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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宪法概述一、宪法的特征(一)宪法的形式特征1)内容特征:宪法比普通法律更加全面、广泛、重大-调整的是国家最根本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2)程序特征:制定和修改程序较普通法更加严格、复杂。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一般都是依法组织专门的机关来进行的。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特别的批准程序。3)效力特征: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a.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b.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有最高的效力,其他法律的内容和精神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否则无效;c.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公民的最高活动准则。(二)宪法的实质特征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
2、权利,是宪法的根本宗旨和目的所在。1)保障公民权利。宪法的基本功能和任务就是保障公民不受包括法律在内的公权行为的请饭,保障宪法确认的权利与自由的实现。2)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的运作。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除了具体规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与限制来实现的。二、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否具有专门的宪法典)成文宪法:由一种或几种特定书面文件构成的有统一文本的宪法典。(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不成文宪法:没有一个一次性通过的由一种或几种法律文书组成的完整文本构成的宪法。(英国、以色列、新西兰宪法)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宪法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
3、是否相同)刚性宪法:普通立法机关依普通立法程序不能修改,须有特殊立法机关或依特殊程序才能修改的宪法。刚性宪法可以维持宪法自身的稳定性、权威性,但也有修改困难、难以及时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变动的需要。我国属于低度刚性的类型。(美国、日本宪法)柔性宪法:修改机关或修改程序与修改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通常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制定主体)钦定宪法:按照君主的意志制定并由其颁布施行的宪法。(1814法国路易十八颁布的宪章、1889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民定宪法:人民或人民选举的代表制定的宪法。(当今大部分国家)协定宪法:国民代表与君主双方协议、妥协制定的宪法,或由与结成联邦
4、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单位通过互相协商而制定的宪法。(1215英国大宪章、1830法国宪法、1850普鲁士宪法)三、宪法的渊源1)宪法典。它是指形式上或实际上包括了一国几乎全部的宪法规范,由制定机关经过严格的程序制定和公布施行的统一的宪法文件。2)宪法修正案。通常将宪法修正案作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看待。3)宪法性法律.除宪法典外,其它含有调整宪法关系之内容的法律。实行不成文宪法制度的国家,国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就其内容而言属于宪法性质的那些法律文件。成文宪法国家里存在的确认基本权利的法律、政府的组织法、选举法、自治法等。不是宪法性法律中的所有内容都是宪法渊源。4)宪法惯例。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而是
5、在长期的宪法实践中形成的、被反复沿用并被普遍认可的惯例或先例。作用:实际上可以改变宪法中的规范。宪法惯例使宪法规定更容易实施、更具有生命力。宪法惯例还可以弥补宪法规范规定的不足。5)宪法判例。具有宪法案件裁判权的普通法院或违宪审查专门机构在审理宪法案件或做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实行成文宪法制度的判例法国家是最重要的宪法渊源。宪法性判决并不都是宪法判例,基本限于普通法系国家。6)宪法解释。有宪法解释权的主体对宪法原则、宪法条文的具体含义和宪法精神所作的详细说明。在判例法国家中是重要的宪法渊源,但在成文法国家虽然有高于法律的广泛约束力,但一般不看作正式的宪法渊源。7)国际条约。8)其他渊源。我
6、国的宪法渊源:1)宪法典和现有的宪法修正案属于我国宪法渊源。 2)多数学者认为,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公约也是我国宪法渊源。四、宪法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核心: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原则性规定。第2条第1款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确认。具体体制和机制。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主要形式。b.其他途径和形式。c.选举罢免制度。d.宪法规定了某种违宪审查制度。e.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二)基本人权原则含义: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追求,成为各国和地区宪法普遍承认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中的
7、体现: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33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抽象原则形式)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50条集中列举了若干项宪法权利。目前不具有可诉性。以宪法政策形式表现的权利。包括宪法第10条规定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补偿请求权;第13条规定的财产权利。宪法中的非权利条款归根结底也是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三)法治原则定义: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原则,即指法的统治,是按照良法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依法治国原则。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8、治国家”写入宪法。(抽象形式)宪法确定了一些体现法治原则的具体机制和体制。a.确定宪法具有最高效力,规定在序言最后一段;b.确立了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原则。表现在立法上的法制统一,需要严格执行法律规范的位阶制度。(宪法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c. 要求所有政党和组织守法;【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d.规定了公民多项基本权利。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法治原则的根本宗旨和重要内容。 e.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人民法院、检察院、监察机关) f.违宪审查制度。人权不具有可诉性;人大可撤销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可撤销国务院、地方国家权
9、力机关。(四)权力制约原则含义:为确保人民权力属于人民,避免权力滥用而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它是人民监督权力、公民监督权力、国家机关各种权力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原则。它是现代国家权力配置、国家机关组织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a.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3】 b.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41】c.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第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第二,人大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第三,公检法三机关互相监督。d.检察权对审判权和行政权的监督。e.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10、f.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制约。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二,国务院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工作和法律上的领导与监督)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四,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g.地方国家机关上级对下级的制约。h.本级政府对工作部门的监督制约。监察委对人大&监察委对法院不能监督这个机关本身,但可以监督其中的工作人员。法院和检察院互相监督。检察院和监察委互相监督。法院监督监察委。检察院监督政府。人大监督人大常委、监察委、政府、法院、检察院第二章 宪法权利与义务(一)平等权1)概念:要求国家机关或其他公权力主体遵守“相
11、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的要求;在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与“事物本质”不相关的因素;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公权主体在对作出差别对待必须承担合理性举证责任的宪法权利规范。2)特点:a.其性质具有双重性,即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秩序的规范性质。b. 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个公民的平等地位。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合理界限,是国家机关活动的基本出发点。c.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d.是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3)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a.一般平等权。反对特权就是要主张平等权。b.具体平等权。民族【4】、性别【48】、选举【34】、宗教信仰平等【36】c.
