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年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答辩状(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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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年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答辩状(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确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识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答辩状篇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村民小组长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组长 因被答辩人xx村(以下简称:)颁发给答辩人土相村林权证的行政撤销权一案,现答辩人依本案事实,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争议的“”、“”、“”三块林地历史以来始终是答辩人土相村全部、运用、收益,被答辩人调低村主见该三块林地自古以来是其村经营管理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 (1)“”、“”、“”三块林地

2、历史以来始终是答辩人土相村全部、运用、收益,并得到的xx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确权。1982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给答辩人土相村颁发xx市山权林权证(见证据1),是xx市人民政府落实“园(现称)”、“后坡园(现称)”、“落坎坑(现称)”等林地林木的权属,是对答辩人土相村拥有该三块土地林地林权的确权。x4年xx市试验区依据x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故于04年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

3、”、“”、“”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x4)第01234号林权证(见证据2),是对答辩人土相村这三块林地的再次确权。且该三块林地坐落位置都与答辩人土相村唇齿相依、紧密相连(见证据6),土相村始终占有、运用、收益,从未荒废。并有xx村、xx村、xx村、xx村、及x新村村民何明超、xx村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局等证人的证言(见证据7至证据14)均证明该三块林地属答辩人土相村全部、运用、收益。 (2)从被答辩人向法院供应的证据来看,被答辩人没有一张证据证明“”、“”、“”三块林地是其占有、运用、收益的事实状况,更谈不上自古以来始终是被答辩人经营管理,被答辩人经营什么、管理什么没有相应的事实依

4、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被答辩人无法出示人民政府曾经确认过这三块地是其运用的权源证据及相关证据。例如:(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2)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3)六十年头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运用时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4)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确定等相关证据。 被答辩人出示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不能证明“”、“”、“”三块林地历史以来是被答辩人运用,因为这些村民小组和相关证人所作出的证明材料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另外,这xx村民小组与被答

5、辩人是同一祖宗,xx村民小组和被答辩人是同一姓氏,xx村民小组及相关的证人与答辩人土相村有冲突冲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2款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证人所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以作出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因此,这些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二、被答辩人调低村主见“几十年来,“”、“”、“”三块林地的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土相村之间始终存在争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从解放后至x7年4月之前未曾有任何村庄对答辩人土相村全部的“”、“”、“”三块林地提出

6、争议。 (1)解放后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至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答辩人土相村始终占有运用这三块地没有任何村庄对此提出过争议。 (2)从改革开放之后倒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申请湛江市人民政府核准颁发山权林权证,也没有任何村庄提出争议。 (3)从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领取山权林权证至x4答辩人土相村申请政府换发林权证也没有任何存在提出过任何争议。就是在去年即x7年5月被答辩人才莫名奇异地对答辩人历史占有运用的“”、“”、“”三块林地提出争议。被答辩人供应的证据中称,其曾在90年12月向xx镇政府提出异议,但经xx镇党政办公室查证,没有记载及备案。可见,从解放后答辩人土相村

7、占有运用“”、“”、“”三块林地至x7年4月份前未曾有任何的村庄提出争议。 2、假如说几十年来,“(旧称园)”、“(旧称x园)”、“(旧称落坎坑)”三块林地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争议,那么湛江市人民政府在1982年肯定不会给答辩人颁发山权林权证,政府在x4年也不会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三、x4年给答辩人土相村的“”、“”、“”三块林地换发林权证,事实清晰,程序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1、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权进行核准登记和换发证。 (1)属县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行驶县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依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第五点规定“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

8、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可见,被答辩人在上诉中称没有发证的权利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2给答辩人土相村“”、“”、“”等林地林权换发林权证的详细行政程序是合法的。 (1)湛江市于04年6月9日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x4)第01234号林权证。是依据依据x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的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给答辩人换发的东林证字(x4)第01234号林权证正是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的的山

9、权林权证的基础上换发的。 (2)湛江市是依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及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方法的规定,并按下列严格的详细程序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a、先由答辩人土相村向换发证工作组提出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草表)并提交答辩人原有的湛江市山权林权证等林地林权证的权源证据等材料,然后由换发证工作组审定。b、进行公榜。由试验区换发证工作组将林权登记申请表集中在村委会办公室张榜公布。c、实行现场审核(现场踏查)。由换发证工作组会同村委会干部及相邻权利人到现场核实面积,勾绘四至界线,由参与人员在林权核查登记表上签字认可。d、公示。由换发证工作组成(镇政府国土所)和(镇城建办)负责将公

