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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Z308010建 设 工 程 纠 纷 主 要 种 类 和 法 律 解 决 途 径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工 程 建 设 领 域 中 的 民 事 纠 纷 有 其 自 身 的 特 点,其 中 不 包 括()。A、施 工 方 与 建 设 方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B、争 议 的 内 容 主 要 是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C、任 何 一 方 对 自 己 的 财 产 可 以 自 由 处 分 D、各 方 对 有 关 人 身 关 系 的 民 事 纠 纷 享 有 处 分 权 2、关 于 行 政 行 为 特 征 的 说 法,错 误 的 是()。A、行 政 行 为 的 主 体 是 法 定 的
2、B、实 施 行 政 行 为 具 有 单 方 意 志 性 C、行 政 行 为 以 有 偿 为 原 则,以 无 偿 为 例 外 D、行 政 行 为 具 有 一 定 的 裁 量 性 3、下 列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的 基 本 特 征 表 述 错 误 的 是()。A、民 事 诉 讼 的 强 制 性,决 定 了 其 在 案 件 的 受 理 和 执 行 等 方 面 具 有 公 诉 性 B、民 事 诉 讼 是 由 人 民 法 院 代 表 国 家 意 志 行 使 司 法 审 判 权 C,在 民 事 诉 讼 中,只 要 原 告 起 诉 符 合 法 定 的 条 件,无 论 被 告 是 否 愿 意,诉 讼 都
3、会 发 生 D、法 院 的 裁 判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的 效 力 4、关 于 民 事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的 说 法,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调 解 只 能 在 民 事 诉 讼 阶 段 进 行 B、和 解 可 以 在 民 事 纠 纷 的 任 何 阶 段 进 行 C、仲 裁 机 构 受 理 案 件 的 管 辖 权 来 自 于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协 议 D、民 事 诉 讼 实 行 两 审 终 审 制 5、下 列 纠 纷 中,适 用 仲 裁 法 仲 裁 的 是()。A、劳 动 合 同 纠 纷 B、继 承 纠 纷 C、对 罚 款 不 服 发 生 的 纠 纷 D、总 分
4、包 之 间 的 合 同 纠 纷 6、关 于 仲 裁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仲 裁 委 员 会 隶 属 行 政 机 关 B、仲 裁 以 公 开 审 理 为 原 则 C、仲 裁 委 员 会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确 定 D、仲 裁 裁 决 作 出 后 可 以 上 诉 7、行 政 诉 讼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它 组 织 均 可 成 为 原 告 B、被 告 只 能 是 行 政 机 关 C、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的 必 须 是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行 使 职 权 的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主 体 D、当 事 人 提 出
5、行 政 复 议,必 须 是 在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行 政 决 定 之 前 8、行 政 复 议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它 组 织 均 可 成 为 原 告 B、行 政 复 议 以 书 面 审 查 为 主 C、当 事 人 对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决 定 不 服,只 能 按 法 律 规 定 向 有 行 政 复 议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复 议D、当 事 人 提 出 行 政 复 议,必 须 是 在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行 政 决 定 之 前 二、多 项 选 择 题 1、民 事 诉 讼 的 基 本 特 征 包 括()。A、公 权 性 B
6、、自 愿 性 C、独 立 性 D、强 制 性 E、程 序 性 2、建 设 工 程 民 事 纠 纷 的 处 理 方 式 包 括()。A、行 政 调 解 B、仲 裁 调 解 C、行 政 复 议 D、诉 讼 E、和 解 答 案 部 分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正 确 答 案】D【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的 主 要 种 类。建 设 工 程 领 域 的 纠 纷 主 要 是 财 产 关 系 纠 纷,非 人 身 关 系。2、【正 确 答 案】C【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的 主 要 种 类。行 政 行 为 以 无 偿 为 原
7、 则,以 有 偿 为 例 外。3、【正 确 答 案】A【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纠 纷 的 法 律 解 决 途 径。强 制 性 是 公 权 力 的 重 要 属 性,民 事 诉 讼 的 强 制 性 既 表 现 在 案 件 的 受 理 上,又 反 映 在 裁 判 的 执 行 上。所 以 A 选 项 错 误。4、【正 确 答 案】A【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纠 纷 的 法 律 解 决 途 径。选 项 A 错 误,调 解 是 可 以 在 仲 裁 阶 段 中 进 行。5、【正 确 答 案】D【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纠 纷 的 法
8、律 解 决 途 径。仲 裁 适 用 仅 限 于 民 商 事 纠 纷 中 的 合 同 纠 纷 和 其 他 财 产 纠 纷,不 适 用 婚 姻、收 养、监 护、扶 养、继 承、劳 动 纠 纷 和 依 法 应 当 由 行 政 机 关 处 理 的 行 政 争 议。6、【正 确 答 案】C【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纠 纷 的 法 律 解 决 途 径。选 项 A,仲 裁 委 员 会 独 立 于 行 政 机 关,与 行 政 机 关 没 有 隶 属 关 系;选 项 B,仲 裁 以 不 公 开 审 理 为 原 则;选 项 D,仲 裁 裁 决 不 能 上 诉。7、【正 确 答 案】D【答
