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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 全 生 产 法(2021年 修 订)试 卷 及 答 案 一、单 项 选 择 题(共 3 0题,每 题 2 分,共 6 0分)1.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应 当 以 人 为 本,坚 持 oA平 安 发 展、平 安 第 一 B平 安 至 上、人 民 至 上 C人 民 至 上、生 命 至 上 D企 业 至 上、利 益 至 上 答 案:C o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三 条 规 定:.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应 当 以 人 为 本,坚 持 人 民 至 上、生 命 至 上,把 保 护 人 民 生 命 平 安 摆 在 首 位,树 牢 平 安 发 展 理 念,坚 持 平 安 第 一、预
2、防 为 主、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从 源 头 上 防 范 化 解 重 大 平 安 风 险。.2.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实 行 必 须 管 平 安、必 须 管 平 安、必 须 管 平 安。A管 行 业 管 技 术 管 生 产 B管 企 业 管 业 务 管 技 术 C管 行 业 管 业 务 管 生 产 经 营 D管 生 产 管 业 务 管 技 术 答 案:C。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三 条 规 定: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实 行 管 行 业 必 须 管 平 安、管 业 务 必 须 管 平 安、管 生 产 经 营 必 须 管 平 安,强 化 和 落 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3、 主 体 责 任 与 政 府 监 管 责 任,建 立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职 工 参 与、政 府 监 管、行 业 自 律 和 社 会 监 督 的 机 制。3.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平 安 生 产 的 法 律、法 规,加 强 平 安 生 产 管 理,建 立 健 全 和 平 安 生 产 规 章 制 度。A企 业 领 导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制 B全 员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制 C平 安 部 门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制 D个 人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制 答 案:B o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四 条 规 定:生
4、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平 安 生 产 的 法 律、法 规,加 强 平 安 生 产 管 理,建 立 健 全 全 员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平 安 生 产 规 章 制 度,加 大 对 平 安 生 产 资 金、物 资、技 术、人 员 的 投 入 保 障 力 度,改 善 平 安 生 产 条 件,加 强 平 安 生 产 标 准 化、信 息 化 建 设,构 建 平 安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双 重 预 防 机 制,健 全 风 险 防 范 化 解 机 制,提 高 平 安 生 产 水 平,确 保 平 安 生 产。.4.生 产 经
5、 营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平 安 生 产 的 法 律、法 规,加 强 平 安 生 产 管 理,构 建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双 重 预 防 机 制。A平 安 风 险 管 控 B平 安 检 查 管 控 C平 安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D平 安 分 级 管 控 答 案:C o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四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平 安 生 产 的 法 律、法 规,加 强 平 安 生 产 管理,建 立 健 全 全 员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平 安 生 产 规 章 制 度,加 大 对
6、 平 安 生 产 资 金、物 资、技 术、人 员 的 投 入 保 障 力 度,改 善 平 安 生 产 条 件,加 强 平 安 生 产 标 准 化、信 息 化 建 设,构 建 平 安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双 重 预 防 机 制,健 全 风 险 防 范 化 解 机 制,提 高 平 安 生 产 水 平,确 保 平 安 生 产。.5.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平 安 生 产,对 本 单 位 的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A第 一 责 任 人 B主 要 责 任 人 C重 要 责 任 人 D直 接 责 任 人 答 案:B
7、o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五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平 安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对 本 单 位 的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其 他 负 责 人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负 责。6.平 安 生 产 规 划 应 当 与 等 相 关 规 划 相 衔 接。A.企 业 建 设 规 划 B.城 乡 规 划 C.产 业 规 划 D.国 土 空 间 规 划 答 案:D o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八 条 规 定:应 当 与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等 相 关 规 划 相 衔
8、接。平 安 生 产 规 划7.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平 安 生 产 根 底 设 施 建 设 和 平 安 生 产 监 管 能 力 建 设,所 需 经 费 列 入 OA.上 一 级 预 算 B.本 级 预 算 C.所 属 企 业 预 算 D.下 一 级 预 算 答 案:B o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八 条 规 定: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平 安 生 产 根 底 设 施 建 设 和 平 安 生 产 监 管 能 力 建 设,所 需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预 算。8.对 新 兴 行 业、领 域 的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不 明 确 的
9、,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的 原 则 确 定 监 督 管 理 部 门。A.多 方 协 商 B.行 业 相 关 C.地 区 相 近 D.业 务 相 近 答 案:D o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十 条 规 定:对 新 兴 行 业、领 域 的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不 明 确 的,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业 务 相 近 的 原 则 确 定 监 督 管 理 部 门。9.国 务 院 统 筹 提 出 平 安 生 产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的 立 项 方 案。A.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0、 B.相 关 行 业、领 域 的 部 门 共 同 C.应 急 管 理 部 门 D.指 定 部 门答 案:c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国 务 院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统 筹 提 出 平 安 生 产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的 立 项 方 案。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平 安 生 产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的 立 项、编 号、对 外 通 报 和 授 权 批 准 发 布 工 作。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有 关 部 门 依 据 法 定 职 责 对 平 安 生 产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的 实