12、默示的平等权。即第33条平等原则与其他条款具体权利的结合。如结社平等权、出版、尊严、教育、工作等。 4)适用技术公式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它要求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对象之间的情况进行对照,找出其中的本质性的相同点。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首先要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对象之间的不同点进行识别;在此基础上,考察这些不同情况是否是本质性的和主要方面。以上两项是平等权的核心内容。平等原则并非要求不得差别对待,而是要求“不得恣意地差别对待”。“相同对待”具有初步的有限性,“区别对待”必须在提出充足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合理的差别对待。国家机关在设定差别对待措施时,应当具有合理的基础。a.在存在不利因素的事实状态时允许实
13、行差别对待。(残疾人)b.为了追求实质平等的正当目的。不意味着在结果上完全相同。(照顾妇女儿童)c.事项本质有必要予以差别对待。(政治权利的年龄条件)d.其他原因。e.采取优先待遇的方式、程度,要为社会理念容许,不能出现反向差别待遇,形成另一种不平等。禁止歧视。对弱势者实行优惠性措施,但不得超过必要的度。(二)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意见和见解的自由。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的权利,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主。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为表现形式,也称政治
14、自由或表达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广义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机关的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宪法)狭义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机关的代表的权利+被选举为国家机关的代表的权利。(选举法)1)解读【34】“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a.规定了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个条件:中国公民、年满十八岁、享有政治权利。b.体现我国选举坚持普遍原则。理论上,该权利要求的条件不高,普遍性程度应该很高;
15、但是实际上,由于我国是间接选举,公民能直接选举的只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而只有下一级的人大代表有资格选上一级的人大代表;此外,对于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主要指一府两院),也是各级人大的权利,一般公民也无权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所以,我国公民选举权的行使实际受到多种限制。c.体现我国选举坚持平等原则。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但是我国仍然存在票票不等值的情况: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每一个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完全相同;解放军与非军人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同。选举法上的规定的其他原则:a.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b.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投票。2)选举的基本程序选举的组织机构:主持直接选举的机构为选
16、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主持间接选举的机构为本级人大常委会。选区划分。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是选民开展选举并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划分标准: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考虑因素:地域与单位因素(划分标准)、代表因素(每选区1-3名代表来确定选区的大小)、人口因素(各选区的人口数大致相等)。选民资格确认。选民登记就是确认选民选举权资格的必经法律程序。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
17、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其仍然拥有选举/被选举权,只是行使有障碍)。【28】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应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代表候选人的产生。a.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一是,各政党人民团体的提名,通称为“组织提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另一是,选民联名推荐候选
18、人,选民10人以上,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通称“十人联名”。b.代表候选人的正式确定。c.代表候选人的介绍。d.2015年修正的选举法第34条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e.投票选举程序。第一,投票途径。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通过投票站、流动票箱、选举大会投票。其二,投票方法。无记名投票,应设有秘密写票处;如果是文盲、残疾,不能写字的,可委托他人代写;如果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委托他人据自己的意
19、思代投(该受委托人不能接受超过三个委托)其三,投票的选择。可赞成/反对/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弃权。确定当选。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即当选。若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则得票多的当选。若遇得票相等无法确定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但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若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代表名额,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确认代表资格。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a.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b.对于县级的
20、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c.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d.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e.县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f.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
21、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选举法57】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
22、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间接选举的程序提名:由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罢免:全国和地方由下一级人大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县级忧伤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23、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罢免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
24、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救济:(同直接选举)政治自由:1)言论自由定义:公民通过语言文字表达政治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种类: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以言论自由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言论自由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既可采取口头的,又可采取书面的,还可利用广播、新闻、电视和互联网等现代传播工具。公民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只要其言论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就不能因发表了某种言论而给自己带来不良的法律后果,包括不受社会道德的限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并保护的言论自由主要是通过
25、以下途径和方式来实现的:在各种合法场合发表意见,进行交谈、讲学、演讲等,这是言论自由的最基本、最普遍的方式。通过新闻传播媒体表达思想,发表意见。通过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利的行使,表达自己的观点,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对重大决策提交公民讨论,提取意见。建立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对话。2)出版自由。定义: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出版物,即书籍、报纸、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和自由。体现: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单位的设立自由,即报社、期刊社、出版社等的设立的自由。由于出版物的影响很大,为