9、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行 政 纠 纷 的 法 律 解 决 途 径。当 事 人 提 出 行 政 复 议,必 须 是 在 行 政 机 关 己 经 作 出 行 政 决 定 之 后。8、【正 确 答 案】D【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行 政 纠 纷 的 法 律 解 决 途 径。当 事 人 提 出 行 政 复 议,必 须 是 在 行 政 机 关 己 经 作 出 行 政 决 定 之 后。二、多 项 选 择 题 1、【正 确 答 案】ADE【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纠 纷 的 法 律 解 决 途 径。民 事 诉 讼 的 基 本 特 征 包 括 公 权 性、
10、强 制 性、程 序 性。2、【正 确 答 案】ABDE【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纠 纷 的 法 律 解 决 途 径。民 事 纠 纷 有 四 种 处 理 方 法,分 别 是 和 解、调 解、仲 裁、诉 讼。行 政 纠 纷 有 两 种 处 理 方 法,分 别 是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1Z308020民 事 诉 讼 制 度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多 名 劳 务 工 人 共 同 委 托 律 师 甲 代 理 其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讨 要 工 资,授 权 委 托 书 中 写 明 代 理 权 限 是“全 权 代 理”,依 此 授 权 书,甲 有 权 代 理
11、 进 行 的 诉 讼 活 动 包 括()。A、提 供 证 据 B、放 弃 诉 讼 请 求 C、与 对 方 当 事 人 进 行 和 解 I)、提 起 上 诉 2、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对 民 事 上 诉 案 件 的 二 审 裁 判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原 判 决 认 定 事 实 清 楚,适 用 法 律 正 确 的,裁 定 驳 回 上 诉,维 持 原 判 决 B、原 判 决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的,裁 定 撤 销 原 判 决,发 回 原 审 人 民 法 院 重 审 C,原 判 决 认 定 事 实 不 清 的,裁 定 撤 销 原 判 决,发 回 原 审 人 民 法 院 重 审,
12、或 者 查 清 事 实 后 改 判 1)、原 判 决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依 法 改 判 3、下 列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期 间 的 说 法,错 误 的 是()。A、对 一 审 裁 定 不 服 的 上 诉 期 是 10 EIB、对 一 审 判 决 不 服 的 上 诉 期 是 15 EIC、一 审 普 通 程 序 的 审 理 期 限 是 6 个 月 D、再 审 应 当 在 判 决、裁 定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之 日 起 1年 内 提 出 4、在 不 违 反 民 事 诉 讼 法 对 级 别 管 辖 和 专 属 管 辖 规 定 的 情 况 下,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在 书
13、面 合 同 协 议 选 择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包 括()人 民 法 院。A、合 同 履 行 地 B、纠 纷 发 生 地 C、合 同 签 订 地 D、标 的 物 所 在 地 5、下 列 关 于 管 辖 权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首 次 开 庭 后,当 事 人 一 方 以 合 同 中 有 仲 裁 条 款 为 由,可 以 排 除 法 院 管 辖B、人 民 法 院 之 间 因 管 辖 权 发 生 争 议,由 先 受 理 的 法 院 管 辖 C、受 移 送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移 送 的 案 件 不 属 于 本 院 管 辖 的,可 继 续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14、院 D、当 事 人 对 管 辖 权 有 异 议,应 当 在 收 到 法 院 起 诉 状 副 本 15日 内 提 出 6、关 于 民 事 诉 讼 一 审 审 判 程 序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法 庭 调 查 的 顺 序 里,当 事 人 最 后 陈 述 B、判 决 一 律 公 开 宣 判,同 时 必 须 告 知 当 事 人 上 诉 权 利 C、法 庭 笔 录 只 需 要 书 记 员 签 字,并 当 庭 宣 读 1)、原 告 经 传 票 传 唤,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的,可 以 缺 席 判 决 7、超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当 事 人()的,不 受 诉 讼 时 效
15、的 限 制。(2013年 试 题)A、提 起 诉 讼 B、提 出 请 求 C、主 张 权 利 D、自 愿 履 行 8、下 列 选 项 哪 个 不 是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的 原 因()。A、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没 有 法 定 代 理 人 B、不 可 抗 力 C、权 利 人 向 义 务 人 提 出 履 行 请 求 D、权 利 人 被 义 务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控 制 二、多 项 选 择 题 1、诉 讼 代 理 人 是 代 理 当 事 人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的 人,下 列 能 够 作 为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有()
