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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金额变更协议模板(9篇) 用人单位(甲方): 地 址 : 员工姓名(乙方): 员工身份证号码 : 经双方公平友好协商,同意变更甲、乙双方于年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局部内容,本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法律效力。详细变更内容如下: 1、第 条项变更为: 2、第 条项变更为: 本变更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托付代理人)签名: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金额变更协议模板二 甲 方:_ 乙 方:_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_年_月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 甲方
2、(盖 章) 乙方(签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托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金额变更协议模板三 甲方:(新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丙方:(原用人单位) 甲乙丙三方经公平协商,就甲方今后取代丙方连续与乙方履行劳动合同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丙双方现有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丙方主体由甲方取代。即乙方和丙方在原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丙方和乙方签署的岗位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培训协议(如有),以及其他与原合同相关的合同类文件中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变更为由甲方和乙方连续履行,丙方的权利、义务均随之全部转移给甲方。同时,
3、丙方不再作为原合同(原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二、甲乙丙三方均成认,本协议签订后,丙方与乙方之间的原合同尚未履行局部,由甲方与乙方连续履行,此时未造成乙方与丙方的原合同解除,因此不产生经济补偿金问题。但将来一旦消失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且按法律规定乙方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时,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时,必需连同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时间一起合并计算,作为乙方应获得经济补偿金总的工作时间。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照原合同之商定连续履行原合同。与此同时,为了备忘,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附件(劳动合同)来重申和变更原合同中的要点内容。 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4、: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托付代理人(签章): 托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金额变更协议模板四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合同名称) 合同(合同号: ,下称“原合同” )。由于 缘由,甲乙双方经过公平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根底上,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条款: 现修改为: 2、原合同条款: 现修改为: 3、删除原合同条款: 4、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是原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旧适用,对双
5、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合同金额变更协议模板五 用人单位(甲方): 地 址 : 员工姓名(乙方): 员工身份证号码 : 经双方公平友好协商,同意变更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局部内容,本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法律效力。详细变更内容如下: 1、第 条 项变更为: 2、第 条 项变更为: 本变更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金额变更协议模板六 出借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6、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经审查同意借款给乙方。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不计利息: 其次条:借款期限 自 03 月 25 日起,至 07 月 24 日止共3个月, 第三条:还款方法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第四条:合同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解除的,必需经双发协商全都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逾期不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0。05%每天加收罚息。 (二)
7、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铺张或利用借款合同进展违法活动的,乙方应追回贷款本 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四)甲方未按期供应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 计算应与加收乙方的罚息计算一样。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展协商;如协商不成的,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第八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贷款方、借款方各
8、执一份。 出借人(甲方):(签字) 借款人(乙方):(盖章) 股东签名: 签订时间: 合同金额变更协议模板七 原合同编号: 组织名称: 组织通讯地址: 省 市 邮编: 指定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合同变更内容类型: (选项:请在所选择工程前用“”表示) 01.企业名称 02.企业地址 03.体系掩盖人数 04.认证标准 05.认证范围 06.现场审核日期 07.初次/再认证(复评)审核费 08.监视审核费 09.认证标志 010.其它 (*上述选项之一变更可能会导致其他选项变更,请同时选取。例如“认证范围”变更可能导致体系掩盖人数、初次/再认证(复评)、监视审核费等的变更,请将这些变
9、更一并考虑。) 合同变更缘由: 合同变更前内容: 合同变更后内容: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人: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人: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一式两份,原合同中被变更条款作废。 合同金额变更协议模板八 甲 方:公司 乙 方: (员工工号: ) 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对双方在 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第 条第 款作如下变更: 一、变更后的内容 二、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 年 月 日
10、年 月 日 合同金额变更协议模板九 【例题】1 以下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甲教授曾同意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供应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解析】: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应选项所述为合法转让。 依据中外合资经
11、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假如转让必需经过合营各方同意。此题选项中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成立,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故该转让不合法。 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自己不享有全部权或者经营治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此题选项中丁虽然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但不享有全部权,丁无权处分该房屋,其将该抵押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2 甲对乙享有l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商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 A丙可以向甲主见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见乙对甲享有的
