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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模板二范文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 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 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
2、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 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 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 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 表。1. 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16、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 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 到
3、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 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 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 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 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 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 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 师在验
4、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 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 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 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 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 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
5、验合格,发包人承担 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 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 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 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 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19. 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 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
6、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 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 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 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 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 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 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
7、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 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 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 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 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8、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 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 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 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9、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 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 费用。22、事故处理1.1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 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 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 内约定。22.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
10、变。下列三种确定 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 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 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
11、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 4承包人应当在23. 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 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 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 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 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 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 发出通知
12、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 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 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 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 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 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
13、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 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 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 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 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 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
14、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 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 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o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 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 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
15、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 人负责。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 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 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 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贷
16、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 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 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 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7.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 要求采购,
17、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 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7.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 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 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 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 的工期不予顺延。28.1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
18、由此增减 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2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8.3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
19、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 期相应顺延。28.4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 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 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 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 商解决。31、确定变更
20、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 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 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 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2.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 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
21、更工程价款 报告已被确认。33.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 的约定处理。34.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 付。35. 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 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
22、原因造成修改 的费用。32.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 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 包人验收的日期。36.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 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 序按本通用条款32. 1款至32. 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 另
23、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 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 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 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 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 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 人。
24、33.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 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 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 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 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 受偿。33.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 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
25、程竣工结 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 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7. 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 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7.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 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7.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 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34.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
26、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 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 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 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 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 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 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
27、协议书约定的竣工 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 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 计算方法。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 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 时的有效证据。36.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
28、由发包 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 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 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 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在索
29、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 级证书的单位。1. 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 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 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 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30、1. 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 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 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 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 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 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 或相对的日期。1. 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 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 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
31、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 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 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 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 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 2款确定的时限
32、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 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 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 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
33、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 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 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 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 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
34、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 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 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 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 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 报告及有关资料。39 .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 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35、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 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 相应责任。40、保险39.5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 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9.6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 并支付保险费用。40 . 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1 .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
36、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 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2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 者减少损失。40.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0.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 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1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外,被
37、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1.2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 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 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 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 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 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 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
38、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 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 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 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 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 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 2款禁止的情况
39、,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 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 . 5 一方依据44. 2、44.3、44. 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 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 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5 .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
40、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 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 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 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 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 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
41、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 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 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
42、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 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 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 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
43、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 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 合同。3.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 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 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
44、准、规范但 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 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 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 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3.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 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5、发包人对工 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3.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 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3.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 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 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 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 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
46、职权,发包人在专 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 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 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 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 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 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
47、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 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 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 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 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 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 令有失
48、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 任何指令。7.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 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 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 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 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 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 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