11、施 进 行 监 督 检 查。10.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负 有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编 制,公 开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A.平 安 生 产 权 力 和 责 任 清 单 B.平 安 生 产 隐 患 清 单 C.平 安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D.平 安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清 单 答 案:A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负 有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编 制 平 安 生 产 权 力
12、 和 责 任 清 单,公 开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1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负 有 组 织 本 单 位 平 安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如 实 记 录 平 安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 的 职 责。这 句 话 是 否 正 确?A.错 误 B.正 确答 案:A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负 有 以 下 职 责:(一)建 立 健 全 并 落 实 本 单 位 全 员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制,加 强 平 安 生 产 标 准 化
13、 建 设;(二)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平 安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三)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平 安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方 案;(四)保 证 本 单 位 平 安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五)组 织 建 立 并 落 实 平 安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双 重 预 防 工 作 机 制,催 促、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平 安 生 产 工 作,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平 安 事 故 隐 患;(六)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平 安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七)
14、及 时、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平 安 事 故。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以 下 职 责:二)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平 安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如 实 记 录 平 安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 1 2.组 织 开 展 危 险 源 辨 识 和 评 估,催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平 安 管 理 措 施,是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履 行 的 职 责
15、之 一。A.正 确 B.错 误 答 案:A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以 下 职 责:(三 组 织 开 展 危 险 源 辨 识 和 评 估,催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平 安 管 理 措 施 13.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设 置 _ 分 管 负 责 人,协 助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履 行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职 责。A.主 管 平 安 生 产 B.分 管 平 安 生 产 C.专 职 平 安 生 产 D.代
16、 管 平 安 生 产 答 案:C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设 置 专 职 平 安 生 产 分 管 负 责 人,协 助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履 行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职 责。14.(单 项 选 择 题)矿 山、金 属 冶 炼 建 设 工 程 和 用 于 生 产、储 存、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应 当 由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对 平 安 设 施 进 行 验 收;验 收 合 格 后,方 可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负 有 平 安 生
17、产 的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建 设 单 位 验 收 活 动 和 验 收 结 果 的 监 督 核 查。A.审 核 职 责 B.管 理 职 责 C.监 督 管 理 职 责 D.监 督 职 责 答 案:C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矿 山、金 属 冶 炼 建 设 工 程 和 用 于 生 产、储 存、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应 当 由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对 平 安 设 施进 行 验 收;验 收 合 格 后,方 可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负 有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18、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建 设 单 位 验 收 活 动 和 验 收 结 果 的 监 督 核 查。15.餐 饮 等 行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燃 气 的,应 当 安 装 装 置,并 保 障 其 正 常 使 用。A.急 救 B.自 动 灭 火 C.可 燃 气 体 报 警 D.自 动 关 闭 答 案:C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餐 饮 等 行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燃 气 的,应 当 安 装 可 燃 气 体 报 警 装 置,并 保 障 其 正 常 使 用。16.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19、应 当,进 行 定 期 检 测、评 估、监 控,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A.跟 踪 监 测 B.经 常 维 修 C.登 记 建 档 D.妥 善 安 排 答 案:C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应 当 登 记 建 档,进 行 定 期 检 测、评 估、监 控,并 制 定应 急 预 案,告 知 从 业 人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当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17.对 于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提 交 备 案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及 有 关 平 安 措 施、应 急 措 施,有 关
20、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对 此 信 息 不 进 行 共 享。这 个 说 法 是 否 正 确?A.正 确 B.错 误 答 案:B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将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及 有 关 平 安 措 施、应 急 措 施 报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案。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信