16、。A、律 师 B、法 官 C、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D、当 事 人 的 近 亲 属 E、所 在 单 位 推 荐 的 人 2、下 列 选 项 中 可 以 适 用 专 属 管 辖 的 纠 纷 有()。A、房 屋 买 卖 纠 纷 B、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纠 纷 C、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D、公 益 捐 款 合 同 纠 纷 E、行 政 奖 励 合 同 纠 纷 3、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起 诉 必 须 符 合 的 条 件 有()。A、有 充 分 的 证 据 B、有 明 确 的 被 告 C、属 于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民 事 诉 讼 的 范 围
17、 D、原 告 是 与 本 案 有 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民 E、有 书 面 的 起 诉 书 4、当 事 人 可 以 对 债 权 请 求 权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但 对 下 列()等 债 权 请 求 权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的,法 院 不 予 支 持。A、支 付 存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请 求 权 B、基 于 投 资 关 系 产 生 的 缴 付 出 资 请 求 权 C、兑 付 国 债 的 请 求 权D、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的 企 业 债 券 本 息 请 求 权 E、金 融 债 券 的 请 求 权 答 案 部 分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正 确
18、答 案】A【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诉 讼 当 事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规 定。诉 讼 代 理 人 代 为 承 认、放 弃、变 更 诉 讼 请 求,进 行 和 解,提 出 反 诉 或 上 诉,应 有 委 托 人 的 特 别 授 权,“全 权 代 理 书”无 效。2、【正 确 答 案】C【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诉 讼 的 第 二 审 程 序。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对 上 诉 案 件,经 过 审 理,按 照 下 列 情 形,分 别 处 理:(1)原 判 决、裁 定 认 定 事 实 清 楚,适 用 法 律 正 确 的,判 决 驳 回 上 诉
19、,维 持 原 判 决、裁 定;(2)原 判 决、裁 定 认 定 事 实 错 误 或 者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的,依 法 改 判、撤 销 或 者 变 更;(3)原 判 决 认 定 基 本 事 实 不 清 的,裁 定 撤 销 原 判 决,发 回 原 审 人 民 法 院 重 审,或 者 查 清 事 实 后 改 判:(4)原 判 决 当 事 人 违 法 缺 席 判 决 等 严 重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裁 定 撤 销 原 判 决,发 回 原 审 人 民 法 院 重 审。3、【正 确 答 案】D【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诉 讼 的 第 二 审 程 序。再 审 应 当 在
20、 判 决、裁 定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提 出。4、【正 确 答 案】B【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诉 讼 的 法 院 管 辖。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还 规 定 了 合 同 纠 纷 中 的 协 议 管 辖 制 度。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书 面 合 同 中 协 议 选 择 被 告 住 所 地、合 同 履 行 地、合 同 签 订 地、原 告 住 所 地、标 的 物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但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对 级 别 管 辖 和 专 属 管 辖 的 规 定。5、【正 确 答 案】D【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21、 查 的 是 民 事 诉 讼 的 法 院 管 辖。当 事 人 对 管 辖 权 有 异 议 的,应 当 在 提 交 答 辩 状 期 间 提 出。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在 立 案 之 日 起 5 日 内 将 起 诉 状 副 本 发 送 被 告;被 告 应 当 在 收 到 之 日 起 15日 内 提 出 答 辩 状。6、【正 确 答 案】B【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诉 讼 审 判 程 序。A选 项 错 误,法 庭 调 查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1)当 事 人 陈 述;(2)告 知 证 人 的 权 利 义 务,证 人 作 证,宣 读 未 到 庭 的 证 人 证 言
22、;(3)出 示 书 证、物 证、视 听 资 料 和 电 子 数 据;(4)宣 读 鉴 定 意 见;(5)宣 读 勘 验 笔 录。C 选 项 错 误,法 庭 笔 录 应 当 当 庭 宣 读,也 可 以 告 知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当 庭 或 者 在 5 日 内 阅 读;D选 项 错 误,原 告 经 传 票 传 唤,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的,或 者 未 经 法 庭 许 可 中 途 退 庭 的,可 以 按 撤 诉 处 理。7、【正 确 答 案】D【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诉 讼 时 效。超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当 事 人 自 愿
