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宁波旅游计划宁波旅游联票(十七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宁波旅游计划宁波旅游联票(十七篇).docx(14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宁波旅游计划宁波旅游联票(十七篇) 做任何工作都应改有个安排,以明确目的,避开盲目性,使工作按部就班,有条不紊。什么样的安排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整理的个人今后的安排范文,欢迎阅读共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宁波旅游安排 宁波旅游联票篇一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宁波市旅游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旅游服务关系。签订合同前请细致阅读。 二、旅游者参与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
2、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鉴于旅游产品的特性,为防止低价导致的旅游质量下降、服务不达标,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请依据市场行情,根据市场价值规律仔细比对签约内容及价格,选择质价相符的线路产品理性消费。 四、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不得要求旅游者支付由于年龄或职业上的差异而产生的特别附加费,不得强迫旅游者参与旅行社支配的购物活动或须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五、双方签订合同用语精确清楚,不应出现“准星级”、“远眺”、“车览”、“途游”、“仅供参考”、“以为准”等不确定性用语。 六、双方当
3、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对条款存在争议、不明确或需另行补充约定事项的,经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担当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另行签订的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组成。 通 用 条 款 第一条 定义及概念 1、旅行社: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权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旅游的旅行社。 2、旅游者:是指依本合同约定参与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是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
4、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旅游目的地旅行巡游、观光,并亲自或者托付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支配餐饮、住宿、巡游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本合同的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旅游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旅游费用不包括:应由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费、自费项目费用、小费、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
5、物品的费用及酬劳、个人缘由造成的赔偿费、旅游者要求旅行社供应的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之外的费用以及出现不行抗力或意外事务致使行程不能接着或必需变更而增加的费用。 本合同对于旅游费用所包括的内容另有详细约定的,以该另行约定为准。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依据与保险公司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由于旅行社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而担当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自愿自行购买或托付旅行社购买。投保旅游意外保险的旅游者,一旦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7、离团:是
6、指旅游者参与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在旅游行程中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缘由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脱团:是指旅游者参与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在行程中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9、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动身前将其转至其他有资质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转团既可由旅游者干脆与其他有资质旅行社签订合同,也可由旅游者授权本合同的旅行社代为与其他有资质旅行社签订合同。 10、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包括因自然缘由和社会缘由引起的,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情
7、形,详细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灾难、极端气候、瘟疫或传染病的流行等,如地震、海啸、泥石流、水灾、旱灾、风灾、火山爆发、暴雨、冰雹、冰冻、雪灾、火灾、爆发性传染病;所经路途因沿途桥梁、涵洞、隧道、路基等坍塌、损毁而无法通行;船舶所经航道因堵塞、水位急剧改变而无法通行等状况。 (2)不行预见、不行避开及克服的人为因素,如斗争、骚乱、暴动、动乱、恐怖活动、海盗活动、罢工、封锁、政府禁令或限制令(如宵禁、长期或临时的道路封锁或管制)等导致的行程延误或不能接着等状况。 11、意外事务:是指因当事人有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务,如临时交通管制、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车、船)晚点、
8、约定下榻的的宾馆或约定用餐的餐厅由于当地政府实行活动而临时取消预订、行程中所包含的景点因故临时关闭或当地管理部门临时吩咐其关闭等状况。 12、黄金周:是指春节、“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详细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假如国务院办公厅确定将其他假期亦新增为长假的(如“五一”节),则黄金周亦指该新增的长假。 13、旅游告知书:亦称“旅游行程安排说明书”,是指更为详细地约定旅游行程中旅游线路、时间支配、旅游景点、交通工具、住宿、餐饮、购物、平安事项、领队导游服务支配等事项的书面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次条 旅行社的权利 1、依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确定是否接纳旅游者
9、报名参团。 2、有权要求旅游者供应真实、精确、完整的个人相关信息,有权核实旅游者供应的相关信息资料。 3、根据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状况时,可实行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根据合同和旅游告知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供应约定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项目和需留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并实行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照实告知旅游者旅游的详细行程支配和各项服务标准、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平安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当地接待社的名称及联络电话。 3、根据规定投保旅行社