10、示内容张贴在相邻村庄的办公场所或村庄的中心位置,时间为30天。e、公示后由有关部门造册登记并审核验收及建档,在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及林业局审核批准,并由向答辩人土相村换发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上述可见,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四、被答辩人在上诉中称:“证明材料、与证明材料、xx镇政府办公室证明均于x8年出据的证明书,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其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的。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该条规定的是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收集证据的对象是“原告和证人”。这意

11、味着可以出现两种例外状况:一是特定情形下,经过法院的同意,被告可以收集;另一种情形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可以要求除“原告和证人”之外的人,如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个人补充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是答辩人换发林权证工作组成员,因此,其个人补充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答辩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 (2)依据行政诉讼法说明第28条其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对理由或者证据的。”而被答辩人在岛试验区给答辩人实施换发证的详细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关于xx村地争议的上述书的证据。因此,岛试验区

12、有理由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即xx镇政府办公室证明。且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关于调低村地争议的上述书证据中没有镇政府的收件回执,足以证明被答辩人根本没有向xx镇政府提交任何关于本案土地争议的材料。 五、被答辩人主见的撤销东林证字(x4)第01234号林权证已过法定时效,其恳求依法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下称行政诉讼法说明)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13、依据该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为两年。x4年东海岛试验区依据x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及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方法的规定,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对答辩人土相村“(旧称园)”、“(旧称x园)”、“(旧称)”等林地换发林权证。在作出换发证的详细行政行为中,东海岛试验区依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方法的规定,于x4年3月10日,由东海岛试验区换发证工作组成员x将填写有“”、“”、“”林地全部权权利人为土相村的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粘贴于相邻各村,公告期为30天。因此,应视为被答辩人应当至x4年4月10日止知道到岛试

14、验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内容。然而,被答辩人对岛试验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应以x6年4月10号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被答辩人x7年12月27日才向麻章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值理由。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说明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值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恳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恳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被上诉人):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 居处地:长沙市*区*街道*小区1x栋。电话: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15、托付代理人: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1x年x月诞生,住长沙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长沙市*区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方法(x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当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帮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细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

16、用的管理、运用、安排、公开等状况;(四)帮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依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帮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 “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

17、”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当赐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方法(即长沙市人民政府1x3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x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x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

18、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1xx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xx2年4月1日至1xx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xx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1xx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状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依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

19、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打算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支配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终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很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许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打算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打算行为。假如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持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奢侈许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

20、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确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x2年6月x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确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假如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改变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削减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假如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

21、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x号)第一条其次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详细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详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马上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详细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需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需予以敬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详细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

22、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详细行政行为权利义务支配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详细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爱护的权益。假如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详细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详细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

23、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意“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长沙市*区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恳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恳求。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胡律师 x3年12月1x日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答辩状篇三 答辩人(行政诉讼第三人):田,男,x年12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夫,住东方镇号。手机:。 因陈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知称“原告儿子陈主要从事厨师工作,同时还要兼做划船、送餐、割草

24、、钓鱼、喂猪、喂鸡等杂务。原告也在场一起商定。” 对此,答辩人认为,原告在无限地捏造事实。原告儿子陈溺水死亡一案,原告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供应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审结,即()丽缙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在当时起诉时,原告也只是说儿子为厨师,根本没有说到儿子陈还做其他工作(诸如划船、送餐等)。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其申请表的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栏上也只是填写厨师,并无其他工作内容。然而,原告这次起诉时却从厨师扩大到“兼做划船、送餐、割草、钓鱼、喂猪、喂鸡等杂务”。很明显,原告是为了自身须要而无限扩大和捏造事实。假如原告在协商工作岗位时就在场的话,那么,原先的起诉和工伤认定申请何必只写厨师而

25、没有写明该杂务工作?足见原告之谎言所在。 二、原告知称“在x年4月24日下午2时许,陈在忙完厨师事务后,曾回到所住的房间,陈女挚友江林问过陈,要不要去洗澡,陈明确答复不去洗澡,今日工作很忙。后陈又去干活,在干活过程中掉入水库,不幸溺水身亡。” 对此,答辩人认为,首先,原告知称的该情节同样也是原告无中生有。从江林芝的公安笔录上可以看出,笔录内容根本没有涉及到该情节,原告当时也根本没有与陈在一起,那么,原告是怎么知道这一状况的?回答是确定的,那就是原告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其次,在原告已起诉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其民事起诉状也说到了陈洗澡的事实;在民事案件开庭时原告曾说“当厨师为了卫生须要,洗澡也是陈收

