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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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牢靠性监督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牢靠性监督管理,提 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牢靠性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平安稳定运 行和电力牢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方法。其次条 (牢靠性定义)本方法所称电力牢靠性管理,是 指确定和满意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牢靠运行、电能牢靠供应要 求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支配、规划、限制、协调、监督、决 策等活动和功能的管理。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电力企业开展电力牢 靠性管理工作,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电 力牢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牢

2、靠性中心”) 对电力牢靠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方法所指电力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 输电、供配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 员依法履行电力牢靠性监管职责的。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的惩罚)受托付开展电力牢靠 性信息分析、评价、评估、预料、培训等工作的服务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擅自发布或售卖电力牢 靠性信息的,取消其受托付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诚信体系建设)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牢靠性中心依据电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对电力牢靠性监 督检查过程中产生的约访、约谈、通报、嘉奖、惩罚等

3、记录进 行归集、共享和公示,对相应的责任主体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 惩戒。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重大事务定义)本方法规定的重大非支配 停运事务、停电事务包括以下情形:(一)非支配停运导致发生电力平安事故;(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的;(三)总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火电厂、核电厂和水电站非 支配停运造成全厂对外停电,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非 支配停运造成全站对外停电,500千优及以上电压等级直流输 电系统发生双极非支配停运的;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发电机 组、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上风电场和太阳能电站非支配停运时 间超过360小时,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断路器非支 配停

4、运时间超过500小时,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沟通输电线 路非支配停运超过72小时,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直流输 电系统单极非支配停运超过72小时的;(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停电事务、系统扰动事务、设 备平安事务(包括自然灾难的影响);(五)国家能源局、牢靠性中心和派出机构要求上报的其 它涉及电力牢靠性的电力平安事务。第三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 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牢靠性监督管理方法(电监会24号令)同时废止。第四十条 (方法说明)本方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说明。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第四条 (工作原则)电力牢靠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 范、

5、客观、真实的原则,建立“行业统一标准、企业详细负责、 政府监督管理、社会共同参加”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纲领条款)电力牢靠性管理应以保障电力平安 生产和电力牢靠供应为目标,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 推动电力平安生产可持续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提升装备制造 与工程质量,提升电力企业管理水平。第六条(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牢靠性监督 管理,牢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牢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 力牢靠性监督管理。其次章电力企业的牢靠性管理职责第七条 (主体责任)电力企业是电力牢靠性管理的责任 主体,依据本方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程

6、,开展电力牢 靠性管理工作。第八条 (管理职责)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牢靠性 管理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牢靠性监督管理的规 定、制度和标准,制定本企业电力牢靠性管理工作制度;(二)建立电力牢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牢靠性管 理岗位责任;(三)依据国家颁布的电力牢靠性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电 力牢靠性分析、评价工作;(四)精确、刚好、完整地向牢靠性中心报送电力牢靠性 信息;(五)对重大非支配停运、停电事务进行调查分析,刚好 上报牢靠性分析报告,并落实整改防范措施;(六)开展电力牢靠性管理创新及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 统和设施牢靠性水平;(七)开展电力牢靠性技术培训。第九条 (信

7、息报送内容)电力企业应依据牢靠性中心规 定的数据格式和报送程序,向当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电力 牢靠性信息系统注册登记,通过信息系统向牢靠性中心报送以 下电力牢靠性信息:(一)发电设备牢靠性信息,包括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力 发电机组,50兆瓦及以上容量水力发电机组,全部核电机组,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机组主要协助设备,总装机40兆瓦及以上 风能、太阳能并网发电设备牢靠性信息;(二)输变电牢靠性信息,包括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 变电设施牢靠性信息,直流输电系统牢靠性信息;(三)供配电系统用户供配电牢靠性信息;(四)电力牢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五)其他相关牢靠性信息。实行垂直化管理的电力

8、企业应汇总所辖单位电力牢靠性信 息后,统一向牢靠性中心报送。第十条 (信息报送时限)电力企业报送电力牢靠性信息 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一)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输变电设施、直 流输电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牢靠性信息;(二)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协助设备牢靠 性信息;(三)每年2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牢靠性管理和技术 分析报告;(四)重大非支配停运、停电事务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牢 靠性技术分析报告。重大非支配停运、停电事务的定义和范围 见附则。第十一条 (新投运设备)新投运电力设备和系统应在正 式并网运行后一个月内开展牢靠性信息统计分析和评价工作。第十二条 (考核机制)电力

9、企业应建立以电力系统和设 备牢靠运行为目标导向的电力生产运行全过程管理和考核机制。第十三条(共享与沟通)电力企业可在符合保密要求和 网络平安的前提下,向社会专业机构和其他企业共享电力牢靠 性信息,开展牢靠性管理沟通与合作。第三章电力牢靠性的应用第十四条(政府引导开展)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牢靠性中心应主动组织开展牢靠性分析应用工作,为电力平安 生产监督管理供应支撑,提升电力企业管理水平。第十五条 (电力规划的应用)制定电力发展规划、电网 规划以及电力企业发展规划时,应综合考虑电网运行、供电质 量等牢靠性指标。第十六条(电力建设的应用)开展电力生产项目建设时, 建设、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应预先

