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亳州城市规划区范围(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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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亳州城市规划区范围(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须要留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须要留意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亳州城市规划区范围篇一 西安市市容园林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查方法的通知 各区市容园林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容环保局,曲江新区社会事业局,浐灞生态区生态管理局,各项目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工作,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绿化备案已正式更名为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

2、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查,为更规范、科学管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审查工作,我局在去年制定的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绿化备案管理规定(草案)的基础上,结合一年来工作实际。制定了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查方法,现印发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及工程验收方法随后下发。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绿地率审查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建设管理,推动城市生态建设,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方法、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文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是指工业、

3、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 附属绿地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需到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进行绿地率指标审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查需供应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托付书、法人身份证明; (二)市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查申报表(受理窗口领取); (三)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含电子版)及申请书(含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四)市政府审批土地件; (五)土地证;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项目实际报建用地的宗地成果表; (八)西安市

4、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书; (九)红线图; 第六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应达到以下指标: (一)居民区、宾馆、饭店、体育场及其他公共建筑设施绿地率不低于30%; (二)大专院校、医院、疗养院绿地率不低于35%; (三)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的工厂及单位绿地率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四)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旧城区内绿地率不低于20%,旧城区外不低于30%。 (五)道路绿地:新建、改建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红线宽度低于

5、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六)对某一确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由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书确定,未明确的或无规划设计条件书的须按以上规定执行。第七条 建设工程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实际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占实际用地面积的比率。建设工程实际用地面积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实际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一)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运用证的运用权面积;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实际运用面积; (三)单体报建项目中若出现土地证面积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积大于项目实际用地面积,按土地证面积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积计算绿地率。 (四)报建用地面积远小于土地证面积的新建、改建项目,可按其报建用

6、地面积审核计算绿地率,但要求其总平图必需标明用地界线的坐标点。 第八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配套绿化面积计算方法如下: (一)宅旁(宅间)绿地: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算到红线;建筑物旁绿地从建筑物外墙根1.5米起算;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墙根;设计为隐形散水的建筑物外1.5米范围的绿地可计入项目绿地面积,但项目单位须供应其剖面图以审核其可行性。 (二)院落式组团绿地: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算到道路红线;建筑物旁绿地从建筑物外墙根1.5米起算。 (三)

7、道路绿地面积计算: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均计入道路绿地面积。建设工程内部道路绿地计入附属绿地面积,对于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按树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或按每株1平方米计入绿地面积。 (四)临街商业建筑临街方向绿地从距离建筑外墙根5米起算。 (五)草坪砖绿地面积计算:建设项目中植草坪砖,草坪砖计入面积不得大于纯绿地面积的30%,按30%计入绿地面积。 (六)立体绿化面积计算:屋顶绿化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但计入面积不得大于项目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30%。 (七)水风光积计算:人工景观水风光积计入附属绿地面积,但计入面积不得大于纯绿地面积的30%。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等

8、水体不计入附属绿地面积。 (八)悬空建筑物(如:阳台、雨篷、挑空楼)距地面垂直高度大于6米时,下方空间的绿地可计入绿地面积。 第九条 分期进行绿地率审查的报建项目,要求保持同一个大方案,前后不能自相冲突,出现冲突的按不符合规定退件;要求每一期都必需达到绿地率的审核要求,假如要利用前期高于规定的报建项目绿地率分摊后期的绿地率,须合并两期重新进行整体审查。 第十条 凡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补建所缺面积的,须向西安市市容园林局申请并经同意实行异地绿化。实行异地绿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西安市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也可申请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同意进行在建城市绿地建

9、设项目的认建认养。 第十一条 绿地率审查的报建项目审查图里的图例与图纸内容里的图案一样,且图纸与图纸的电子版必需一样;为便于审查,建议图纸电子版本不高于cad2023或不高于天正7.5。 第十二条 本方法执行中的详细问题, 由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负责说明。 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亳州城市规划区范围篇二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管理方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心、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管理方法业经202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巢湖市人

