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商品房购房协议书商品房屋购买合同书(优秀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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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 商 品 房 购 房 协 议 书 商 品 房 屋 购 买 合同 书(优 秀 篇)合 同 是 适 应 私 有 制 的 商 品 经 济 的 客 观 要 求 而 出 现 的,是商 品 交 换 在 法 律 上 的 表 现 形 式。合 同 是 适 应 私 有 制 的 商 品 经济 的 客 观 要 求 而 出 现 的,是 商 品 交 换 在 法 律 上 的 表 现 形 式。那 么 一 般 合 同 是 怎 么 起 草 的 呢?下 面 是 我 给 大 家 整 理 的 合同 范 本,欢 迎 大 家 阅 读 共 享 借 鉴,希 望 对 大 家 能 够 有 所 帮 助。商 品 房 购 房 协 议 书 商

2、 品 房 屋 购 买 合 同 书 篇 一身 份 证 号 码:住 址:电 话:乙 方:身 份 证 号 码:住 址:电 话:丙 方:身 份 证 号 码:住 址:电 话:甲 乙 丙 三 方 经 过 同 等、充 分 协 商,就 三 方 共 同 投 资 购 买商 品 房 之 相 关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以 资 信 守:一、合 伙 事 项甲 乙 丙 三 方 共 同 投 资,购 买 一 套 位 于 的 房 产。房 产 总 价 款 元 人 民 币(大 写:)。二、出 资 金 额、出 资 比 例1、房 屋 价 款 出 资 及 比 例甲 方 出 资 元 人 民 币,占 总 投 资 款 的%。乙 方 出

3、 资 元 人 民 币,占 总 投 资 款 的%。丙 方 出 资 元 人 民 币,占 总 投 资 款 的%。2、购 置 税 费购 房 及 按 揭 贷 款、产 权 登 记 所 支 出 的 公 证 费、保 险 费、房 产 交 易 税 费、产 权 登 记 税 费、律 师 费、修 理 基 金、物 业 管理 费、水 电 煤 有 线 电 视 开 通 或 入 户 费、中 介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由三 方 按 前 款 出 资 比 例 担 当,并 以 现 金 方 式 支 付。3、按 揭 购 房 约 定若 三 方 以 按 揭 贷 款 的 方 式 购 买 房 产,详 细 约 定 如 下:(1)购 房 首 付 款

4、元(包 括 定 金)人 民 币 由 三 方 按 前 款 比 例担 当,并 以 现 金 支 付;(2)主 贷 人 为 方;(3)按 揭 贷 款 的 期 限 为 年;(4)由 三 方 每 月 向 贷 款 银 行 偿 还 贷 款 本 息,各 自 按 出 资比 例 担 当;三、产 权 比 例甲 方 享 有 共 同 所 购 物 业%的 产 权。乙 方 享 有 共 同 所 购 物 业%的 产 权。丙 方 享 有 共 同 所 购 物 业%的 产 权。四、物 业 考 察、购 买三 方 共 同 对 拟 购 房 产 进 行 实 际 考 察、了 解。五、权 利 与 义 务1、方 和 方 共 同 托 付 方 全 权

5、办 理 购 房 定 金、首 付 款、及其 他 购 置 房 产 相 关 款 项 的 支 付、房 产 抵 押 按 揭 贷 款 办 理、房产 交 接、房 屋 全 部 权 证 办 理、水 电 煤 有 线 电 视 开 通 或 入 户 等全 部 购 房 相 关 手 续 的 磋 商、交 涉 工 作,但 涉 及 房 屋 买 卖 合同 等 全 部 法 律 文 书、文 件 的 的 签 署、均 由 三 方 共 同 进 行,任 何 一 方 不 得 代 签。2、托 付 人 有 权 监 督 和 过 问 托 付 事 项 的 办 理 状 况 和 进 展状 况,受 托 人 应 按 托 付 人 的 要 求 报 告 受 托 事 项

6、 的 办 理 状 况 和进 展 状 况,如 有 重 要 状 况 应 刚 好 向 托 付 人 报 告 或 通 知。3、所 购 房 产 的 不 动 产 权 证、土 地 运 用 权 证 等 全 部 权 凭证 要 按 协 议 第 三 条 的 出 资 比 例 载 明 按 粉 共 有 比 例。4、三 方 所 购 房 产 的 实 际 产 权 由 三 方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共 有,全 部 权 由 三 方 共 同 行 使。5、甲 乙 丙 三 方 共 同 行 使 所 购 房 产 的 占 有、出 租、运 用、收 益、处 分 等 权 利。房 产 的 出 售 必 需 经 三 方 同 意,同 等 条 件 下,其 他

