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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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电 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平安、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方法、支付结算 方法(银发(1997) 393号文印发)、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 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及有关法 律制度,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 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 票数据电文,供应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 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笫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上海票据交易所

2、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负责 再贴现系统的日常运行部门。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 管负责人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做好记录备查。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进 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当退出 登录。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采纳基于公钥基础设 施(PKI)的电子签名保证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不行抵赖性。第四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托付专业、合法数字证书 认证管理机构负责数字证书的统一管理。第四十

3、六条 国家处理中心RA管理员的证书由数字证 书认证管理机构负责生成,本人负责保管。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创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RA管理员 和RA操作员,并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加者供应证书换发 等服务。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加者用户证书的申 请、补发、换发、撤销和冻结等管理操作,由上海票据交易 所负责。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加者必需妥当保管 包含私钥的最终用户证书以及私钥爱护密码。如发觉包括私 钥的最终用户证书文件、USBKey丢失或被非法复制,以及私 钥爱护密码丢失,应当刚好报告上海票据交易所。第四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与支付系统以外的 其他系统连接时,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4、实行必要 的技术隔离爱护措施。第五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 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系统内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并刚好升 级;对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定期查毒,发觉病毒马 上处理,并逐级报备。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生产设备和备份系统上进行开发 和培训,以及运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笫五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计算机系统和 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汇票业务信息和账户信息。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送修理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备份, 并对数据进行专业的清除处理。第五十三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 部门在特别状况下,须要对后台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时, 须经本单位业务主管同意、本单位负责人

5、批准,由2名以上 系统维护员共同实施,并具体记录;事后由业务主管刚好核 对业务数据,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六章机房管理第五十四条上海票据交易所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 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管理 规定。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的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 准和本单位(或本部门)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管理部门应当制 定机房管理、门禁系统管理和进出审批登记等相关制度,运 行维护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第五十六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 护部门应保持机房的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将易燃、易爆、 易腐蚀等危急品和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禁

6、止在机房 内运用明火或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笫五十七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 部门应保持机房电源和接地线齐全,UPS负荷配置合理,系 统主设备和网络设备电源以及电源开关标有明显禁止操作 的告警标识或爱护措施。第五十八条 外来计算机存储介质,未经许可,不得在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内运用。外来计算机、电子设备,未 经许可,不得运用机房设备的电源。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所在区域应安装24 小时视频监控录像装置,重要机房区域实行24小时警卫值 班。门禁系统、视频监控设备运行资料应妥当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90天。第六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实行封闭式管理,应 设置一个主出入口和一

7、个或多个备用出入口。第七章设备管理第六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 网络设备、平安设备和场地设备等。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 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实行专人 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第六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应符合国家和中国 人民银行相关技术规范及平安要求。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应当依据国家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记 录,确保生产设备稳定运行,且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第六十四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 门应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实行必要的平安爱护措施,制 定完善的访问限制策略,

8、防止未经授权运用设备或信息。第六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应配备适量的传 真机和程控电话,以满意系统运行须要。第八章文档管理第六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包括技术资 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 各种纸质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等。第六十七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 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文档的入库保管,建立文档登记簿,保 管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第六十八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 部门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须妥当保管,并做到防 火、防盗、防磁、防潮和防蛀。第六十九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 部门对存储介质形式的文档,应当

9、定期检查、定期备份,防 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第七十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 门要严格执行文档查阅、借用登记制度,禁止私自或越权复 制和外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第七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应当比照同 类会计档案确定保存期限。第七十二条废弃或过期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 档应当比照会计档案管理方法进行销毁处理。第九章故障管理第七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 理中心和单一前置机发生技术故障时,其运行维护部门应当 遵循“刚好报告、刚好处理、尽快复原运行”的原则进行处 置。第七十四条单一前置机发生技术故障时,其运行维护 部门应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第七

10、十五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技术故 障时,上海票据交易所应依据故障影响状况刚好通知相关系 统参加者,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七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时,报告 的内容应真实、精确,不得瞒报、漏报。笫七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 特别规故障:(一)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解除方法在现有电子商 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中有明确描述的故障。(二)特别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解除方法在现有电子 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中没有描述的故障。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 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常规故障时,应由其系统维护 人员依据故障处理规定和解除方法进行处理。第七十

