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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南市沙棘林保护条例(2022年10月11日山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保护沙棘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 平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沙棘林保护和管理。本条例所称沙棘林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沙棘林和人工 沙棘林。涉及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内沙棘林的保护和 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沙棘林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
2、, 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沙棘林保护和管理作 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将所需经费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沙棘林保护和管 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沙 棘林保护和管理的重大问题。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沙棘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发展改 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应急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共同做好沙棘林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林业草原主管
3、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沙棘林保护管理信息。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专 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沙棘林管护工作。鼓励沙棘林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将沙棘林保护纳入村规 民约、居民公约。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沙棘林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 沙棘林俣护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公民保护沙棘林的 意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沙棘林的义务,对侵占或 者破坏沙棘林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八条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沙棘林保护年度实施计划;(二)监督、检查、考核沙棘林保护和管理工作;(三)根据沙棘
4、林资源本底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并及时更(四)对沙棘林的生长环境进行监测,开展抚育管理;对天 然沙棘林进行封育管理,对古沙棘树进行专业鉴定、挂牌保护;(五)建立健全防火制度,设置防火隔离带,配备防火力量, 完善防火设施,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六)加强沙棘林保护和管理信息化建设;(七)加强管护人员教育管理和服务保障;(A)公开举报方式,受理投诉举报。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 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以在沙棘林适度开展自然科普、森林 康养、生态旅游和果实利用等活动。第十条禁止在沙棘林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 地的行为;(二
5、)擅自采伐、移植、转让买卖沙棘林古树;(三)在幼林地内砍柴、毁苗、放牧;(四)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 枝等毁林行为;(五)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沙棘林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六)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七)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沙棘林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第H-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沙棘林生 态保护补偿机制。因沙棘林保护需要,给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二条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 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第七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违反第六项规定的, 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古树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