布,立 即 前 去 购 买 3.8万 米 棉 布,且 比 棉 纺 厂 定 价 相 比 多 支 付 2 万 元,服 装 厂 通 知 棉 纺 厂 解 除 合 同,棉 纺 厂 不 同 意 解 除。于 6 月 20日 将 3.8 万 米 棉

24、 布 送 到 服 装 厂,服 装 厂 拒 收,并 要 求 棉 纺 厂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元 和 赔 偿 差 价 损 失 2 万 元,棉 纺 厂 要 求 服 装 厂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元,收 货 付 款 问:(1)服 装 厂 解 除 合 同 是 否 应 予 以 支 持?为 什 么?(2)本 案 应 如 何 处 理?答:(1)服 装 厂 解 除 合 同 应 予 以 支 持,因 合 同 债 务 人 应 依 法 全 面、适 当 履 行 合 同,按 约 定 的 期 限 供 货。(2)债 务 人 迟 延 履 行 属 于 违 约,将 直 接 影 响 服 装 厂 履 行 与 外 商 签 订

25、 的 合 同。(3)6 月 20日 棉 纺 厂 将 3.8 万 米 棉 布 送 到 服 装 厂 对 服 装 厂 而 言 已 成 为 不 必 要,因 此 服 装 厂 可 以 依 法 解 除 合 同。(4)解 除 服 装 厂 与 棉 纺 厂 的 合 同 关 系,应 由 棉 纺 厂 支 付 违 约 金 和 赔 偿 因 其 违 约 而 给 服 装 厂 造 成 的 差 价 损 失。(5)棉 纺 厂 要 求 服 装 厂 支 付 违 约 金、赔 偿 损 失 是 于 法 无 据,不 予 支 持。2017年 1月 试 题 及 答 案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根 据 多 数 人 一 方 主 体 各 个 当 事

26、 人 享 受 债 权 或 负 担 债 务 的 情 况 及 其 相 互 间 的 关 系,债 可 分 为(A)oA.按 份 之 债 和 连 带 之 债 B.单 一 之 债 和 多 数 人 之 债 C.主 债 和 从 债 D.简 单 之 债 和 选 择 之 债 2.招 标 方 式 订 立 合 同,招 标 是 合 同 的(C)。A.要 约 B.承 诺 C.要 约 邀 请 D.新 要 约 3.甲 乙 订 立 买 卖 合 同,约 定 由 买 方 自 提 货 物,交 货 时 间 为 当 年 1 月 20日,合 同 订 立 后,甲 于 1 月 4 日 通 知 乙 1月 20日 前 提 货,但 乙 一 直 未

27、去 提 货。1月 26日,标 的 物 因 不 可 抗 力 丢 失,该 损 失 应 由(B)。A.卖 方 甲 承 担 B.买 方 乙 承 担 C.买 方 承 担 主 要 责 任,卖 方 承 担 次 要 责 任 D.双 方 平 均 承 担 4.遗 产 的 范 围 包 括(全 选)。A.公 民 的 林 木 B.公 民 的 文 物 C.劳 保 抚 恤 金 D.知 识 产 权 中 的 财 产 权 5.根 据 我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设 立 遗 嘱 的 形 式 有(全 选)。A.口 头 遗 嘱 B.公 证 遗 嘱 C.代 书 遗 嘱 D.自 书 遗 嘱 6.从 商 标 的 构 成 要 素 来 划

28、分,商 标 可 分 为(AB)。A.形 象 商 标 B.非 形 象 商 标 C.服 务 商 标 D.集 体 商 标 7.根 据 责 任 者 的 共 同 关 系,民 事 责 任 可 分 为(CD)。A.单 独 责 任 B.共 同 责 任 C.按 份 责 任 D.连 带 责 任 8.因 产 品 质 量 不 合 格 造 成 他 人 财 产、人 身 损 害 的,(AB)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A.产 品 制 造 者 B.销 售 者 C.运 输 者 D.质 量 监 督 机 关 9.表 演 者 使 用 已 发 表 的 作 品 进 行 营 利 性 演 出,(C)。A.应 当 取 得 著 作

29、权 人 许 可 并 支 付 报 酬 B.应 当 取 得 著 作 权 人 许 可,但 不 须 支 付 报 酬C.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但 须 支 付 报 酬 D.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并 不 支 付 报 酬 10.专 利 法 规 定,创 造 性 是 指 同 申 请 日 以 前 的 已 有 技 术 相 比,该 发 明 有(D)。A.实 质 性 特 点 和 进 步 B.实 质 性 特 点 和 显 著 的 进 步 C.突 出 的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明 显 的 进 步 D.突 出 的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显 著 的 进 步 二、填 空 题 11.在 定 金

