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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事故纠纷答辩状篇1:机动车事故纠纷答辩状机动车事故纠纷答辩状机动车事故纠纷答辩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答辩人:吕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区 xxo居民身份证号码:XX。被答辩人:梁XX ,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 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0法定代理人:梁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 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被答辩人梁XX诉答辩人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 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作出如下答辩:一、答辩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保
2、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和商业险,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中应 当优先承担精神抚慰金赔偿。答辩人于20XX年03月28日为其所有的粤A-XX号货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 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答辩人已按保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保险费。本次事三、精神抚慰金计算标准有误,应当按照受诉法院当地标准进行计算,即根 据司法惯例为30000元整。因此笔费用超出部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四、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交通费6000元计算有误,原告提供的交通票据不 能说明合法来源和用途,以及交通产生的具体时间,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 虑。五、参加事故处理人员
3、的误工费720元计算有误,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 考虑。六、学习教育费和诉讼交通费4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 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规定中没有诉讼交通费这一项目。七、答辩人依法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险。因此,本案依法由答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
4、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且由本答辩人已经垫付及先行预付的赔偿款项(详见 证据材料清单),应由保险人向本答辩人支付保险赔款。八、原告的合理的诉讼主张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特此答辩答辩人:甲代理人:四J11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20XX年11月21日机动车答辩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朱某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朱某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答辩人:刘某,男,汉族,1992年某月某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某县某街 道80号,身份证号码:XXXX.被答辩人:朱某,男,汉族,1992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开 发区某镇某村X号,身份证号码:XXXX.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
5、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事实与法律 问题,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日为20XX年5月22日,而被答辩人起诉时间为20XX 年8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身体收到伤害要 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可知被答辩人之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 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责任认定错误,其结论不应采信。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
6、队所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 人刘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赖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 朱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答辩人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存在错误。L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为, 当事人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答辩人认为,其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答辩人所驾驶的赣州临时733XX号轻便摩托车为雅马哈牌轻便摩托车,系 一助力电动自行车,为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 车,是指
7、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 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 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所规定的非机动车,并非如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开发区大队所述“无证驾驶的机动车辆,因此其事实认定错误。相应地,其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 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为错误引用;该条所强制要求驾驶证的 系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对驾驶非机动车并未强制要求取得驾驶证,对此,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未要求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 需取得驾驶证。由于答辩人所驾驶的为非机动车,因此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
8、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载人也为错误援引。因此,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2、被答辩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同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答 辩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绝非仅由答辩人与当事人赖某两人造成,而是 一系列原因综合起来所导致的。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 六款之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被答辩人与第三人彭某(系另一乘坐答辩人所驾驶非机动车的人)均系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完全应当知道该实施办法,更应当知道助力车后面乘坐两个 人是非常危险的,但被答辩
9、人与第三人彭某仍然放任其行为,是其遭受事故伤害 的重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 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被答辩人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答辩人的赔偿责任。而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当事人朱某(被答辩人)在此事故中 无责任,答辩人认为该认定与事实不符,是一不公正的事故认定,在本次事故 中被答辩人与第三人彭某均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其 结论明显不当,不应采信,请贵院予以审查。同时请求贵院认定答辩人、被答辩人及第三人彭某、被告赖某三方承担同等 事故责任。三、即便认定道
10、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备法律效力,也应判定机动车一方 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便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备法律效力,答辩人也只 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相当于相应 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 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
11、的,按照 下列规定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 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即本案被告 赖某应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同时,如上所述,由于被答辩人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答辩人的 赔偿责任。四、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 等错误,不应全部得到法院支持。L误工费。被答辩人计算误工费有误。被答辩人于20XX年5月22日至20XX年6月15日首次住院,于20XX 年7月4日至20XX年7月20日二次住院,于20XX年12月5日至20XX年 2月4日三次住院,三次住院共计101天。首次住