26、了加强对出版物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的实现,各国都普遍重视对出版工作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目前主要采取的方式有两种:预防或事前审查制。即在著作出版前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a.检查制。b.特许制。c.报告制。d.保证金制。追惩制。即出版物在出版前不受主管机关干涉,可以自由出版,但在出版后,如发现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时,予以禁止和处罚的制度。3)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共同的宗旨而依法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权利和自由。根据结社的性质和活动方式不同,可以把结社分为两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结社自由的保障和限制主要有以下内容: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社会团体必须遵
27、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定义:集会自由是公民为共同目的,临时集合在一定露天场所,讨论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和平的方式聚会、行进、静坐,以表达其强烈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和平的方式聚集在一起,以显示决心和力量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都来自于公民的请愿权。
28、特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主体是公民,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政党、社会团体等依章程规定举行的活动不属于集会、游行、示威法所调整的范围。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意愿,实现自我价值的主观性权利,通过公民的群体活动而得到实现。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作为公民表达意愿、思想的表现形式,实际上反映了言论自由的价值和要求,是言论自由的具体化。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行使过程中公民可以利用公共场所、公共道路、公共设施等,因此这一自由的行使同时表现为公物利用权。我国对集会和游行示威实行的是许可制。(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
29、自由;在同一种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四)人身自由1)生命权:享有生命的权利2)人格尊严概念: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是指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应当受到国家、社会和他人最起码得尊重的权利,不受公权主体侵犯和非人待遇,不得被施加侮辱性的对待和惩罚的权利。基本内容:公民享有自主决定自己的姓名的权利(民法通则99条1款 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婚姻法22条 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知道自己血统及来源的权利(我国没有规定子女是否可以就自己生父母的身份提起
30、诉讼);享有肖像权公民有保护自己形象不受侵犯的权利 (民法通则100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名誉权公民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和他人尊重自己人格、名声的权利 (民法通则)、荣誉权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给予的褒扬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享有隐私权(我国未明确规定);一般人格尊严权(未明文规定。民法总则109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110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人格尊严也不是绝对的。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但同时有权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依照法律程序限制人格尊严权。比如对公民享有的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
31、权等给予相应限制。3)人身自由概念:【37】指狭义的身体自由或者行动自由。是指公民有权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和控制自己的身体和行动的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留、逮捕、剥夺和限制的权利。人身自由不是绝对不受限制的自由。【51】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权利。国家可以基于正当的理由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甚至剥夺。但这种限制和剥夺必须受到严格的制约。我国宪法保障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实行法律保留。【立法法8 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实行绝对法律保留。
32、】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也有规定。劳动教养、收容遣送已废除。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必须正当、合宪。法律在设定相关限制措施时,要符合宪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法、传染病防治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必须合法正当。【宪法125 审判公开 辩护权】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程序;行政强制法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程序;人民警察法盘查、检查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刑事措施的程序;刑法刑讯逼供、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刑事责任。对行使职权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宪法41条3款】【国家赔偿法3 17】4)住宅自由:【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40】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五)社会经济权利指公民按照宪法规定享有的经济利益的权利。1)财产权宪法财产权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对其合法所有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包括公民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财产以外的其他物权、债券、知识产权等。宪法规定的财产权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加以具体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8、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都有保护财产权的内容。财产权不是绝对权利,国家
34、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等理由加以限制。但这种限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且受到宪法的限制。首先,限制公民合法财产权的目的必须基于法定的事由;其次,对公民合法财产予以限制如征收征用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定;最后,因为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或者基于合法原因征收合法财产的,要依法予以赔偿或者补偿。2)劳动权定义: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依法获得劳动就业和取得报酬的权利。【宪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
35、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种类:平等就业和择业权。公民有依法自主选择职业不受非法或者不当干预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指任何单位或者组织在就业方面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不得基于民族、种族、性别、身份等与就业岗位本身没有根本关联的条件作为实行不合理差别对待的依据,而将某人或者某些人排斥在就业岗位之外。但是平等就业权允许对某些公民予以特殊的照顾。报酬和福利权。它是劳动者依法获得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和相关福利的权利。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劳动保护权。公民享有在劳动中获得安全和健康保
36、护的权利。职业培训权。公民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获得职业培训提升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3)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工作实践内劳动或工作后,为了保护身体健康,而享有休息和休养的权利。4)社会保障权退休制度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时,退出原来的工作岗位,并按规定领取退休金以休息养老的制度。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六)教育文化权利1)受教育权定义:公民依法享有的入学、升学、获得知识、公正评价及相应资格和学位应当获得国家、社会等保障的权利。【宪法46中