10、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业、旅游、消遣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经营性用地管理委员会,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国土、建

11、设、财政、监察、审计、房产、规划、招管、城投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经营性用地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探讨、解决经营性用地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其次章 经营性用地出让安排制订 第五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实行安排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市场供需状况等,于每年的1月中旬前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建设、房产、规划等部门及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制定市城市规划区本的经营性用地拟出让安排,经经营性用地管理委员会探讨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市城市规

12、划区经营性用地安排中应统筹包括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市建设和房产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分别拟定相关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一并批准。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经营性用地出让安排,会同市建设、房产和市城投公司等部门(单位)及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拟出让宗地的拆迁安置或征地报批安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三章 经营性用地出让 第八条 经营性用地实行“净地”出让、“净地”交付制度。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财政、监察、审计、房产、税务、规划、招管、城投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税费征收及监督管理工作。 (一)

13、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会同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经营性用地拟出让地块的储备和前期开发整理工作,明确净地交付条件和交地时间。拟出让地块属存量建设用地的,必需权属清楚、四至清晰,先行收储并落实拆迁补偿事宜;属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会同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先行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拆迁安置补偿等手续。 (二)市建设部门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提请,会同市规划、房产、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部门供应拟出让地块的水(给、排水)、电、气、通讯等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的现状状况,并牵头协调迁移等事项。 (三)市规划部门依据批准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安排,明确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综合各部门

14、看法,拟定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基本状况、出让要求、规划条件、开发建设时限和起始价或出让起叫价等内容。土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应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市场状况考虑预期收益提出。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规定(第39号令)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省市以上媒体发布出让公告,并组织出让。 第十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出让起始价总额的10%。出让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的出让金首付比例:成交价在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不低于30%;成交价在1亿元以下的,不低于40%。 确因国家政策改

15、变等重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应在约定期限届满前10日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同意,其中单次欠缴500万元及以上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时,需在开标、拍卖起先或挂牌截止前经集体决策确定标底或底价。探讨确定标底或底价工作程序为: (一)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分管秘书长、市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居巢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各1名(不少于3人,不多于6人),必需在招标拍卖起先或挂牌截止前1小时到达市招标选购交易中心指定地点,在市监察部门监督下探讨确定标底或底价,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标底和底价确定后,参与探讨的人员在标底或底价存根上签字。底价单当场密封,

16、由相关工作人员在市监察部门监督下,递交给出让活动现场的公证处公证员。 参与出让土地底价或标底探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需关闭通讯工具,交现场监督人员集中保管,并在出让活动结束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每次出让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及对标底或底价探讨确定工作的监督和对开标、拍卖、挂牌过程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证书。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宗地受让人三方,按事先约定

17、的交地条件、时间,签订出让宗地移交书。第四章 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刚好将经营性用地出让宗地的基本状况和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向市财政、建设、税务、审计、房产和规划等部门通报。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刚好为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市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按出让时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应规范要求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后,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及办理相关手续。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应抄送市国土资源、房产部门。 第十七条 经营性用地项目应当根据出让时约定的规划容积率、土地用途以

18、及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严格限制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调整,容积率经市规划委员会探讨批准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增加和调整规划容积率、土地用途或其他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市规划部门刚好向市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调整后的规划容积率、土地用途或其他规划设计条件,核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规划部门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证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调整容积率或其他规划条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为: (一

19、)经批准增加容积率,距出让成交时间不满1年的,按出让成交时确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价格乘以增加的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成交土地价格(土地面积原容积率)(土地面积增加容积率);经营性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距出让成交时间超过1年的,应当经重新评定地价后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重新评定地价(土地面积原容积率)(土地面积增加容积率)。 (二)经批准调整土地用途或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规划条件的,应当对调整用途或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后的土地重新评定价格,部分调整的,应对实际调整的部分土地重新评定价格,计算公式为:(重新评定地价-调整用途或其他规划条件前地价)土地面积。 (三)容积率调整

