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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侵权案例分析意义侵权案例分析(4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信任很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侵权案例分析意义 侵权案例分析篇一 案情:2023年7月21日8时04分,被告谢晋金驾驶闽f08772号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山长线20km+500m处,遇相对方向由被告简国兴驾驶的闽ey6222号中型客车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警察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谢晋金、简国兴分别应负本次事
2、故的主、次要责任,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谢晋金受雇于被告庄文成,被告简国兴受雇于被告肖清焕。原告邱雪美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养分费共计12300.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于2023年4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等6438.6元; 二、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于2023年2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759.4元; 三、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与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放弃其
3、余诉讼恳求。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赐予以确认。 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困难,却涉及旅客运输合同、雇佣、无共同有意的侵权等诸多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处理本案,就要精确理解与把握原告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两个雇主与其雇员对外的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与外部责任的关系等法律学问,但首当其冲要了解本案原告的诉讼恳求是何种之诉。 本案是以旅客运输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所谓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包袱按约定的时间运输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依我
4、国合同法其次百九十三条规定,身为乘客向承运人购买车票,并当即乘坐承运人的客车,自此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按车票约定的时间、路程、方式将旅客平安地运达约定的目的地,即应保证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平安。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可知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担当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假如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有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担当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邱雪美是乘客,被告肖清焕是承运人,被告简国兴是肖清焕雇请的司机,是执行职务行为而已,故原告邱雪美与被告肖清焕之间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承运人雇请的司机被告简国兴在运输过程
5、中由于未留意来车,与相对方向的被告谢晋金驾驶的车避车不当,致乘客受伤。承运人已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应平安送达这一义务,已构成违约,乘客可以依法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追诉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基于干脆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违约缘由,也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应担当侵权责任。由于同一行为,产生了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了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依合同法恳求违法行为人担当违约责任,也可依其他法律的规定恳求违法行人担当侵权责任,受害人
6、可自由地选择。本案中,由于被告简国兴避车不当,致乘客邱雪美受损害,既构成违约,又违反了侵权法规定,构成侵权,受害人即乘客邱雪美可选择违约之诉也可选择侵权之诉,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本案来看,乘客邱雪美选择了侵权之诉。为此担当本领故主要责任的共同侵权方即被告庄文成及其雇员谢晋金也应参与到本诉讼中来,共同连带赔偿乘客的损失。 案情 2023年2月,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种子公司与被告李继明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座落在邵武市和平镇的和平种子仓库出租给被告运用,运用用途为仓储,租期一年(2023 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告运用。2023年12月13日,和平
7、种子仓库发生一场大火,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未对火灾事故的缘由及责任作出认定。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复原被损毁部分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00元。 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主见被告赔偿损失,属损害赔偿之诉,原告必需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不能供应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的缘由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明被告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应担当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
8、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被告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妥当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之义务。承租人违反妥当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人担当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妥当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则应担当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担当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妥当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次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当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
9、行的违约责任来确定;承租人因有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出租人可选择其一向承租人主见损害赔偿。出租人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安排也不同。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使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选择中担当不同的举证责任,也将干脆影响诉讼的实体结果。 一、依据民事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可以把民事责任划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为违约责任或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担当的民事法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担当的民事责任。在肯定的条件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可
10、能发生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担当侵权责任。”当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竞合时,原告以租赁合同关系为由提起违约诉讼或以侵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被告都有可能担当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有权选择对己有利的诉因进行诉讼。按常理,原告在选择诉因时,是选择对自己更有为利的进行诉讼。此处的“有利”一般理解为对原告“有利的诉讼结果”,在本案中,原告事实上选择了有利于自己的举证责任安排规则进行诉讼,以期实现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二、当事人就合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违反
