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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担保合同有效期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六篇(汇总)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担保合同有效期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篇一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全部的债权,将由甲方供应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
2、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_牌_型汽车_辆,车辆牌号为:_,发动机号为:_,车架号为:_。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_全部。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帮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供应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供应人合法全部,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
3、遇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供应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及抵押物供应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当保管的责任全部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缘由如何,甲方及抵押物供应人应刚好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遇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供应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_省_市_路_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供应人或其他第三人运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供
4、应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全部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供应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明显
5、削减或显有削减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之。 十一、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 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
6、应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三、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供应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四、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供应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供应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五、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业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
7、异议。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独立约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副本共_份。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连带保证人(签字):_ _年_月_日 担保合同有效期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篇二 担保合同的无效,是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假如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
8、同的无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特殊须要留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但对独立担保,如常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行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
9、同无效。”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的立法精神看,担保合同可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内担保合同作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涉外担保合同则有效。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缘由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担保合同。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
10、、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五是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所供应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2)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
11、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其次项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供应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主合同债务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供应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担保法说明第四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债务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供应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担当民
12、事责任。 (4)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担保合同。如: 担保法说明第五条所规定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行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说明第六条的规定可谓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就对外担保问题作出的司法说明。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担保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就担保法说明第六条详细规定来说:该条其次项规定的“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供应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局批准或者登记的”情形,实质上是境外的债务人转嫁风险的一种方式,损害了国家经济利益。第三项规定的“境内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
13、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供应担保的”情形,实质上是将导致外债风险转移给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而加大中方的筹资成本和风险,因干脆或者间接地形成中方债务而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外商事实上既不出资也不担当风险却取得利益,这既违反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也与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相悻。 第四项所规定的“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供应外汇担保的”情形,在没有外国机构和外资企业的等值外汇资产作抵押的证明的前提下,事实上违反了我国外汇管制规定,损害国家金融和外汇管理秩序。第五项规定的“对外担保合同或者主合同进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的情形,应视为新的
14、对外担保,必需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管理局批准,否则合同条款的变更将会加重担保人的责任而增加担保风险,担保人可以免责。担保法说明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评判行政规章中的禁止性和强行性规定的重要标准的做法,对于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实施后应如何对待行政规章中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问题,无疑颇具启示性的指导意义。 (5)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担保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担保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担保合同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力,由行为人担当责任。 综上,可以知道,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两大类,即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两类。具体的内容以及在上文
15、中和大家共享过了,希望对您了解担保合同的学问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有效期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篇三 担保合同无效的缘由有多种,其中因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状况许多,但是因担保合同自身缘由无效的也不少。所谓担保合同自身缘由无效的,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因欠缺有效要件,如担保合同中缺少必要的条款,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法律禁止作担保人的主体违反规定作担保人、或者以法律禁止用于担保的财产供应担保等。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可分为两种状况: 1、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
16、 这种状况一般很少见,因为债权人对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当知道,知道而违反即有过错。但在债务人、但保人规避法律对债权人隐瞒法律所禁止的状况,债权人在不知真实状况的情形下订立的无效担保合同,债权人没有过错,过错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因而应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担当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认为,这种状况与共同侵权相像,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供应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街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就属于债权人无过错,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应
17、当说明,假如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供应担保,而接受了该担保,债权人就有过错,因而也要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认定担保人与债务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2、担保合同的无效,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 这种状况比较多见,债权人过错的多少是确定担保人担当责任大小的关键。在债权人无过错的状况下,适用上述规定。在债权人全部过错的状况下,担保人不担当任何责任,例如,债权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供应的担保,保证人不担当任何责任。在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时,要看双方过错大小,依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由债权人和担保人
18、分担。对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说明为,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所谓“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推断“不能清偿”应以债务人便利执行的财产是受到执行为标准,便利执行的财产已经受到执行的,剩余债务部分即为不能清偿部分。须要说明的是,担保人担当的责任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担保人详细担当多少,以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大小进行比较来确定。 担保合同有效期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篇四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从字面上来看,没有多大区分,但实际债务人是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分。合同保全的产生依附的是法律规定,而合同担保多数则
19、是双方当时人的约定。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削减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详细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主动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状况下,实施削减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给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供应的以确
20、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驾驭限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肯定以此为前提。 合同保全在肯定意义上爱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怎中爱护措施从法律的角度爱护了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实力,许多状况下,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与爱护力,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合同保全的详细状况
21、。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削减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详细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主动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状况下,实施削减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给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有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项权利,就可以用来保全债务人的总财产,增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实力,以达
22、到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目的。中国<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虽然规定的内容比较简略,但填补了中国民事立法的空白,意义重大。 担保合同有效期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篇五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鉴于甲方与乙方与年月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款合同本金为人民币圆整),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同意以自己的房产为甲方供应担保。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财产: 抵押人在此同意将其位于的房屋抵押予抵押权人,用以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为人民币的贷款及其他欠款。(房产面积:,产权证号:,土地运用证号:)
23、 二、担保期限: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样,即从抵押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三、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抵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履行; (2)乙方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3)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甲方恳求乙方复原原状或供应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实行查封等强制措施而乙方未依据甲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4)其他状况。 四、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1、当出现第三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可经下列方式实现抵押
24、权: 1)甲方和乙方达成协议干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2)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2、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特地的评估机构参照抵押权设立时的约定价格,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五、抵押权的歼灭 1、抵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抵押权歼灭: 1)抵押权因所担保的主债权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缘由全部歼灭时,抵押权随之歼灭; 2)抵押物因不行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等状况且无代位物存在的,抵押权歼灭; 3)抵押权实现; 4)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没有行使抵押权。 2、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在抵押权歼灭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 六、抵押的范围: 1.主债务,包括但不限
25、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2.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 七、担保方式 1.乙方以其位于的房产作为担保,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应协作甲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乙方同意在不能按时还款,根据第四条抵押实现的方式向甲方履行上述担保义务。 八、特殊约定事项 1.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刚好书面通知甲方: (1)单位居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或经营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股东改变等状况)发生改变; (2)乙方出现严峻困难
26、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向第三方供应超出其自身担保实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实力的方式处置资产或担当债务; (4)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实力的状况。 九、通知与送达 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依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以及诉讼文书,均应以亲自送达、快递、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达至对方在本合同附件一中载明的地址和传真号码。 2.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变更地址或传真号码,该方应刚好通知本合同另一方。如抵押权人发往抵押人地址的通知或法院发往该地址的诉讼文书被退回(该地址并非地产的地址),则抵押权人或法院可以将有关通知或诉讼文书向地产的地址送达。 3.抵
27、押权人以亲自送达或快递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递交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投邮后七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时视为送达。抵押人发给抵押权人的通知于抵押权人实际收到时视为送达。 十、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除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外,还应根据借款金额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28、: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日期: 担保合同有效期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篇六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同等、自愿、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需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
29、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实力人或限制行为实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全部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反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担当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