11、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 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特别规故障时,其操作人员应 马上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信息,将故障现象报上一级岗位人 员,同时交由系统维护人员对故障进行解除;短时间不能解 除的,应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恳求技术支持或按规定启动应急 预案。第八十条 参加故障处理的技术人员,未经本单位(或 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查询、调用、修改和复制业务数 据。解除故障须要外部技术支持,或非本单位(或非本部门) 人员解除故障时须要在生产系统上进行操作的,应经本单位 (或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伴并协作, 同时作好记录备查。第八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上海票据

12、 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相互协作,解除故障, 必要时应当组织外部资源供应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故障解除后,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 门应记录故障时间、故障现象、故障处理、分析结果以及专 家询问看法(有必要时),对重大技术故障应编写故障处理 和分析报告。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和处理状况的披 露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披露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信息。第十章纪律与责任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 守本方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限制管理,建立健全 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平安稳定运行和业务正常处理。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

13、统运行维护部门擅自修 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基础数据,未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追 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依 法担当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未做好 信息平安防范措施,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平安、稳定运行 的,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人 员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规定担 当行政责任;伪造、篡改业务基础数据挪用票据、盗用资金 的,按规定担当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人 员应履行保密职责

14、,不得擅自查询、对外泄露相关信息。违 反规定的,担当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加者发生下列情形 的,上海票据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处理,情节严峻的, 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一)业务运行期间,未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同意擅自退 出系统登录。(二)未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同意,擅自变更电子商业汇 票系统相关物理环境或接口软件。(三)进行系统维护或应急演练未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 备或未按规定时间报备。(四)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五)在电子商业汇票生产或备份系统上进行开发、测 试或者培训。(六)单一前置机

15、发生故障时,未刚好向上海票据交易 所报告或者报告的内容不真实、不精确,存在瞒报、漏报等 状况。(七)系统参加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未按规定建立 业务承接关系。(A)其他违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情 形。第十一章附则第八十九条 本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说明和修订。第九十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加者系统运行维护报告表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加者系统运行维护报告表报告单位:报告时间: 年 月 日运行维护起止时 间:年 月日 时至 月日 时报告人:联系电话:座机:手机: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座机:手机:技术联系人:联系电话:座机:手机:变更类型口网络变更口系统变更口应急演

16、练口其他接入点号报告事项业务影 响说明如断开连接期间,自身或开户企业承兑的票据到期兑付等。需上海 票据交 易所协 作事项负责人 看法负责人签字:(单位签章)年 月日处理中心)。(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 处理中心)。(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单一前置机。(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平安子系统。(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再贴现系统。第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 中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相关网络以及应用平安 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再贴现系统维护;对系统 运行及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和

17、技术支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与电子商业 汇票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电子 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再贴现系统日常运行部门负责再贴现系统的日常运行、 维护。其次章岗位管理第六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单一前置机和再贴现系统的 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合理支配各岗位人员,确保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平安稳定运行。第七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 管岗、业务操作岗、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岗、系统参加者管理 岗、市场拓展岗、法律合规岗、系统维护岗、注册中心(RA) 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RA录入操作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单一前置机运行维

18、护部门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 管岗、系统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再贴现系统日常运行部门应依据再贴现业务处理须要, 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以及其他相关岗 位。第八条 业务操作岗和应用平安子系统RA录入操作岗 可兼任,但不得与其他岗位兼任;系统管理岗和系统维护岗 不得兼任业务主管岗、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岗、系统参加者管 理岗、市场拓展岗和法律合规岗;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 岗和RA录入操作岗不得相互兼任。第九条 系统管理岗负责增加、更改和删除用户。第十条 业务主管岗(再贴现系统业务主管除外)负责 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 础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业务运行异样

19、;组织业务操作员正 确处理业务,对用户业务操作授权等;供应业务询问、协调 服务;负责审查证书绑定关系的真实性。再贴现系统业务主管负责用户审核、数字证书的初始设 定、变更和注销等。第十一条 业务操作岗(再贴现系统业务操作岗除外) 负责依据业务主管授权进行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依据职 责范围处理业务;对违规信息进行统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 打印。再贴现系统业务操作岗负责再贴现业务的签收、赎回和 到期提示付款等。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岗负责识别并防范电子 商业汇票运行风险,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探讨并推动电子商 业汇票系统业务发展;探讨完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第十三条 系统参加者管理岗负责系统参加者

