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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暴力中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摘要:校内平安是办学的底线,是素养教育进展的基础。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广泛普及,未成年人校内暴力大事越来越多地被曝光,手段之残忍令人震惊,引起了公众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首先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现状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概念,通过对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界定,是指发生在中学校、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 同学、老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有意攻击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 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对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校内暴力法律责任问题,提出对未成年人校内暴力法律责任追究问题的逆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因此,本文联系实际分析
2、现在的立法、司法现状的缺陷与不足之处,辨析校内暴力的定性、惩戒,预防问题,对于未成年的校内暴力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如何预防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以期在理论与实践中更好地处理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校内暴力,法律责任,措施建议 第1章 绪 论 1.1争论背景和意义 1.1.1争论背景 这些年来,未成年人校内暴力问题日趋严峻。未成年人校内暴力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对受害者实施暴力以及各种污辱、打骂行为,对校内平安的和谐和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严峻影响校内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而且,未成年人校内暴力大事屡见不鲜。由于事发时间和空间的间接性和隐蔽性,校内暴力不易被发觉,受害人因可怕报
3、复或无力反抗而保持缄默,施暴者可能会实行其他隐蔽方式连续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行为。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侵害性主要体现在校内暴力对无辜受害者的危害上。受害者身心健康遭到损害,而且很大程度上会产生自卑等不良心理,从而消逝对社会的畏怯,比较难以进行正常的学习和人际交往,更严峻的可能会导致自杀。我国未成年人暴力呈现出明显的欺凌现象。未成年人校内暴力主要是在力气上有明显差异的同龄人之间。强者对弱者进行长时间、频率高的身体、语言和心理暴力行为。从而污辱、排挤和把握受害者,对受害者造成不行恢复的身心损害。虽然未成年人校内暴力在确定可控范围内,但对受害者的人格尊严、精神状态和校内正常交际都有很大的损害。但是,我国现
4、行的未成年人相关的爱惜制度对这一变化并没有赐予足够的重视。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法律责任相关争论在立法方面相对滞后,未成年校内暴力的法律责任缺乏相关的比较有影响力的争论。因此,在未成年人校内暴力行为法律责任领域方面缺乏立法和相关理论争论的状况下,争论校内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依据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制,施暴者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后果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处理未成年人校内暴力行为时,这三种法律责任的后果是不清晰的,存在着实践操作难等问题。因此,必需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加大争论未成年人校内暴力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尽快厘清校内暴力法律责任的关系,推动反暴力立法与教育法治化。 1.1.
5、2争论意义 法学界对校内暴力法律责任的争论文献较少,加快对校内暴力法律责任理论的相关理论探讨,向多个方面推动校内暴力法律责任问题争论,并且从其他学科从多个角度开展校内暴力争论。完善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法律责任问题争论,从确定程度上更好的遏制校内暴力行为的发生。让施害人通过担当确定不利的法律后果,得到应有的惩处,达到预防校内暴力的效果。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法律责任是指触犯法律的相关规定所造成的相应的法律后果,是法律对校内暴力责任的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国家机器对校内暴力行为的法律约束和惩处。在这种规定下,对违法者进行惩处和约束,促进校内依法管理教学,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其次,完善校内暴力的法律责任,
