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请射”制度的背景与规定类型.docx

上传人:1564****060 文档编号:93768738 上传时间:2023-07-1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8.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唐宋“请射”制度的背景与规定类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唐宋“请射”制度的背景与规定类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唐宋“请射”制度的背景与规定类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唐宋“请射”制度的背景与规定类型.docx(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唐宋“请射”制度的背景与规定类型摘要: “请射“;如同射箭中的,往往关系无权利人经肯定期限而实现无偿对他人田业、庄宅等不动产及相关权利的占有并取得。作为唐宋时期一种特别的产权立法,“请射“;制度因特定历史契机而出台,通过国家政策加以贯彻,表达了国家治理在维护与恢复秩序及公正效率间的权衡。在立法理由、制度功能、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请射“;制度均与肇始于罗马法并为当今多数民法典所确立的“取得时效制度“;有所契合。从制度的价值取向、功 能目标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对唐宋“请射“;制度予以梳理,旨在为取得时效制度民族性立法供给外乡资源和历史镜鉴。关键词: 请射; 取得时效; 唐宋;“请射“;二字,最

2、早消灭于仪礼:“司射适堂西,袒、决、遂,取弓于阶西,兼挟乘矢, 升自西阶。阶上北面告于宾,曰:弓矢既具,有司请射“。“;1 于此,“请“;指报告,“射“;指周代“六礼“;之一的“射礼“;,“请射“;乃属乡射礼的开礼环节。据康熙字典,“指物而取曰射“;(寅集上“ 寸部“;),即从“射“;本意“射箭,用弓射击“;,引申为“谋求“;。唐宋史料中的“请射“;,又称为“占射“; 或是“请占“;,正是基于“射“;引申的谋求意义而言。“请射“;如同射箭中的,往往关系无权利人经肯定期限而实现无偿对他人田业、庄宅等不动产及相关权利的占有并取得。除了对不动产的占取,请射的对象亦可为官职。如据唐会要 -殿中省载,“

3、殿中监奏,尚食局无品直司六人, 并是巧儿曹司,要籍一任直司,主食十年,考满,同流外授官,仍补额内直驱使。比来有缺,多被诸色人请射,此辈遂无进路,今后有缺,望请先授。妄来请射,不在补限。敕旨,从之“;。2有学者认为,请射类似于当今的招投标制度。所谓“请射“;,系指官府将相关不动产之全部权或使用权以招标方式公之于众,由不特定主体投标并借以猎取土地、房产之使用权和全部权。3 笔者以为,请射作为唐宋时期一种特别的产权立法,不同于招投标制度,而与肇始于罗马法并为当今多数民法典所确立的“取得时效制度“;相映成趣。唐宋“请射“;制度在立法理由、制度功能、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等方面均与取得时效制度有所契合。本文

4、试图梳理唐宋 “请射“;制度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类型,从制度与价值等方面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供给外乡资源和历史镜鉴。一、律令禁“盗耕“;“妄认“;唐宋请射制度需从土地治理制度说起。唐宋土地治理制度中,对田宅的猎取与权利流转有详尽规定,律典、令典规章留意对田宅原主的保护;具体“请射“;规定多因特定历史契机而出台,通过国家政策加以贯彻,表达了国家治理在维护与恢复秩序及公正效率间的权衡。唐令规定,授田定期登记造册,统一调整,“诸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豫校勘造簿。至十一月一日,县令总集应退应授之人,对共给授。十二月三十日内使讫,符下案记, 不得辄自请射。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先听自取,

5、有余收授。乡有余,授比乡;县有余,申州给比县;州有余,附帐申省,量给比近之州。“;4“田地不行移徙“;,但各有其主,本为他人私田或公田而非法耕种,是为“盗耕“;,侵害了土地使用权;本为他人田而“称为己地“;,非法申报,是为“妄认“;加以倒换、买卖而非法处分,则是“盗卖“;,相当于侵害土地全部权。对此,唐律疏议户婚律明文规定了对“盗耕种公私田“;“妄认公私田“;及“盗贸卖公私田“;等罪名的惩罚。总体而言,“盗耕“;“盗卖“;,虽有“盗“;之名,但到底不同于典型的对动产的盗窃。因此,有别于财产犯罪“计赃论罪“;的原则,对于耕地之侵占,以“计亩论罪“;为原则。值得留意的是,“盗耕种荒田“;之罪,则比