10、设立设备和系统运行牢靠 性目标,指导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验收等活动。第十七条 (电网运行的应用)电力调度机构支配电网运 行方式时,应保障电网运行连续、稳定,保证供电牢靠性。第十八条 (生产运维的应用)电力企业应加强牢靠性信 息分析应用,统筹做好电力生产运行维护工作,提升系统和设 备牢靠性,削减停产停电时间。第十九条 (优质服务的应用)供配电企业应通过电力牢 靠性管理,有效削减电力用户停电时间,保障供电质量。其次十条 (设备制造及招投标)电力企业应将设备运行 牢靠性指标纳入电力物资招投标评价体系。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应依据电力牢靠性信息和指标对设备缺 陷进行梳理排查,促进电力设备制造提质升级。

11、其次十一条 (沟通与合作)激励电力企业开展牢靠性管 理国际沟通与合作,开展国际电力牢靠性对标分析。第四章 电力牢靠性的监督管理其次十二条(国家能源局职责)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全 国电力牢靠性监督管理,详细内容包括:(一)制定电力牢靠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二)建立健全全国电力牢靠性管理体系,监督指导全国 电力牢靠性管理及应用工作;(三)部署开展全国电力牢靠性评价工作,统一发布全国 电力牢靠性指标和电力牢靠性评价结果;(四)部署开展全国电力牢靠性监督检查工作。其次十三条 (牢靠性中心职责)国家能源局牢靠性中心 依据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全国电力牢靠性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详细内容包括:(一)拟

12、订电力牢靠性管理政策措施、规章制度、技术标 准及监督检查大纲等,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二)负责电力牢靠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组 织开展相关信息统计、核查、分析、应用、发布工作;(三)组织开展电力牢靠性评价、评估、预料工作;(四)参加涉及电力牢靠性的重大争议处理、重大事故调 查以及相关专项检查工作;(五)组织开展电力牢靠性管理人才开发培训和学术探讨 沟通工作。其次十四条(派出机构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据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辖区内的电力牢靠性监督管理, 详细内容包括:(一)对电力企业贯彻执行电力牢靠性管理规定、制度和 标准的状况进行监督指导;(二)对电力企业牢靠性信息报送工作进行

13、监督管理;(三)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牢靠性监督检查和指标核查工 作;(四)组织实施辖区内电力牢靠性评价工作,通报辖区内 电力牢靠性评价结果。其次十五条(服务机构工作内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 机构、牢靠性中心可以依据工作须要,托付相关社会组织、科 研单位及技术询问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帮助开展电力牢 靠性信息统计分析、评价、评估、预料、培训和课题探讨等工 作。其次十六条 (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牢 靠性中心对电力企业贯彻执行本规定状况实施监督。组织实施 电力牢靠性监督检查时,可以实行以下措施:(一)要求电力企业比照检查事项开展自查并提交自查报 告;(二)进入电力企业进行检查并询问相关

14、人员,要求其对 检查事项做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其次十七条 (监督内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牢 靠性中心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的牢靠性信息的刚好 性、精确性和完整性实施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电力牢靠性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状况 的,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牢靠性中心举报,国家 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牢靠性中心应刚好处理。其次十八条 (信息核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牢 靠性中心可以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的牢靠性信息进 行调查核实。发觉牢靠性信息不实的,应对该电力企业年度牢 靠性指标进行修正。对于信息报送不精确、不刚好、不完整的,但尚未达到

15、本 方法第五章惩罚标准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牢靠性中 心可对其约访约谈、通报。其次十九条 (牢靠性评估)牢靠性中心和派出机构应定 期组织对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牢靠性状态和实力进行评估。第三十条 (牢靠性评价)牢靠性中心应定期组织对电力 行业和电力企业牢靠性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公开发 布。第三十一条 (牢靠性预料)牢靠性中心应加强电力牢靠 性信息的分析和应用,定期对电力系统平安运行和设备牢靠运 行趋势做出预料。第三十二条 (牢靠性表彰)对在电力牢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人员,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牢靠 性中心可赐予表彰。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三条 (监管机构的惩罚)国家能源局及

16、其派出机 构、牢靠性中心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实施电力牢靠性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的;(二)未经单位许可擅自对外发布电力牢靠性评价结果或 售卖电力牢靠性信息的。第三十四条(企业的惩罚)电力企业不履行本规定第八 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职责,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责令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 情节严峻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 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情节严峻的惩罚)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依法赐予处分,将其违规状况进行通报指责并列入企业不 良信用记录:(一)供应虚假或者隐瞒电力牢靠性重要信息的;(二)拒绝或者阻碍能源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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