21、息 共 享。18.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于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应 当 及 时 向 负 有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和 职 工 大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这 个 说 法 是 否 正 确?A.错 误 B.正 确 答 案:B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并 落 实 生 产 平 安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采 取技 术、管 理 措 施,及 时 发 现 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22、应 当 如 实 记 录,并 通 过 职 工 大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大 会、信 息 公 示 栏 等 方 式 向 从 业 人 员 通 报。其 中,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应 当 及 时 向 负 有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和 职 工 大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19.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要 求 员 工 完 成 经 营 任 务 和 平 安 管 理 方 面 的 规 定,不 需 要 关 注 他 们 的 身 心 状 况。这 个 说 法 是 否 正 确?A.正 确 B.错 误 答 案:B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23、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关 注 从 业 人 员 的 身 体、心 理 状 况 和 行 为 习 惯,加 强 对 从 业 人 员 的 心 理 疏 导、精 神 慰 藉,严 格 落 实 岗 位 平 安 生 产 责 任,防 范 从 业 人 员 行 为 异 常 导 致 事 故 发 生。20.矿 山、金 属 冶 炼 建 设 工 程 和 用 于 生 产、储 存、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施 工 工 程 的 平 安 管 理,可 以 将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设 工 程 转 包 给 第 三 人,或 者 支 解 以 后 分
24、 包 给 第 三 人。这 个 说 法 是 否 正 确?A.正 确 B.错 误答 案:B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规 定:矿 山、金 属 冶 炼 建 设 工 程 和 用 于 生 产、储 存、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施 工 工 程 的 平 安 管 理,不 得 倒 卖、出 租、出 借、挂 靠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施 工 资 质,不 得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设 工 程 转 包 给 第 三 人 或 者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设 工 程 支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25、名 义 分 别 转 包 给 第 三 人,不 得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单 位。21.生 产 车 间 发 生 爆 炸,1 名 重 伤 工 人 和 价 值 200万 元 的 物 料 都 面 临 危 机,应 当 立 刻 采 取 措 施 抢 救 物 料。这 个 说 法 是 否 正 确?A.正 确 B.错 误 答 案:B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平 安 事 故 后,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救 治 有 关 人 员 22.属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高 危 行 业、领 域 的 生
26、 产 经 营 单 位,应 当 投 保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保 险,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投 保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的,将 被 处 以 罚 款。这 个 说 法 是 否 正 确?A.正 确 B.错 误 答 案:A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五 H一 条 规 定:国 家 鼓 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投 保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保 险;属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高 危 行 业、领 域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应 当 投 保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保 险。具 体 范 围 和 实 施 方 法 由 国 务 院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27、财 政 部 门、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制 定。第 一 百 零 九 条 规 定:高 危 行 业、领 域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投 保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逾 期 未 改 正 的,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23.因 平 安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造 成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导 致 重 大 事 故,致 使 国 家 利 益 或 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受 到 侵 害
28、 的,人 民 检 察 院 可 以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行 政 诉 讼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起 oA.刑 事 诉 讼 B.民 事 诉 讼 C.公 益 诉 讼 D.行 政 诉 讼 答 案:C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规 定:因 平 安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造 成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导 致 重 大 事 故,致 使 国 家 利 益 或 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受 到 侵 害 的,人 民 检 察 院 可 以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行 政 诉 讼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起 公 益 诉 讼。24.涉 及 人 员 死 亡 的 举
29、 报 事 项,应 当 由 组 织 核 查 处 理。A.乡 镇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B.市 级 以 上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C.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D.县 级 以 上 应 急 管 理 部 门答 案:c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涉 及 人 员 死 亡 的 举 报 事 项,应 当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核 查 处 理。25.承 当、认 证、检 测、检 验 职 责 的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A.平 安 评 价 B.风 险 等 级 测 定 C.平 安 等 级 测 定 D.风 险
30、 评 估 答 案:A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规 定:承 当 平 安 评 价、认 证、检 测、检 验 职 责 的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并 对 其 作 出 的 平 安 评 价、认 证、检 测、检 验 结 果 的 合 法 性、真 实 性 负 责 26.承 当 平 安 评 价、认 证、检 测、检 验 职 责 的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并 实 施 制 度,不 得 租 借 资 质、挂 靠、出 具 虚 假 报 告。A.效 劳 公 开 和 报 告 公 开 B.效 劳 公 开、报 告 真 实 C.检 测 公 开、报 告 公 开 D.效
31、劳 透 明 和 报 告 透 明 解 析:A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规 定:承 当 平 安 评 价、认 证、检 测、检 验 职 责 的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并 实 施 效 劳 公 开 和 报 告 公 开 制 度,不 得 租 借 资 质、挂 靠、出 具 虚 假 报 告。27.国 务 院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牵 头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的 一 系 统,通 过 推 行 网 上 平 安 信 息 采 集、平 安 监 管 和 监 测 语 境,提 升 监 管 的 精 准 化、智 能 化 水 平。A.应 急 信 息 采 集 B.应 急 救 援 数 据 库 C.生 产
