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规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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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暴力的规制研究 【摘要】本文将从网络暴力产生的缘由,已经发生的网络暴力案件入手,通过文献分析与案例分析,回答网络暴力的本质是什么,尝试争辩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之间是否存在平衡点,分析我国现有的预防和惩处网络暴力犯罪的手段及其成效,再依据以上的论述分析网络暴力在我国是否有必要入刑。希望通过本文可以为国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网络不良现象的侵害供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暴力;言论自由;网络侵权 1 前言 20世纪末中国老百姓开头进入互联网络。互联网大大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为人们供应便利,加快了社会的进展,然而,于此同时,网络社会的必定产物网络暴力正在不断冲

2、击着社会法益。 近年来,网络暴力现象愈演愈烈,2018年胡歌、林更新们由于为蒋劲夫家暴大事发言而遭到网络暴力、2018年10月份袁隆平老先生因购买了2部华为手机而遭到网络暴力、2018年四川德阳安医生因网络暴力而走向无望,最终自杀、2019年10月14日,崔雪莉在京畿道城南市的家里被发觉身亡,年仅25岁生前受到过许多网友的暴力、近日,有网友因发表质疑“魔道祖师”的言论,遭到书作者魔香钱臭的MXTX粉丝的人肉搜寻,她无法忍受选择自杀,幸好营救成功。 自2001年网络暴力引起中国人民的关注以来,已经过去了18年。国内类似于“蒋劲夫家暴案”和“德阳医生案”的案例数不胜数。网友们对于网上发布的一些新闻

3、和信息,利用自己手中的鼠标和键盘进行口诛笔伐,这俨然已经成为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场。若仅仅只是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也行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然而,网友们已经不再满足于在网络上“惩恶扬善”了,他们通过“人肉搜寻”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暴露于公众,不仅希望当事人在网络上受到“审判”,还希望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也能受到“审判”。这莫非还只是虚拟世界中的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被牵涉其中,而我们的法律对于这种非传统的问题带来的挑战又是如何应对的呢? 本文通过运用法律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围绕网络暴力这一现象,对其产生的缘由和特征进行分析,并尝试回答网络暴力的实质是什么,进一步论述网络暴力所牵涉的

4、权利之间的价值权衡,为了更清晰地阐述针对网络暴力问题立法的紧迫与严峻,将会在文中引入确定数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再对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解读,考察对网络暴力进行法律把握的可行性,进一步争辩网络暴力在我国是否有入刑的必要,同时比较和总结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阅历,为我国的网络暴力问题立法供应思路。 2 网络暴力概述 2.1 网络暴力定义 目前,学界对于网络暴力的定义并没有特殊统一的看法。笔者查阅大量文献资料,总结出了学界现存的三种对于网络暴力的观点: (1)新闻学和传播学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社会暴力的延长,不同于传统暴力直接对人的生理造成损害,网络暴力是网民们通过互联网,对受害人进行谩骂

5、,污辱,揭露受害者及其家属的隐私并将其曝光于众,进而使受害人的现实生活及合法权益患病侵害的一种行为。 (2)法学界学者普遍认为,网络暴力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如周国平教授称,“网络暴力”是网民通过网络技术这一特殊方式,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及财产权进行侵害的行为”。李姝霖学者认为是“这是随着网络产生并快速进展消逝的一种现象,主要就是指那些在网络上发布针对他人具有污辱性的言论等侵权行为”;郭俊学者认为是指“网民使用语言暴力,使他人人格权患病侵害的行为”;还有学者认为,依据侵权领域的可能结合性,“网络暴力”可以进一步分为“网上暴力”和“网下暴力”两种类型,其中“网上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这一特殊平台披

6、露他人隐私、并污辱、诽谤他人等行为;“网下暴力”是网民利用他人隐私,侵扰他人及亲属人身权及财产权的行为。前述“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的主审法官徐娟认为,网民的行为对当事人造成了严峻威逼,为一种暴力行为,并将其界定为网民在网络上以语言或文字对当事人造成侵害的违法行为。 (3)社会学和伦理学学者则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失范行为,如路芳学者称,“网络暴力”是网络行为人通过隐匿性及侵害性的网络行为导致当事人受到侵害的网络失范行为。李一学者也明确提出,“网络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典型的网络行为失范现象,即也是一种社会失范现象。 在本文中我们更多的参照法学界学者的观点。网民们在网络上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7、,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即言论自由权,但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人们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很简洁忽视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让许多在现实生活中不敢说的话,不敢发表的评论,在网络上都可以找到一个突破口,甚至会产生一种网络是法外之地的错觉,进而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在网络上行使言论自由权本身是合法且合理的,但是网络暴力的产生往往伴随着揭露他人隐私,对他人发表污辱或诽谤性语言,更有甚者,网络暴力还将连续到现实生活中,对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伴侣的生活造成严峻影响。 2.2 网络暴力的分类 人民日报评论“网络暴力”实施的特点:通过网络搜寻并公布他人的隐私,众多网民参与并以污辱、谩骂、诽谤等侵