23、履 行 的,不 受 诉 讼 时 效 的 限 制。8、【正 确 答 案】c【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诉 讼 时 效,民 法 典 规 定,在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最 后 6 个 月 内,因 下 列 障 碍,不 能 行 使 请 求 权 的,诉 讼 时 效 中 止:(1)不 可 抗 力;(2)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没 有 法 定 代 理 人,或 者 法 定 代 理 人 死 亡、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丧 失 代 理 权;(3)继 承 开 始 后 未 确 定 继 承 人 或 者 遗 产 管 理 人;(4)权 利 人 被
24、 义 务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控 制;(5)其 他 导 致 权 利 人 不 能 行 使 请 求 权 的 障 碍。自 中 止 时 效 的 原 因 消 除 之 日 起 满 6 个 月,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二、多 项 选 择 题 1、【正 确 答 案】ADE【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诉 讼 当 事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规 定。下 列 人 员 可 以 被 委 托 为 诉 讼 代 理 人:律 师、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当 事 人 的 近 亲 属 或 工 作 人 员;当 事 人 所 在 社 区、单 位 及 有 关 社 团 推 荐 的 公 民。2、【
25、正 确 答 案】ABC【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诉 讼 的 法 院 管 辖。民 事 诉 讼 法 中 规 定 了 3 种 适 用 专 属 管 辖 的 案 件,其 中 因 不 动 产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由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如 房 屋 买 卖 纠 纷、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纠 纷 等。应 当 注 意 的 是,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适 用 专 属 管 辖。3、【正 确 答 案】BC【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诉 讼 的 一 审 程 序。起 诉 的 条 件 包 括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26、明 确 被 告;具 体 诉 求、事 实 和 理 由;属 于 民 诉 范 围 和 法 院 管 辖。4、【正 确 答 案】ABCE【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诉 讼 时 效 的 规 定。不 适 用 于 诉 讼 时 效 的 情 形:(1)支 付 存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请 求 权;(2)兑 付 国 债、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不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的 企 业 债 券 本 息 请 求 权;(3)基 于 投 资 关 系 产 生 的 缴 付 出 资 请 求 权;(4)其 它 依 法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规 定 的 债 权 请 求 权。1Z308030仲 裁 制 度
27、一、单 项 选 择 题 1、根 据 仲 裁 法,合 议 仲 裁 庭 作 出 仲 裁 裁 决 应 当()。A、按 照 首 席 仲 裁 员 的 意 见 作 出 B、按 照 多 数 仲 裁 员 的 意 见 作 出 C、按 照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的 意 见 作 出 D、按 照 首 席 仲 裁 员 和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的 共 同 意 见 作 出 2、根 据 仲 裁 法 的 规 定,当 事 人 可 以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撤 销 裁 决 的 情 形 不 包 括()。A、仲 裁 协 议 是 发 生 纠 纷 后 签 订 的 B、裁 决
28、的 事 项 不 属 于 仲 裁 协 议 的 范 围 或 者 仲 裁 委 员 会 无 权 仲 裁 的 C、仲 裁 庭 的 组 成 或 者 仲 裁 的 程 序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D、裁 决 所 依 据 的 证 据 是 伪 造 的 3、仲 裁 裁 决 被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不 予 执 行 的,当 事 人()。A、不 能 重 新 申 请 仲 裁B、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再 审 C、不 能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I)、可 以 重 新 达 成 仲 裁 协 议,并 根 据 该 协 议 申 请 仲 裁 4、关 于 仲 裁 开 庭 和 审 理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
29、)。A、仲 裁 开 庭 审 理 必 须 经 当 事 人 达 成 一 致 B、仲 裁 审 理 案 件 应 当 公 开 进 行 C、当 事 人 可 以 协 议 仲 裁 不 开 庭 审 理 D、仲 裁 庭 不 能 做 出 缺 席 裁 决 5、合 同 的 变 更、解 除、终 止 或 者 无 效,不 影 响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这 是 属 于 仲 裁 的()。A、对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效 力 B、对 法 院 的 约 束 力 C、对 仲 裁 机 构 的 法 律 效 力 D、仲 裁 协 议 的 独 立 性 6、当 事 人 对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有 异 议,一 方 请 求 仲 裁 委 作