20、后增加的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原总建筑面积30%或由非经营性用地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以及享有实惠政策的特定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变更其土地出让时设定主体内容的,均应当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重新拟定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组织土地出让。 第五章 经营性用地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定期会同市财政、建设、审计、规划、房产和税务等部门,对已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缴纳、开发建设、规划实施等土地出让合同(含变更协议)履约状况进行联合检查,检查状况刚好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监察部门备案。项目建成后,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含变更协议)及项目规划验收表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其次十条 市建设

21、部门对出让地块的拆迁、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实施动态监管,根据各类建安工程规范的要求,保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范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状况的检查,市国土资源、房产、规划等部门应当参加项目检查。 其次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规划内容实施全程动态监管,确保项目建设按规划用途和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等规划条件要求实施建设。 其次十二条 市税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开发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动态监管,做好相关税费的征收工作。 其次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加强对土地出让和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税费收缴状况的监管。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一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予以支配

22、,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次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营性用地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支出、土地出让金征收、相关税费征收等方面,适时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其次十五条 市监察部门加强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等环节中依法行政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受理相关的投诉、举报。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六条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而擅自采纳协议方式出让的,集体土地未经批准征用为国有土地而干脆作为经营性用地出让的,擅自违规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运用条件的,依据监察部等三部委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第15号令)和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违法行为行政

23、处分方法追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仔细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税费征收等工作不能按时实现,造成国家和竞得人(中标人)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干脆责任人和该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八条 取得经营性用地运用权的竞得人(中标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实施开发建设的,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和根据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予以查处。 项目建设单位擅自违反规划、变更批准用途的,或擅自增加建筑面积、

24、变更批准的容积率的,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肃穆查处。 其次十九条 完善土地市场准入监管,建立行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实行恶意串通、围标串标、排斥竞争对手等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投标人、竞买人,一经查实,应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3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的竞标和竞买活动。 建设单位不仔细履行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不能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变更土地用途、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项目建设或无故拖延建设时限的,必需经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后,方可参与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的竞标和竞买活动。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7月巢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

25、巢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暂行方法(巢政(2023)26号)和2023年8月巢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通知(巢政(2023)27号)同时废止。 亳州城市规划区范围篇三 枣阳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 规划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当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城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须要实行规划限制的

26、区域。 市区指城市建成区、郊区。 城市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郊区指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尚未建成地区。 近郊区指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南城(不含梁集)、北城、环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辖区范围。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房顶隔热层等建筑物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运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旧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

27、管理的居民;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运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受理审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申请及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城市旧区改造规划、城中村改造规划,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规划时,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爱护生态环境,爱护人文资源,敬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目标,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应当

28、考虑人民群众须要,改善人居环境,便利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平安。 2023年4月底以前,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南城、北城、环城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民区、居民点、城中村、自然村进行全面摸底,确定旧城改造范围及须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庄建设限制标准。编制完成旧城改造方案,村庄建设规划方案,经市规划设计委员会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需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阻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平安,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当处理好给

29、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限制。分级限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一级限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寺沙复线20km全线两侧500米范围区域。二级限制区: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尚未建成地区,以及城区对外各出入口道路两侧300米范围区域。三级限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限制区之外的区域。 特殊款: 一级限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位于城市主、次干道路红线以内的危房,对尚未列入配套工程的地段,因雨雪造成倒塌的房屋,只能在原宅基地

30、范围拆除重建或修理,屋面运用石棉瓦结构。其它地区确系危房,经房屋平安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相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修理或翻修。由市规划局管理人员全程监督复原工作。 二级限制区限制个人住房建设,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就地扩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三级限制区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31、,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八条在一、二级限制区内的村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结合城中村改造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实行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对进入小区的对象,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看法,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在三级限制区内的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一律进入新农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由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