6、有利于更好爱惜同学权益。完善的校内暴力法律责任体系有利于受害者能够以法律为武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校内暴力问题。受害者的身心能够得到治愈,心灵健康得到修复,感受到心理劝慰。最终,校内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对不遵守法律者实行惩处。校内暴力的法律责任机制由国家担当,通过合法手段让是施害者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既可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运行。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争论 在对校内暴力的争论中,包括对校内暴力的概念方面的争论,校内暴力现状的争论,校内暴力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争论。 在校内暴力的争论方面,任海涛在“校内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一文中指出,“校内欺凌”和“校内暴力
7、”在长期时间内存在混用的状况,并以与“校内暴力”概念进行比较为基础,总结校内欺凌的概念。俞凌云、马早明“校内欺凌”:内涵辨识、应用限度与重新界定一文中,通过比照国外发达国家对校内欺凌的概念界定,对我国的校内欺凌概念做了适当扩张,并重新定义。姚建龙在校内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中明确认定构成校内暴力的要素,明确校内暴力的界定,提出校内暴力是指发生在中学校、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 同学、老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有意攻击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 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基于此,学者们在定义“校内暴力”时,已然关注到了“校内欺凌”与“校内暴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能分析出二者的区分,但就对校内暴力本身
8、的概念争论来说,学者们对校内暴力的内涵和外延的熟识慢慢清晰。 在对未成年人校内暴力法律责任的争论中,学术界的争论相对薄弱分散。杨立新教授对校内欺凌侵权责任的争论具有重要的影响。该文主要将校内欺凌行为界定为一种侵权行为,并从民事法律责任的角度依次分析了相关的责任主体。王志祥教授对校内欺凌行为的刑法治理争论是基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刑法视角,系统争论校内欺凌行为的犯罪认定。有学者指出,为了更好地完善校内欺凌的法律责任体系,迫切需要建立特地的校内欺凌管理机构,明确监护人、学校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认定条件和程序,完善校内欺凌受害人的救济制度。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青
9、少年司法制度,针对我国青少年的独特特点,而不是简洁地依靠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规范来处理校内欺凌行为。也有学者认为,要使校内暴力行为在现实意义上适用刑事法律责任等相关法律责任,应努力推动刑事责任年龄的修订,使其适用于更多的未成年人。也有学者提出,要从区分校内欺凌和校内暴力的角度,对校内损害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和分类,提出有针对性的校内欺凌治理对策,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形成严格的校内欺凌责任追究制度。因此,国内外学者对校内欺凌行为法律责任的争论大多集中在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对校内欺凌行为的行政责任的争论很少,甚至目前还没有一篇关于校内欺凌行为行政法律责任的代表性文章。 关于未成年人校内暴力法
10、律责任问题的争论较为稀缺,不利于有效防范、依法治理和科学处置未成年人校内暴力问题。 1.2.2 国外争论 1.3争论方法和内容 1.3.1 争论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三种争论方法: 文献争论法。依据本文的争论目的以及课题需要,通过查阅与论文相关的文献来获得相关资料,从而全面、客观、正确地了解所要争论未成年人校内暴力里法律责任的问题,由于没有亲自进行调查争论,需借助相关文献,通过搜集相关资料进行争论。 比较分析法。将外国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现状以及防治措施与我国校内暴力现状以及防治措施进行争论。分析我国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立法及防治措施方面的缺陷与外国进行比较,借鉴吸取他国阅历。 理论争
11、论法。通过对国内文献及外国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争论,并进行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以形成自己的观点 1.3.2 争论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支配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论文的争论背景,分析校内暴力的背景,对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述。阐述本论文的争论意义。 第2章: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概述。主要阐述未成年校内暴力的界定,校内暴力的现状。 第3章: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法律责任追究的面临的问题及缘由。通过未成年人法律担当方式单一及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 第4章:完善未成年人校内暴力法律责任措施建议。通过针对我