12、院后,出院时医嘱3月后弃拐负重行走,因此被答辩人计算误工费时 以住院总时间加上医嘱3个月,但此种计算方法重复计算误工期限,系错误的计 算方法。因为首次住院出院后,医嘱三个月弃拐负重行走,意味着自首次出院日20XX 年6月15日至20XX年9月15为误工期,而被答辩人第二次住院(此次住院 16天)恰好也在此期间,而被答辩人计算误工期限时重复计算了该段时间。故,被答辩人实际误工期限为175 (101+90-16),其误工费为19010.25J Lo2、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 或者雇
13、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及第二十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被答辩人的护理人员系其母亲,其母亲现在虽无固定工作,但其近3年的平均收 入远未达到江西省职工平均水平,应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其护理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 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被答辩人的伙食 补助标准应为10元/天。4、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4、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的营养费过高,被答辩人的营养费标准应为10 元/天。5、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 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 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未提供任何正式票据,其交通费的主张不应得到法 院支持!五、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支付19000元,应在答辩人的最终赔偿款中予以 扣除。答辩人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已先行垫付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9000元, 答辩人请求法
15、院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上述垫付款一并予以处理,在答辩人赔偿被 答辩人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和依据有关法律,作出公正判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刘某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温辉律师二零XX年八月二十八日篇3:机动车交通事故答辩状答辩人(被上诉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户籍在:*县*镇*村 委*村*号。代理人:* ,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上诉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县*镇* 号。受被上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被上诉人*答辩,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 出上
16、诉,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现答辩如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 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在合法程序内予以认可,也就认可其证明 力以及法律效力。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检验结论通知书,没有违反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具体规定,具有真实性、合 法性。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检验结论通知书,且上诉人在检验结论 通知书签字确认了这些属于道路交通认定书的组成部分。上诉人认可了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合法性与证明力。上诉人没有证
17、据证明其违法,没有证据证明事实的不真实,那其主张一审 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不客观,导致赔偿责任划分错误”是不成立的。2、短期回农村,不视为城镇生活的中断2.1,银行对账单可间接证明银行对账单是对离开广东顺德*公司,通过银行发给的工资。虽然,银行对账单没有显示汇款从何处来,但是,显示银行账号出现交易, 且与多位证人证明:被上诉人在事发前在广东顺德*公司工作,银行对账单与其 他证据结合验证,也给予了间接证明被上诉人在佛山工作。22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即可按城镇标准赔偿上诉人把证明方式之一与证明材料必须全部具备相混淆,要证明在城镇居 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这一事实,只要证据具有“三性即具
18、备合法 性、真实性、关联性即可,并不要求证据的数量和种类。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事故,且没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出现,平 安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二、被答辩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相应承担其全部损失的20%o 另,答辩人己向被答辩人支付医疗费人民币88000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请 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予以扣除。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依法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编号为:穗公 交花认字口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答辩人梁 杰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损失应由 其自行承担20% ,答辩人只需承担80%的赔偿。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己分
19、两次 向被答辩人支付了医疗费共计88000元。但被答辩人并未在损失计算清单 中提及,更未进行有效扣减。四、被答辩人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并做出 合理的判决。被答辩人主张的医疗费计算错误。被答辩人提交的发票号为XX的发票与 本案无关联性,不应认定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被答辩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并未实际产生,且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 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做出的鉴定是按照最高标准计算的,数额明显过高。被 答辩人应在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被答辩人主张的护理费和陪护服务费属于重复主张,答辩人仅同意支付具 有正规发票的陪护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880元。没有规定要求上诉人必须
20、提供有关生活、工作、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工资 清单、居委会证明等全部有关证据才可以认定。法律没有规定,上诉人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 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 赔偿费用的复函:结合受害人住
21、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的标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 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经常居 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根据最高法院的复函精神,各省、市的也作出具体规定。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需具备一定的条件:江苏、山东、江西、广西 等省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
22、上的农村居民,都可以 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因此,上诉人要求必须备齐多种证据才可以证明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 以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由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只要达到一个条件,在城镇居住、 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都可以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更显示人性化。不规定一定要证明工作单位与工资收入,只需要证明在广东佛山居住一年以 上即可。而被上诉人在结婚登记前就与*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在佛山的租用房,本案 的被上诉人的妻子婚前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医院的检验报告单、勒流医院 超声波检查报告单以及婚姻登记证明、*卫生院的超声波检查报告单、出生医学证明证明了被上诉人与其妻子长期在佛山市生活以及他们之间的关
23、 系;租赁合同、以及几位证人证词、证据之间得以相互验证;证人与上诉人、 被上诉人没有利害关系;证人与证明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其 妻子在佛山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也证明被上诉人为了照顾其妻子分娩才暂时到户 口地短期回农村。2.3 ,短暂回家不视为中断,彰显法律公平正义被上诉人从20xx年6月离开原来工作居住的地方返回户口所在地,到20xx 年7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离开原来居住为由,认为已经不 在城镇居住?以此认为法院错误认定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被上诉人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民法规范采取了法定住所与拟制住所相结合的办法。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大,候鸟式人员越来越多
