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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林地承包合同|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承包山块地点为坐落本村土名石赤上坑,东:北洪至柘标火大路,南:棉花地切大路直至北洪至柘标火大路为界,西:棉花地切至流水至石赤上坑,北:石赤上坑直至螺丝坪北侧小坑至北洪到柘标火大路为界(详细可见山林权证)。 二、承包期限为伍拾年(自公历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甲方应按时将承包山块移交给乙方经营。 三、承包款:承包款由两部份组成,一是每10年一次的承包款,共计五个十年,二是一次性基地开发工作费用及青苗损失费计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正。 四、付款方式:首期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先付给甲方山林基地开发工作费用及青苗损失费计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正(7202
2、3元)及第一个十年承包款计人民币 元,以后承包款每十年付一次,每十年承包款比前十年递增 %,并各自提前6个月一次性付清。 五、承包期间乙方有权自主打算承包开发工程、种植品种,享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干预。 甲方有义务做好承包山块现有道路的通行正常,乙方需要规划加宽道路的,甲方必需予以办理或帮助办理相关政策性问题。 六、甲方有义务出面行政上的帮助事宜,凡因承包地块在承包经营开发中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各项补贴、扶持均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借故克扣、截留或拿用。 七、甲方针对本山块原上交林业局的造林押金贰万捌仟元,应由乙方先行垫付还甲方,乙方在开发验收后向林业部门领回,如乙方不开发或不合格而领不回押金,
3、甲方概不负责。 八、对承包山块乙方只有泥面开发权利,如有地下矿藏的发觉开采,应由甲方处置,若因矿藏开发阻碍乙方承包经营的,相应损失甲方应予以落实。 九、甲方不得因干部的变更而擅自更改本合同。 十、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对承包山块内的种植物,按政策可以处理的,均由乙方自行处理与得益,不能处理的乙方不得有意毁坏。合同期届满后承包山块应如期移交给甲方。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承包山块的应相应顺延承包期。 2、甲方中途终止合同的,应返还已交的承包款,并赔偿乙方损失。 3、甲方违反合同第六条而占用补贴的,应返还给乙方,并赔偿损失。 4、乙方不按时交款的,按应交未交额的1%向甲方支付利息损失。逾
4、期三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权。 5、乙方中途终止合同的,承包山块上的一切种植生长物均无偿归甲方全部。 十二、合同附件: 1、村民代表以上会议决议复印件, 2、林业部门空中投影图版复印件, 3、山林证复印件。该三份复印件均加盖甲方村委公章。 十三、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翻悔。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z乡政府一份,县档案局一份。若要公证,其公证费用由乙方负担,实行公证的,各存为照。 甲方:z县z乡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年 月 日 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二】 发包方:_乡(镇)_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 住址:_村_组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
5、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村民大会争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_亩山林发包给乙方(详细地块见登记表)。承包林地的全部权属于集体,乙方在承包期内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时间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二、乙方的权利 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乙方的义务: 维持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立; 依法爱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依法依规自觉上缴税费; 有责任爱
6、护承包林地上的林木及林业生产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甲方的权利: 发包本集体全部的林地; 监视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的商定用途合理利用和爱护林地;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林木及林业生产设施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甲方的义务: 维护承包方的山林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不得擅自解除承包 合同; 敬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承包方依法进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依照承包合同商定为承包方供应生产、技术等效劳; 执行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业根底设施建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合同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除发
7、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林地或承包方依法承包林地合同自动解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便变更、解除山林承包含同。 七、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担当违约责任。 八、山林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要求乡(镇)政府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头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林业站各留存一份,申办林权证一份。 十、双方签字: 甲 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乙 方(签字): 年 月 日 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三】 发包方(甲方):
8、 乡 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承包方(乙方): 乡 村 社 承包方代表: 为了明确责、权、利,促进林业进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依据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集体林地承包方案,经双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集体林地的状况及承包方式、承包期限 序号小地名四址界限及相邻权利人名称面积(亩)林木资源现状树种/年龄(年)/株数(株)蓄积(立方米)承包方式(家庭、其他)承包期限(年)/起止时间(年、月、日) 东/相邻人名称南/相邻人名称西/相邻人名称北/相邻人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二、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需用于林
9、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转变林地用途,并要落实管护责任。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全部权。 (2)监视乙方依照本合同商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爱护林地。 (3)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资源的行为,乙方对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义务 (1)确认乙方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楚,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承包后发觉原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担当相应责任。 (2)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敬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
