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加工贸易企业(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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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加工贸易企业(四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备的范文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加工贸易企业篇一 (海关总署令第16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法的确定已于2023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法的确定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改变,规范加工贸易有关业务,海关总署确定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以下简称方法)作如下修改: 一、方法第三条第十一项修改为: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托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同时删除方法第三条第十二项。 二、方法其次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根据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方法其次十四条修改为: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

3、企业。” 四、删除方法其次十五条第(二)项。 五、方法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方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确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法依据本确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法 (2023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依据2023年1月14 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法的确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4、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纳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 本方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供应,经营企业不须要付汇进口,根据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

5、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托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

6、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托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实力。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托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7、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 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依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根据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依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 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

8、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八条 海关依据监管须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协作。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运用、损耗和出口等状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规定向海关提交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报表等资料。 其次章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始终属

9、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根据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照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实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实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托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托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实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10、 (五)海关认为须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方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须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根据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

11、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供应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第十六条 海关发觉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根据下

12、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 (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供应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接着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须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出口监

13、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其次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其次十一条 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其次十二条 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根据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其次十三条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根据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其次十四条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

14、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其次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其次十六条 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海关要求照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状况。 其次十七条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15、。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其次十八条 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须要,必需运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照实申报运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其次十九条 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缘由,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干脆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终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

16、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照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状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缘由,企业应当根据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 海关核销可以实行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协作。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别状况须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

17、,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 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根据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 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根据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 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刚好向海关报告。

18、海关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 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根据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刚好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

19、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根据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根据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根据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根据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根据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

20、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方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说明。 第五十条 本方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看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托付另始终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

21、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业务定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托付加工合同”。 第四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必需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 第五条、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实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第六条、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异地加工贸易业务

22、的经营单位,须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镇静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贸易回执(以下简称回执)。经核实合同执行状况正常的,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实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供应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托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实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必需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托付书。 第八条、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假如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的实行监管措施

23、。如需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备案进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账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托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第九条、异地加工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走私违规行为或无法正常核销结案的,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负责将台账保证金转税和罚款。台账保证金转税数额不足的,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负责向经营单位追缴税款,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应予帮助。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违规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惩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在款待本方法和海关各项规定时,负有共同责任。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依据实际状况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

24、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始终属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方法由海关总署 负责说明。 第十三条、本方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打击后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用语含义: (一)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锐料件的数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二)单耗标准是指海关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

25、企业申报的生产加工的实际耗料和对海关执法监管核定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非肯定期限内重复运用的规则。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海关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锐料件和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的备案、核查和核销的单耗管理工作。 第四条、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 (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外贸政策; (三)以国家、行业标准或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 (四)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公允竞争; (五)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 第五条、国家和关区的单耗标准适用于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以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单耗,不适用国家和关区单耗

26、标准,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实际单耗予以核定和核销。 第六条、加工贸易成品的单耗标准有肯定的幅度范围,对加工成品的单耗设定最高上限值,对出口应税成品的单耗还设定最低下限值。 第七条、海关总署依据国务院确定,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全国海关统一适用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以下简称国家单耗标准),海关总署负责国家有单耗标准数据库的维护,对尚未制定国家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成品,各直属海关可依据单耗标准制定的原则结合本关区加工实际,制定仅适用于本关区范围的单耗标准(以下简称关区单耗标准),各直属海关负责关氏单耗标准的维护,并报总署备案后执行。某项加工贸易成品一经颁布国家单耗标准,该项成品的关区单耗标准即

27、行废止。 第八条、海关应在成品出口或结转前,在成品单耗标准的幅度值和执行期内按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实际核定成品加工单耗。如加工贸易企业加工成品的单耗超出国家单耗标准或关区单耗标准的幅度值时,应分别按本方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国家单耗标准自批准生效之日起执行。国家单耗标准生效在海关备案商品加工贸易合同,仍按海关原核定的单耗标准核销。 第十条、本方法中关用语的说明: (一)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t税料件的数量。 (二)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

28、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第十一条、下列状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一)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缘由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二)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务局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 (三)因失窃、丢失、破损等缘由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损耗; (四)因不行抗力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毁、灭失或短少等损耗; (五)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致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 (六)