32、 平 安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信 息 D.生 产 平 安 事 故 数 据 库 解 析:C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七 十 九 条 规 定:国 务 院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牵 头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的 生 产 平 安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信 息 系 统,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水 利、民 航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行 业、领 域、地 区 的 生 产 平 安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信 息 系 统,实 现 互 联 互 通、信 息 共 享,通 过 推 行 网 上 平 安
33、 信 息 采 集、平 安 监 管 和 监 测 语 境,提 升 监 管 的 精 准 化、智 能 化 水 平。28.有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应 当 对 存 在 失 信 行 为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从 业 人 员 采 取 加 大 执 法 检 查 频 次、暂 停 工 程 审 批、上 调 有 关 保 险 费 率、等 联 合 惩 戒 措 施,并 向 社 会 公 示。A.罚 款 B.行 业 或 者 职 业 禁 入 C.辞 退 D.拘 留解 析:B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规 定:有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应 当 对 存 在 失 信 行 为 的 生
34、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从 业 人 员 采 取 加 大 执 法 检 查 频 次、暂 停 工 程 审 批、上 调 有 关 保 险 费 率、行 业 或 者 职 业 禁 入 等 联 合 惩 戒 措 施,并 向 社 会 公 示 29.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生 产 平 安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建 立 oA.应 急 预 案 B.救 援 方 案 C.技 术 保 障 体 系 D.应 急 救 援 体 系 解 析:D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八 十 条 规 定:县 级 以 上 地 方
35、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生 产 平 安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建 立 应 急 救 援 体 系。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以 及 开 发 区、工 业 园 区、港 区、风 景 区 等 应 当 制 定 相 应 的 生 产 平 安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协 助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按 照 授 权 依 法 履 行 生 产 平 安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职 责。30.事 故 调 查 报 告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事 故 调 查 和 处 理 的 具
36、体 方 法 由 制 定。A.应 急 管 理 部 B.国 务 院 安 委 办 C.国 务 院 D.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解 析: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八 十 六 条 规 定:事 故 调 查 报 告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事 故 调 查 和 处 理 的 具 体 方 法 由 国务 院 制 定 负 责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批 复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后 一 年 内,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事 故 整 改 和 防 范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评 估,并 及 时 向 社 会
37、 公 开 评 估 结 果;对 不 履 行 职 责 导 致 事 故 整 改 和 防 范 措 施 没 有 落 实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责 任。二、多 项 选 择 题(共 5题,每 题 8 分,共 40分,多 项 选 择 漏 选 均 不 得 分)1.除 了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还 有 哪 些 地 方 应 当 明 确 负 责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及 其 职 责?A.开 发 区 B.工 业 园 区 C.港 区 D.风 景 区 答 案:ABCD。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九
38、 条 规 定: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以 及 开 发 区、工 业 园 区、港 区、风 景 区 等 应 当 明 确 负 责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及 其 职 责,加 强 平 安 生 产 监 管 力 量 建 设,按 照 职 责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或 者 管 理 区 域 内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平 安 生 产 状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协 助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按 照 授 权 依 法 履 行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2.国 务 院 哪 些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39、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有 关 行 业、领 域 的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A.交 通 运 输 B.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C.水 利 D.民 航 答 案:ABCD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十 条 规 定: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水 利、民 航 等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有 关 行 业、领 域 的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3.负 有 平
40、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怎 样 做,共 同 依 法 加 强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A.相 互 配 合 B.齐 抓 共 管 C.信 息 共 享 D.资 源 共 用 答 案:ABCD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十 条 规 定: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对 有 关 行 业、领 域 的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统 称 负 有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负 有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相 互 配 合、齐 抓 共 管、信 息 共 享、资 源 共
41、 用,依 法 加 强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4.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平 安 生 产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的 哪 些 工 作?A.工 程 提 出 B.组 织 起 草 C.征 求 意 见 D.技 术 审 查 答 案:abed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平 安 生 产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的 工 程 提 出、组 织 起 草、征 求 意 见、技 术 审 查 5.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员 工 宿 舍 应 当 设 有 符 合 紧 急 疏 散 要 求、标 志 明 显、保 持 畅 通 的 出 口、疏 散 通 道。禁 止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或 者 员 工 宿 舍 的 出 口、疏 散 通 道。A.占 用 B.锁 闭 C.封 堵 答 案:ABC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员 工 宿 舍 应 当 设 有 符 合 紧 急 疏 散 要 求、标 志 明 显、保 持 畅 通 的 出 口、疏 散 通 道。禁 止 占 用、锁 闭、封 堵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或 者 员 工 宿 舍 的 出 口、疏 散 通 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