8、害性语言进行声讨。笔者查阅了大量的网络暴力案件及其主要的侵权行为,将网络暴力或许分为两类: 2.2.1 人肉搜寻的滥用 人肉搜寻其实本身是个中性词,最开头是在猫扑网兴起,人们在猫扑网上发帖问问题,并以猫扑币悬赏,知道答案的网友可以在评论留言,而发帖人可以依据答案择优给付猫扑币。和大多数专业名词一样,人肉搜寻也有广义或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肉搜寻是人们猎取信息进行社会互动的主要方式之一,是网络快速进展下的新兴产物,在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中,人肉搜寻被用于查找丢失的亲友,发挥了巨大的乐观作用,而狭义的人肉搜寻则是指通过网络发动更多的网友对受害人的信息、隐私、活动轨迹等进行收集的过程。而本文提及的人肉

9、搜寻均指狭义的人肉搜寻。如中国的“蒋劲夫家暴案”和“德阳医生案” 2.2.2 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在网络上发布未经证明、被恶意篡改或者根本不存在的谣言,这些谣言所陈述的事实没有事实依据,往往言辞薄情,内容布满示意性,对受害人的名誉或健康造成了损害。如2019年7月发生的“尼格买提办语言补习班大事”,尼格买提是央视的一名男主持,主持节目的时候特殊活泼阳光,深受观众宠爱,一日,尼格买提发了一条微博称自己被人冒用了名义举办补习班,从他发出的截屏可以看出,尼格买提发觉自己被冒用了名义之后,亲自进群辟谣,表示自己从来不知道也没用参与过这件事并附上了自拍,指责群主无耻却被倒打一耙,继而被提出群聊。尼格买

10、提只能在微博呼吁大家不要上当受骗。 2.3 网络暴力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2.3.1 侵权主体 笔者参考文献总结得出网络暴力的侵权主体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网络信息供应者,其次类是网络服务供应者。网络信息供应者是指在网络上供应信息的个人或者组织。网络服务者是指以供应网络信息或者收集网络信息为目的服务机构。 2.3.2 侵权人过错 (1)网络信息供应者的过错 侵权人具有过错的标准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危害行为本身的熟识。过错的形式包括两种有意和过失。 有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必定发生,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或者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

11、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开危害结果的发生。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在此处,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案件的侵权主体之一的网络信息供应者在网络上发表相应的言论,上传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时是能够预见并且已经预见的,却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故主观上具有有意。 (2)网络服务供应者的过错 另一侵权主体网络服务供应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次款赐予了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供应者实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权利,并且规定了网络服务供应者接到通知后未准时实行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担当连带责任。第三款则规定

12、了网络服务供应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实行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担当连带责任,实质上是规定了网络服务供应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时需实行相应措施有效阻挡损害进一步扩大的义务,故在网络暴力案件中网络服务供应者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何种过错,应先对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再进行争辩。 2.3.3 侵权行为 依据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次条的规定不难总结出,网络暴力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网络信息供应者的具体的侵权行为包括三种,第一种是滥

13、用人肉搜寻,侵害受害人的隐私权以及名誉权;其次种是在网络上对受害人进行语言攻击、污辱、围观、谩骂;第三种是传播谣言,编造虚假事实诋毁他人。 网络服务供应者的具体的侵权行为主要是不作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服务供应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时,具有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责任,否则将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信息供应者担当共同责任。 2.3.4 侵权结果 本文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发觉,网络暴力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中涉及了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以及精神损害这四个方面。 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次条首次将隐私权纳入了民事权益的范围,通常来

14、说,隐私权指的是公民个人生活宁静权及私人隐秘。隐私权是网络信息供应者进行人肉搜寻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以及一些不愿人知晓的私人信息,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将隐私权的范围进行了更具体的解释,包括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名誉权是网络暴力行为的客体之一,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名誉权是社会对于主体的社会评价。当人肉搜寻、诽谤、污辱、编造虚假谣言行为实施之后,无疑会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直接表现为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间接表现为因社会评价降低导致的被辞