6、照“盗耕种公私田“;减一等。唐前期推行均田制,官民授田,各有等差、占田有其限额,唐律中的“盗耕“;等罪,违反 国家对土地的管控,“虽属侵害财产罪,但因所侵害者为不行移徙“之土地,不同真盗“;同时带有 兼并土地之性质,对均田制构成破坏,故律立为专条“;。5宋刑统沿袭了唐律规定,并将上述条目即“盗耕种公私田“;“妄认盗卖公私田“;,与“占盗侵夺公私田“;“占田过限“;“在官侵夺私田 “;“盗耕人墓田“;列在同一门类中;在对上述罪名从具体手段到特别主体(官员)、客体(墓田)等 进展全面规定的根底上,宋刑统还准用田令与唐宝应元年敕文,对“竞田“;纠纷等简单 情形中,相关的地上之“苗“;的归属等,加以具

7、体判定。由此可见,唐宋立法以维持原土地关系、保护原主为原则,通过刑事标准制止盗耕盗卖等行为,对盗耕、妄认者,不管时间久暂,均依律论 罪,实行刑事制裁方式应对;擅自侵占、交易他人耕地或荒地的面积越大,刑罚越重。有学者断 言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单一全部制构造下时效取得不会兴旺,缘由是“君主对财产全部 权的终极意义使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好处于不稳定之中,由于皇帝对天下财产拥有 最终意义的全部权,所以中国古代律令典章没有取得时效的记载。“;6 结合上述规章原则来看, 这种看法不无道理,但不能一概而论。二、“请射“;农村耕地以盘活荒田安史之乱后,均田制名存实亡。随着均田制被破坏,社会动乱下

8、大量“荒田“;“逃户“;涌现,唐代维护旧的土地治理制度的力度在实践中有所松动 ,唐五代的“请射“;制度便主要用以应对逃户导致的田地荒凉、国库空虚等社会危机,及鼓舞有力者自行建筑屋舍等。这与取得时效制度在罗马帝政时期进展的背景类似。进入罗马帝政后期,战乱频繁,田园荒凉,为了安定人民生活,恢复农业生产,取得时效演化成了一种敬重持续的事实状态 ,保护现有社会经济秩序,以利于进展农业生产的制度。7唐后期,重赋苛税盘剥,百姓不堪重负,史书记载,武后时期“天下户口逃亡几半“;,代宗时期“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半存“;,德宗时期“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着者百不四、五。“;8 逃人意味着逃税,田产荒凉,税

9、收不力,再行摊派,则形成恶性循环。这必定引起朝廷重视,应对之策除鼓舞逃户复业及避开连累亲邻外,便是推行“请射“;保障“浮客“;来耕者能够稳定利用现有耕地获得收益,如唐代宗广德二年四月“逃人物业量授附籍人敕“;“有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 别给授。“;9 换言之,对逃户的土地全部权规定有效年限,逾期即丧失原全部权。10 这种在逃人留下的物业上“种植家业成者“;而取代逃人取得其物业的“请射“;制度,敕书给出了明确期限 “二年“;:“情愿编附“;的请田人,满足耕种二年的实质条件,便确定获得“给授“;的产业,虽“本主“;

10、即逃人归来,不必归还。依据十二铜表法第6 表第 3 条之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雏形时期, 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亦为二年。用现在的眼光打量当时的期限,两年显得短暂,对原权利人的保护略显缺乏,但是考虑处处于自然经济下的熟人社会,任何事项的变动很快就会被群众所周知。上述期限足以使全部权人知悉并有时机追回被他人占有使用之物,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唐末及五代 ,统治更加腐败 ,土地冲突进一步加深 ,学者综计“乱五代“;53 年之间(908960),屈指计算差强人意的举动,只有周太祖广顺三年,公布了把贵族因犯罪或逃亡而被政府没收的庄田,一概分给原佃户充永业这一件政令。11 后周世宗显德二年出台的处理逃