24、,有很多人的工作地点与户口 所在地不在一个地方,只在过年期间或短期回农村探亲等,工作的地点成为惯常 居所所在地。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广东佛山,主要生活来源也在广东佛山,虽然,被上 诉人为了照顾其妻子分娩,回到户籍地,但这属于短期回农村,不视为中断。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 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 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对短期回农村不视为中断,是一个好的制度让正义得以伸张的表现,法律的 最高价值就是公平和正义。
25、法律价值有自由、正义、秩序。当法的价值冲突时候,则是以自由、正义 秩序为顺序,法律无论其内容抑 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体现了公平正义。被上诉人短期回农村照顾分娩,也是彰显法律人性化的表现,不能以短期回 家就视为城镇居住生活的中断,否则难以更充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毕竟,被上诉人的经济来源主要在广东等城镇工作所得,一审证人庭审笔录 也证实,证人也证明了被上诉人短暂回农村,提过等生完小孩再回广东的事实。因此,在佛山居住生活,并不因为照顾其妻子分娩而中断。3.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的赔偿数额适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了上诉人负主要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负70%的责
26、任,被上诉人负30%的责任是公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之间发 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 的比例分担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十八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 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适应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应予维持。综上,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司法公正, 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27、般代理人: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0xx年月日篇4:房屋纠纷答辩状答辩人:li ,男,生于1957年12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南江县烟草 公司职工,住南江县烟草公司。被答辩人:yi ,男,汉族,现年55岁,巴中市烟草公司退休职工,住巴中 市烟草公司职工。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和事实特做如下答 辨。答辩人认为:双方在订立该住房买卖协议时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 则,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双 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一、本协议的签定违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则。在签定当时,答辩人先 是以租赁方式将房屋出租给被答辩人,有证据证明双
28、方租赁关系是存在的。答辩 人当时因经济紧张,急需用钱的情况下,被答辩人同意借给答辩人68000元人 民币,因债权保障趁人之危、胁迫就范、同时附加了口头约定条件还款退房 的基本事实。答辩人产生重大误解的这种情况下才签定了这个不平等的“割房赔 款协议。其本质上开始是抵押协议,将房屋两证”产权、土地证、及占有使 用都抵押在了被答辩人手上,保证债权放心。其实答辩人没有卖房的真实意思, 答辩人一时糊涂,法制意识不够,为了尽快借到68000元现金救急,才被迫地 签定了该不平等买卖协议。事后双方还多次就还款赎房问题进行磋商。答辩人认 为被答辩人不应该强人所难、夺人所居,引起其他矛盾。二、本协议违背了 公平、
29、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 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 公平合理,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 协作。本协议的签定亦失去了这个原则,巴中房价大家有目共睹,江北中心地段 房价应在当时1000元左右趋于合理,现在价格更高了,可是本案近140平方米 带装修的房屋岂只值68000元,显然价值是不对等的。不公平、不诚实是双方 当事人造成本协议无效的重要原因。一个是急需用钱解难,不顾后果、不加辨别 乱签协议。一个是投机取巧,心机多变,从租赁到抵押
30、演变成买卖。难怪协议义 务难以履行就不难理解了。三、本协议的签定损害了他人利益,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原则。合同订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才是有效的,才 受法律保护。这个房屋所有权是不是答辩人一个人所有呢?答辩人有没有独立的 处分权呢?双方擅自处分时该不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呢?后面将有证据证明该买 卖协议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 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1、。根据本案真实实际情况,因此答辩 人认为该协议是无效的。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该房屋买卖 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 为无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同时本案涉及的是不动产买卖, 是以登记形式为要件,目前产权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改变,房屋买卖协议没 有产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也不是全面明确,且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能够 说明双方原口头协议承诺附加条件真实存在,如果双方不能友好协商,希望法庭 依法公正裁判!此致巴州区人民法院篇5:劳务纠纷答辩状答辩人:xx ,女,生于1966年10月19日,汉族,住xx县xx镇xx路二 段
32、209号1栋15号,身份证号码5102xx6610194940o电话 13xl938o被答辩人:xx养殖场,住所地:xx县xx镇北郊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xx(场 长),电话 158x265。4月23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辩人制作的民事诉状 副本及长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 文书,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涉及到的问题,简 要答辩如下:一、答辩请求:(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二)依法确认和维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2013)1号长劳人仲案仲 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xx劳人仲裁案(201
33、3)1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 漏仲裁费用156075万元。(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20万元。(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1、3月12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4点起床,上班至晚12点是众所周知、 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20万
34、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 资金。(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啡谤答辩人。在答辩人劳动期间被答辩人是具有欺骗答辩人感情不法行为。根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凳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问题意 见明确规定: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婚姻法的 有关规定。如果被答辩人认为这个是客观事实,那请求被答辩人按共有财产分割,在存 续期取得财产折款200万元,分半分割撒?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227475J Lio(一)答辩人203月13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19个月按约 定期每月3000元为54000元。(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156
35、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仲裁裁决时遗漏57118.75元。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 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5% ,也就是损失227475x 25%=56868.75 元。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年3月至11月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四、xx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2013)第1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 被答辩人。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 险金、上班基本工资54000
36、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 劳动报酬156075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5%处罚赔偿金也遗漏。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 合法权益行为。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被答辩人住院天数为187天,因此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9350元(50元 /天*187 天)。被答辩人主张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答辩人认为营养费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 币300元。因被答辩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应当