30、出 决 定,另 一 方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裁 定,由()确 定 仲 裁 协 议 效 力。A、仲 裁 委 B、仲 裁 委 所 在 地 基 层 法 院 C、仲 裁 委 所 在 地 中 级 法 院 D、由 被 申 请 人 所 在 地 中 级 法 院 7、在 仲 裁 程 序 中,当 事 人 对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异 议 的,应 当 在()提 出。A、答 辩 期 内 B、仲 裁 案 件 庭 审 结 束 前 C、仲 裁 案 件 裁 决 作 出 前 D、仲 裁 庭 首 次 开 庭 前 8、下 列 仲 裁 协 议 中,有 效 的 仲 裁 协 议 是()。A、本 合 同 履 行 过
31、程 中,凡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任 何 争 议,均 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B、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凡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任 何 争 议,可 申 请 仲 裁 或 提 起 诉 讼 C、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凡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任 何 争 议,均 提 请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1)、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凡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任 何 争 议,应 先 申 请 仲 裁 后 提 起 诉 讼 9、关 于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仲 裁 协 议 独 立 存 在,不 受 合 同
32、 变 更、撤 销、终 止、无 效 等 的 影 响 B、口 头 的 仲 裁 协 议 对 当 事 人 同 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C、仲 裁 协 议 并 不 排 除 法 院 的 司 法 管 辖 权 D、当 事 人 对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有 异 议 的,应 当 请 求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定 10、关 于 仲 裁 协 议 的 形 式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仲 裁 协 议 必 须 在 纠 纷 发 生 前 达 成 B、以 书 面 为 主,以 口 头 为 例 外 C、仲 裁 协 议 可 以 表 现 为 独 立 于 合 同 而 存 在 的 仲 裁 协 议 书 D、仲 裁
33、协 议 可 以 约 定 出 现 争 议,双 方 可 以 申 请 诉 讼 或 仲 裁 二、多 项 选 择 题 1、下 列 选 项 中 关 于 仲 裁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仲 裁 庭 可 以 由 三 名 仲 裁 员 或 者 一 名 仲 裁 员 组 成B、仲 裁 审 理 一 般 开 庭 审 理 C、仲 裁 一 般 不 公 开 进 行 I)、当 事 人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后 不 能 反 悔 E、仲 裁 裁 决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力,对 方 不 履 行 的,可 以 到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2,当 事 人 申 请 仲 裁,应 当 符 合 的 条 件 有()。
34、A、有 书 面 的 仲 裁 协 议 书 B、有 效 的 仲 裁 协 议 C、有 具 体 的 仲 裁 请 求 和 事 实、理 由 D、属 于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受 理 范 围 E、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起 仲 裁 3、仲 裁 协 议 的 作 用 有()。A、合 同 当 事 人 均 受 仲 裁 协 议 的 约 束 B、是 仲 裁 委 员 会 受 理 仲 裁 案 件 的 基 础 C、便 于 仲 裁 裁 决 的 执 行 D、仲 裁 机 构 应 按 仲 裁 协 议 进 行 仲 裁 E、排 除 了 法 院 对 纠 纷 的 管 辖 权 答 案 部 分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正 确 答 案
35、】B【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裁 决。裁 决 应 当 按 照 多 数 仲 裁 员 的 意 见 作 出,少 数 仲 裁 员 的 不 同 意 见 可 以 记 入 笔 录。2、【正 确 答 案】A【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裁 决 的 执 行。申 请 撤 销 仲 裁 裁 决 的 理 由 和 条 件(6 条):没 有 仲 裁 协 议 的;裁 决 的 事 项 不 属 于 仲 裁 协 议 的 范 围 或 者 仲 裁 会 无 权 仲 裁 的:仲 裁 庭 的 组 成 或 仲 裁 的 程 序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裁 决 所 依 据 的 证 据 是 伪 造 的
36、;对 方 当 事 人 隐 瞒 了 足 以 影 响 公 正 裁 决 的 证 据 的:仲 裁 员 在 仲 裁 该 案 时 有 索 贿 受 贿、徇 私 舞 弊、枉 法 裁 决 行 为 的。3、【正 确 答 案】D【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裁 决 的 执 行。仲 裁 裁 决 被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不 予 执 行 或 撤 销 的,当 事 人 可 以 根 据 双 方 重 新 达 成 的 书 面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也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4、【正 确 答 案】C【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的 开 庭 和 裁 决。选 项 B 仲
37、 裁 以 不 公 开 审 理 为 原 则。选 项 AC仲 裁 应 当 开 庭 审 理,这 是 仲 裁 的 审 理 的 主 要 方 式,但 是 当 事 人 协 议 不 开 庭 的,可 不 开 庭。选 项 B 仲 裁 一 般 不 公 开,当 事 人 协 议 公 开 的,可 以 公 开。注 意 开 庭 不 等 于 公 开。选 项 D 仲 裁 庭 可 以 依 法 缺 席 审 理 并 做 出 裁 决.5、【正 确 答 案】D【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协 议 的 规 定。仲 裁 协 议 独 立 存 在,合 同 的 变 更、解 除、终 止 或 者 无 效,不 影 响 仲 裁 协 议