11、户田业的措施,也更加详尽。春正月乙未下诏:依此诏令,承佃人能否取得逃户弃荒土地取决于逃户是否归来及何时归来。如三年内归来,则承佃人可取得二分之一弃荒土地全部权;如五年内归来,则承佃人可取得三分之二弃荒土地全部权;如超过五年,则除先人墓地之外,承佃人可取得 全部弃荒土地全部权。对身陷敌境、生死未卜的没蕃人户,亦比照逃户办理;因其为非刻意弃田,故特宽限为十五年,逾期来归者以弃权论。12 对此,宋代洪迈认为,这虽为临时制度,但清楚明白,明定期限,杜绝争端,不无可取。13北宋前期竭力安抚流民,也出台相应劝农措施。如至道元年(995)、二年(996),咸平二年(999),均出台劝民垦田的诏书,劝农使陈靖

12、力主推行税收等方面的优待政策,鼓舞“逃民复业及浮客请佃“;,马端临评价“至道之诏,劝诱之词意恳切,咸平之诏,关防之规划详明“;。天圣初年亦出台系列措施,如“诏民流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后收赋税,减旧额之半“;,14 又如天圣七年(1029)11 月 16 日庚午诏:“天下逃户田土,经十年已上,见今荒闲者,限一百日许令归业,限满不来许人请射。其归业并请射人户并未得立定税额,及令应副差徭。候及五年,于旧额税赋上特减八分,只收二分,永为定额。“;15 神宗等朝,锐意进取,各类“请射“;政策频见。除因地、因时制宜的期限设置外,对“请射“;的主体资格、保证方式等,也细细规定。但规定繁多,更改更是频

13、繁,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经受了短暂的和寻常期之后,宋代迎来了金人南侵,中原动乱,逃亡人数激增。为因应变局,南宋政府乃依户部议,于高宗绍兴三年(1133)9 月制定法,户部一语道尽了当时的情形:“人户抛弃田产,已诏三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射及拨充职田者,并听理认归业。官司占田不还,许越诉。如孤幼儿女及亲属依例合得财产之人,委守令面问来历,取索契照。如无契照,勾画耆保邻佐照证得实,即时给付。或伪冒指占者,论如律。如州县沮抑,及奉行不虔,隐匿 晓示,委监司按治。“;16 依上述规定,田产被弃,荒凉三年以上,方可请射田地;假设逃户十年之内未归,才可取得其土地全部权。此后,中原人士逃至南方,因路途

14、遥远,则将归期延长了五年,合 为十五年。孝宗隆兴元年(1163)则规定:“凡百姓逃弃田宅,出二十年无人归认者,依户绝法“;。金代田制,亦允许申请官地、荒地,并有相应惠政:“凡官地,猛安谋克及贫民请射者,宽乡一丁百亩,狭乡十亩,中男半之。请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己业者以第七等减半为税,七年始征之。自首冒佃比邻地者,输官租三分之二。佃黄河退滩者,次年纳租。“;17至明代,国家仍留意对荒田的开发,但承受“召乡民无田者垦辟“;等方式授田,而非百姓请田。“请田“;与授田、赐田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官、民这一方面来说,曰“请“;从政府方面来说,也就是“授田“;或“赐田“;。18

15、北齐河清三年令规定:“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就是将官民的请垦田(亦即请射无主荒地)视为政府的授田。明初招乡民开荒的政策,规定要点放在官府给地的面积上,对占田开荒耕种的时间、逃户归返后原有田产的归属等,不作规定。19 除官荒地(包括绝户地)外,据文献记载在敦煌归义军时期,“不办承料“;地亦可请射,但律令对此并无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学者对于“不办承料“;的生疏并不全都。有理解为“土地的产出缺乏以供办该地所附着的税役“;,20 有认为系“不缴纳官府赋税差科“;,21 亦有主见“不办营种,即词荣与阴什伍没有力量耕种这些土地“;。22 虽然对于“不办承料“;存在系土地产权人主观缘由不按期交税