12、国校内暴力问题,预防校内暴力措施,得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措施。 第2章 未成年人校内暴力概述 2.1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界定 2.1.1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构成要素 从最近几年来看,我国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现象体现出慢慢上升的趋势,多地发生了不少引起人们关注的校内暴力恶意损害污辱大事,引起了大众的普遍关注。尽管近些年来校内暴力现象是社会公众的关注热点大事, 但关于未成年人校内暴力这一概念的界定学术界照旧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界定。从校内暴力概念界定这一点动身,争论分析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具体内在含义,对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概念达成统一共识,对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概念争论具有重大意义。未成年人校内暴力概
13、念是必需正视的专业术语,与校内欺凌的含义存在差别,不行混为一谈。未成年人校内暴力是校内欺凌的上层概念,欺凌是一种欺侮形式,暴力更具有攻击性。 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概念界定不仅要能够涵盖出校内暴力现象和符合它自身概念的特点,涵盖大众对它的基本熟识,而且要有利于遏制校内暴力现象,这是界定未成年人校内暴力所要考虑到的方面。从这一方面动身,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在什么地方发生?即空间因素;(2)施害者主要是谁?即主体要件;(3)施暴的具体方式是什么?即心理因素;(4)施害的结果包括什么?,即受害者因素;(5)用何种方法进行的?也就是行为元素。 2.1.2主体要素 未成年人
14、校内暴力的主体因素,主要消逝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的争论中,青少年往往限于14-25岁之间,其中14-18岁为未成年人,19-25岁为青年。这一区分也是结合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确定的“法定年龄”,但这样一来,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施暴方式就很简洁被忽视。对于未成年人校内暴力行为日趋低龄化的现象,依据这种方式划分主体年龄段不合适。因此,总结校内暴力问题,应将未成年人限定为18岁以下的群体。 2.1.3空间要素 从表面上来看,校内暴力就是指发生在校内内部同学之间的暴力侵权行为。但是,仅仅将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范围设定在学校范围内,未免太过于狭隘,除此之外,学校外的暴力行为也可能侵害到同学的个人安安危。
15、“适当辐射区域”,也就是校内暴力的范围包括学校外和学校内的恰当的辐射范围。适当的辐射范围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界定:首先是师生与学校平安关系相连接学校周边范围。参考目前关于校内周边安危的标准考虑,大多接受“200m原则”。这是作为我们的一个参考系数。其次是学校进行对同学管理活动向外的延展范围,例如学校开展一些学雷锋主题活动的校外课外实践活动。最终是学校老师监护职责与家长之间监护职责交换的地方,通常来说,指同学放学回家路上和放假回家时校门和家门之间的范围。但是一旦超出上述所讲的辐射范围,界定为校内暴力就不太恰当了。不然很简洁过度夸大校内外延范围。 2.1.4心理要素 校内暴力的概念自身就涵盖了有意侵害
16、的主观有意内容,本身暴力行为不行能是在过失状态下实施,假如是过失行为导致的,应属于校内事故的领域。从广义范围上来说,也是属于校内暴力行为,但由于缺乏主观有意,应当纳入校内事故的范畴。正视校内暴力的心理构建,对于区分校内暴力与校内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2.1.5被害要素 对比其他暴力行为,应将校内暴力区分于其他种类的暴力,校内暴力的客观对象主要是学校师生,并且包括校内平安在内的校内管理秩序。基于此,需要进一步来争辩一下几个关键问题。第一,依据我们的理论规律,校内暴力除了会侵害到学校同学和老师的平安外,可能存在只侵害到某一客观对象。比如,在主观恶意支配下,纯粹用暴力方式破坏校内财物。其次个,一个要明
17、确的问题是,虽然校内暴力的客观对象主要包括老师和学校的财产、教学秩序,依据我们的规律,校内暴力最主要还是侵害到他人的人身平安,但是校内暴力不只是包括身体侵害,还包括心理上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失。在实践中,校内暴力案件通常与受害者的身心和财物链接在一起,很难一分为二的看。 2.1.6行为要素 从目前争论来看,在对校内暴力问题的不同看法主要呈现在,没有带有明显的使用具有杀伤力的工具或带有明显的武力攻击。如带有污辱性质的言语攻击,是否属于我们所说的暴力行为。在我国,用污辱性话语来对同学进行攻击,导致同学消逝自杀现象的大事屡见不鲜。为了维护师生的人身和身心健康与校内平安方面动身,在界定校内暴力时,应当实