10、责任保险,并提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4、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与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或购物。 5、旅游者在旅行社支配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经专业权威部门认定属假冒伪劣商品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当主动帮助旅游者进行退换。如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退换的,旅行社应自受理之日起90天内,凭旅游者的有效购物票据予以全额退款。 6、向旅游者供应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7、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8、主动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旅游服务的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应主动实行补救措施,并实行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四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法律法规给予消费者的
11、各项权利。 2、有权要求旅行社根据合同和旅游告知书的内容和标准履行旅游行程服务。 3、有权拒绝旅行社未经事先协商一样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支配。 第五条 旅游者的义务 1、照实向旅行社供应参与旅游所需的个人信息,并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担当相应责任。 2、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协作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 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携带危急品、违禁物品参与旅行社组织的旅游。 5、妥当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珍贵物品须随身携带。 6、行程中假如与旅行社、地接社就行程中发生的问题发生争议,应当本着同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实行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12、。 第六条 旅游者的承诺与保证 1、所供应的证件真实、有效,其他资料和信息真实、精确、完整,不存在隐瞒、伪造、篡改的情形。 2、旅游者身体状况存在不适合旅游的情形,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有比较严峻的心血管、肺、肝、肾等重要器官疾病,如严峻高血压,心、肝、肺、肾功能障碍,严峻的心律失常、肺气肿、肝硬化、慢性肾炎等。 (2)处于各种疾病传染期、复原期和一切炎症性疾病发作期。 (3)处于大中型手术的复原期。 (4)患有其他不适合旅游的疾病,如精神病、中度(含)以上抑郁症未治愈的,老年痴呆症、无法限制的癫痫和多发季节的气喘病等;有精神病史但未供应专业医生开具的已治愈且适合参与旅游活动的证明。 (
13、5)孕妇。 (6)行动不便的老人、病人或体弱者。 (7)具有其他不适合长途旅行的身体状况。 旅游者充分了解并完全知晓,具有上述情形参与旅游的,极可能给旅行社供应正常的旅游服务带来障碍,且可能对具有上述情形的旅游者自身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引发或加重原有的病情从而危及自身的健康及生命,并有可能危及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平安(如精神病、传染病等)。 3、未经旅行社或导游同意,不擅自离、脱团活动。 第七条 老年旅游者特殊约定 1、老年旅游者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旅游者,包括单独报名参与旅游或均由老年旅游者组成的旅游团。 2、老年旅游者报名参与旅游时,应照实填写年龄及身体状况,特殊应填写依据身体状况不
14、相宜参与某些旅游活动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的限制、饮食方面的限制、特定区域的限制等)。 3、老年旅游者应当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依据自身的身体状况配备必需的常用药品。旅游途中如身体出现不适应马上告知导游或旅伴。 4、旅行社对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老年旅游者在无合适家人陪伴的状况下,可以拒绝其旅游报名。 5、旅行社及其导游应依据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状况在起居、饮食及旅游途中予以必要的照看。 6、老年旅游者除适用本条款外,还适用本合同中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其他条款的约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担当旅游者的干脆经济损失,并赔偿旅游费用总
15、额5%的违约金。 (2)旅行社支配的用餐与约定餐标不符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餐费与实际餐费的差额,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3)旅行社支配的住宿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4)旅行社支配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5)旅行社支配的含在旅游费用内的观光景点,因旅行社缘由不能巡游,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相应的导服费,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但假如旅游者同意以其他景点或巡游、消遣项目替代不能巡游的景点的,则旅行社不
16、再担当退还景点门票、相应导服费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6)导游擅自变更活动日程,旅行社应退还削减或变更参观项目的景点门票、导服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7)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安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8)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担当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合理的食宿费等干脆费用,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2、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逾期支付旅游费用的,须担当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在旅游行程动身3日前尚未全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除有权向旅游者主
17、见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担当责任。 (2)供应虚假、错误信息及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后果的责任 旅游者因供应虚假的或错误的资料、信息,从而在行程过程中招致有关部门的怀疑和调查,并影响整个旅游团队行程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旅行社蒙受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旅游者应当担当赔偿旅行社全部损失的责任。前述所指的旅行社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帮助处置上述事务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旅行社因发生上述事务而赔偿或补偿旅游团其他旅游者的费用。 (3)旅游者脱团的违约责任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未经允许而脱团,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担当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因旅游者的脱团造成旅行社的损失超过前述
18、违约金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其自行担当。 (5)因旅游者的缘由,使旅行社遭遇损失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6)对行程中发生的纠纷旅游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入住酒店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担当。 第九条 不行抗力及意外事务 因不行抗力或意外事务导致旅行社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旅行社不担当违约责任。 因不行抗力或意外事务导致旅游者滞留或原定行程须变更,或者行程不能接着的,旅行社应当尽力为旅游者支配相应的住宿、交通等,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当由旅游者