16、抑或因地块贫瘠等客观缘由致使不能按期纳税的分歧,但可以确定的是,该时期土地全部权并不是确定的、永久无条件享有,而以担当赋税无条件,如不能满足要求,则他人可请射地块取而代之。此外,律、令、格、式对于不得适用请射制度的主体、客体及请射期限届满前原权 利人归业等特别情形的处理亦有零散规定。如唐六典卷 30“三府督护州县官吏“;条:“凡官人不得于部内请射田地及造碾硙,与人争利。“;23 穆宗长庆元年正月赦文记曰:“应诸道管内百姓,或因水旱兵荒,流离死绝,见在桑产,如无近亲承佃,各委州县切加检实。据桑地数,具本户, 申本道观看使。于官健中取无庄园有人丁者,量气力可及,据多少给付,便予公验,任充永业。不

17、得令有力职掌人妄为请射。“;24 排解官员等有力职掌人利用职权之便肆意请射,以杜绝不公。此外,从“不得令有力职掌人妄为请射“;一句可推知,请射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宋会要辑稿- 食货一之 30 载:“元丰六年(1083)九月十一日知琼州刘威信言:朱崖军土脉肥沃,欲乞委本军除旧系黎人地不许请射外,招诱客户请系官旷土,住家耕作,仍立赏格激劝。从之“;。即,特定少 数民族的土地不得请射。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一-检田杂录载,神宗熙宁二年诏:“诸请、买 荒废地土,已经开垦,并增修池塘、堤岸之类,却有诸般词诉,但合断归后人者,并官为检计用过 功价,酬还前人。其增益舍屋,栽种竹木之类,亦偿其直,原拆伐者听。“;

18、该诏令确立了请射期限 未满,原权利人归业要求返还田业,但请射人已对争议土地有所投资情形的处理原则。从后晋开运二年(945)十二月河西归义军左马步押衙王文通及有关文书所载“索怀义土地返还纠纷案“;25 可知,请射的合法性与正值性源于对荒地的实际耕种。唐宋政府为免逃户之田长期荒凉而导致资源铺张、财政恶化,以“请射“;政策作为经济社会的“调整器“;,安抚人心,促进生产,也可看作对“公共利益“;的一种促进。三、“请射“;京城空地以修建住宅大乱大荒之后,请射适用客体实际上也不限于耕地,房产也可任人在空闲地上“请射 盖造“;。唐开元户部格残卷载:“畿内逃绝户宅地,王公百官等及外州人,不得辄请射“;。该“

19、户部格“;制止王公百官等及外州人请射逃绝户宅地,恰恰说明非受限主体亦可请射宅地。不同 于请射田产取得土地全部权的法律效果,请射空地以修建住宅,请射人实质上取得的是地上权, 即于国家或他人土地上修建房产并对该项不动产享有全部权。后唐同光二年(924)八月敕给出了“有主之地,许他人占射“;的明确条件:空闲之地,本主须在半年内修盖屋宇,如过半年其地仍旧空置,则他人可请射修盖房舍。敕文将适用主体限定为“藩方侯伯,内外臣寮“;及“诸色人“;。关于“诸色人“;,此处应指狭义,即“指文武官(含流外官) 以下有职掌、在官供事又是良人的身份性群体。“;26后唐天成元年(926)四月敕中,针对“旧城改造“;,撤除

20、城郭旧址,则规定了更短时限,促使“有力人户“;优先利用废弃旧有城壕,平填后盖房居住。27 敕文中明确给出了承受“请射“;方式撤除旧城壕的理由:“假设特差夫役,又恐扰人“;,28 不假设允许有力者快速行动,高效便民。可见,相对耕地请射,宅地的请射期限更短,如半年、一个月等,更加留意效率。这是相较农田从播种到收获的周期,由于京城屋舍的开工明显应更迅捷,才能充分顺应百废待兴的城市环境。诚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时效期间之长短,属于民法中之技术规定,期间该长该短,有相对原则,但无确定数据“;。29天成四年(929),明宗再次诏令,“京城空地,课人盖造。如无力者,许人请射营构“;。30 比照上述几则敕文不难