32、部门依法核发选址看法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村民持批准用地通知书根据本方法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建筑高度按新农村规划要求限制,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对进入新村的对象的审核、审查和公示依照本条其次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经批准异地建房的村民,必需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安排的区域; (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限制区域; (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阻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四)一级限制区

33、禁止审批新征个人住房建设用地,禁止利用原宅基地进行与城市规划不符的房地产开发; (五)二级限制区内城区对个各出入口道路两侧禁止审批新征个人住房建设用地; (六)文物爱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爱护用地、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限制的区域; (七)因城市发展须要实行规划限制的区域;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住房经房屋平安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相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居民的,按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修理或翻修;房主是村民的,根据本方法第八条不同限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符合第七条特殊款第一项之规定的,免收

34、配套费。居民持有土地证、房产证合法证件的,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两证或两证不齐全的,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两年。 第十一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异地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建房,核发选址看法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个人住房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第十三条个人住房建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35、l、书面申请; 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城建服务中心、办事处、居委会看法(盖章)及四邻看法(盖章); 3、土地权属证明;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房屋权属证书; 6、属一级限制区范围内的申请人,须供应房屋平安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7、其他有关的图件。 (二)个人住房建设申请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枣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确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个人取

36、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经核准签章,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个人住房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五)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六)居民个人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

37、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

38、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四、五款规定者,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收回被占用土地。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动工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给国土资源、建设和城区城建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并接着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觉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马上制止。发生冲突纠纷时各相关部门及基层组织应赐予主动协作,化解冲

39、突。 建房者在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需马上停止建设,接受处理;接着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赐予行政惩罚。 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国地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担当全额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镇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40、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亳州城市规划区范围篇四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夫建房管理方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3-11-6 阅读次数:3280 作者:佚名 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夫建房管理方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夫建房管理方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夫建房管理方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夫建房和农夫住宅用地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当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41、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古城溪、西至玉琊溪、南至工干群水库、北至梨温高速马路,约50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由核心区、重点限制区和近郊区组成。核心区是指冰溪河以北、怀玉山大道(320国道)以南,城东路以西、金山大道以东区域;重点限制区是指三清山旅游服务区、武安山森林公园以及冰溪镇所辖的全部行政区域;近郊区是指重点限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范围,含岩瑞、六都、文成、横街、四股桥等(乡)镇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农夫运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房屋建设,都必需遵循本方法。

42、本方法所称的农夫,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常住户口,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农业人口。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运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四条 成立玉山县城规划区农夫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能、亲密协作,做好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业户在规划区范围内非法购地建房,严格限制零星建房,严禁为城镇居民非法购地建立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运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其次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建立规划区农夫房屋台帐制度。由所在乡镇牵头,公安与国土、房

43、管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对规划区农村常住户口的人员结构、住宅用地、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台帐。台帐经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后,作为审批的依据,确认后的台帐分存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规划、房管、监察、行政村(含村级经济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台帐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1、原住宅面积低于人均30m2分户标准,又确需建房的; 2、因自然灾难须要搬迁或重建的; 3、经房屋平安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须要新建住宅的;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

44、变更运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建房。 第八条 审批程序 1、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的应向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村民小组长签字后送村委会(或居委会)探讨,探讨看法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乡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农夫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2、农夫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派人现场踏勘,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对申报状况进行初审。 3、农夫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夫建房初审合格后,报县规划区农夫建房领导小组审核。 4、农夫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领导小组的审核看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5、经审批后,建房户到国

45、土、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国土、规划部门现场验线后按图施工。 6、城建监察大队、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对农夫建房实施监督,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因规划须要拆迁的规划区农夫房屋,按玉山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看法办理。 第三章 农夫建房(安置)区管理 第十条 以乡镇为单位,统筹农夫建房(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在规划区范围内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农夫建房(安置)区,或在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乡镇人民政府协作国土、规划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农夫建房(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主要是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级集体组织,也可以依据建设上报实际须要确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集中统一办理各自辖区内农夫建房(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 第十二条 规划与用地管理 农夫建房(安置)区必需编制具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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