19、自行担当;旅行社先行替旅游者垫付费用的,有权要求旅游者偿还。 第十条 责任减轻及免除条款 特殊提示旅游者:本条款为减轻或免除旅行社责任的情形 1、由于旅游者自身健康缘由、自身过错行为导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担当责任,但旅行社应当在法律允许及合理的范围内尽力予以帮助,旅行社因供应帮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旅游者担当。 2、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急状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并实行了防范措施的,旅行社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供应相关信息或供应的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精确,造成无法随团出行的,旅行社不担当责任;旅行社已支付的相应费用由旅游者担当。 4、旅游者
20、擅自脱、离团或擅自参与非旅行社支配的活动时,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担当责任。 5、因航班、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晚点或取消,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不担当违约责任。但旅行社应当实行主动措施进行补救,经与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协商并取得2/3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以对合同相应内容进行变更。 6、因旅游者未遵守承诺与保证,不向旅行社告知旅游者存在不适合旅游的身体健康状况或疾病史,使其在旅游行程中发生疾病突发或加重、恶化,危及健康及生命的,旅行社不担当责任。但旅行社应当供应必要的及可能的帮助,旅行社供应帮助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担当。 第十一条 责任限制 特殊提示旅游者:本条款是对
21、于旅行社责任的限制条款 1、在旅游过程中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遗失或损坏旅游者向其托运的行李的,旅游者应向遗失或损坏行李的上述交通经营者主见赔偿,旅行社担当帮助义务。法律法规对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亦不得就其行李损失超过上述赔偿责任限制的部分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2、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自行保管珍贵物品。旅游者离开旅行社供应的交通工具,无论是巡游、参观,还是购物、用餐、入住酒店及进行其他活动,均应随身携带;旅游者也不应在离开下榻的酒店外出时将珍贵物品留在客房,而应随身携带或到下榻酒店的珍贵物品寄存处寄存。此处所称珍贵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珠宝、金银首饰、电脑、珍贵的
22、手表及相机、信用卡、支票、本票、汇票、重要证件、文件、有重要纪念意义的私人物品、随时可能须要用的自备急救药品等。旅游者未遵守上述规定,而丢失本应自行保管的珍贵物品的,旅行社不担当赔偿责任。 3、旅游者中的未成年人,应有成年人同行,其同行的成年人(无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是受监护人托付的人)应当履行其相应的照看义务。因监护人或受监护人托付的人未尽自身职责而导致未成年旅游者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担当责任,除非旅行社对于该损害存在过错。 签订时间:_ 宁波旅游安排 宁波旅游联票篇二 甲方:_乙方:_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
23、法规的规定,由宁波市旅游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旅游服务关系。签订合同前请细致阅读。 二、旅游者参与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鉴于旅游产品的特性,为防止低价导致的旅游质量下降、服务不达标,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请依据市场行情,根据市场价值规律仔细比对签约内容及价格,选择质价相符的线路产品理性消费。 四、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
24、不得要求旅游者支付由于年龄或职业上的差异而产生的特别附加费,不得强迫旅游者参与旅行社支配的购物活动或须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五、双方签订合同用语精确清楚,不应出现“准星级”、“远眺”、“车览”、“途游”、“仅供参考”、“以为准”等不确定性用语。 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对条款存在争议、不明确或需另行补充约定事项的,经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担当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另行签订的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组成。 通 用 条 款 第一条 定义及概念 1、旅行社:是指依法取得企
25、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权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旅游的旅行社。 2、旅游者:是指依本合同约定参与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是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旅游目的地旅行巡游、观光,并亲自或者托付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支配餐饮、住宿、巡游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本合同的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旅游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不
26、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旅游费用不包括:应由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费、自费项目费用、小费、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酬劳、个人缘由造成的赔偿费、旅游者要求旅行社供应的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之外的费用以及出现不行抗力或意外事务致使行程不能接着或必需变更而增加的费用。 本合同对于旅游费用所包括的内容另有详细约定的,以该另行约定为准。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依据与保险公司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
27、由于旅行社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而担当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自愿自行购买或托付旅行社购买。投保旅游意外保险的旅游者,一旦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7、离团:是指旅游者参与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在旅游行程中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缘由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脱团:是指旅游者参与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在行程中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9、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动身前将其转至其他有资质旅行社组织的国
28、内旅游团队的行为。转团既可由旅游者干脆与其他有资质旅行社签订合同,也可由旅游者授权本合同的旅行社代为与其他有资质旅行社签订合同。 10、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包括因自然缘由和社会缘由引起的,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形,详细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灾难、极端气候、瘟疫或传染病的流行等,如地震、海啸、泥石流、水灾、旱灾、风灾、火山爆发、暴雨、冰雹、冰冻、雪灾、火灾、爆发性传染病;所经路途因沿途桥梁、涵洞、隧道、路基等坍塌、损毁而无法通行;船舶所经航道因堵塞、水位急剧改变而无法通行等状况。 (2)不行预见、不行避开及克服的人为因素,如斗争、骚乱、暴动、动