37、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作为自由权的受教育权是指国家应当保障每个公民能根据其能力获得教育的权利,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不得受到国家任意的侵犯。作为社会权属性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权请求国家提供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是指公民因经济能力等限制而影响其受教育权顺利实现时,国家有义务为之提供相应帮助的权利。内容: 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入学、升学等权利。有困难的受教育者有申请资助的权利。对残疾人予以特别保护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平等的受教育权。对烈士家属等受教育权予以特殊的照顾。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予以特别关照教育的权利。有获得多种形式受
38、教育的权利。受教育者在学校的受教育权。2)文化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七)监督权与请求权 1)监督权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批评、建议权。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和行为方面存在的缺点、错误、违法或不合理的情况提出批评性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主管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申诉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失职行为,享有权国家机关提出要求审查并予以处理的权利。控告和检举权。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
39、控告,揭发违法失职与犯罪行为,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失职者予以制裁。行使权利的限制与国家机关的保障。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受相关限制。国家机关有义务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实现。 2)请求权公民依照宪法规定,要求国家机关积极作为的权利。赔偿请求权。指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而受到损失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征收征用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我国宪法未规定)(八)特定人群的权利1)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宪法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2)老年人3
40、)未成年人4)残疾人5)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50】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平等保护政治权利和自由保护财产权、社会权、经济权保护人身自由权保护6)外国人 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受保护圈。 外国人的政治避难权。a.受庇护权只给与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b.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要求避难,并须是处于政治原因。c.我国政府对提出避难的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第三章 国家机构(一)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指由宪法规定的调整国家机构产生、运作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它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包
41、括:国家机构在民主基础上产生,并在民主的基础上对国家重大问题作出立法和决定,对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文化事务予以管理;国家机构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纵向上,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国家机关内部领导体制上,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制度;而行之机关、军事机关实行领导负责制。2)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要对其行使职权的行为负责和承担责任,如果国家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
42、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宪法中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其选出的人民代表。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内部,由于机关性质的不同,责任制具体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集体负责制是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平等,对问题的决定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个人负责制是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又称首长负责制。 3)法治原则基本要求:国家机关的组织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
43、行使职权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4)精简、效率原则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设置必须依法确定限额,定员定岗,指责明确,层次清楚,精兵简政;处理国家事务时能够及时、正确、妥善、低成本和具有活力。具体内容包括:国家机构设置要精简,实行大部制改革,对权能相近的国家机关进行整合;实行工作责任制;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反对官僚主义。5)为人民服务原则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做人民的公仆。具体要求:国家一切立法和决策活动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贯彻
44、“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确立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使各个国家机关能够和人民群众呼吸相通、艰苦与共,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效能。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这既是我国政权本质的要求,也是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方法。倾听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中央国家机关1)全国人大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最高立法机关、也是我国最高民意代表机关。组成和任期:【59】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代表总人数不超过三
45、千人。【60】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无限制期限。职权:【62】a.修改宪法的权力。【64】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b.立法权。制定、修改基本法律c.对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
46、计长和秘书长;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的副主席和委员)、罢免(对上述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的权力。d.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战争与和平。e.最高监督权。法律监督(监督宪法实施,核心即违宪审查、撤销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以及批准的违宪违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监督(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主席、监察委员会主席对人大负责,国家主席不
47、向人大负责。)f.其他职权(兜底条款)。与前面明确列举的事项重要程度相当的,可由全国人大行使。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在每年第一季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会议的组织形式包括预备会议:常委委员会主持,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机构。正式会议:兼用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听取报告、表决和选举国家机构的领导成员,一般用全体会议的形式。分组会议就是按各代表团或代表小组举行会,对报告和议案进行审议和讨论。2)全国人大常委会性质和地位: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组成、任期和机构设置: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没有名额的具体规定,每届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