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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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详解 :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1.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但是并非不服详细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均能为法院受理,法院是否受理,取决于起 诉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详细而言,原告资格的要件为: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任 何一种诉讼的发生必需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才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解 决。起诉人与详细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起诉人合法权益所受到的影响、损害必需是由详细行政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2.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实施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 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不同的状况下,被告的确认有所不同。(1)经批准的详细行政行为的被告确定。实践中有时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 一详细行政行为之前须要经过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这就产生了假如有人起诉经批准的详细行政行为, 由谁作被告的问题。就详细制度而言,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状况:一种是上级机关的批 准只具有程序的意义,即告知上级机关,让其了解,下级机关具有确定权;另一

3、种是上级具有实质确定 权,下级机关只不过做一些材料收集、提出初步看法的工作。对此,司法说明实行了一种简便的方法:当 事人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详细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 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也就是说谁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经批准的详细行政行为就视为 是谁的行为,谁就是被告。因为谁有确定权,谁就署名,而谁署名,该行为也就可以视为是谁的行为。可 以简洁地概括为谁署名,谁被告。(2)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必需在六 十日(或法律规定的更短的时间)的法定期内审査被申请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复议

4、决 定。假如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复议确定,就存在着当事人以谁为被告起诉的问题。以谁为被 告应当首先取决于当事人:假如对原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假如 对行政复议机关法定期间内不作为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3)行政机关新组建机构的被告确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多地方政府为适应行政管理的需 要,组建了诸如跨部门联合管理机构等新的行政机构并给予其相应的行政权力,这就产生了假如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这些机构的详细行政行为,谁有资格作被告的问题。依据谁主体,谁被告的规 则,假如这些组建的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就应以该新组建的机构作被告;假如没有,则被

5、告是组建该 机构的行政机关。(4)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告确定。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均属行政机构,它们是否能作被告,主 要看其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假如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可以作被告;假如没有,被告则是内设机构 或者派出机构所属的行政机关。通常状况下,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为行为应 由内设机构所属的机关或设立派出机构的机关为被告。但假如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内设机构或派出机 构有授权,则该机构作被告。(5)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的情形下的被告确定实践中,常有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 署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情形。一般而言,假如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被告只能是行政

6、机关;假如非行政机关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那么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可以作共同被告。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与到诉讼中 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两大类:第一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上 处于相对人或相关人的地位,他们中的大多数具有原告资格,只是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原告而已。第 二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处于行政主体地位,详细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类: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是 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被诉时,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

7、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两个作出相互冲突详细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国家赔偿制度的含义及分类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担当赔偿 责任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其次条规定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 本法规定的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 偿的权利。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1.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侵扰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担当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 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1)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8、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扰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 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实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 者死亡的;违法运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扰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 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惩罚的;违法对财产实行查 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

9、行为。(2)国家不担当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赔偿恳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恳求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 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扰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

10、机关。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 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托付的行政权力时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托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接着行使其职 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接着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 议确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1.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1)赔

11、偿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管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 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实行拘留措施的,或 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实行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确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实行逮捕措施后,确定撤 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 损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运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

12、亡的。行使侦査、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管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 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实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2)国家不担当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因公民自己有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 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二条其次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侦查、检察、审 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管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

13、民自伤、自残 等有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赔偿义务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形。行使侦査、检察、 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管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实行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赐予国家赔 偿的,作出拘留确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实行逮捕措施后确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 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确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 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

14、 偿义务机关。: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复原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复原原状。(1)侵扰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侵扰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根据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 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削减的收人。削减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 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丢失劳动实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 费、残疾生活协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接着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依据丢失劳动实力的程度,根据国家规

15、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 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丢失劳动实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实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 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 的无劳动实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根据下列规定处理:惩罚款、罚金、追缴、没 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査封、扣押、冻 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的规定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复原原状的复原原 状,不能复原原状的,根据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

16、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 付相应的赔偿金;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常常性费用开支;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干脆损失赐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 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 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一篇:公共基础管理学问模拟试题带答案下一篇:如何起好申论文章标题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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