37、按照广东省农村户口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人民币10542.84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0542.84元/ 年*(40%+2%+1%)=90668.42 元。(七)被答辩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被答辩人的伤情被鉴定为7级伤残,9 级伤残,10级伤残,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地的平 均生活水平,答辩人认为精神抚慰金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17500元。(八)被答辩人没有提供相应正式票据证明交通费的产生,答辩人不同意支付其 主张的交通费。(九)答辩人认为没有鉴定后续治疗费的必要,因此不同意支付被答辩人因鉴定 后续治疗费所产生的相应鉴定费用。被答辩人滥用鉴定程序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
38、自行承担。综合以上答辩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并恳请人民法院根据 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 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25%劳动处罚 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20万元(有帐可查),故 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 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 会遗漏和
39、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证据和来源:1、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2、xx县宏星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附:本状副本共贰份。仅此答辩!答辩人:民事答辩状2答辩人:郑家申,男,49岁,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磨市镇岩塔村二组。请求事项:请求临武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临武县鑫源矿原告邓启明、原告 邓传干、原告谢功建、原告邓传亮的诉讼请求。一、答辩人于6月12日到临武县万水乡三十六湾鑫源矿打工,是被本案原 告邓传干亲自接去做工的。主要从事井下作业,平均工资每天130元。邓启明、邓传干、谢功建、邓传亮四原告为三十六湾金鑫源矿合伙人,未办 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未取得营业执照。月9日凌晨3时许,答辩人在
40、井下作业时因斗车发生事故被撞伤多处,当日 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3月24日,原告要求答辩人出院,并承诺在人民医院对面给答辩人租房子 住,可继续在中医院拿药治疗,可如此长期下去不是办法。答辩人不可能长期居住临武,迫于无奈,答辩人向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起因公受伤工伤赔偿申请。208月18日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 临劳仲案字口第018号” 仲裁裁决书。答辩人因公受伤致残的工伤赔偿经仲裁裁决由本案原告方支付答辩人 168862元整(该数目为扣除原告方已支付给予答辩人的相关款项后的余数)。答辩人与原告方的法律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其争议为劳动争议受劳动法律、 法规
41、调整。答辩人因公受伤致残的经济损失计算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部令第 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临劳仲案字2010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与予以维持。二、原告方民事诉状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临武县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临劳仲案字2010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是错误,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当事人双方是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而且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劳动争议纠纷,若当事人对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不 服的,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
42、诉,诉讼主 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诉讼请求是劳动争议事项。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本案原告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大部分内容是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进行 分析和评判,也就是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被告,故此原告方的民事诉状无法 律依据。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的,法院不得采信。三、答辩人因公致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原告方对答辩人工伤 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 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 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 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
43、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规。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非 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列单位必 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 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职工或童工受到 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
44、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 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一次性赔偿金按 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 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 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 的1倍。其赔偿基数是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其标准为非法用工单位 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赔偿
45、基数,是指单位所 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争议的解决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九条第一 款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 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湘人社通字2010 1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 关于发布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公布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6008 元,月平均工资2167元。应按26008元/年x8倍;208064元核算。2009年4月22日湘劳社通字2009R3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发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20全省全部职工年 平
46、均工资23082元,月平均工资1924元。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上(22200x8倍) = 177600元,年 郴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2200元,是按月平均1850元的标准核算的。比2009年全省职工年平均标准26008元少(26008-22200)x8倍=30464J Lo比郴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少(25261-22200)x8倍=24488元。郴州市统计局郴劳社2010 ) 58号关于发布2009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据统计,2009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5261元月平 均工资2105元。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年8月18日种裁裁决书上,并未采用上 述
47、2010年发布的基数标准,职工年平均工资25261元,月平均工资2105元。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上是偏向原告一方的,答辩人因不能久留 该地,只愿此仲裁书生效后获得赔偿,并不想重新依法提出裁决。四、至于原告以承揽合同带来劳动争议一事,答辩人认为:合同法第253 条第1款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在承揽合同关系中设备、技术和劳力承揽人与 定作人并未约定,而工作地点”属于双方可完全自行约定的事项,也没有写 出。那么,当设备、技术和工作地点均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使用的人员在定作 人的生产场所工作时,此时双方即使签订了承揽合同,是否必然就是承揽合同关 系?首先,在上述情形下,承揽合同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具有很多相似之处。根据原劳社部发口 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