30、担 保 中,给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债 务 的,返 还 定 金;接 受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的 债 务,应 当 返 还 定 金。无 权 耍 求;双 倍 12.保 证 方 式 是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方 式。保 证 方 式 分 为 _和 两 种。一 般 保 证;连 带 责 任 保 证 13.根 据 合 同 的 成 立 是 否 以 交 付 标 的 物 为 要 件,合 同 可 分 为 与 o诺 成 合 同;实 践 合 同 14.生 命 健 康 权 包 括、o生 命 权;身 体 权;健 康 权 15.创 作 是 指 直 接 产 生 _、作

31、 品 的 智 力 活 动。文 学;艺 术;科 学 16.依 中 国 专 利 法,专 利 可 分 为、和 o发 明 专 利;实 用 新 型 专 利;外 观 设 计 专 利 17.商 标 权 中 的 禁 止 权 是 指 商 标 注 册 人 所 享 有 的 禁 止 他 人 擅 自 使 用 与 其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标 的 权 利。相 混 同 18.遗 嘱 人 以 不 同 形 式 立 有 数 份 内 容 相 抵 触 的 遗 嘱,其 中 有 公 证 遗 嘱 的,以 所 立 公 证 遗 嘱 为 准;没 有 公 证 遗 嘱 的,以 所 立 遗 嘱 为 准。最 后;最 后 19.一 般 侵 权 行 为

32、的 民 事 责 任 适 用 原 则;高 度 危 险 作 业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 适 用 原 则。过 错 责 任;无 过 错 责 任 20.建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以 及 建 筑 物 上 的 搁 置 物,悬 挂 物 发 生 倒 塌、脱 落、坠 落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它 的 或 者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但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所 有 人;管 理 人 三、名 词 解 释 21.合 同:是 指 当 事 人 之 间 设 立、变 更、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22.不 安 抗 辩 权:是 指 在 应

33、 当 先 履 行 债 务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后 履 行 义 务 的 一 方 有 丧 失 或 者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能 力 的 情 形 时,得 中 止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的 权 利。23.侵 权 损 害 赔 偿:是 指 侵 权 人 因 其 侵 权 行 为 造 成 受 害 人 的 财 产 或 人 身 损 害 的,在 受 害 人 与 行 为 人 之 间 形 成 的 赔 偿 权 利 和 义 务 关 系。24.名 誉 权:是 公 民 或 法 人 事 有 的 就 其 自 身 特 性 所 表 现 出 来 的 社 会 价 值 而 获 得 社 会 公 正 评 价

34、 的 权 利。25.财 产 继 承:是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把 公 民 死 亡 时 遗 留 的 个 人 合 法 财 产 转 移 给 他 人 承 受 的 法 律 制 度。四、问 答 题 26.法 定 继 承 的 法 律 特 征 是 什 么?答:法 定 继 承 的 法 律 特 征 是:(1)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 是 依 照 继 承 人 之 间 存 在 的 婚 姻、血 缘 和 家 庭 关 系 而 直 接 由 法 律 规 定 的。(2)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先 后 顺 序 继 承 遗 产。(3)分 配 遗 产 时 必 须 遵 循 法 定 原 则。(4)法 定 继 承 方 式 的 造 用

35、 应 置 于 遗 嘱 继 承 之 后。27.特 殊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包 括 几 种 情 形?答:特 殊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包 括 以 下 几 种 情 形:(1)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2)产 品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3)高 度 危 险 作 业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4)环 境 污 染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5)地 面 施 工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6)建 筑 物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7)动 物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8)

36、被 监 护 人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五、案 例 分 析 28.甲 携 带 一 台 彩 电 乘 坐 公 共 汽 车,将 电 视 机 置 放 在 座 椅 旁。行 驶 中,由 于 一 名 儿 童 突 然 横 穿 马 路,司 机 紧 急 刹 车,同 车 的 另 一 名 乘 客 乙 的 小 提 箱 将 甲 彩 电 砸 坏。甲 要 求 乙 赔 偿,理 由 是 乙 未 看 好 自 己 的 东 西。问:本 案 如 何 处 理?为 什 么?答:(1)乙 不 承 担 甲 的 损 失,因 为 损 失 是 汽 车 刹 车 所 致,乙 没 有 责 任。(2)汽 车 公 司 也 不 承 担 责 任,刹 车

37、 是 紧 急 避 险 行 为,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免 责 条 件,由 引 起 险 情 发 生 的 人 负 责。(3)由 儿 童 父 母 负 责,儿 童 是 元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根 据 民 法 通 则 规 定,由 监 护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2016年 1月 试 题 及 答 案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根 据 两 个 债 之 间 的 关 系,债 可 分 为(D)。A.按 份 之 债 和 连 带 之 债 B.特 定 之 债 和 种 类 之 债 C.简 单 之 债 与 选 择 之 债 D.主 债 和 从 债 2.甲 为 了 不 让 乙 当 上 先 进 工 作 者,在