26、尾性工作。”然而,这次行政诉状中,原告却又一改过去的说法,说什么“陈明确答复不去洗澡”。意指不是洗澡溺水,而是工作溺水。足见原告专心良苦,为了嫁祸于答辩人而将事实一次次地更改,一次次地演化,一次次地捏造。其三,原告知称,陈在干活过程中掉入水库,不幸溺水身亡。试问?陈干的是什么活?莫非干活要脱掉衣服?答辩人认为,陈根本不是干活去的,而是擅自下水洗澡游泳溺水的。 三、答辩人认为,陈在山坑水库洗澡溺水死亡并非属于工伤。 1、从原告以前的民事起诉状来看。 第一,陈溺水死亡地点并非其工作场所。陈系缙云县休闲垂钓大世界的厨师,并不是划船工(这可以从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得到印证x年2月份起先雇佣原告儿子陈为厨师

27、)。厨师的工作是烧饭,其工作场所是在厨房和餐厅,并非水库。 其次,陈溺水死亡的时间并非工作时间,而是工作之后(详见原告的民事起诉状x年4月24日中餐工作后)。 陈洗澡时间是在下午2点零55至4点,该时间并非厨师工作时间,而是休息时间,这就充分印证了原告民事起诉状所说的中餐工作后洗澡的事实。且陈洗澡时其衣服是脱在对岸小房子走廊边上的。陈平常也会到山坑水库洗澡(这些事实详见陈女挚友在陈出事后东方镇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 第三,陈下水洗澡游泳是其个人行为,并非由答辩人指派,不是工作范围。对此,原告在以前的起诉时也并不否认。其起诉称“到水库对岸洗澡时溺水身亡。”反映出并不是答辩人指派。垂钓者施华和姚

28、新也证明,陈是自己在游泳(详见证明)。同时必需指出的是,陈下水游泳是视水库禁止游泳的禁令于不顾擅自下水的。答辩人在水库旁边立有诸如“水库水深禁止游泳”的多块告示牌,已尽到了平安留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况且,餐厅楼上设有洗澡间,其他人都是在洗澡间洗澡的,陈以前也是在洗澡间洗澡的,答辩人已供应了特地的洗澡场所,陈不应到水库洗澡、游泳。 2、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来看。()丽缙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如下法律事实:“x年4月24日下午二时至四时之间,陈划小船到山坑水库对岸,将衣服脱在对岸的小屋边,进入山坑水库洗澡游泳,后溺水死亡。”“陈到水库游泳的行为,并非是由雇主指派的工作,陈应对自己的行为

29、负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条的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见,陈是非因工作缘由溺水死亡的。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该事实作为认定非工伤的依据,证据非常充分。 综上所述,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案所及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确定书”。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田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答辩状篇四 答辩人:荆某,男,x年8月28生,系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职工; 答辩人因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30、包头分公司诉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提出答辩看法如下: 一、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致伤。 自x年1月起,答辩人就始终在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工作,x年1月29日,答辩人上白班。15时35分左右,在巡察过程中,发觉墙上有一破洞,因前几天有商户丢失物品,因此答辩人进入破洞查看,当时其班长冯某通过对讲机例行检查询问,答辩人边走边说话,不慎坠入负三层东南角的电梯竖井内,造成多处骨折。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致伤,因此属于工伤。 二、答辩人受到损害,被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依据及程序符合

31、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 大量证据证明,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缘由受到致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认定工伤后,将工伤认定书进行了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行政复议被依法维持的状况下,又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详细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判决维持。 三、行政诉状所述工伤事故是答辩人自伤自残行为所致与事实不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

32、自杀的。”本案中,原告认为答辩人坠入电梯竖井内系由于答辩人个人问题引发的“自残”行为,并列举了一些的无端揣测,证明答辩人是由于为躲避外债甚至索要赔偿而“跳楼”。然而,这些揣测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这些无端揣测应当有事实依据加以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其次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该案中,答辩人已就其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主见提出了初步的证据加以证明,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而原告明显没有完成其应担当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详细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恳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求人民法院

33、依法作出维持判决。 答辩人: x年3月30日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答辩状篇五 xx市橡塑厂诉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xx市社保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答辩人作为第三人,现针对原告xx市橡塑厂的起诉,做出如下几点答辩看法,供法庭参考。 一、 xx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伤认定事实和程序均符合法律依据 在事实方面,xx市社保局依据工伤认定申请书,xx市橡塑厂两员工的证人证言,xx市橡塑厂实际经营者电话录音等证据,xx市社保局作出的认定答辩人为工伤的行政确认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在程序方面,xx市社保局在受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和告知书,要求原告在法定的期间内予以