29、乱、恐怖活动、海盗活动、罢工、封锁、政府禁令或限制令(如宵禁、长期或临时的道路封锁或管制)等导致的行程延误或不能接着等状况。 11、意外事务:是指因当事人有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务,如临时交通管制、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车、船)晚点、约定下榻的的宾馆或约定用餐的餐厅由于当地政府实行活动而临时取消预订、行程中所包含的景点因故临时关闭或当地管理部门临时吩咐其关闭等状况。 12、黄金周:是指春节、“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详细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假如国务院办公厅确定将其他假期亦新增为长假的(如“五一”节),则黄金周亦指该新增的长假。 13、旅游告知书:
30、亦称“旅游行程安排说明书”,是指更为详细地约定旅游行程中旅游线路、时间支配、旅游景点、交通工具、住宿、餐饮、购物、平安事项、领队导游服务支配等事项的书面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次条 旅行社的权利 1、依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确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要求旅游者供应真实、精确、完整的个人相关信息,有权核实旅游者供应的相关信息资料。 3、根据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状况时,可实行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根据合同和旅游告知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供应约定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
31、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项目和需留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并实行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照实告知旅游者旅游的详细行程支配和各项服务标准、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平安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当地接待社的名称及联络电话。 3、根据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4、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与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或购物。 5、旅游者在旅行社支配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经专业权威部门认定属假冒伪劣商品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当主动帮助旅游者进行退换。如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退换的,旅行社应自受理之日起90天内,凭旅游者的有效购物票据予以全额退
32、款。 6、向旅游者供应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7、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8、主动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旅游服务的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应主动实行补救措施,并实行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四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法律法规给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有权要求旅行社根据合同和旅游告知书的内容和标准履行旅游行程服务。 3、有权拒绝旅行社未经事先协商一样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支配。 第五条 旅游者的义务 1、照实向旅行社供应参与旅游所需的个人信息,并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担当相应责任。 2、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协作导游人员的
33、统一管理。 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携带危急品、违禁物品参与旅行社组织的旅游。 5、妥当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珍贵物品须随身携带。 6、行程中假如与旅行社、地接社就行程中发生的问题发生争议,应当本着同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实行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六条 旅游者的承诺与保证 1、所供应的证件真实、有效,其他资料和信息真实、精确、完整,不存在隐瞒、伪造、篡改的情形。 2、旅游者身体状况存在不适合旅游的情形,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有比较严峻的心血管、肺、肝、肾等重要器官疾病,如严峻高血压,心、肝、肺、肾功能障碍,严峻的心律失常、肺气肿、肝硬化、慢性肾炎等。 (2)处于各种疾病传
34、染期、复原期和一切炎症性疾病发作期。 (3)处于大中型手术的复原期。 (4)患有其他不适合旅游的疾病,如精神病、中度(含)以上抑郁症未治愈的,老年痴呆症、无法限制的癫痫和多发季节的气喘病等;有精神病史但未供应专业医生开具的已治愈且适合参与旅游活动的证明。 (5)孕妇。 (6)行动不便的老人、病人或体弱者。 (7)具有其他不适合长途旅行的身体状况。 旅游者充分了解并完全知晓,具有上述情形参与旅游的,极可能给旅行社供应正常的旅游服务带来障碍,且可能对具有上述情形的旅游者自身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引发或加重原有的病情从而危及自身的健康及生命,并有可能危及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平安(如精神病、传染病等)
35、。 3、未经旅行社或导游同意,不擅自离、脱团活动。 第七条 老年旅游者特殊约定 1、老年旅游者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旅游者,包括单独报名参与旅游或均由老年旅游者组成的旅游团。 2、老年旅游者报名参与旅游时,应照实填写年龄及身体状况,特殊应填写依据身体状况不相宜参与某些旅游活动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的限制、饮食方面的限制、特定区域的限制等)。 3、老年旅游者应当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依据自身的身体状况配备必需的常用药品。旅游途中如身体出现不适应马上告知导游或旅伴。 4、旅行社对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老年旅游者在无合适家人陪伴的状况下,可以拒绝其旅游报名。 5、旅行社及其导游应依据老年旅游者的身
36、体状况在起居、饮食及旅游途中予以必要的照看。 6、老年旅游者除适用本条款外,还适用本合同中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其他条款的约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担当旅游者的干脆经济损失,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2)旅行社支配的用餐与约定餐标不符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餐费与实际餐费的差额,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3)旅行社支配的住宿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4)旅行社支配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