7、 方 有 优先 购 买 权。六、违 约 责 任:三 方 均 应 严 格 信 守 本 协 议,不 得 违 约,如 有 违 约,违 约方 应 向 守 约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元(房 屋 总 价 款 的 3 0%),并 赔 偿 因违 约 方 违 约 而 遭 遇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七、争 议 解 决凡 涉 及 本 协 议 的 生 效、履 行、说 明 等 而 产 生 的 争 议,由三 方 协 商 解 决,如 协 商 不 成,任 何 一 方 可 向 所 购 房 屋 所 在 地人 民 法 院 起 诉。八、其 他 约 定1、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三 方 各 执 一 份,各 份 具 有 同

8、等 法律 效 力。2、本 协 议 经 三 方 签 字 后 生 效。乙 方:丙 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商 品 房 购 房 协 议 书 商 品 房 屋 购 买 合 同 书 篇 二甲 方(卖 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注 册 地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营 业 执 照 号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资 质 证 书 号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9、 _ _法 定 代 表 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国 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证 件 类 型:身 份 证 护 照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通 行 证 其 他证 件 号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通 讯 电 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邮 政 编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通 讯 地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10、_ _ _ _托 付 代 理 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国 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证 件 类 型:身 份 证 护 照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通 行 证 其 他证 件 号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通 讯 电 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邮 政 编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通 讯 地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11、 _ _ _ _ _托 付 代 理 机 构: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注 册 地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营 业 执 照 号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资 质 证 书 号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法 定 代 表 人:

12、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国 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证 件 类 型:身 份 证 护 照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通 行 证 其 他证 件 号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通 讯 电 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邮 政 编

13、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通 讯 地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乙 方(买 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诞 生 日 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国 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所 占 份 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14、 _ _证 件 类 型:身 份 证 护 照 户 口 簿 诞 生 证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通 行 证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证 书 公 司 注 册 证 其 他证 件 号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户 籍 所 在 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注 册 地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15、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通 讯 地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通 讯 电 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邮 政编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电 子 邮 箱:法 定 代 表 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16、 _ _;国 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证 件 类 型:身 份 证 护 照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通 行 证 其 他证 件 号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代 理 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国 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17、_ _证 件 类 型:身 份 证 护 照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通 行 证 其 他证 件 号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通 讯 电 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邮 政 编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通 讯 地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18、 _ _ _ _ _第 一 条 本 合 同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及 其 他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由 买 卖 双 方 在 同 等、自 愿、协 商 一样 的 基 础 上 共 同 订 立。其 次 条 项 目 建 设 依 据甲 方 以 _ _ _ _ _ 方 式 取 得 位 于 _ _ _ _ _ _ _ _ _ _ 编 号 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的 地 块 的 土 地 运 用 权,面 积 平 方 米,规划 用 途 为 _ _ _ _ _,土 地 运 用 权 年 限 从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月_

19、_ _ _ _ 日 起 计 算,住 宅 用 地 7 0 年,商 业 用 地 4 0 年,工 业 用地 5 0 年,其 他 用 地 5 0 年。甲 方 经 批 准,在 该 地 块 上 投 资 建 设 _ _ _ _ _ _ _ _ _ _ 商 品 房(填 写 市 地 名 办 批 准 的 项 目 名 称)。本 项 目 地 价 款 已 缴 清,并已 经 初 始 登 记。该 项 目 的 有 关 批 文 如 下:1.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颁 发 机 关: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编 号:_ _ _

20、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2.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颁 发 机 关: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编 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3.国 有 土 地 运 用 权 证 颁 发 机 关: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编 号:_ _