34、举证说明,但是原告没有举证,原告应当担当怠于举证的法律后果。xx市社保局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送达,答辩人认为xx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伤认定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二、 xx市社保局有权对劳动关系干脆确认,无需再次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本案中,原告认为xx市社保局在答辩人未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状况就受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属于违法,对此答辩人认为,xx市社保局在答辩人未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状况下受理工伤认定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表现。 xx市社保局具有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确认的责任和权力。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给予了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关

35、系的职权以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劳动关系确认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行他字第12号司法说明明确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损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x年6月1日起生效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第15条也特殊说明白在原告怠于举证的状况下,xx市社保局有权依据所核实的事实干脆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 一个一般职工发生工伤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状况下,想要获得工伤赔偿要经验如下阶段: 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确认仲裁 劳动关系一审 劳动关系二审复原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审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二审劳动实力鉴定重新鉴定工伤待遇劳动仲裁工伤保险待遇一审工伤待遇

36、二审申请执行 本案就是如此,答辩人进入原告单位以来,原告未给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没有与答辩人签订过劳动合同,给答辩人支付的工资均是现金发放。原告所做的一切就只有一个目的:躲避用工责任,否认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干脆目的是否认事实,但实际目的在于有意拖延时间,耗费司法资源。正是因为原告知晓工伤案件程序无比繁琐,冗长的现状,原告的实际经营者朱泰华才敢随意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随意侵扰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xx市社保局依法履行职权,依职权确认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认定答辩人所受损害为工伤。答辩人认为xx市社保局的行政行为完全合法、合理,减轻了答辩人的维权负担,真正做到了依法

37、行政、为民行政,对此应当予以激励和表扬! 答辩人深知维权不易,但是面对原告的多次恐吓和高傲,答辩人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是迟来的正义,答辩人也要争取,因为答辩人知道,正义或许不再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此致 xx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答辩状篇六 答辩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依明 职务:厅长 地址:x市北京南路445号 托付代理人:陈 工作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规处 职务:工作人员 电话: 原告施正吉因不服本机关对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基本状况 x年1

38、2月10日,原告之子施在乌苏火车站信号值班工区值班时,被其同事张杀害。 x年3月10日,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施为工伤(亡)的x0311号行政确定。 x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服役。 二、本机关对原告作出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详细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晰,适用依据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的行政复议申请,确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原告于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为5年后申请

39、行政复议明显超过法定时效,故本机关对其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确定认定事实清晰,运用依据正确,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x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x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x年十一月二十日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答辩状篇七 答辩人:xx省xx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 答辩人于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 年 5 月 15 日(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1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2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

40、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样是因执法人员根据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原因,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3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惩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年 9 月 30 日实行听证,已经充分赐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4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行政惩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

41、,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5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6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xx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

42、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状况下始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根据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赐予上诉人行政惩罚是合法的,也是爱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的须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恳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县卫生局 年 月 日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答辩状篇八 答辩人:xx市建设局 居处地:xx市路23x号 法定代表人:游 职务:局长 为陶、包不服xx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金行初字第xx1x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现作以下答辩: 1、

43、省发改委对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依据有关规定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为了变更安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于x4年x月16日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确定。依据该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从原来单一的政府审批制变更为政府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形式。并且对属于政府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论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进一步简化。属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据项目内容的不同只是对可行性探讨报告或是在此基础上须要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也是建设项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

44、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64号)中对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需符合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开工建设项目必需符合:“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探讨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该规定也是对建设项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审批手续的详细认定。因此地初步设计的批复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上诉人引自国家计委 1xx3116号文件以及教科书的内容对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质疑,并推定省发改委对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不是法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引证不当。 2、 苏

45、地拨复 第16号文件系国有土地运用权批准文件的详细形式。其理由是: (1)苏地拨复 第16号文件系xx市国土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本案第三人下达的运用国有土地运用权的批准文件,该文件系国土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也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2)苏地拨复 第16号文件也是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国有土地划拨确定书的的有效依据。这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确定书上均已载明,足以证明。 因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苏地拨复 第16号文件不是法定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批准文件的观点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迁安排和方案符合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 (1)依据拆迁安排和方案中载明的安置房源状况可以认定:本次拆迁项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销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订购的、利景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广济南路x号地块商品房(期房),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所证明,不存在凭空之说。并且,近阶段的拆迁实践也可证明上述房源是客观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实和支付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答辩人所要审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实。至于安置房源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这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担当的法定义务,假如安置房交付时不能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除了建设单位要担当法定责任外,对产权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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