37、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5)旅行社支配的含在旅游费用内的观光景点,因旅行社缘由不能巡游,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相应的导服费,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但假如旅游者同意以其他景点或巡游、消遣项目替代不能巡游的景点的,则旅行社不再担当退还景点门票、相应导服费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6)导游擅自变更活动日程,旅行社应退还削减或变更参观项目的景点门票、导服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7)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安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8)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担当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
38、的合理的食宿费等干脆费用,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2、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逾期支付旅游费用的,须担当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在旅游行程动身3日前尚未全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除有权向旅游者主见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担当责任。 (2)供应虚假、错误信息及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后果的责任 旅游者因供应虚假的或错误的资料、信息,从而在行程过程中招致有关部门的怀疑和调查,并影响整个旅游团队行程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旅行社蒙受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旅游者应当担当赔偿旅行社全部损失的责任。前述所指的旅行社的损失包
39、括但不限于旅行社帮助处置上述事务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旅行社因发生上述事务而赔偿或补偿旅游团其他旅游者的费用。 (3)旅游者脱团的违约责任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未经允许而脱团,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担当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因旅游者的脱团造成旅行社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其自行担当。 (5)因旅游者的缘由,使旅行社遭遇损失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6)对行程中发生的纠纷旅游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入住酒店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担当。 第九
40、条 不行抗力及意外事务 因不行抗力或意外事务导致旅行社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旅行社不担当违约责任。 因不行抗力或意外事务导致旅游者滞留或原定行程须变更,或者行程不能接着的,旅行社应当尽力为旅游者支配相应的住宿、交通等,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当由旅游者自行担当;旅行社先行替旅游者垫付费用的,有权要求旅游者偿还。 第十条 责任减轻及免除条款 特殊提示旅游者:本条款为减轻或免除旅行社责任的情形 1、由于旅游者自身健康缘由、自身过错行为导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担当责任,但旅行社应当在法律允许及合理的范围内尽力予以帮助,旅行社因供应帮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旅游者担当。 2、旅行社对旅
41、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急状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并实行了防范措施的,旅行社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供应相关信息或供应的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精确,造成无法随团出行的,旅行社不担当责任;旅行社已支付的相应费用由旅游者担当。 4、旅游者擅自脱、离团或擅自参与非旅行社支配的活动时,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担当责任。 5、因航班、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晚点或取消,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不担当违约责任。但旅行社应当实行主动措施进行补救,经与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协商并取得2/3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以对合同相应内容进行变更。 6、因旅游者未遵守承诺与保证,不向
42、旅行社告知旅游者存在不适合旅游的身体健康状况或疾病史,使其在旅游行程中发生疾病突发或加重、恶化,危及健康及生命的,旅行社不担当责任。但旅行社应当供应必要的及可能的帮助,旅行社供应帮助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担当。 第十一条 责任限制 特殊提示旅游者:本条款是对于旅行社责任的限制条款 1、在旅游过程中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遗失或损坏旅游者向其托运的行李的,旅游者应向遗失或损坏行李的上述交通经营者主见赔偿,旅行社担当帮助义务。法律法规对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亦不得就其行李损失超过上述赔偿责任限制的部分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2、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自行保管珍贵物品。旅游者离开
43、旅行社供应的交通工具,无论是巡游、参观,还是购物、用餐、入住酒店及进行其他活动,均应随身携带;旅游者也不应在离开下榻的酒店外出时将珍贵物品留在客房,而应随身携带或到下榻酒店的珍贵物品寄存处寄存。此处所称珍贵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珠宝、金银首饰、电脑、珍贵的手表及相机、信用卡、支票、本票、汇票、重要证件、文件、有重要纪念意义的私人物品、随时可能须要用的自备急救药品等。旅游者未遵守上述规定,而丢失本应自行保管的珍贵物品的,旅行社不担当赔偿责任。 3、旅游者中的未成年人,应有成年人同行,其同行的成年人(无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是受监护人托付的人)应当履行其相应的照看义务。因监护人或受监护人托付的人
44、未尽自身职责而导致未成年旅游者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担当责任,除非旅行社对于该损害存在过错。 甲方:_乙方:_ 签订时间:_ 宁波旅游安排 宁波旅游联票篇三 合同编号:_ 第一部分特殊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依据_、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纳,签订合同前请细致阅读。 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旅游者参与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旅游者参与旅游应选择具有旅_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且明码标价的旅游经营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上的居处或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样。 二、旅游者参与旅游前应与旅游经营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游经营者出具由江苏省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三、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精确,并运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后,应当根据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妥当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 五、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提前3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根据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