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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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四篇) 在人们越来越信任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爱护民事法律关系。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爱。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篇一 甲 方:_ 乙 方:_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状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托付代理人:_ 注册地址 :_ 经营地址 :_ 其次条

2、 乙方:_ 性别 :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_ 证件号码 :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_年_月_日 家庭住址:_ 邮政编码:_ 在京居住地址:_ 邮政编码:_ 户口所在地:_省(市) _区(县) 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年_月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依据甲方工作须要,担当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依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

3、支配乙方执行_小时工作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甲方支配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别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确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 五、劳动酬劳 第九条 甲方每月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_元或按 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元或按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与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

4、续,并担当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供应以下福利待遇_ 七、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依据生产岗位的须要,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平安、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爱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平安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平安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削减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

5、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其次十条 乙方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其次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其次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

6、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干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次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 其次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公 章) 乙方_(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托付代理人 _(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_年_月_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同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盖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运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

7、工运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须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样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须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其次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文字简练、精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篇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8、 一、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甲方必需按国家有关劳动平安与卫生的规定和标准,实行劳动爱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平安生产和职工健康。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平安的行业或工种的职工必需实行特别爱护措施,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甲方应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甲方应在保证乙方平安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三、乙方从事工种(岗位):管理;市场营销;询问服务;其他(请注明)。 四、工资待遇:工资必需以货币(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每月的5日发放上月工资。 五、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时制度的规定,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乙

9、方应当以主动的看法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六、在下列状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 2、职工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 3、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且制度中明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 4、企业歇业、宣告破产或者面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篇三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

10、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11、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样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

12、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根据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样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酬劳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13、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

14、正确相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许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想方设法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躲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准确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接着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

15、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缘由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样看法,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许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

16、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酬劳、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根据自愿、同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实行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需留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困难、工作又须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

17、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削减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没有实行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

18、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状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驾驭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 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需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假如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

19、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需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详细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 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假如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的确须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

20、状况下,假如劳动者情愿,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确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头中期起先,在二十世纪九十年头成为

21、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变更企业形态,变更企业股权结构,变更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许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的确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足够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缘由造成的。他们担忧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

22、出过许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假如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依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其次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打算订立其次次固定期

23、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看法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推断标准,简单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实行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依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需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4、,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看法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相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样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样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确定权仍驾驭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需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许多用人单位

25、为了躲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常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酬劳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酬劳应当根据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依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

26、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须要留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旧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状况,本法第八十一条其次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篇四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许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

27、”想方设法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躲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作为那些对单位贡献了“黄金年龄”的符合条件的老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赐予合理的保障。但是,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不能不合理增加其负担,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些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

28、,当事人经协商一样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样,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怜悯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

29、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面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

30、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供应劳动条件的。” 笔者认为,以上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只要符合劳动法第25条、26条、27条、31条和32条或者法律规定的不行抗力情形,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有一点必需留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担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这一限制,早在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看法已经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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