21、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4.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颁 发 机 关: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编 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5.建 设 工 程 规 划 验 收 合 格 证 颁 发 机 关: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2、;编 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6.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第 三 条 商 品 房 销 售 依 据乙 方 购 买 的 商 品 房 为 现 房,已 办 理 权 属 登 记,登 记 机 关为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并 领 取 了,编 号 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3、_ _ _ _ _ _ _ _ _ _。第 四 条 合 同 标 的 物 基 本 状 况乙 方 所 购 商 品 房 为 本 合 同 其 次 条 约 定 项 目 中 的 _ _ _ _ _ 层_ _ _ _ _ 房(下 称 该 商 品 房),门 牌 地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该 商 品 房 所 在 楼 宇 的 主 体 结 构 为 _ _ _ _ _ 结 构;建 筑 物地 上 层 数 为 _ _ _ _ _ 层,地 下 层 数 为 _ _ _ _ _ 层。该 商 品 房 的 用 途 为 _ _ _

24、_ _,层 高 为 _ _ _ _ _ 米。该 商 品房 户 型 结 构 为 _ _ _ _ _ 房 _ _ _ _ _ 厅 _ _ _ _ _ 厨 _ _ _ _ _ 卫,封 闭式 阳 台 _ _ _ _ _ 个,非 封 闭 式 阳 台 _ _ _ _ _ 个。该 商 品 房 产 权 登 记 建 筑 面 积 共 _ _ _ _ _ 平 方 米,其 中,套 内 建 筑 面 积 _ _ _ _ _ 平 方 米,共 有 分 摊 面 积 _ _ _ _ _ 平 方 米。第 五 条 物 业 服 务甲 方 应 根 据 广 东 省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划 定 物 业 管理 区 域,并 报

25、物 业 所 在 地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甲 方 已 根 据 广 东 省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在 物 业 管 理区 域 内 配 置 物 业 服 务 用 房。物 业 服 务 用 房 的 全 部 权 依 法 属 于全 体 业 主。甲 方 已 根 据 国 务 院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及 广 东 省 物 业 管理 条 例 规 定 的 方 式 和 条 件 选 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_ _ _ _ _ _ _ _ _ _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进 行 前 期 物 业 管 理 服 务,并 签 订书 面 的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物 业 服 务 合

26、 同 期 限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物 业 服 务 费 为 每 月 每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人 民 币)_ _ _ _ _ _ _ _ _ _ 元,由 乙 方 自 收 楼 之日 起 按 按 时 交 纳。甲 方 应 当 负 责 监 督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根 据 前 期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的 约 定 供 应 物 业 服 务,并 督 促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必需 于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报 物 业 所 在 地 房 地 产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27、 街(镇)备 案。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项 目 名 称)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已 成 立 业主 大 会,业 主 大 会 已 根 据 国 务 院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及 广 东省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的 方 式 和 条 件 选 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进 行 物 业 管 理 服 务,并 签 订书 面 的 物 业 服 务 合 同。物 业 服 务 合 同 期 限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物 业 服 务 费 为 每 月 每

28、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人 民 币)_ _ _ _ _ _ _ _ _ _ 元,由 乙 方 自 收 楼 之 日 起 按 按 时 交 纳。业 主 或 业 主 委 员 会 负 责 监 督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根 据 物 业 服 务 合同 的 约 定 供 应 物 业 服 务。业 主 或 业 主 委 员 会 应 督 促 物 业 服 务企 业 必 需 于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报 物 业 所 在 地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街(镇)备 案。甲 方 应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向 乙 方 明 示 该 商 品 房 项 目 的 物业 服 务 合

29、同 和 管 理 规 约 或 临 时 管 理 规 约;乙 方 在 签 订 本 合 同时,应 同 时 签 署 该 商 品 房 项 目 的 管 理 规 约 或 临 时 管 理 规 约。首 期 住 宅 专 项 修 理 资 金 由 乙 方 按 政 府 规 定 的 标 准 交 存。已 竣 工 但 尚 未 出 售 或 尚 未 交 付 的 房 地 产,由 甲 方 按 政 府 规 定的 标 准 交 存 首 期 住 宅 专 项 修 理 资 金,并 自 交 楼 之 日 起 按 本 条第 三 款 约 定 的 标 准 交 付 物 业 管 理 费。第 六 条 计 价 方 式 和 价 款甲 方 与 乙 方 约 定 按 下