18、行多角度的方法,将不属于人身损害范围的但损害心灵健康的行为纳入校内暴力的范畴。除此之外,还不能太过于将校内暴力的范围扩大。个人的看法是,建议将污辱到同学人格尊严的语言暴力经也涵盖在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范围,不建议将纯粹的属于侵害财产方面不涉及人身平安的盗窃、诈骗等侵权行为也纳入校内暴力的范围。此外,为了更好的区分校内暴力与一般有意侵权行为,主见用“侵害”一词来描述校内暴力的特点。 综上所述我主见未成年人校内暴力是指发生在中学校、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 同学、老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有意攻击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 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2.2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现状 2.2.1普遍性 201
1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2013年至2015年在各级法院实施的100起校内暴力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发觉100起案件中,有意损害罪占57%,有意杀人罪占6%,性侵占12%,其他类型占25%。在最高人民法院选定的100个案件中,49%持有致命武器。这些未成年被告人在上下学的路上都随身管制刀具等,一不当心会造成特殊严峻的后果。其中,35%的受害者死亡,32%的受害者受重伤。但依据我国刑法,未成年被告人14周岁以上有8项重大刑事行为需要担当刑事责任时才立案。14岁以下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立案的人数远远超过这些案件的人数。 2.2.2低龄化 2015年,我国青少年争论中心在全国10个省份进行了校内
20、暴力调查。依据调查的结果。有38.60%的人表示患病过校内暴力的侵害。搜狐网上的一份长期有效的调查问卷显示,73.32%的校内暴力大事发生在学校,22.24%发生在高中(中专/职高),4.18%发生在学校。这两项调查都显示,中国校内暴力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2.2.3网络化 从“连云港电大女生被羞辱”、“田家炳试验中学春药案”、“江西永新女生打人案”到 “广西四联中学女生集体打人大事”,自从2015年以来,我国校内暴力大事就呈现出慢慢恶劣趋势,且手段之令人发寒,这些大事通过网络传播,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依据观看,校内暴力大事大多通过网络传播并快速发酵,引法网友的热议和关注。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深
21、化进展,校内暴力的实施者和围观者制作校内暴力过程的视频,短时间内在互联网上快速广泛传播,形成校内暴力现象。”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进展,微信、微博等通讯工具成为未成年人重要的生活沟通方式。网络碎片化的信息,其中不乏各种包含暴力在内的不良信息,也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负面影响。 第3章 未成年人校内暴力法律责任担当面临的问题 3.1法律责任体系单一 2016年6月20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位于上海青浦的上海房地产专修学院校内欺凌案,最终结案,10月31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鲍嘉案”做出判决。施暴者和教唆者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及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对于案件中其他行为人未达到
22、刑事责任年龄的,免予惩处,并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对于发生在上海房地产专修学院的校内暴力大事,被告人小敏伙同杨某(15岁)、张某(13岁)对其进行暴力侵权行为,整个暴力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达3小时,在整个暴力过程中不乏对鲍嘉进行扇耳光、下跪等污辱鲍嘉的人格尊严的行为,甚至带有强制猥亵行为,其中过程让人看了不寒而栗。鲍嘉因此头部受伤,伴有神经症状、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等,构成略微伤。 我国没有特地的少年司法制度,也缺乏对未成年人校内暴力行为的特地法律规制。对于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犯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1416周岁只对八种特定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于造成的略微伤或是轻伤均不需负刑事责任。对于不用负刑事
23、责任的相对责任人,由父母或者监护人赐予处分或者由政府收容教育。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来,被告人小敏、余某的达到了负刑事责任的标准,但由于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惩处。张某和黄某也参与了这宗校内暴力案件,属于共同犯罪。但是由于杨某与黄某、何某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对于造成鲍嘉略微伤的损害后果不负刑事责任,由于不属于特定八种特殊犯罪的犯罪。 张某未满14周岁,属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不需要承当刑事责任。近几年争论表明,未成年人特别14周岁以下的孩子,暴力犯罪的趋势明显。对于这些不担当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既不能被处以治安管理的刑罚,也不用受到刑法惩处。多数案件都是通过内部的教育批判或家长严加管教,比较难
