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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依法建设, 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 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 的房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投资在 3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
2、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 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本方法其次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需严格执行本方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 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其次章建设程序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需坚持先勘察、后 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设程序。在城市规划 区内的建设工程,要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具体规划实施。立项。项目建议书阶段,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
3、10万平方米以上 的大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需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中小型房建小区建设项 目及小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编制项目建议书,干脆进入可行性探讨(方案设计)阶段。可行性探讨(方案设计)阶段,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议书经过批准后,建设 单位必需托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规定编制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1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区项目建议书 经过批准后,必需在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后,组织有相应设计 询问资质的单
4、位或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进行方案设计竞选招标,中标方案报省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在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 设计条件通知书(或规划设计范围)的要求进行了方案设计或方案设计竞选招标后,将确定 的方案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批准。设计。初步设计阶段,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在可行性探讨报告(方案设 计)经过批准后,必需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其中,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及1万平方 米以下的单体多层住宅工程可以用方案代替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
5、工程设计单位必需向建设单位供应符合国家规范的施工图设计文 件。三级和三级以上(或造价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 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需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托付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 应等级资格的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 后,方可作为法定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其中大型工程可按审查单位看法,视状 况发放施工图审查预批准书,许可部分设计文件先期交付运用。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需按有关规定 向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审批手续,取得“一书两证”,即选址看法书、 建
6、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选址看法书必需在工程可行 性探讨报告审批前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 向建设单位供应该地块完整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审批。建设单位必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得土地运用权。招标投标。建设单位必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备相应 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所用主要材料、设备。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 织招标或托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方案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招标办公室备 案,进入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 构的监督。依法应当
7、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需公开招标。因特别要求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 经省建设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签订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依据有关规 定签订相应的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一经签定,必需依法履行,建筑市场 监管机构要实行必要的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需向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在履行完毕以上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开工建设 以取得建
8、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其它部门出具的任何许可手续均不得作为工程开工的 凭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未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 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分期申办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建设 规模和建设方案有较大改变的,应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复 原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闲竣工验收及备案。建设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及专家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运用。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列入重大建设工程 管理的大中型
9、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工程招标 投标监督、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分级管理的 原则负责管理。省属、中心在甘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它 房屋建筑工程以总投资2000万元、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兰州市总投资3000万元、建筑面 积L5万平方米)为限额,限额以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由市(州、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也可将肯定限额以下的项目交有条件的县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 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审批、审查、监督、许可、备案以
10、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兰州市 2000万元)为限额,限额以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限额以下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由工程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按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大中型项目, 以及列入部省级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的建设工程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监督,其它建 设工程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有资格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 负责监督。第九条工程施工平安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必需将施工平安条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平安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平安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建设
11、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刚好收集、整理建设工程 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刚好向当地城建档案馆 (室)移交。第四章责任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批准立项后,必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机构。项目法人 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工程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资产经营、债务偿还全过程负责, 并负责履行本方法第五条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履行的建设程序。项目法人也可以托付有资格的 社会中介组织完成与其资格对应的工程前期阶段和实施阶段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法人要依据招
12、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 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省有关管理方法组织招标,依据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 部、交通部、信息产巾部、水利部第12号令规范评标、定标行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主要材料、设备。项目法人必需接受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勘察单位必需按合同和国家规范要求,按时向托付单位供应所需的工程勘察报 告,勘察成果必需真实、精确,勘察单位对勘察报告质量负责,勘察单位不得转让勘察业
13、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和国家规范要求向托付单位供 应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各阶段设计文件,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具 体说明,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应仔细履行审查职责,对审查作出的修改看法和未 能尽职而发生的重大问题负审查责任;施工单位必需严格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条 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质量、平安、技术、文明施工等各项保证措施,建立、健全施 工质量检验制度,按要求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严格工序管理。施工过程中,施工管 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技
14、术工人必需按要求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 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施工单位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所承建的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需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必需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 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的约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监 理大纲和监理细则,并按监理细则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担当监理责任。工程建设监理可以 在建设全过程施行,也可以分阶段施行。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先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必需按合同要求,按时向选购单位供应符合国家产品合格标 准、满意合同有关要求的产品,
15、对所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权限实施建设管理工作,对 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的建设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各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托付单位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以下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供应有关工程建设程序及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觉违反建设程序和影响工程质量以及涉及平安的问题,责令改正,问题严峻可以责 令停工整改;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惩罚。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行业、
16、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 强制性标准,以保证工程运用平安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对建设工程以地基基础、主体结 构、运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全过程工程质 量监督,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规定查处工程参建各方违 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受理和调查处理工程质量投诉。第十六条 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 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进 行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 设行政
17、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本省境内担当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任务,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没有履行上一道建设程序的,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 理下一道建设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按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内相关法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进行惩罚,取得的 建设批准、备案手续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未经批准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发包工程,迫使承包 方以低于成本
18、的价格竞标的;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应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交付施工运用的;优)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应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施监理的;(八)未经批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加明示或者示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十) 明示或者示意施工单位运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的;(十一)未经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擅自投入运用的;(十二)肢解工程,躲避监督管理的;(十三)弄虚作假骗取建设批准、备案手续的;(十四)未按规定刚好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第十九条 勘察、设
19、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按国家建筑法、招标投 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内相关法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进行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任务的;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或者与招标人串通,以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恶意哄抬或压 低标价的;转借证照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将所担当的工程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未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的;网设计单位无勘察进行设计或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七)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生产厂和供应商的;(八)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加施
20、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进场建筑材料、设备,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 行取样检测的;(十)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一)工程监理单位与其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担当该项工程监理业务的;(十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十三)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违法签字合格的。其次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有以下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内相关法规
21、、规定进行惩罚,对责任人 赐予行政处分,责任人违法作出的行政确定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有关建设批准、备案手续的;超越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建设批准、备案手续的;滥用职权,超出职权范围干涉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的招投标和建设管理活动的;指定招标代理或其他中介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值理由不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提出指责。其次十一条 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明示或者示意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设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对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其次十二条 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平安、国家隐私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其它临时性工 程,农夫自建自用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方法。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