30、列 第 _ _ _ _ _ 种 方 式 计 算 该 商 品 房价 款:1.该 商 品 房 按 产 权 登 记 的 建 筑 面 积 计 价,单 价 为 每 平 方米(币)元,总 金 额(币)元(大 写:亿 仟 佰 拾 万 仟佰 拾 元)整。2.该 商 品 房 按 总 价 交 易,总 金 额(币)元(大 写:亿 仟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乙 方 需 将 购 房 款 存 入 甲 方 开 设 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银 行 的 账 号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第 七 条 付 款

31、方 式甲 方 同 意 乙 方 按 下 列 第 _ _ _ _ _ 方 式 按 期 付 款:1.一 次 性 付 款在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日 前 支 付 全 部 房 价 款,总 金额(_ _ _ _ _ 币)_ _ _ _ _ 元(大 写:_ _ _ _ _ 亿 _ _ _ _ _ 仟 _ _ _ _ _ 佰_ _ _ _ _ 拾 _ _ _ _ _ 万 _ _ _ _ _ 仟 _ _ _ _ _ 佰 _ _ _ _ _ 拾 _ _ _ _ _ 元 整)。2.分 期 付 款(1)第 一 期:自 本 合 同 网 上 签 订 之 日 起 日 内(不 超

32、 过 5日),支 付 全 部 房 价 款 的%,金 额(币)元(大 写:亿 仟 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2)其 次 期:在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全 部 房 价 款 的%,金 额(币)元(大 写: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3)第 三 期:在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全 部 房 价 款 的%,金 额(币)元(大 写: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4)第 四 期:在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全 部 房 价 款 的%,金 额(币)元(大 写: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5)第 五 期:在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全 部 房 价 款 的%,金

33、 额(币)元(大 写: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乙 方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并 支 付 首 期 款 后 _ _ _ _ _ 日 内,将 申 请银 行 按 揭 贷 款 需 由 乙 方 供 应 的 证 件 资 料 交 付 甲 方 或 甲 方 指定 的 第 三 人。第 八 条 逾 期 付 款 的 违 约 责 任1.一 次 性 付 款 的假 如 乙 方 未 能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约 定 的 期 限 支 付 全 部房 价 款 的,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每 日 按 总 房 价 款 0.0 5%的 标 准支 付 违 约 金,经 甲 方 催 告,逾 期 超 过 _

34、_ _ _ _ 日,乙 方 仍 未按 约 支 付 的,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2.分 期 付 款 的假 如 乙 方 未 能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约 定 的 期 限 支 付 各 期房 价 款 的,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每 日 按 未 支 付 房 价 款 0.0 5%的标 准 支 付 违 约 金,经 甲 方 催 告,逾 期 超 过 _ _ _ _ _ 日 仍 未 支付 的,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3.按 揭 付 款 的假 如 乙 方 未 能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约 定 的 期 限 支 付 首 期价 款 的,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每 日 按

35、 未 支 付 首 期 房 价 款 0.0 5%的 标 准 支 付 违 约 金,经 甲 方 催 告,逾 期 超 过 _ _ _ _ _ 日 仍 未支 付 的,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甲 方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的,甲 方 应 自 其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书到 达 乙 方 之 日 起 1 0 日 内,将 乙 方 已 支 付 房 价 款 退 还 给 乙 方。第 九 条 产 权 转 移 登 记甲 方 与 乙 方 约 定 按 下 列 第 _ _ _ _ _ 种 方 式 为 乙 方 办 理 房地 产 权 证。1.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办 理甲 乙 双 方 应 当 自 本 合 同

36、签 订 之 日 起 _ _ _ _ _ 日 内(不 超 过9 0 日)向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房 地 产 转 移 登 记。2.乙 方 托 付 甲 方 办 理甲 方 应 当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_ _ _ _ _ 日 内(不 超 过 9 0 日)到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为 乙 方 办 妥 产 权 转 移 登 记 手 续,并 将 以 乙方 为 产 权 人 的 房 地 产 权 证 交 付 乙 方。在 此 状 况 下,乙 方 应 当 在 收 到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_ _ _ _ _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甲 方 供 应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37、构 要 求 的、需 乙 方 供 应的 证 件 材 料。甲 方 应 一 次 性 照 实 告 知 乙 方 为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须 要 由 乙方 供 应 的 证 件 材 料。甲 方 未 告 知 或 者 告 知 的 内 容 不 完 备、不精 确,致 使 乙 方 未 能 刚 好 供 应 证 件 资 料 的,由 甲 方 担 当 责 任。3.乙 方 自 行 办 理乙 方 要 求 自 行 办 理 产 权 转 移 登 记 的,甲 方 应 于 该 商 品 房交 付 运 用 之 日 起 _ _ _ _ _ 日 内 将 房 地 产 权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的 需甲 方 供 应 的 证 件 资 料 提 交