15、退、为治愈精神受损而花费的治疗费等。 网民们无休止的谩骂,围殴以及四周人的一样眼光、指教育点都对受害人的心理造成了及其严峻的心理损害,使其无法正常工作与生活,甚至因此患上了愁闷症,这些都属于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了精神损害。 2.4 网络暴力产生的缘由 2.4.1 网络的匿名性 不行否认,一方面,网络的匿名性、包涵性和便捷性推动了民主的进展。人们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对于时事的看法,对于社会热点难题献计献策,对于黑恶势力、xx腐败之流进行不留余地的口诛笔伐,为我国建立廉洁政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匿名性在促进社会进步和民主进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如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网络

16、诈骗等。1993年彼得斯坦纳在纽约客杂志上的一幅漫画受到了网民的欢迎。这幅漫画的标题是“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在现实世界中,人们总是以自己的真实身份说话,并且受到道德和舆论的限制,亲朋好友、领导或下属等的监督,需要对自己发表的言论负责,也就是说在现实社会中责任风险较高,而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会选择谨言慎行。而在网络上,由于网络本身的匿名性,大家发表言论时不必担忧别人知道“我是谁”,甚至对于一些在现实生活中“敢怒不敢言”的问题,一到了网络这个虚拟世界就仿佛找到了一个巨大的宣泄口,必需“一吐为快,不吐不快”,在网络上哪怕发表了不适当的言论,由于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而且也无法识别出不良

17、言论究竟是现实社会中谁发出的,所以也不必担忧会对此担当社会责任或法律责任。 2.4.2 网民行为的非理性 依据2019年中国互联网进展统计报告,截至2019年6月,中国互联网用户已达8.54亿,比2018年底增加2598万。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1.2%,比2018年底提高1.6个百分点。从网民的年龄结构来看,我国网民以青少年、青年和中年人为主,10 39岁的网民占网民总数的70.8%。其中,20 29岁网民比例最高,达到27.9%。10-19岁和30-39岁网民比例分别为18.2%和24.7%。依据教育背景结构,互联网用户的比例在学校和高中/中专/技校分别是38.1%和23.8%,和互联网用户的

18、比例获得学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或以上分别是10.5%和9.7%。从网民的职业结构来看,同学在中国网民中所占比例最高,为26.0%。其次是自由职业者(20.0%);企业和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一般人员的比例为11.8%;在收入方面,53.3%的网民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27.2%的网民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 从这个报告的网民结构图我们可以发觉,中国网民的特点是年轻化、低学历化和低收入化。这样的特性就准备了网民使用网络的消遣化、心情化倾向,宠爱追求新颖刺激博人眼球的信息,接收信息时较少进行理性缜密的规律分析,简洁被带有示意性的表达带节奏,用激烈且犀利的话语对大事进行评判是非对错。总的来说,就是缺乏理性的

19、思考,易躁易怒。 2.4.3 内容把关的缺位 网络暴力的起点往往是一篇帖子,当事人发表了自己亲身经受或亲眼所见的大事经过,网友们最初以朴实和善的感情和基本的道德观对帖子进行评论与转发,其实单靠转发与评论是无法引起轩然大波的。但是当某一帖子吸引了确定数量的转发或评论之后,帖子的内容又违反了大多数人的道德观时又或者媒体或某些有确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进行报道或转发之后,往往会吸引更多不明真相的网友关注此事,其实网友们看到的听到的“事实真相”往往已经经过许多道“工序”了,此事听到的“事实真相”还是真相吗?在还没有弄清什么是事实真相之前就进行“道德审判”明显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媒体的任务在于向社会公众完

20、整地呈现事情真相并且乐观地引导舆论走向。对于某一热点大事或者新闻,记者、编辑或主编应当运用自己的阅历和职业道德操守进行证明,排序,正确引导公众舆论走向。而一些媒体为了博人眼球,枉顾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发布未经证明甚至恶意篡改事实真相,眼看舆论走向有失偏颇,却不发挥媒体应有之义,任由受害人的损害扩大。笔者认为,媒体既然充当了“把关人”的角色,就应当义无反顾、义不容辞地担当起把关的重任,将最真实也是最完整的大事呈现给公众。 2.4.4 道德和法律规范的缺失 道德是自古流传下来的,人们长期以来自觉遵守的规章。与法律不同,道德的规范范围更加广泛,并且更深化人心,一些法律没有规范或者不便利规范的领域,道

21、德就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例如。而法律规范则是规范人们生产生活中无法规避的问题,是维护社会秩序最基本的要求。所以说,“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束缚。假如人们不能谨言慎行,将会同时担当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代价。但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人们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里,谁也不熟识谁,即使得罪了人也无需付出代价。再者由于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无论是司法还是执法上实践起来都囿于缺少合法来源的权利,导致网民们以为网络是“法外之地”,在现实社会中不敢说不敢做的事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均得以实现。 3 我国网络暴力法制现状 3.1 立法现状 3.1.1 法律 表格 1法律