24、以处以相应的法律制裁。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展,未成年人心智进展比较成熟,对于法律制度特别对于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规制具有确定了解。为校内暴力的发生供应了条件。不满足刑法惩处标准的未成年人,往往被免于刑事惩处。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正的。另外,发生校内暴力,国家没有特地法律进行管束,受害者只能通过民事侵权获得赔偿。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校内暴力的发生没有国家机器出来维护他们的权益,甚至有时候私了解决,让一般大众感受到是对施害人的爱惜,降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对于未成年人的价值评价,也有很大的负面影响。阻碍我国少年司法的进展。 3.2刑事替代措施效果不佳 从数据上看我国校内暴力案件,通常状况下都是侵害他人的
25、人身平安和心理健康,但由于达不到定罪标准或刑事责任年龄限定,而免于刑事惩处。从我国目前法律来看,只能通过一些刑事替代措施来予以惩处。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替代措施主要包括有社区矫正和行政拘留等方式。但是,在我国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强制性,很难通过这种方式惩处违法行为人。而且我国工读学校制度不完善,选择工读学校还要走简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加上生源和学习条件问题,很难发挥实际有效的效果。再者,社区矫正缺乏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很难发挥矫正效果。 综上,行政拘留是一种拘留性质的量度,其作用更多的是“惩处”而不是“弃权”,这在目前很难实现,只有在不得已的时候才使用。 3.3 缺乏特地的未成
26、年人校内暴力的立法 虽然性质类似的法律规制在某种程度上对预防未成年人校内暴力具有确定的借鉴意义,但是目前还是缺少对规制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综合性、特地性的法律规范。对于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我国爱惜未成年人校内平安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刑法、治安管理惩处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爱惜法等法律中。 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确定程度上起到了爱惜在校未成年人、维护校内平平稳定的作用。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中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未成年人具体犯罪的处理制度还不完善,比如,对校内暴力的惩处没有具体的规定。 再者,由于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相应的受害者很难得到应有的法律
27、救济,而施害者却由于缺少特地法律,而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在许多案件中,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犯罪也与常见的一般侵权纠纷相混淆。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是实行订正教育,只实行批判教育的惩处措施。这必定导致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严峻缺失和对受害人的法律爱惜的严峻缺失,使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犯罪的状况越来越严峻,严峻影响校内的平安和稳定。 最终,由于没有特地的立法,责任主体也没有明确的划分。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犯罪的主体责任不仅在于未成年人自身,还在于学校、家庭和社会,只有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才能更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校内暴力。 第4章完善未成年人校内暴力法律责任措施的建议 4.1健全整体协调的责任年龄体系 4.1.
28、1明确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问题 解决刑事责任年龄问题,需要完善未成年人爱惜法律体系,发挥法律体系的乐观作用,从多部部门法方面对未成年人校内暴力受害者进行爱惜。总之,就是把刑法、行政法、民法等部门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找出在具体案件中各部门法的适用过程中消逝了哪些无法解决的问题,哪些部门法应当解决,如何解决。为解决这一问题,各部门法的专业视角应统一协调。未成年人校内暴力是全社会各系统都必需面对的问题。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教育问题。要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从整体上予以正视,因此刑法自然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来应对这样的问题。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未成年人在学校阶段最简洁发生暴力,而学校阶段也是一个刑
