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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义务教化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1.坚持义务教化阶段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化段招生由市教化局统一出台政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支配,各学校负责详细实施。 2.依据义务教化法规定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要求和“住、户一样”优先原则,新生入学按施教区相对就近免试入学。担心排非正常跨学区招生。 3.坚持义务教化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根据义务教化法和国务院文件(国发20235号)“两个为主”的规定,各地教办要切实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儿童、少年同等接受义务教化的权利,要通过公办学校吸纳、向民办学校购买公助学位等措施逐步提高公办(公助)学校吸纳符合
3、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比例。暂居住在城区的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小学入学统一支配到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暂居住在城区的符合初中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统一支配到碧海学校。 1入学年龄。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满6周岁(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诞生)。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缘由须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当地教办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并报市教化局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2慈溪市常住户口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户口簿、房产证仅限住宅房、商住用房,且须完全产权,向户籍所在施教学校报名,学校根据“住、户
4、一样”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依次录用(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和其父母的房产证取得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样,均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的; (2)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自诞生之日起申报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内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以房产证为依据认定)均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的; (3)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一样,都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内,而无相应房产的; 有房产无对应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视作学区生。若完成上述3类状况招生后,尚有较多空余学额,对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内有房产,而无户籍
5、的,可根据房产证获得时间先后依次实施招生(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3明年起实施招生预警统筹机制。定时公布学位、施教区内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数。当(1)、(2)、(3)类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安排时,对第(3)类状况适龄儿童、少年根据户籍迁入时间先后依次实施招生; 当(1)、(2)类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安排时,对第(2)类状况适龄儿童、少年根据户籍迁入时间先后依次实施招生; 当(1)类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安排时,对第(1)类状况适龄儿童、少年根据户籍迁入时间先后依次实施招生。超出安排部分适龄儿童、少年由属地教办统筹支配到辖区内其他学校就读。 4适龄儿童、少年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教办报名,由当地教办统一支配入学(入学新生报名时,应供应宁波市幼儿/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 (1)集体户口家庭适龄儿童、少年; (2)港、澳、台籍来慈工作人员的随带子女;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在慈溪的港、澳、台籍适龄儿童、少年; (3)在慈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人士子女、来(回)慈创业和专业人员居住证持有者子女、烈军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适龄儿童、少年; (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的确无人照看,需寄养在慈溪常住户籍亲属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 (5)
7、虽有慈溪市户籍,但父母双方均为丢失监护实力的残疾人,跟托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要求在监护人户籍所在施教区学校就读的; (6)父母双方离婚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的关于子女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因特别缘由,子女随另一方而借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要求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 (7)持有慈溪市高层次人才实惠证的人才子女、其他高层次人才子女、到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以及以上学历层次人才、产业平台落户企业引进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人才、市镇(街道)两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好用型人才子女入学按市政府相关人才政策予以支配。 (8)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以新制定的流淌人
8、口子女招生政策为准; (9)有其他特别状况,应当由教化局统一支配入学的。 5不符合以上2、4条各款条件,具有浙江省户籍的城区公办小学毕业生,可以直升教化局指定的公办初中。如不愿到指定的公办初中就读,可回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读。 6适龄特别儿童入学。各镇 (街道)要关切重视残疾儿童的入学,各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一般教化实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供应帮助,或帮助他们联系到省、市特别教化学校就读。依据浙江省义务教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盲人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统筹支配;聋人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支配;培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支配。轻度的智障儿童可选择到当
9、地教办支配的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的智障儿童可到特别教化学校报名,经市特别教化指导中心的专家鉴定团鉴定后,确定最终入学方式(特别学校就读或原籍随班就读)。对重度、极重度智力残疾或多重残疾,不能正常到校就读的残疾学生由当地教办支配的学校注册入学,由学校派老师定期上门施教,其他残疾类型的儿童,原则上在原籍随班就读,确保每一个适龄特别儿童接受义务教化。 7支持学校特色发展。上林初中教化集团和锦纶初中可接着分别招录计算机程序设计特长生和体育特长生。西门初中首次招录科技创新类特长生。招生人数根据上级教化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予以限制。学校必需严格设置条件,制定招录方法,报市教化局审批后实施。 1全面推行“
10、阳光招生”,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浙江省教化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化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23196 号 )文件精神,各地要成立义务教化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允与公正。坚持公开、便民原则,进一步完善义务段学校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各地教办要切实做好所辖学校招生的组织、统筹、协调工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入学供应便利。各学校在招生前应通过学校网络和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政策、招生安排、招生范围、报名方法及需携带材料等。 2科学制定招生安排,合
11、理限制好班额。各地教办应在对辖区适龄儿童、少年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各校招生范围(学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施教学校,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各教办应依据本区域实际,重点统筹做好中心小学的招生工作,合理确定中心小学班额。各学校新入学年级班额不得突破上级教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各教办要依据本指导看法制定辖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做好区域内义务段学校的招生工作。城区义务段公办学校招生实施细则由市教化局会同浒山、白沙路、古塘等街道办事处共同制定,并共同做好城区公办义务段学校的招生工作。 各教办可视辖区内小学招生生源分布状况按相对就近、合理、公允的原则进行统筹
12、,当相近两个小学生源不均,班额相差过大时(或其中一所学校班额超过标准班额),可从实际动身在施教区内设置两校公共缓冲区域,在标准班额内对该区域内学生按家长意愿进行适当调剂,假如报名人数过多,可按户口迁入时间先后依次统筹调剂。 3主动稳妥地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化阶段入学政策。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各教办要深化开展调查测算与探讨,在动态测算入读学生数和教化承载力的基础上,根据联合审定方法,严格执行义务教化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政策。 4加强招生学籍管理。严格根据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要求,规范义务段新生的学籍管理,做到学籍注册学校与学生就读学校一样。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刚好建立电子学籍
13、,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随班就读学生外),担当送教上门的学校应为送教上门的学生建立学籍。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私自接受无学籍学生就读的学校,依据浙江省义务教化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规定,将干脆追究校长责任。 学籍在本校的学生未按时报到注册,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家长了解状况,按有关状况妥当处理。各地要主动做好符合相关条件的非本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初中就读的材料和电子学籍的迁移工作。小学毕业生若选择了民办初中且符合教化局有关规定的,原公办初中应予以支持并按要求办理好学籍交接
14、工作。自愿放弃施教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民办学校和慈溪市外学校中途又想转回施教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施教区学生,由当地教办统一支配就读。民办学校接纳学生后,中途不得借故劝退学生。 5严格执行均衡编班。严格根据浙江省义务教化条例和各级教化行政部门的“减负”看法要求,规范办学行为,坚持均衡编班,严禁举办各种类型的快慢班、尖子班、试验班等特别班级。 6担当部分义务教化职能的民办学校应满意规定的施教区内学生的入学要求。 7规范义务教化中小学收费行为。义务教化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入学相挂钩的捐资及设施设备捐赠。根据浙教监2023196号文件要求,建立捐赠资金审核签证制度,规范捐赠资金运用,完善教化基金会章程。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化改革与发展的若干看法(慈政发202345号)规定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收费。 8严格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市教化局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动身,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的纪律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订正招生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对擅自突破招生安排、违规招生、违反有关教化收费规定的,要肃穆处理,并追究校长和有关人员责任。 s(content_rel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