38、乙 方。第 十 条 拖 延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的 违 约 责 任1.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的如 因 甲 方 未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造 成 甲 乙 双 方 不 能 按 本 合 同第 九 条 约 定 期 限 向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房 地 产 转 移 登记 的,甲 方 应 自 逾 期 之 日 的 次 日 起 先,每 日 按 该 商 品 房 总 价款 0.0 5%的 标 准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逾 期 时 间 达 到 1 2 0 日 的,乙 方 有 权 自 该 1 2 0 日 届 满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解 除 合 同。2

39、.乙 方 托 付 甲 方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的如 因 甲 方 为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造 成 乙 方 不 能 按 本 合 同 第 九条 约 定 期 限 办 妥 并 取 得 房 地 产 权 证 的,甲 方 应 自 逾 期 之日 的 次 日 起 先,每 日 按 该 商 品 房 总 价 款 0.0 5%的 标 准 向 乙 方支 付 违 约 金;逾 期 达 到 1 2 0 日 的,则 乙 方 有 权 在 该 1 2 0 日 届满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解 除 合 同。乙 方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的,应 书 面 通 知 甲 方,甲 方 应 在 收 到乙 方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之 日

40、 起 日 内(不 超 过 3 0 日)退 还 乙 方 已 支付 房 价 款 并 支 付 利 息(利 息 以 乙 方 付 款 日 起 至 甲 方 退 款 日 止为 期,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房 地 产 开 发 贷 款 利 率 计算),同 时 按 该 商 品 房 总 价 款 的 1 0%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违 约金 不 足 以 补 偿 乙 方 实 际 损 失 的,甲 方 应 补 偿 其 差 额。乙 方 要 求 接 着 履 行 合 同 的,合 同 接 着 履 行,甲 方 应 当 自逾 期 之 日 的 次 日 起 至 乙 方 实 际 取 得 房 地 产 权 证 之

41、 日 止,每 日 按 该 商 品 房 总 价 款 0.0 5%的 标 准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第 十 一 条 房 屋 交 付甲 方 应 当 在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日 前 将 作 为 本 合同 标 的 物 的 房 屋 交 付 乙 方 运 用。该 商 品 房 交 付 时 应 取 得 了 建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出 具 的 商 品 房 建 设 项 目 符 合 验 收 管 理规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和 规 划、公 安 消 防、人 防、环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认 可 文 件 或 准 许 运 用 文

42、 件;满 意 供 水、供 气、供 电 及 通 邮 等 必 要 居 住 条 件,并 取 得 了 公 共 服 务 单 位 出 具 的永 久 供 水、供 气、供 电、通 邮 的 证 明 文 件。甲 方 向 乙 方 交 付 房 屋 时,应 当 向 乙 方 发 出 收 楼 通 知 书,甲 方 托 付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或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办 理 交 楼 手 续 的,物业 服 务 企 业 或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向 乙 方 出 示 甲 方 出 具 的 授权 托 付 书。因 不 行 抗 力 或 者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其 它 缘 由,需 延期 交 付 运 用 的

43、,甲 方 应 当 刚 好 书 面 告 知 乙 方。房 屋 交 付 运 用 后,甲 方 不 得 以 房 屋 已 交 付 运 用 为 由 怠 于履 行 其 在 本 合 同 中 应 担 当 的 其 它 义 务,如:办 理 产 权 证 的 义务 等。第 十 二 条 延 期 交 房 的 违 约 责 任甲 方 如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交 房,按 下 列 第 _ _ _ _ _种 方 式 处 理:1.按 逾 期 时 间,分 别 处 理(不 作 累 加):(1)逾 期 不 超 过 _ _ _ _ _ 日,甲 方 应 自 本 合 同 第 十 一 条 约定 交 房 日 期 的 次 日 起