10、预乙方依法进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开展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治理效劳工作。 (5)执行县、乡林业总体规划,组织和加强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内部的林业根底设施建立。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权、收益权,享有承包经营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进展流转的权利。有权与其他农户联户,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受国家优待政策和扶持。 (3)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4)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在承包期内,乙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展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全都后,以原
11、承包合同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手续。 (5)享有承包时已有林木的全部权和使用权。 (6)在下一轮承包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7)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连续承包。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林业建立或者闲置荒凉。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在两年内造林。 (3)依法爱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取土等。在承包林地内发生牛羊进林、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实行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积极监测和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12、(5)承包期内,转包、出租、互换或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甲方备案。 (三)共同遵守的职责: 1、甲乙双方均要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双方必需坚持“六个制止”,即:制止林内放牧;制止取沙、取土,转变林地用途;制止林内建房、起灶、用火、点火燎荒;制止乱砍滥伐;制止非法种植;制止狩猎、围猎、非法捕杀野生动物。 3、承包林地在承包合同期内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补偿费由甲方与乙方按比例分成。 四、违约责任及其它商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 元(大写: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2、本
13、合同按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司法部门公证之日起生效。 3、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乡(镇)政府调解。 4、如遇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不视为违约行为,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单位)各执一份。 发包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承包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四】 甲方: 住址 身份证
14、号码: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协商、自愿有偿、诚恳守信的原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林地的承包经营转让合同。 一、林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林地名称:合同档的为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林地全部人: 甲方林权证号: 坐落: 林地类型: 面积: 亩,共一宗。 第一宗( 亩),四至界限为:东至 责任山;西至 责任山,南至 责任山;北至 责任山。 具体四至界限见本合同附件1的附图。 用途:本转让林地必需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治理部门依法批准,不得转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立。 二、转让期限和起止时间 以转让方式流
15、转,流转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法转让已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2、根据合同商定收取转让费。 3、向发包方供应乙方的有关状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本和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规定爱护的宝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策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忙乙方申领林权证,处理有关流转的事宜;确保转让林地产权清楚、未设定担保;第三人对本合同转让的承包地主见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敬重和维护发包人的林地全部权,既
16、是报经发包方同意。 3、转让承包经营权不得损害相邻森林林地权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产之日承受林地(法律规定爱护的宝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依法享有甲方对发包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对承包的林地占有、使用、收益权及其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收益权(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也可出租、入股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其它方式承包的,还可抵押);有国家相关扶持、优待政策;承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有权利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对在承包期
17、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林地的行为进展抗辨,依法行使损害赔偿恳求权。 3、知悉甲方承包经营状况和林地的有关状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根据合同商定交付转让费。 2、全面履行甲方对林地的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转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立;依法爱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断加大对承包林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力量,提升其使用价值,推动开发利用进度;不抛荒承包林地,不损害林地和森林资源,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爱护-法律规定爱护的宝贵、
18、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和植物;采伐林木应有规划地依法进展;制止在林地违章用火的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大事,应积极实行措施,并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听从、支持县(区)乡(镇)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承受发包人依法进展的监视、指导。 3、向发包人通报有关状况,善意履行合同有关附填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转让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转让费每年 元,合计 元,(大写: ),自 年 月 日起以一次性付方式支付。 五、违法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产后,应当善意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合理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若造成损失的,应当实行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担当赔偿责任,是否连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打算。 六、争议的解决 本转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项 1、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后生产。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乡人民政府、林地承包合同治理机构(签证单位)各执一份,发包方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证单位(盖章) 签证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