29、加工生产过程中补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七)加工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八)经海关认定,其他不属于工艺损耗的状况。 第十二条、加工贸易企业应根据海关单耗管理的统一要求,建立本企业各种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库。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通过与海关计算机联网的方式接受单耗管理。 第十三条、加工贸易企业的单耗资料库应存储已加工、待重复加工和正在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加工的合同定单、排料图、下料单、配料表一经确定,应刚好将成品的加工生产单耗数据存入单耗资料库。 第十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单耗资料库的成品单耗经海关核实确认后,即可成为海

30、关对该加工贸易企业核工业销该成品加工的单耗标准。经海关核定确认单耗的成品,在不同合同中重复加工时,海关可不再审核该成品的单耗。 第十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加工的成品实际加工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前,应照实申报成品的单耗,如海关认为必要,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材料成品样品或其影象图片、图样及其品质、成分、规格、型号等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加工的质量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加工合同、生产报表、成本核算等到有关账册; (四)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对企业稽查审计的结果和报告资料等; (五)其它能反映单耗、净耗和工艺损耗

31、状况的资料。 加工企业不得以商业隐私为由,拒绝向海关供应有关资料,海关对企业供应的信息资料中属于商业隐私的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中的实际成品单耗与其向海关备案时申报的单耗不符时,应在成品实际报关出口(包括深加工结转)前主动向主管地海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海关按规定办理变更。 第十七条、加工贸易企业加工成品的单耗超出国家单耗标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加工贸易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对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名、商品编码、品质、规格、数量、单耗、净耗和工艺损耗、生产工艺流程以及超出国家单耗标准的理由作出详细说明,并随附加工贸易合同以及海关认为必需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32、 (二)主管海关或现场业务部门在接受加工贸易企业书面文书后,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生产的实际单耗做必要的核查,随附本关正式看法报请直属海关审核,直属海关同意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三)海关总署在接到直属海关上报的文件后,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商品的国家单耗标准是否须要调整进行探讨并予以回复。 加工贸易企业加工成品的单耗超出关区单耗标准,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加工贸易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对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名、商品编码、品质、规格、数量、单耗、净耗和工艺损耗、生产工艺流程以及超出国家单耗标准的理由作出详细说明,并随附加工贸易合同以及海关认为必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海关在接

33、到加工贸易企业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实际单耗进行必要的核查,并随附本关正式看法,报直属海关审批。 (三)直属海关的关区单耗标准,可能依据加工贸易企业的申请和主管海关的核查看法,经调查核实后,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关区单耗标准报总署备案。 第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的,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惩罚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其次十条、本方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说明。 其次十一条、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加工贸易企业篇二 1.何为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答: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制度,是指海关对境内企业承接境外商人供应的全部或部分料件

34、,或干脆从境外购进料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料件加工装配为成品后复运出境进行监管的业务制度。 2.加工贸易业务包括哪些种类的加工业务? 答:加工贸易业务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的加工业务,以及与之相应的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开展的加工业务。 3.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享受什么纳税待遇? 答:在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制度下,境内企业进口的料件,无论是用外汇购买还是由外商供应,海关均准暂缓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依据出口成品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数量,免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经批准不出口或因故需转为内销的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数量,补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工成品出口,

35、一律免征出口关税。 4.何为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答:简而言之,是指海关、银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的管理制度。 5.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基本运作程序有哪些? 答: 1.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 2.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 3.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 4.主管海关核发手册; 5.主管海关核销合同; 6.中国银行注销台帐。 6.外商投资企业初次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的申请手续,应供应哪些单证资料?答:应向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委或其授权的下级部门供应下列单证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反映企业生产实力状况的报告; 4.验资报告。 7.