21、觉察,请射宅地的主体已由“藩方侯伯,内外臣寮“;及“诸色人“;变更为“ 有力人“;,取消了身份限制。“有力人“;所涵盖的范围明显更广,任何人只要“有力“;即可成为请 射的适格主体,无疑扩大了请射适用主体的范围。后周时期,请射主体进一步放宽至一般百姓。值得关注的是,“诏敕并未制定请射者修建屋宇的相应规章 ,也没有规定请射土地必需经过官府审批这一手续,自然也未制定相关法律对违规者进展惩罚“;,使得请射制度在彰显 加速推动京师建设功能的同时,也导致了“都城中掀起了一股近似圈地运动的风潮,不但空闲 地被请射,就是有税田地也被圈占据为私家园圃。“;31 请射制度适用导致的弊端不禁使我们联想到,取得时效制

22、度演进过程中,当时罗马人亦曾致力于不使取得时效制度蜕变为对不法行为的鼓舞与嘉奖而付出的努力,如排解盗窃物适用取得时效,对占有权原及善意的要求等。此外,这种前所未有的宅地请射方式,舍弃了从前依据政府统一规划修宅建屋 ,改由适格主体任意请射修建,导致侵街现象日益严峻。至后周时期,世宗向不行控、不行逆的侵街现实妥协 , 由堵到疏,给侵街穿上法律的外衣。可谓法律对事实的敬重或言法律对时间的妥协。四、结语有学者认为唐宋“请射“;制度的适用效果并不明确。“两宋始终未明确规定在请射期 间届满后占有人能取得全部权,而仅使用永业“世业“等模糊概念,对原田主重消灭时应如何 处理也缺乏统一规定。“;32“永“;与“

23、世“;表达的均是永久产权的意思。因此,永业田也称世业 田,系农民终身私有、世代相传作为宅基、园圃,栽种桑榆、果树和林木等的土地。在唐宋时 期,并不存在类似“全部权“;的概念或表达,“永业“;或“世业“;对于“请射“;制度的适用效果的表 述可谓清楚。即唐宋“请射“;政策的适用效果,与取得时效制度类似,依据诏令敕旨等权威性规 范,在原属他人或归属不明的产业上加以耕种或营建 ,符合肯定期间经过等条件,便可无偿取得土地,保有耕种所得或所建筑屋舍,原全部权人之权利相应消灭,不得要求请射人返还财产。但需留意的是,请射制度的客体主要是官荒地,在理论上属“官田“;,因此严格意义上请射者占 有、取得的并非现代民

24、法意义上一般民事主体“他人“;全部的土地全部权,而系“王土“;。这是 二者的根本差异所在。正是受“王土“;观念影响,请射制度在当时并未显得格格不入,不曾像取 得时效制度一样,在源远流长的进展进程中伴随着挥之不去的道德争议。以今人眼光观之,这种国家层面的土地治理避开了因逃户而荒凉田地 ,鼓舞“能者多劳“;乐观行动并获利,促进构建良性秩序与保障“公益“;,是具有乐观意义的。至少,从功能主义的视角上,古人对“请射“;田地以定纷止争、除民讼累的作用也是有所生疏的。譬如,宋代学者洪迈乐观评价后周世宗显德二年诏,对“本户归来“;的请射承佃者,依据“三周年“;“五周年“;等 时限,局部归还田产,超期则分文不