38、单 位 布 置 评 选 工 作 后,到 处 散 布 谣 言,说 乙 生 活 作 风 有 问 题,从 而 使 乙 在 评 选 先 进 工 作 者 时 受 到 影 响,乙 因 受 刺 激 生 病 住 院,甲 侵 犯 了 乙 的(C)。A.荣 誉 权 B.隐 私 权 C.名 誉 权 D.身 体 健 康 权 3.商 标 法 规 定,每 次 续 展 注 册 的 有 效 期 为(B)。A.5 年 B.10 年 C.15 年 D.20 年 4.我 国 继 承 法 规 定 处 于 优 先 接 受 继 承 的 方 式 是(C)oA.法 定 继 承 B.遗 嘱 继 承 C.遗 赠 扶 养 协 议 D.遗 赠 5.

39、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胎 儿(A)。A.没 有 继 承 权 但 应 为 其 保 留 遗 产 份 额 B.不 享 有 继 承 权 C.享 有 继 承 权 D.享 有 准 继 承 权 二、多 项 选 择 题 6.债 的 发 生 根 据 除 了 合 同 外,主 要 还 有(全 选)。A.侵 权 行 为 B.不 当 得 利 C.无 因 管 理 D.单 方 法 律 行 为 7.以 下 权 利 属 于 人 身 权 的 是(全 选)。A.姓 名 权 B.肖 像 权 0.名 誉 权 D.荣 誉 权 8.按 照 商 标 的 知 名 度,商 标 可 分 为(CD)。A.形 象 商 标 B.非 形 象 商

40、 标 C.驰 名 商 标 D.非 驰 名 商 标 9.法 定 继 承 的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有(全 选)。A.配 偶 B.子 女 C.父 母 D.丧 偶 儿 媳 对 公 婆,丧 偶 女 婿 对 岳 父 母 尽 了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的 10.承 担 违 约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有(ABC)oA.赔 偿 损 失 B.违 约 金 C.强 制 实 际 履 行 D.恢 复 原 状 三、填 空 题 11.定 金 的 特 征 主 要 有 一、,定 金 一 般 为 货 币,不 能 为 特 定 物。从 属 性;预 先 给 付 性;担 保 性 12.债 的 转 移 有 和 两 种 方 式

41、。协 议 转 移;法 定 转 移 13.如 果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事 务 是 为 履 行 本 人 应 尽 的 或 的,则 不 论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是 否 违 反 本 人 的 意 思、是 否 有 利 于 本 人,均 成 立 无 因 管 理。法 定 义 务;公 益 义 务 14.行 纪 合 同 是 行 纪 人 以 名 义 为 从 事 贸 易 活 动,委 托 人 支 付 报 酬 的 合 同。自 己 的;委 托 人 15.人 身 关 系 包 括 和 两 类。人 格 关 系;身 份 关 系 16.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必 须 符 合、和 的 条 件。新 颖 性;创 造 性

42、;实 用 性 17.我 国 商 标 法 规 定,经 核 准 公 告 的 注 册 商 标 的 有 效 期 为,自 计 算。十 年;核 准 注 册 之 日 起 18.继 承 法 规 定 遗 嘱 应 当 为 又 的 继 承 人 保 留 必 要 的 遗 产 份 额。缺 乏 劳 动 能 力;没 有 生 活 来 源 19.过 错 包 括 和 两 种 基 本 形 式。故 意;过 失 四、名 词 解 释 20.抵 押:是 指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不 转 移 对 特 定 财 产 的 占 有 而 将 该 财 产 作 为 债 权 的 担 保。21.无 因 管 理:是 指 没 有 法 律 上 或 合 同

43、上 的 义 务 而 为 他 人 管 理 其 事 务 的 行 为。22.人 身 权:是 指 民 事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的,与 特 定 人 身 相 联 系 而 又 不 直 接 具 有 财 产 内 容 的 民 事 权 利。23.作 品:是 指 文 学、艺 术 和 科 学 领 域 内 具 有 独 创 性 并 能 以 某 种 有 形 形 式 复 制 的 智 力 成 果。24.法 定 继 承:是 指 由 法 律 直 接 规 定 继 承 人 范 围、继 承 的 先 后 顺 序 以 及 遗 产 分 配 原 则 的 一 种 继 承 方 式。25.公 平 责 任 原 则:是 指 在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44、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而 适 用 过 错 责 任 又 显 失 公 平 时,依 公 平 原 则 由 当 事 人 承 担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五、问 答 题 26.简 述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合 同 无 效 的 原 因。答:依 合 同 法 第 52条 规 定,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合 同 无 效:第 一,一 方 以 欺 诈、胁 迫 的 手 段 订 立 的 合 同,损 害 国 家 利 益。第 二,恶 意 串 通,损 害 国 家、集 体 或 者 第 三 人 利 益。第 三,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第 四,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第 五,违 反 法