44、至 实 际 交 付 之 日 止,每 日 按 总 房 价 款0.0 5%的 标 准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本 合 同 接 着 履 行。(2)逾 期 超 过 _ _ _ _ _ 日 后,乙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乙 方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的,应 书 面 通 知 甲 方,甲 方 应 在 收 到乙 方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之 日 起 _ _ _ _ _ 日 内(不 超 过 3 0 日)退 还 乙方 已 支 付 房 价 款 并 支 付 利 息(利 息 以 乙 方 付 款 日 起 至 甲 方 退款 日 止 为 期,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房 地

45、 产 开 发 贷 款 利率 计 算),同 时 按 该 商 品 房 总 价 款 的 1 0%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违 约 金 不 足 以 补 偿 乙 方 实 际 损 失 的,甲 方 应 补 偿 其 差 额。乙 方 要 求 接 着 履 行 的,合 同 接 着 履 行,甲 方 应 自 本 合 同第 十 一 条 约 定 交 房 日 期 的 次 日 起 至 实 际 交 付 之 日 止,每 日 按总 房 价 款 0.0 5%的 标 准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2.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由 于

46、 乙 方 缘 由,导 致 未 能 按 期 交 付 的,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方 式 处 理: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第 十 三 条 交 付 时 的 验 收乙 方 应 在 接 到 收 楼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_ _ _ _ _ 日 内 对 该 商 品房 进 行 验 收,如 有 异 议,应 当 在 验 收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_ _ _ _ _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逾 期 不 提 出,视 为 同 意 接 收 该 商 品 房。乙 方 认 为 该 商 品 房 不 符 合 交 付

47、 标 准 或 条 件 的,应 一 次 性提 出 异 议。甲 方 在 接 到 乙 方 异 议 后,应 在 _ _ _ _ _ 日 内 对 异 议部 分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和 处 理 看 法。逾 期 不 予 答 复 及 处 理 的,视为 乙 方 异 议 事 实 成 立,该 商 品 房 视 为 未 交 付。第 十 四 条 房 屋 交 付 时 的 有 关 资 料甲 乙 双 方 进 行 房 屋 验 收 交 接 时,甲 方 应 当 向 乙 方 供 应 有关 该 商 品 房 的 下 列 资 料:(一)规 划 部 门 出 具 的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验 收 合 格 证。(二)建 设 单 位 出 具

48、的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三)公 安 消 防 部 门 出 具 的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合 格 看 法书 或 备 案 凭 证。(四)供 水、供 气、供 电、通 邮 的 永 久 运 用 证 明 材 料。(五)人 防、环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认 可 文 件 或 准 许 运 用 文 件。(六)房 地 产(住 宅)质 量 保 证 书。(七)房 地 产(住 宅)运 用 说 明 书。(八)临 时 管 理 规 约 或 管 理 规 约。(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上 述 文 件

49、中,(一)至(五)项 应 出 示 原 件 并 向 乙 方 供 应 加盖 甲 方 公 章 的 复 印 件;(六)、(七)项 应 载 明 水 电 等 设 施 配 置说 明、有 关 设 备 安 装 预 留 位 置 说 明、装 修 留 意 事 项 和 建 筑 节能 等 有 关 内 容,甲 方 应 供 应 已 加 盖 公 章 的 原 件 给 乙 方;(八)项 应 交 由 乙 方 填 写 或 签 署。上 述 文 件 不 全 的,视 为 不 符 合 交 付 标 准,乙 方 有 权 拒 绝收 楼,由 此 产 生 的 逾 期 交 付 责 任 由 甲 方 担 当。乙 方 应 当 向 甲 方 提 交 交 存 住 宅

50、 专 项 修 理 资 金 的 有 效 凭证 复 印 件,并 供 应 原 件 核 对。第 十 五 条 风 险 责 任 转 移乙 方 对 甲 方 所 交 付 的 房 地 产 进 行 验 收 后,无 异 议 或 异 议部 分 经 协 商 处 理 同 意 收 楼 的,该 商 品 房 的 风 险 责 任 自 交 付 之日 起 由 甲 方 转 移 给 乙 方。甲 方 通 知 乙 方 收 楼 后,乙 方 无 正 值 理 由 拒 绝 验 收 或 无 正值 理 由 拖 延 验 收 时 间 的,甲 方 应 当 发 出 书 面 催 告 书 一 次。乙方 未 按 催 告 书 规 定 的 日 期 办 理 该 房 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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