22、法律名实施时间具体条文爱惜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其次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担当侵权责任。隐私权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力气人、限制民事行为力气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担当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力气人、限制民事行为力气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供应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担当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供应者实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供

23、应者接到通知后未准时实行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担当连带责任。网络服务供应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实行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担当连带责任。赐予了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供应者实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权利 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供应者实行相应措施的义务以准时有效地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从上表可知,立法者将网络暴力这种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以及侵权责任散布在侵权责任法当中,并没有系统性地对网络言论进行规范。网络暴力作为一种可能直接影响到每个人的现象应当受到更严峻的对待。 3.1.2 行政法规 表格 2行政法规 法律名实施时间互联网

24、信息服务管理方法2000年9月25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平安管理法2017年6月1日 我国的行政法规规定对网络进行管理的部门有许多,除了我们所熟知的公安以外,还有教育,工商,信息产业等部门,多个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协作,共同管理网络事务,但是分工并不是特殊明确,各个部门管理的事务之间可能消逝交集,也可能会都不涉及某些方面的管理,这样的状况简洁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增加了受害人主见侵权责任的成本。 3.1.3 司法解释 表格 3司法解释 法律名实施时间具体条文关于办理侵害公 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25、的解释2017年6月1日第一条 刑法其次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三条 向特定人供应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其次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供应公民个人信息”。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猎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供应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其次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猎取公民个人信息”。第五条第十款(十)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其次百五十三条

26、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峻”: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峻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0月10日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其次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供应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供应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实行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精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

27、)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供应者主见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网络暴力案件中,由于网络本身的匿名性以及其传播信息的高效性,侵权行为都受害人的损害往往是快速且难以估量的,必需准时实行有效措施才能尽量削减受害人的损失。而在这个过程中,受害人如何最快地确定侵权人并对其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如何举证,举证费用由谁担当,网络服务供应者是否有义务关心受害人举证等,这些问题对受害人来说是特殊关键的,而涉及这些问题的司法解释尚不全面,亟需补充。 3.2 司法实践现状 笔者将以发生在上海越剧院的名誉权案作为案例进行分析。2012年7月8月期间,一个ID为“越

28、剧小丑齐墩墩”在新浪微博连续发布了大量诽谤、污辱上海越剧院李某、张某、齐某的不实言论,包含大量污辱性词汇,例如“戏子如婊子”、“蛀虫”、“老鸨院长”、“演的像妓院里的妓女”等。李某、张某、齐某知道此事后,立刻托付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电话热线以及向新浪微博(新浪微博的经营商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新浪微博对侵权微博实行删除措施,但新浪微博多次以证据不足为由而拒绝实行相应措施。 随后,由于舆论越来越多,李某、张某、齐某准备起诉“越剧小丑齐墩墩”,但是在识别“越剧小丑齐墩墩”的真实身份时,新浪微博表示不能供应其真实身份信息,假如无法确定对方的真实身份,是不能以网名作为被告的。对

29、于这一看似难解的问题,李某、张某、齐某的律师想到了巧计,就是利用当时江西省高院出台了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试行),其中第九条规定了可以以网络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于是李某、张某、齐某选择了到江西对新浪微博提起了诉讼。 在一审判决之前,新浪微博既没有提交答辩状也没有委派律师出庭应诉。一审判决引用了北京市微博客进展管理若干规定,认为新浪微博没有履行该规定中的实名审查义务,导致无法向原告供应“越剧小丑齐墩墩”的真实身份信息,所以,对此结果应由新浪微博担当侵权责任。另外,一审法院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认为当原告通知了新浪微博存在侵权

30、行为时,新浪微博没有准时实行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所以,新浪微博对原告应当担当侵权责任。 新浪微博对一审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没有错误,所以维持了原判。 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网络信息供应者的身份认定照旧是存在困难的。就以微博账户问题进行分析。手机实名制是从2010年开头实施的,当时的手机号已有3.2亿个,其中大量是非实名或无名的;而微博要对这么浩大数量的用户进行实名,通常只能实行三种方法,第一是手机号,其次是邮箱,第三是身份证。注册邮箱是不需要实名的,而手机号与邮箱合起来也不愿定能够精确定位到个人的真实身份。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直接实名到身份证,但是网民们将