36、哪些加工贸易合同可不设立保证金台帐? 答:以下状况可不设立保证金台帐手续: 1.进口料件金额在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加工贸易合同; 1.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 1.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开展的加工贸易。 8.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因故内销应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答:企业应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主管海关缴纳进口税款与办理进口手续后方可内销。 9.何为进料加工贸易? 答:进料加工贸易是指我国有关经营单位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由国内生产厂家加工为成品或半成品,再销往国外市场的一种贸易方式。 10.进料加工项下进出口货物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37、其进出口是否免领许可证? 答: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属国家规定进口许可证范围的,除另有规定外,均免领进口许可证;而进料加工项下出口成品属国家规定出口许可证范围的,应申领并交验出口许可证。 11.开展进料加工金银制品业务主要需办理那些手续? 答:原材料进口时应交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的批件;成品出口时应交验人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核发的“金银制品出口许可证”。 12.开展进料加工无线电放射设备业务应如何办理有关通关手续? 答: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无线电放射设备dkd、skd散件,可不办理无线电放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进口后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运用;若在国内销售和运用,需按一般

38、贸易方式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13.开展进料加工激光唱盘业务应如何办理报关手续? 答:对以进料加工(包括来料加工)生产激光唱盘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海关凭当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书登记备案,加工成品出口海关须凭当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件验放。 14.何为对外加工装配贸易? 答:对外加工装配贸易是来料加工与来件装配的合称,指由国外厂商供应肯定的原材料、协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和必要的机器设备及生产技术,托付我方企业按国外厂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国外厂商负责销售,我方按合同规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15.开展来料加工中药材业务有何规定? 答:企业应事先报外经贸部审

39、批,凭外经贸部批件开展来料加工业务。 16.外商供应种子、种苗,由我方进行种植后出口返销,经营单位能否办理保税进口手续? 答:此类业务不纳入保税范围,经营单位应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出口手续。 17.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否开展来料加工业务? 答:可以,但须托付有进出口经营权与代理权的单位对外签定来料加工合同。 18.何谓保税仓库? 答:指经海关批准用于特地存放保税货物的仓库。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暂免进口税款、免领进口许可证或其它批件,在海关规定的储存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 19.何谓保税工厂? 答:保税工厂指经海关批准,用保税进口原材料、协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加工成产品后复出口的工

40、厂。海关对保税工厂以出口为目的而进口的料件予以全额保税,待加工成品出口时,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0.何谓保税集团? 答:保税集团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联合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工序连续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 加工贸易企业篇三 加工贸易类: 对各种监管模式的保税加工货物的管理,主要可以归纳为5点: 1:商务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实力证明。2:备案保税;主要体现在建立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原则是合法经营、复运出境、可以监管。 3:纳税暂缓;国家规定转为就阿公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

41、加工浮云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的数量准予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里所指的免税,是指在出口成品上的料件可以免税,不出口的部分料件征税。 保税加工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在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要征收缓税利息,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料件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运用海关事务担保,详细手续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执行。东部地区包含辽宁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中西部地区指东部地区以外的中国其他地区。 目前国家公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书目主要包括:1:国家明令禁止进出

42、口的商品;2:为种植、养殖而进口的商品;3:高能耗、高污染的商品;4: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商品;5:其他列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目前公布的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主要包括冻鸡、植物油,初级形态聚乙烯,聚酯切片,自然橡胶,糖,棉,棉纱,棉坯布和混纺坯布,化学短浅,铁和非合金钢材、不锈钢,电子嬉戏机等; 目前国家公布的加工贸易出口限制类商品,主要包括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初级形态聚苯乙烯、初级形态环氧树脂、初级形态氨基树脂等化工品,拉敏木家具、容器等制成品,玻璃管、棒、块、片基其他型材和异型材,羊毛纱线,旧衣物,部分有色金属等。 4:监管延长;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管理保税加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

43、年,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也是1年。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是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有效期到期之日起或最终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电子账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一般以180天为1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是从海关批准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算,满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以后则从上一次的报核日期算起,满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 5:核销结关。 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合同备案内容: 1.备案单证:1.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选线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实力证明” 2.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 3.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及加工贸易合

44、同备案呈报表 4.属于加工贸易国家管制商品的须要交验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 6.其他备案所需单证 2.备案商品: 1.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不打算案 2.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在备案时须要供应进出口许可证或两用物项许可证复印件。 3.进出腔调像制品、印刷品、地图产品及附有地图的产品,进口工业再生废料等,在备案时须要供应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3.保税额度: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包括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干脆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全额保税。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以及试车材料,未列名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税,进口时根据一般进口货物照章征税。 4.台账制度: 为了简化手续,进口料件在1万美元及以下的,运用aa类、a类、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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