11、合同的民事责任,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次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当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有妥当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和善管理人的留意去保管租赁物。从该条的语意看,对承租人的要求较高,并无对承租人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因而,只要承租人未尽和善管理人的留意义务,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即应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担当接着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纳的是严格责任的方式,即
12、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不论是否有过错,就应当担当责任,除非违约方能举证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所以该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当这样安排: 1、原告主见权利时,只要证明有损害事实,即仓库被火烧毁,其负担的举证责任即履行完毕。因为原告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交付原告,已尽了交付租赁物的出租人的义务。而被告则未尽“妥当保管租赁物”的承租义务,至此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证明被告违约的举证责任。 2、被告抗辩时应当证明自己尽到妥当管理之义务。因被告认为烧毁了仓库与自己的管理行为无关,就应当供应起火缘由的证据来证明失火与己无关,即供应免责事由存在的证据,从而解除自己的责任。 三、当事人就侵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侵权责任,依照的是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其次款的规定,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与违约责任适用的严格责任完全不同的归责原则,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安排上也迥然不同。 本案假如原告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起诉,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如下。原告应根据损害赔偿责任的担当应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首先,原告应当证明租赁物在被告租赁期间受到损害即仓库被烧受损的事实;其次,原告应当证明被告在管理和运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具有
14、违法性,即被告未尽和善管理人的义务;再次,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侵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对上述的四个构成要件的举证缺一不行,否则,其未尽到举证之责,应担当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为侵权赔偿案件,被告的举证责任。由于一般侵权赔偿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被告在原告尚未完全履行对以上四个要件的举证证明义务之前,无需担当举证责任。 四、本案缺乏的最重要证据是仓库起火事故缘由及责任认定,原告选择了违约之诉,将证明失火缘由的举证责任合法地转移给被告,从而使其立于不败之地。本案原告的仓库被烧,当时消防部门未到现场进行勘察,至今没有结论。至原告提起诉讼时,发生火灾已近1年时间,仓库的现场已经遭
15、到严峻破坏,对事故缘由的鉴定已丢失了可能性和客观性。原告以合同违约提起诉讼,证明白被告到期不能交还租赁物,且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毁损的事实,原告已经履行了供应证据的责任,并就此卸下了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告供应证据的责任已经起先发生转移,反证意义上的供应证据的责任起先发生,应由被告证明自己尽到妥当保管租赁物之义务。从本案来看,被告假如想证明自己妥当保管了租赁物,只有通过供应证明火灾事故的缘由的证据解除火灾系自己未尽管理义务或运用租赁物不当造成,而是因租赁物本身的状况或其他不行归责于被告的缘由,如租赁物长期失修引起电线老化,又如他人的行为引起的火灾等等缘由,方能免责。 本案系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16、的民事案件,原告选择的诉因不同,必定导致纠纷 归责原则的不同,法院在审理时,也必需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安排规则,在不同的证据规则下,当事人的诉讼实体结果也可能完全不同。假如本案原告选择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而非违约之诉,原告就很难担当起证明被告对仓库的失火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那样原告的诉讼结果可能就不会是胜诉了。 侵权案例分析意义 侵权案例分析篇二 一名女子与男挚友分手后,该前男友不停的半夜电话骚扰,而且还电话骚扰女子的现任男友,请将涉及的法律和观点,以及当事人(女子)应如何处理,以及骚扰者的法律后果分析一下 (1)概念: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隐私权是
17、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静与私人信息隐私依法受到爱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确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静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爱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实行的行动:可以选择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消退影响,赔礼致歉;依据状况主见损害赔偿。 法律后果:停止侵权,消退影响,赔礼致歉,赔偿对方损失。 (2)概念:骚扰,意指扰乱他人,使之不得安静。现在社会中常见用词,较多的有性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
18、扰等形式。 实行的行动:可以选择报警。 法律后果:骚扰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假如太过分的话,是会违反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该法 第42条第5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羞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方行为属于发送其他信息,假如次数较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就可以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要求进行惩罚的。 实行任何的行动之前都必需收集足够的证据,像是电话录音,还有记录下每一次 他打电话的时间是否属于正常的通讯时间。对方所发的信息等等! 侵权案例分析意义 侵权案例分析篇三 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19、侵扰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案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案件主办人:xxx 案件协办人:xxxxxx 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借助成立时间较长、经营较好、名气较大的,同样从事成品油零售的xx市aa石油有限公司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2023年10月份,在自己加油站大棚重新装修的时候,花费2000元,私自由加油站大棚外侧和加油机上运用“aa石油”字样,至2023年12月3日被xx分局工商执法人员查获。 xx工商分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擅自运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侵扰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次十七条第一款作出确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惩罚款1
20、0000元。 一、本案中,当事人营业执照上核准运用的企业名称是“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但却在经营活动中运用“aa石油”的名义。对于这种行为,一般状况下执法人员是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次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运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来定性处理的。但是本案中,特别状况在于“aa石油”是另外一家合法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的主要部分,所以,执法人员认为这不是一般的企业名称运用问题,应当定性为侵扰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次十七条第一款“擅自运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扰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
21、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遇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理,才更为精确。 二、要定性为企业名称侵权行为,执法人员还应当有被侵权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明示,以证明是单方违法的企业名称侵权行为,而不是双方违法的企业名称许可运用问题。本案中,执法人员收到了xx市aa石油有限公司要求处理的申明。 国家工商总局2023年2月7日,曾在关于对企业名称许 可运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23第33号)中表示“关于企业名称许可运用问题,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企业名称权列在人身权范