45、 律、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27.简 述 隐 私 权 的 概 念 和 内 容。答:简 述 隐 私 权 的 概 念 和 内 容。隐 私 权,是 指 公 民 就 自 己 个 人 私 事、个 人 信 息 等 个 人 生 活 领 域 内 的 情 事 不 为 他 人 知 悉、禁 止 他 人 干 涉 的 权 利。其 内 容 主 要 包 括:(1)个 人 生 活 自 由 权;(2)个 人 生 活 情 报 保 密 权;(3)个 人 通 讯 秘 密 权;(4)个 人 隐 私 利 用 权。六、案 例 分 析 28.甲 携 带 一 台 彩 电 乘 坐 公 共 汽 车,将 电 视 机 置 放 在 座

46、 椅 旁。行 驶 中,由 于 一 名 儿 童 突 然 横 穿 马 路,司 机 紧 急 刹 车,同 车 的 另 一 名 乘 客 乙 的 小 提 箱 将 甲 彩 电 砸 坏。甲 要 求 乙 赔 偿,理 由 是 乙 未 看 好 自 己 的 东 西。问:本 案 如 何 处 理?为 什 么?答:(1)乙 不 承 担 甲 的 损 失,因 为 损 失 是 汽 车 刹 车 所 致,乙 没 有 责 任。(2)汽 车 公 司 也 不 承 担 责 任,刹 车 是 紧 急 避 险 行 为,应 当 由 引 起 险 情 发 生 的 人 负 责。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因 紧 急 避 险 造 成 损 害 的,

47、由 引 起 险 情 发 生 的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3)由 儿 童 的 监 护 人 父 母 负 责 承 担 民 事 责 任。儿 童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未 成 年 人 的 父 母 是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根 据 民 法 通 则 规 定:“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由 监 护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监 护 人 尽 了 监 护 责 任 的,可 以 适 当 减 轻 他 的 民 事 责 任。”2015年 7 月 试 题 及 答 案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根 据 两 个 债 之 间

48、的 关 系,债 可 分 为(D)。A.按 份 之 债 和 连 带 之 债 B.特 定 之 债 和 种 类 之 债 C.简 单 之 债 与 选 择 之 债 D.主 债 和 从 债 2.甲 为 了 不 让 乙 当 上 先 进 工 作 者,在 单 位 布 置 评 选 工 作 后,到 处 散 布 谣 言,说 乙 生 活 作 风 有 问 题,从 而 使 乙 在 评 选 先 进 工 作 者 时 受 到 影 响,乙 因 受 刺 激 生 病 住 院,甲 侵 犯 了 乙 的(C)。A.荣 誉 权 B.隐 私 权 C.名 誉 权 D.身 体 健 康 权 3.商 标 法 规 定,每 次 续 展 注 册 的 有 效

49、期 为(B)。A.5 年 B.10 年 C.15 年 D.20 年 4.我 国 继 承 法 规 定 处 于 优 先 接 受 继 承 的 方 式 是(C)oA.法 定 继 承 B.遗 嘱 继 承 C.遗 赠 扶 养 协 议 D.遗 赠 5.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胎 儿(A)。A.没 有 继 承 权 但 应 为 其 保 留 遗 产 份 额 B.不 享 有 继 承 权 C.享 有 继 承 权 D.享 有 准 继 承 权 二、多 项 选 择 题 6.李 某 和 陈 某 领 取 结 婚 证 书 后,在 回 家 的 路 上,李 某 因 车 祸 死 亡 j 可 以 参 加 继 承 其 遗 产 的

50、法 定 继 承 人 有(AB)oA.陈 某 B.李 某 的 父 母 C.李 某 的 兄 弟 姐 妹 D.陈 某 与 前 夫 所 生 之 子 7.下 列 权 利 可 以 由 法 人 享 有 的 是(ACD)。A.荣 誉 权 B.肖 像 权 C.名 誉 权 D.著 作 权 8.某 甲 在 国 外 经 商 多 年,1990年 回 家 乡 定 居。1994年 甲 立 自 书 遗 嘱 将 自 己 的 财 产 在 自 己 死 后 归 侄 子 乙 继 承。后 甲 与 乙 关 系 恶 化,甲 想 撤 销 这 份 遗 嘱。甲 可 以 采 用(全 选)。A.声 明 原 遗 嘱 无 效 B.先 行 处 分 遗 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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