29、事责任有限、无刑事责任的混合年龄段,简洁交叉,而且由于暴力的特点,对同一罪行往往有不同的惩处。法律的更新必需跟上社会变革的方向,不断适应和解决社会进展带来的新问题,因此应当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需要。 除此,个人认为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维持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最恰当的。 4.1.2降低行政惩处最低年龄 行政权力作为一种直接的管理权力,是对教育产生作用的手段,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和影响力。但我国行政惩处法第25条规定,非行政惩处的年龄在14岁以下,跟不用负刑事责任没有区分。但是,行政惩处法的规定满足不了现行社会进展的需要,由于即使未成年人的损害行为不构成刑法调整罪,那么他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此时
30、,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行政惩处。这样的未成年人也有确定的社会风险。没有教育,我们不能“放虎归山”。我们只能依靠父母的批判教育和接受教育。明显,让一个被证明是失败的教育重新教育其教育成就是不行靠的。因此,应降低行政惩处最低年龄,使其相当于刑事责任年龄到12岁或13岁,保持两者在查处中的协调力气,对刑法规定不能调整的其他需要惩处行为,进行具有相当惩戒性的管理教育。 4.2完善多元化刑事替代措施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除刑罚和行政拘留外,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替代措施很多,有训诫、严明纪律、勤工俭学和社区矫正等措施。为完善上述措施,构建教育惩处多元化局面,必需明确各项措施的实施细则,加大高校经费投入,充分发
31、挥各项措施的作用。 首先,要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对未成年人要进行严峻的批判教育,使他们能够深刻理解自己行为的负面影响,并告诫他们自己再次犯下严峻的犯罪后果,并要求他向受害人赔礼,获得他们的真诚理解。其次,为保证监护人切实履行这一责任,我们应同时实行责令严惩的惩戒措施,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要求其供应担保或者缴纳确定数额的保证金方式,也可以托付接受高等教育的一个志愿者家庭,他们能关怀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让他们关怀他们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其次充分发挥人的改造优势,改善工读学校的教学条件,建设一所老师素养高的老师队伍,制造一个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学习生活环境,使工读学校独具特色。最终,对于社区矫正制度
32、,要充分发挥其乐观作用。符合刑法谦抑性的社区矫正制度,其开放的社会环境和多种资源的综合作用可以削减未成年施暴者的反抗心理和接受更好的教育。 4.3 制定反校内暴力法 4.3.1处置措施 制定关于发生校内暴力发生后的处置措施,是制定反校内暴力立法中不行缺少的部分,对于校内暴力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比如设定一些规定,我们在处理校内暴力时,要制定校内暴力的预防和惩处相结合,同时兼顾对施害者的思想教育。在处理未成年人校内暴力大事中,确定要对受害人的内心想法进行充分了解,对施害者的动机进行把握,了解未成年人发生校内暴力的心理动机。在立法中,还应当制定一些基本原则,明确好校内暴力的处理机制和方法,对同
33、学起到预防作用,而不是事后补救。 在处理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过程中。在现实生活中大多实行私了调解方式。调解私了虽然说也是解决校内暴力的一种方式,但对于一些严峻侵害未成年人人心和心理健康的案件,不建议进行调解解决。在处理未成年人校内暴力大事中应当遵循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原则,而不是一味的进行调解。对于一些侵害后果较小的行为依据双方自愿进行调解。例如,假如只是一些言语上的污辱并伴随略微暴力行为的案件,可以依据双方的意愿进行调解。而对于一些比如比较严峻的侵害人身的行为,污辱殴打,且对受害者心理造成损害的行为,不仅仅要担当相应的法律后顾,甚至对于施害者拒不改正的行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送到相关部门接受教育
34、和矫正。对于一些性质比较恶劣的校内暴力大事,比如受害者遭到了长期的污辱,殴打、性骚扰的案件,由于此类大事对受害人身心遭到的损害比较大,个人建议不适用调解,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基于此,对于校内暴力大事,应当分状况处理,选择适当的方式,使施害者能够得到惩处,受害者得到相应的赔偿和救济。 4.3.2相关主体义务和责任 未成年人校内暴力大事发生以后,基于学校的管理职能,依据对错原则,假如学校未尽到对同学的看管义务的,参照民法侵权的相关规定,学校担当相应的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力气人遭到校内暴力的侵害时,学校担当过错责任,学校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力气人,当同学患病校内暴力时
35、,学校担当相应的过错责任。 然后,对于施害者,监护人处了要履行应尽的职责外,还要乐观协作学校开展各项关于校内暴力的活动。在校内暴力发生时,应当准时的疏导孩子,了解孩子,乐观与其进行沟通。当监护人的孩子造成他人的人身或心理损害时,还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使用辱骂和网络诽谤,施害者必需立刻停止侵权并向受害者赔礼,以获得受害者的凉解,实施性骚扰的,不仅要向受害人赔礼,还要赔偿确定的精神损失,情节严峻的,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财物的,应当全额返还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失;实施暴力殴打的,施暴者不仅要赔偿医疗费用用,对于精神损害严峻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担当相应的刑