38、的 效 力。6、【正 确 答 案】C【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协 议 的 规 定。当 事 人 对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有 异 议,一 方 请 求 仲 裁 委 作 出 决 定,另 一 方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裁 定,由 仲 裁 委 所 在 地 中 级 法 院 裁 定 仲 裁 协 议 效 力。7、【正 确 答 案】【答 案 解 析】庭 前 提 出。D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当 事 人 对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有 异 议 的,应 当 在 仲 裁 庭 首 次 开 8、【正 确 答 案】【答 案 解 析】裁 事 项;(3)本 题 考
39、 查 的 是 仲 裁 协 议 的 规 定。选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仲 裁 协 议 的 内 容:(1)请 求 仲 裁 的 意 思 表 示;(2)仲 9、【正 确 答 案】【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协 议 的 规 定。仲 裁 协 议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口 头 方 式 无 效。有 效 的 仲 CA裁 协 议 排 除 了 人 民 法 院 对 仲 裁 协 议 约 定 的 争 议 事 项 的 司 法 管 辖 权。对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有 异 议 的,应 当 在 仲 裁 庭 首 次 开 庭 前 提 出。当 事 人 既 可 以 请 求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40、 出 决 定,也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裁 定。10、【正 确 答 案】c【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A 选 项 错 误,仲 裁 协 议 是 指 当 事 人 自 愿 将 己 经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的 争 议 通 过 仲 裁 解 决 的 书 面 协 议;B 选 项 错 误,仲 裁 协 议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口 头 方 式 达 成 的 仲 裁 意 思 表 示 无 效;D 选 项 错 误,仲 裁 协 议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意 思 表 示。二、多 项 选 择 题 1、【正 确 答 案】ABC【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41、裁 和 解 与 调 解。D 选 项 错 误 当 事 人 达 成 和 解 协 议,撤 回 仲 裁 申 请 后 反 悔 的,仍 可 以 根 据 原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E 选 项 错 误,仲 裁 裁 决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力,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的,对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到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2、【正 确 答 案】BCD【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当 事 人 申 请 仲 裁,应 当 符 合 的 条 件 有:(1)有 效 的 仲 裁 协 议;(2)有 具 体 的 仲 裁 请 求 和 事 实、理 由;(3)属 于 仲 裁 委 员
42、会 的 受 理 范 围。3、【正 确 答 案】ABDE【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协 议 的 规 定。选 项 C 不 是 便 于 执 行,而 是 进 行 仲 裁 的 前 提。1Z308040调 解、和 解 制 度 与 争 议 评 审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是()。A、法 院 调 解 B、诉 讼 中 和 解 C、经 司 法 确 认 的 人 民 调 解D、仲 裁 调 解 2、经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后,双 方 当 事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的,自 调 解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后()日 内 共
43、同 向 调 解 组 织 所 在 地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司 法 确 认 调 解 协 议。A、10B、20C、30I)、403、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当 事 人 申 请 司 法 确 认 调 解 协 议,由 双 方 当 事 人 依 法 共 同 向()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提 出。A、当 事 人 住 所 地 B、调 解 协 议 履 行 地 C、调 解 组 织 所 在 地 D、调 解 协 议 签 订 地 4、下 列 解 决 纠 纷 的 文 书 中,不 具 有 强 制 约 束 力、不 可 以 作 为 执 行 依 据 的 法 律 文 书 包 括()。A、当 事 人 自 愿 达
44、成 的 和 解 协 议 B、仲 裁 调 解 书 C、公 正 债 权 文 书 D、民 事 判 决 书 5、关 于 行 政 调 解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行 政 调 解 属 于 诉 讼 内 调 解 B、行 政 调 解 达 成 的 协 议 具 有 强 制 约 束 力 C、行 政 调 解 应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方 可 启 动 D、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对 不 属 于 其 职 权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纠 纷 进 行 调 解 6、关 于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纠 纷 和 解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诉 前 和 解 成 立 后,当 事 人 不 得 任 意 反 悔 要