25、予:“近北诸州陷蕃人户来归业者“;15 周年以上“不在交还之限“;,此外“五周年外,除本户坟茔外,不在交付之限“;。33 反观宋代,法律繁冗导致猾吏舞文,“故有舍去物业三五十年,妄人诈称逃户子孙,以钱买吏而夺见佃者,为可叹也“;,对逃户舍去原有 物业长达三五十年的“权利真空“;,存在制度漏洞,未能如前代一般设置“请射“;条款,导致实践 层面消灭不合理的司法裁判,无法充分维护现耕种人的权益逃户子孙,甚至是诈称逃户子孙者, 利用法律规定混乱不明之漏洞 ,并买通承办官吏,使得“见佃“;即在逃户田地上长时间经营耕种的农民,被逐出所耕田产。洪迈对本朝状况的心忧,及对后周推行“请射“;制度的赞许,可见从一

26、般的公序良俗和效率理念动身,古人对类似取得时效的请射制度是有肯定正面生疏的。虽 术语不同,但在价值衡量上,古人论说与近代理论实有契合。虽然唐宋“请射“;举措与近代中国基于舶来民法理论而创制的取得时效制度存在差异,但由此反观二者的共通之处更觉贵重,无疑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民族性立法供给了外乡资源和有益启发。注释1 彭丽华:请射与五代都城制度的演化,史学月刊2023 年第 9 期。2 王溥:唐会要卷 65殿中省,北京:中华书局,1955 年,第 1127 页。3 刘云生:宋代招标、投标制度论略,广东社会科学2023 年第 5 期。4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争论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

27、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 唐令复原争论,北京:中华书局,2023 年,第 450 页。5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 13,北京:中华书局,1996 年,第 973 页。6 易继明:取得时效在民法中的功能,河北法学1997 年第 5 期。7 杨巍:民事权利时间限制争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23 年,第 71 页。8 唐刚卯:唐代请田制度初探,敦煌学辑刊1985 年第 2 期。9 王溥:唐会要卷 85逃户,北京:中华书局,1955 年,第 1565 页。10 李淑媛: 争财竞产唐宋的家产与法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 年,第 73 页。11 吴其昌:史学论丛,太原:三晋出版社,2023

28、年,第 348-350 页。12 王溥:五代会要卷 25逃户,北京:中华书局,1985 年,第 310 页。13 洪迈着,孔凡礼点校:容斋随笔卷 9,北京:中华书局,2023 年,第 534-535 页。14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 4田赋考四,北京:中华书局,2023 年,第 98 页。15 宋仁宗:逃户依限复业诏,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 44 册,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23 年,第 188 页。16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 5田赋考五,北京:中华书局,2023 年,第 117 页。宋史-食货上一则为“二年外许人请射“;。17 脱脱等:金史卷 47食货二-田制,北京:中华书局,1975 年,

29、第 1043 页。18 杨际平:唐末宋初敦煌土地制度初探,敦煌学辑刊1988 年第 1 期。19 何孟春撰、刘晓林等校点:余冬录卷 10政治,长沙:岳麓书社,2023 年,第101 页。20 赵大旺:也谈“不办承料“;兼论唐五代时期有主荒田的请佃,文献2023 年第 6 期。21 陈国灿:德藏吐鲁番出土端拱三年(990)归义军“都受田簿“;浅释,敦煌争论院编:段文杰敦煌争论五十年纪念文集,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6 年,第 231 页。22 刘进宝:唐宋之际归义军经济史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 年,第60 页。23 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

30、 年,第 749 页。24 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年,第 292 页。25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 2 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年,第 29 页。26 黄正建:天圣令(附唐杂令)所涉唐前期诸色人杂考,荣江主编:唐争论第 12 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 年,第 203 页。27(28)王溥:五代会要卷 26城郭,北京:中华书局,1985 年,第 319 页。28(29)王溥:五代会要卷 26城郭,第 319 页。29(30)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将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 年,第 219页。30(31)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唐明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6 年,第 551 页。31(32)彭丽华:请射与五代都城制度的演化,史学月刊2023 年第 9 期。32(33)杨巍:民法时效制度的理论反思与案例争论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第 30 页。33(34)洪迈着,孔凡礼点校:容斋随笔卷 9,第 534-535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高考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