36、事责任。 在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治理过程中,政府也应当担当确定的职责,领导好校内暴力治理工作。加大对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预防的投入,乐观开展各项宣扬活动。定期检查工作,督促好相关部门对校内暴力的预防工作。乐观探究有效把握校内暴力的途径;假如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由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赐予行政处分。 4.3.3申报受理程序 制定申请和接受程序有利于更好地处理校内暴力,让政府部门重视对未成年人校内暴力大事。在反校内暴力法立法中,可以做如下规定:“校内暴力发生时,学校应当准时发觉并尽快处理。情节略微的校内暴力,学校可以自行处理,但应当将处理结果报告学校教育部
37、门。并将校内暴力状况告知双方监护人;发生重大紧急状况,不能处理的,应当尽快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政府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因学校缘由或者教职员工未准时报告,致使大事恶化,造成较大损失的,学校应当对损害结果担当确定责任;开除或者解聘教职员工”。申请受理程序的适用,可以监督学校是否处理有违公正的欺凌大事。同时,便利有关部门统计校内暴力数据,制定更加有效的校内暴力把握措施。因此,在反校内暴力法中引入申请受理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4.3.4救济制度 救济制度是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供应救济的制度。反校内暴力立法中,应当规定相关的救济措施,使受害者的侵害能削减到最小。我国在对校内暴力的救济手段中,属于立
38、法空白。所以对于校内暴力的救济措施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2方面。第一个是赔偿主体。不仅仅是使施害者和监护人或者学校,还应当包括国家,类似于行政法中的国家赔偿,明确好赔偿的数额标准,范围。以及其他的一些额外赔偿。其次,在学校和社会上建立了特地的心理辅导机构。校内暴力区分于成年人的暴力行为,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侵害,更多的是心理上侵害。校内暴力发生后,学校的心理询问室应当乐观发挥其作用,让受害人的损害削减到最小。更好的融入学习和生活。总之,救济制度是反校内暴力立法中不行或缺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姚建龙.校内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04):38-43. 2竹
39、怀军,张敏玲,陈映明.未成年人校内暴力行为的刑法对策争论J.法制与社会,2017(14):188-189. 3吴金金.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问题争论D.内蒙古高校,2016. 4刘童.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犯罪的预防对策争论D.新疆高校,2018. 5王钰蕾.我国反校内欺凌立法问题争论D.湖南高校,2017. 6张文博. 我国校内欺凌中法律责任年龄问题争论D.华中科技高校,2017. 7刘童. 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犯罪的预防对策争论D.新疆高校,2018. 8张文博. 我国校内欺凌中法律责任年龄问题争论D.华中科技高校,2017. 9刘翰青.未成年人校内暴力的现状及法律防治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7(0
40、9):212-215+220. 10徐久生,徐隽颖.“校内暴力”与“校内欺凌”概念重塑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06):44-52. 11谢彬彬. 校内欺凌法律责任问题争论D.温州高校,2019. 12张依婷. 校内欺凌法律责任争论D.沈阳师范高校,2018. 13潘杉. 我国校内暴力预防法律机制争论D.华侨高校,2018. 14沈燃.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预防对策D.延边高校,2016. 15齐小舜.中学校校内暴力问题防治争论D.华中师范高校,2017. 16王钰蕾. 我国反校内欺凌立法问题争论D.湖南高校,2017. 育,2018,34(11):85-88. 17陆士桢,刘宇飞.我国未成年人校内暴力问题的现状及对策争论J.中国青年争论,2017(03):100-104. 18刘谱.浅析我国校内暴力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J.法制与经济,2019(05):145-146. 致谢 四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四年的每一个日日夜夜,老师的教育与指导,师兄师姐和同学的关怀都历历在目,父母的支持与鼓舞总使我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我是幸运的,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能顺当、快乐地完成学业。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