31、身份证填写之后,除去一些数字编排明显不符合身份证编码规律的外后台却无法对身份证的真伪进行识别。目前,技术已经得到了很大的突破,注册微博的新用户都需要进行实名验证,而在更早以前的那些用户却没有落实到实名制,这就为司法带来了一个很大的阻碍。 4 针对我国网络暴力提出的对策建议 4.1 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4.1.1 尽快出台规范网络言论的法律 目前关于网络暴力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以及侵权的责任等内容都是散落在侵权责任法当中,不具有系统性。由于我国的网络环境已经大规模地实行了实名制,在这个基础上建议对网络言论进行立法,言论自由假如不加限制就会演化为网络暴力,网络信息供应者需对自己的全部言论负责

32、。 4.1.2 完善相应的司法、立法解释以适应社会的进展 将执法的实施机制不畅,回溯地归咎于立法的制度供应不利,是常见的思维定式。立法的进展与需求的增长之间原来就是一场必输的“非对称战斗”。网络社会的进展日新月异,网络暴力的手段层出不穷,网络犯罪的社会破坏严峻,为了规范网络秩序我们需要更多的法律规范出台,但是由于受到立法程序的限制,一部法律的出台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但是,法律出台之后呢?在我国,我们习惯地把无法适应社会进展的状况都归咎于法律的不合理,从根本上质疑法律的正值性,缺少利用解释来提高法律适用的思维。 有些问题是亟需司法解释进行补充说明的。例如,目前对于网络暴力具体的侵权行为方式有哪些

33、,达到何种程度要以刑法规制,受害人如何最快地确定侵权人并对其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如何举证,举证费用由谁担当,网络服务供应者是否有义务关心受害人举证等这些都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适当的补充说明。在法律出台之前后,我们都可以通过不断完善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内容以适应社会进展的需求,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更精确更公正地裁量。 4.2 细化网络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网络环境的管理主体除了公安之外还涉及教育,工商,信息产业等等,理论上这些主体之间应当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管理好网络环境。但现实状况是这些部门之间的权责界限模糊,有可能会有交集,也有可能一个问题不属于任何一个部门管辖。这样就可

34、能消逝两种状况,第一种是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都不情愿受理;其次种就是每个部门都没有管辖权,无法受理受害人的业务。不论哪种状况都增加了受害人主见侵权责任的成本。所以,必需细化网络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让受害人可以尽可能地削减损失,降低主见侵权责任的成本。 4.3 加强媒体把关人的作用 媒体作为一个面对全社会发生的大喇叭,传递信息时更应当谨慎。相比起时效性,真实性更应当排在首位。在发布一则新闻或者动态之前,应遵循先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再将事实真相发布,引导正确的舆论走向的步骤。不能为了博取公众的眼球,增长销量而罔顾事实真相。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媒体的监督,对于一些罔顾事实真相只顾哗众取宠的媒体应

35、当赐予相应的惩处。 结论 本文开篇从网络暴力的定义动身,阐述了网络暴力的分类有人肉搜寻和网络谣言以及总接了网络暴力产生的缘由,不仅包括网络本身的匿名性、“把关人”的缺位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包括网民自身的道德素养有待提高。进而又谈论了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以及执法现状,并将美国和德国对于网络暴力的治理阅历写入了本文,最终从多个维度对我国的网络暴力治理提出了建议以及对策。 我国的互联网技术不断进展,网络暴力问题的严峻性也在不断升级,这些年来有不少当事人都深受其害,始终都是困扰政府和公民的一大问题,引起了各界学者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网络暴力问题绝不仅仅只是网络社会的问题,更是现实社会问题的延

36、长,换言之,网络暴力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均可从现实社会中找到根源,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不是两个不同的社会。另外,对于网络暴力的治理除了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之外,提升网民自身的道德素养,加强对“把关人”的监督,以及加强行业内部的监督。网络暴力问题是个长远而浩大的问题,解决好网络暴力问题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我国的互联网事业更快更好进展,我们需要从实际动身,反复考察,提出观点,加强理论争论,供应出更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刘亚奇:网络暴力大事中传统媒体的角色,新闻窗2010 年第 4 期。周国平:“网络暴力”何时休,人民日报2006 年 7 月 12 日。李姝霖:从“网络暴力”现象看法律

37、防护,现代交际2014 年第 10 期。郭俊:网络暴力侵权规制争论,学术沟通2014 年第 5 期。袁场:“网络暴力第一案”背后的法律漏洞,第一财经日报2009 年第 A15 版。路芳:网络暴力定义探析,新闻传播2010 年第 12 期。李一:网络行为失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年,第 16 页。王晓瑞. 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争论D.新疆高校,2018.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法学家2012 年第 1 期。林凯.2018网络平安执法分析报告J.犯罪争论,2019(06):58-72.李采薇.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J.华北水利水电高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5(0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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