20、加入、变 更、退出和承接等相关设置;处理组织机构代码异样;协调 新增系统参加者;刚好通知系统参加者系统运行调整事项。第十四条 市场拓展岗负责统计分析业务信息,为系统 参加者供应信息服务;建立服务平台,供应窗口服务。第十五条 法律合规岗负责依据业务管理要求,监督检 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状况;对各种票据纠 纷进行取证、对票据信息泄露、篡改等事务进行评估并提出 处置看法;帮助司法、审计等有关机构查询举证;制定票据 查冻扣管理方法和办理流程。第十六条 系统维护岗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件、硬件 及网络设备、网络系统;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设置系统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定期完成系统

21、和数据备 份;供应技术询问、协调服务;为系统稳定运行供应技术保 障等。第十七条RA管理岗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有关操 作人员证书的管理,包括对有关操作人员授权和颁发证书 等。第十八条RA审核操作岗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系 统参加者机构证书的审核等。笫十九条RA录入操作岗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系 统参加者机构证书的初审、录入、制作和撤销等。其次十条 数字证书管理岗负责证书下载、证书管理密 钥口令更改、制定证书存放路径等。其次十一条 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 续,并在系统中刚好注销该用户。第三章操作管理其次十二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 定并严格执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

22、管理制度和运行 操作规程,做好相关记录。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电子商业汇 票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报上海票据交易所备案。其次十三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 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上海票据交易所调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应至 少提前3个系统工作日通知系统参加者。其次十四条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在业务运行期 间,未经上海票据交易所批准不得退出登录。其次十五条上海票据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操作下列 事项:(一)基础数据导入。(二)设置系统参加者的业务权限。(三)设置城市处理中心和接入点对应关系。(四)设置接入点和系统参加者对应关系。(五)设置系统参加者

23、承接关系。(六)设置计费费率。(七)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八)为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设置再贴现系统管 理员和业务主管初始用户。(九)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其次十六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各岗位人员在系统运行 期间应当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发觉未按时登录、报文丢失、日终业务核对信息无法下 载等异样状况,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次十七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对收到提示付款指令 未刚好发出回执、组织机构代码异样、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 用信息以及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其次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名行号由上海票据 交易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并可依据须要向

24、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供应行名行号等 基础数据。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不得擅自 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系统参加者应当刚好申报行名行号的承接关系,经上海 票据交易所审核后完成变更处理。其次十九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依据系统提示的组织 机构代码异样信息,通知相关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进行 处理。第三十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当依据相关要求,进行票 据信息导出和补发操作。第三十一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 部门应当加强系统用户管理,系统初始用户应在完成系统投 产工作后刚好注销。第三十二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 部门应刚好处理各待办业务事项,保证日终前当日待办业

25、务 全部处理完毕。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三十三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 护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或本部门)实际,制定电子商业汇 票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依据规程完成日常检 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觉系统异样按规定处理。共用设备的维护管理应避开影响其他业务系统的正常 运行。第三十四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 权,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软件版本进行统一管理。第三十五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制定维护电子商业汇 票系统相关硬件和软件的管理制度,并严格组织执行。第三十六条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实施下列电子 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运行维护工作,应事先报上海票据交易 所同意:(一)变

26、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物理环境。(二)变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接口软件。第三十七条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因系统维护或 应急演练须要临时断开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连接,且只能支 配在系统运营时间,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上海票据交易所 报备。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在非系统运营时间进行系统 维护或应急演练,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备。 报备材料包括:(一)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系统维护及应急演练 缘由、对自身和其他系统参加者造成的业务影响、工作支配 以及需上海票据交易所协作事项等。(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加者系统运行维护报告表(见附)。第三十八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 部门应

27、当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 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第三十九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 部门请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须经本部门负责 人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伴进行,并作好检查维护记录。第四十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 门应当分别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备,定 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并作好记录备查。第五章平安管理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业务及证书的平安性,电子商业汇 票系统全部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相关操作应当遵循“双 签制”原则。第四十二条 操作人员接到用户标识后,应当马上登录 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运用,不得外泄; 操作人员禁止运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安排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 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用户口令应当具有肯定的困难性,至少每个季度更换一 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马上报告主管负责人,经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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