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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外国专家工作许可证(五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育人的视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共享阅读。 外国专家工作许可证篇一 发布时间2023-08-29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的省级外国专家局以及授权的市级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
2、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化、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当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别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高校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其中语言老师应具有高校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
3、关工作经验)。 四、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验);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
4、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
5、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确定。特别状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确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6、;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相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状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赐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确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确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确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确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赐予行政许可的确定,实施机关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
7、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说明。 外国专家工作许可证篇二 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外专发(2023)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人事厅(局)、外专局、公安厅(局)、外办、教化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8、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外专局、公安局、外办、教化局: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确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上述办理规定,应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若省级外国专家局无法履行实施机关职能,则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受理和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方法&g
9、t;的通知(外专发19975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运用新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的通知(外专发20234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2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3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4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省级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
10、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化、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当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
11、有特别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高校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其中语言老师应具有高校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验);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
12、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
13、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确定。特别状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
14、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确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相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状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赐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确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确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确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确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赐予行政许可的确定,实施机关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
15、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说明。附件2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一、
16、许可事项: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 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实施说明: 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它单位暂不实施。 四、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特地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养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
17、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平安保卫实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化、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老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特地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五、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平安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化、培训机构,提交教化、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六、办理
18、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在京非教化类企事业单位向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提出申请,其他聘请单位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提交给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及省级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受理机关)的申请材料,视为申 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觉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
19、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受理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看法(这些部门应分别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日内完成。其中须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
20、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看法,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看法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审批 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看法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日内做出确定。特别状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确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
21、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相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状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赐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确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确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确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确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赐予行政许可的确定,实施机关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七、年检注册: 各省级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年检工作,并于十二月底之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地区的年检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于每年一
22、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对全部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依据不怜悯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接着有效); (二)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觉问题解决状况,确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因取消、合并等缘由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对聘用中出现严峻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本规定颁布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确定将全部公开,可以查阅。此前已批准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通过2023年年检注
23、册的资格认可证书接着有效。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说明。 附件3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 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省级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凡拟向中国境内派遣文教专家的境外组织,均须获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并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境外组织在华开展文教专家中介业务的基本证明。 申请“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的境外组织,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法人组织; (二)非宗教团体; (三)具有举荐介绍外国文教专家的实力
24、。 四、申请材料: (一)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境外组织所在地有关当局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 (三)境外组织所在地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境外组织的状况介绍; (五)境外组织法人的简历(教化背景,工作经验)。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境外组织在中国境内未设有办事机构的,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境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有办事机构的,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25、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外事等部门看法,在四十五日内做出确定。 若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确定:
26、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组织不符合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相宜发给申请组织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状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赐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确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确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确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确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赐予行政许可的确定,实施机关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 各省级外国专家局须将认可的境外组织及其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六、年检注册: 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外国专家
27、局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对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资格的境外组织进行年检,依据年检状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介绍文教专家业务的境外组织,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接着有效); (二)对在开展介绍文教专家业务过程中出现一般性违规问题的境外组织,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觉问题解决状况,确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不再开展介绍外国文教专家业务的境外组织,经确认,注销资格; (四)对在开展介绍外国文教专家业务过程中出现严峻违规问题的境外组织,吊销资格,两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申请本项行政许可。 各省外国专家局须将每年的年检状况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本规定由国家外
28、国专家局负责说明。 附件4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 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实施说明: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以培训、实习、进修、研修、学习及其他形式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均须获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并取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仅组织本单位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除外。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分因公赴境外培训和因私赴境外培训。因公赴境外培训是指通过下达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的方式,从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选拔各类人员以各种形式赴境外培训的行为
29、。因私赴境外培训是指中国公民持一般护照,且不需下达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赴境外培训的行为。本项行政许可的实施范围是: 组织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全国性事业单位和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有固定资金来源用于资助出国境培训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有固定资金来源用于资助出国境培训的地方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中心国家机关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地方各级外国专家局不在本项行政许可资格认定范围之内。 四、申请条件: (一)组织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 1应具有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特地机构和人员; 2组织派遣赴境外培训
30、的规章制度完备; 3业务范围明确; 4不以营利为目的; 5每年用于出国培训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派遣赴境外培训人员不少于80人; 6组织派遣因公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实行限量许可原则,同一地区的同一行业不重复认定。 (二)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 1法定代表人应是具备境内常住户口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中国公民; 2申请机构是企业的,应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企业法人代表应符合企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3有熟识我国和相关国家培训状况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员具有高校专科以上学历,且有具备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4有组织
31、派遣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 5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 6交纳肯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五、申请材料: (一)组织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社会团体提交本组织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本机构组织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 4用于资助赴境外培训的资金来源证明; 5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 (二)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32、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法人资格证明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定、制度; 6拟开展赴境外培训的境外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7居处和经营场所运用证明; 8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全国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委直属事业单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各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机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为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3、或申请机构根据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允许申请机构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
34、查、审批 申请机构按规定向实施机关提出的申请,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并在二十日内做出确定;申请机构按规定向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请,受理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和赴境外培训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二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签署审查看法,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看法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看法后,进入审批程序,在二十日内做出确定。 特别状况实施机关可延长十日作出确定,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35、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若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确定: 1 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机构不符合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条件; 3依据限量原则,不再认定; 4实施机关认为不相宜发给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其他状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赐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确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确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确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确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赐予行政许可的确定,实施机关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七、监督、检
36、查及违规处理: (一)获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资格认定的机构,每年要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送赴境外培训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其工作进行抽查。 (二)被认定资格的机构,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依据其情节轻重程度,分别赐予警告、限期改正、撤消资格的处分: 1违反国家有关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工作规定的; 2提交虚假材料的; 3因管理失职,酿成重大事故的; 4派遣因公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工作以营利为目的、忽视培训质量,情节严峻的; 5不按时报送培训工作报告等材料的。 (三)被认定资格的机构,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其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资格进行注销,收回资格认定证书:
37、 1认定机构被撤消、合并、更名的; 2已被认定资格的事业单位被取消,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依法取缔或吩咐解散的,企业因破产被解散的; 3被认定的资格有效期结束,按规定未持续的; 4被撤消资格的。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说明。 外国专家工作许可证篇三 江苏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江苏省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江苏省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
38、合同,应聘在江苏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江苏从事教化、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江苏省内的企业中担当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江苏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江苏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别专长、国内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高校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其中语言老师应具有高校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申
39、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验);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江苏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
40、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江苏省内聘请的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江苏省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41、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确定。特别状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确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相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
42、工作许可证的其他状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赐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确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确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确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确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赐予行政许可的确定,实施机关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江苏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
43、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江苏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省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外国专家工作许可证篇四 关于申请为办理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函 ?市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 依据须要,我单位拟聘请国籍:性别诞生年月:到我单位担当职务。聘用期限为年月日,请予以办理来华工作许可手续。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名(盖章) (中文名:护照号码:年月 日至 *下这面这页不用打印* 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3.与单位的聘用合同(中英文) 4.最高学历证书证明 5.体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