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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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及责任划分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 周密律师 一、学校与学生是不是监护关系?谁应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四、哪些情况下,学校不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三、哪些情况下,学校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五、家长应配合学校的工作?搞好教育管理?一、什么是监护?监护是民法中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关系。2、相关法律规定(1)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

2、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

3、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归责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侵权的责任或者说所造成的损失归属何人承担。归责原则就是归责的基本规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2、相关法律规定(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

4、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2、相关法律规定(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9.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16

5、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161.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三、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1、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2、学校使用

6、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3、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的。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6、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7、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8、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9、教师及其他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10

7、、教师及其他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11、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2、教师及其他职工患有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倾向,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3、学校发现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擅自离校或者获知学生身心异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三、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学生伤

8、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指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责任事故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放假期间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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