22、畴,我局认为,企业不得许可他人运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次十七条 第一款也明确规定“ 擅自运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扰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企业运用他人名称的另外一种情形是在经过他人同意的状况下运用。此时,不但应当对被许可人进行处理,同时许可他人运用自己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次十六条第(三)项“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也应当赐予以惩罚。 三、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方法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aa石油”虽
23、然不是包含了全部四个部分,完整的企业名称,但是已经包含了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字号和行业,而且侵权人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侵权人xx市aa石油有限公司属于同一个登记机关,企业名称中运用同一个行政区划,而且两者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执法人员认为应将“aa石油”理解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次十七条第一 款中所指的“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而认定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侵扰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成立。 企业的名称权除了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属于“人身权”,还应当属于学问产权的范畴,在要求企业规范运用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大爱护。 依据爱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
24、条第(二)项规定:“工业产权的爱护以独创专利权、好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值的竞争,作为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章“不正值竞争行为”这一章中的第五条第(三)项也把“擅自运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定性为不正值竞争行为。依据该法其次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商品包括服务,则侵扰从事纯粹服务业企业(指没有产品,只供应服务的行业,例如本案中的加油服务)名称专用权的行为也应当是不正值竞争行为。缺憾的是,在该法的第四章“法律责任”这一章中,其次十一条第一款只是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运用他人的企
25、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名优标记等质量标记,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惩罚”。明显,从事纯粹服务业企业由于没有产品,只供应服务,所以名称专用权无法得到反不正值竞争法体系的爱护,相比同样作为工业产权的商标权所受的爱护而言,显得非常乏力。 所以,依照本案例的做法,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次十七条第一款,对企业名称专用权实施爱护显得意义重大。 侵权案例分析意义 侵权案例分析篇四 一、案情简介 a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轻型干粉灭火棒的好用新型专利,专利授权后,该公司得知b公司也在生产同类型灭火棒,且其产品结构特征与a
26、公司专利完全相同,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警告信,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b公司回函称被指控的侵权产品仅是该公司一个新产品开发安排中的试制产品,目前正在研制中,因此不构成侵权。半年后,a公司从市场上购得b公司销售的干粉灭火棒,将其分解后得知,原来b公司声称的新产品事实上是将a公司专利的“活塞上的通气孔”改成“活塞边缘与筒壁之间的通气间隙”,从产品整体技术方案来看,这种改进无实质性内容,属于等同替代,遂向法院起诉,恳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b公司辩称,我公司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不同,恳求法院判令驳回a公司的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a公司好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
27、种轻型干粉灭火棒,由筒身、喷套、阀体、钢瓶、顶针、后盖塞组成,其特征在于筒身内有一带孔的活塞。b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物的主要结构特征:筒体、顶针、钢瓶、喷套、阀体、后盖塞、活塞,其特点是活塞上不带孔,其与筒体之间属于间隙协作。 二、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物的外型、结构、原理、功效基本上落在a公司专利的权利爱护范围之内,所不同的是,专利产品筒身内有一带孔的活塞,被控侵权产品的筒身内活塞不带孔,从字面上看结构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功能和产生的效果都是使高压气体冲开依附在活塞上的柔性膜,使干粉从喷嘴喷出。当灭火棒不工作时,两种产品的活塞与筒身之间都处于过盈协作状态,同时都是用了弹簧助推
28、活塞以达到最佳效果。所不同点是在工作状态时a公司的专利产品是高压气体集中在活塞中间孔喷出冲击干粉,被告b公司的产品是高压气体通过活塞与筒壁的间隙喷出。因此两种产品在原理、功能上都相同,同时b公司生产的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相比在简化结构、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也没有实质性突破。因此判令b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a公司的损失10000元。 三、评析 1、关于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在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实践中早已被应用,但直到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3)法释字第21号中第一次对等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独创
29、或者好用新型专利权的爱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说明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爱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该条明确规定将专利侵权所适用的爱护范围不仅包括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还扩展到与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即等同特征。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事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建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2、本案是否适用等同原则 在依据等同原则推断专利侵权时,核心问题是要推断被控
30、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爱护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分是否是非实质性的;或者说两种技术方案的可互换性是否为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所知晓,所产生的效果对于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来讲是否是自不待言的。 本案中,尽管两种灭火棒的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结构有所区分,专利产品筒身内有一带孔的活塞,被控侵权产品的筒身内活塞不带孔,但,它们之间的区分是非实质性的,当灭火棒不工作时,两种产品的活塞与筒身之间都处于过盈协作状态,同时都是用了弹簧助推活塞 以达到最佳效果。尽管在工作状态时a公司的专利产品是高压气体集中在活塞中间孔喷出冲击干粉,被告b公司的产品是高压气体通过活塞与筒壁的间隙喷出,但,两产品的功能和产生的效
31、果都是使高压气体冲开依附在活塞上的柔性膜,使干粉从喷嘴喷出,因此,两产品在原理和功能上都相同,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对于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建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所以,b公司的行为侵扰了a公司的专利权。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等同原则应留意的几个问题 (1)专利权爱护范围的扩大不宜笼统地以该权利要求的等同物来确定,而须依据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进行确定。即等同原则必需落实到权利要求的各项详细技术特征上,而不能适用于独创创建的整体。考试大编辑整理 (2)等同原则的适用必需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明确
32、记载的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三个方面都没有实质性区分,而是简洁的替换或者变换。这是认定构成等同的客观标准。因此,必需将等同技术特征逐一与被代替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并作出认定。对比结果假如达到了三个基本相同,便成为适用等同原则的一个重要条件。 (3)等同特征是本事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建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这是认定构成等同的主观标准。所谓一般技术人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应当以侵权发生期间该专利所属领域的平均学问水平为标准衡量,是指具有该技术领域中的一般学问和实力的技术人员,既不是该领域的技术专家也不是不懂技术的人。它要求审判人员或者从事技术鉴定的技术人员应以所属技术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的眼光分析推断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