45、求 撤 销 B、诉 中 和 解 达 成 协 议 的,即 可 结 束 全 部 或 部 分 诉 讼 程 序 C、执 行 中 和 解 达 成 协 议 的,即 可 结 束 执 行 程 序,且 不 可 恢 复 I)、仲 裁 中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的,视 为 撤 回 仲 裁 申 请,且 不 可 反 悔 二、多 项 选 择 题 1、关 于 调 解 与 和 解 法 律 效 力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有()。A、法 院 调 解 书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后,具 有 强 制 执 行 的 法 律 效 力 B、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的 调 解 协 议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C、和 解 可
46、 以 在 民 事 纠 纷 的 任 何 阶 段 进 行,和 解 协 议 具 有 强 制 约 束 力 D、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调 解 协 议 具 有 强 制 约 束 力 E、仲 裁 调 解 书 经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确 认 后,即 发 生 法 律 约 束 力 答 案 部 分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正 确 答 案】B【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调 解 的 规 定。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1)诉 讼 中 和 解;(2)争 议 评 审 意 见。2、【正 确 答 案】c【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调 解 的 规 定。经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47、 调 解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后,双 方 当 事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的,可 以 按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自 调 解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后 30日 内 共 同 向 调 解 组 织 所 在 地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司 法 确 认 调 解 协 议。3、【正 确 答 案】C【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人 民 调 解 的 程 序。经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后,双 方 当 事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的,可 以 按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自 调 解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30日 内 共 同
48、向 调 解 组 织 所 在 地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司 法 确 认 调 解 协 议。4、【正 确 答 案】A【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和 解、调 节 的 规 定。当 事 人 自 愿 达 成 的 和 解 协 议 不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力,执 行 依 据 主 要 包 括 判 决 书、裁 定 书、生 效 调 解 书、公 证 债 权 文 书。5、【正 确 答 案】C【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调 解 的 规 定。行 政 调 解 是 指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应 纠 纷 当 事 人 的 请 求,依 据 法 律、法 规 和 政 策,对 属 于 其 职 权
49、管 辖 范 围 内 的 纠 纷,通 过 耐 心 的 说 服 教 育,使 纠 纷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互 相 谅 解,在 平 等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达 成 一 致 协 议,促 成 当 事 人 解 决 纠 纷。行 政 调 解 属 于 诉 讼 外 调 解。行 政 调 解 达 成 的 协 议 也 不 具 有 强 制 约 束 力。6、【正 确 答 案】B【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和 解 的 规 定。选 项 A,和 解 成 立 后,当 事 人 所 争 执 的 权 利 即 归 确 定,所 抛 弃 的 权 利 随 即 消 失,当 事 人 不 得 任 意 反 悔 要 求 撤 销。但 是
50、,如 果 和 解 所 依 据 的 文 件,事 后 发 现 是 伪 造 或 涂 改 的;和 解 事 件 已 为 法 院 判 决 所 确 定,而 当 事 人 于 和 解 时 不 知 情 的;当 事 人 对 重 要 的 争 执 有 重 大 误 解 而 达 成 协 议 的,当 事 人 都 可 以 要 求 撤 销 和 解。选 项 C,在 执 行 中,双 方 当 事 人 自 行 和 解,达 成 协 议 的,执 行 员 应 当 将 协 议 内 容 记 入 笔 录,由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名 或 盖 章,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和 解 协 议 的,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对 方 当 事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