12、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解析 在此题中,乙对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而且这l0万元债权不属于不行转让的债权,所以乙对丙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后甲乙丙三方书面商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 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债权让与,即乙对于丙的债权让与给了甲全部,而且在三方进展书面商定时这种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了丙,对丙发生了效力。丙应当对新债权人甲担当履行债务。依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见。”丙可以向甲主见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在此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
13、期 债权,后甲乙丙三方书面商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免责的债务担当,即乙对于甲的合同义务转移给了丙 担当,丙 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乙退出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见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丙可以主见原债务人乙对于甲的抗辩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乙既然已经退出了合同关系,就已经免责,原债权人就不能再要求乙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否则就是擅自使他人负有义务。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此题中,假如甲欲使乙担当债务,可以在三方订立合同时,订立并存的债务负担,或者重新经过乙的同意。 选项D涉及代为清偿的有关问题。
14、在此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商定, 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不管从债权移转还是从债务担当的角度,乙与甲的债权债务已经毁灭,乙不再是甲的债务人而成为第三人。若乙对甲清偿,则只能构成代为清偿,而不能构成清偿。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例题】3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打算,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局部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打算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担当。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归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D A.由B公司担当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担当债务 C.由A公司担当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
15、带担当债务 【解析】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 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商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担当连带债务。”应留意的问题: (1)债务人分立后对清偿债务的商定,不能对抗债权人;(2)分立,不肯定是法人的分立,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分立。 【例题】4 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 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项
16、协议,商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 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归还50万元货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解析】:(1)公司法的185条第3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担当。”这里的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全体股东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债务的决议对债权人无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债权的决议和公告有效,由于它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7、乙与丙原有连带债权,双方约 定由丙向丁主见债权,不违反法律,自当有效。(2)丙对丁享有的债权,双方商定由丙享有,属于债权的转让。根据当时的法律,债权的转让须经债务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91条)。因此,排解A、C项,确定B项。(3)D项自相冲突,因此排解。(4)按排解法,只剩下B项。应留意的问题:此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担当全部债务的决议无效。(2)由乙公司承受债权的决议及公告有效。(3)乙与丙之间的协议属于债权的 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选择A项。金钱债权的转让不须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债务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诉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 【案例】1 甲、乙双方于20xx年4月2
18、日签订了买卖蔬菜种子的书面合同,商定由甲方向乙方供应100公斤种子,每公斤价格为1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出价格偏高,甲乙双方经口头协商,全都同意降低单价。甲方在履行交付义务之后,向乙方催款。此时双方对种子单价发生争议。甲方提出:“我当时同意将100元单价降至95元。”乙方则认为:“你当时同意将100元单价降至90元。”双方就此争议提交法院裁决。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书面合同能否采纳口头形式予以变更?二是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后的单价商定不明确的,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第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商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判定为未变更?三是若认定合同已经变更,则应当接受哪一方当事人的主见
19、? 分析:在本案中,首先,甲乙双方在合同成立后,也就是买卖合同有效存续期间达成了变更协议,是符合变更的前提条件的。其次,买卖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对买卖合同进展变更并不需要实行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以口头协议变更原合同,应予以支持。再次,由于双方都成认达成了变更协议,因此,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应当认定合同已经变更,而不宜适用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推定合同未变更。否则,就会产生极为荒唐的结果,即债权人虽成认降低了单价,但法院却给了他未曾主见的利益。最终,确定合同变更的详细内容,也就是变更后的单价,应当依据举证规章予以确定。即若双方都不能提出能够证明各自主见的证据的状况下,因甲方已经成认
20、把单价降至95元,而乙方虽然认为单价降至90元,但因不能供应证据证明,因此,对乙的主见不予接受,而接受甲方的主见。这也是符合公正和诚恳信用原则的。 【案例】2 20xx年9月7日,甲土产公司与该市乙服装厂签订了一份购置再生布的买卖合同,合同商定,同年12月31日前,甲土产公司交付再生布20234平方米,总价款为16.2万,交付方式为乙服装厂到甲土产公司的仓库分批验收自提。合同签订后,乙服装厂发觉再生布制品销路不畅,遂向土产公司提出削减货物数量,该提议未得到土产公司同意。此时,服装厂得知临市丙贸易公司需要该批货物销往外地,遂与之达成协议,由甲土产公司将货物直接发送到丙贸易公司的仓库。合同订立后,
21、服装厂向土产公司去函,称该批货物已经转让给贸易公司,请土产公司直接将货物于12月31日送 到贸易公司的仓库。土产公司收到该函后未作答复。同年12月15日,土产公司给贸易公司去函,请贸易公司前往提货。贸易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将货物提回,同时付清了16.2万元的货款。贸易公司验货后发觉该批货物规格不符合规定且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退货,土产公司拒绝。于是,丙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服装厂担当违约责任,并要求服装厂担当运输费、保管费等费用。 分析:在本案中,服装厂已经将合同债权转让给了贸易公司。由于服装厂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土产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并且已经与第三人贸易公司签订了债权让与合同。
22、由于债权让与合同业已依法成立,因此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那就是服装厂退出债的关系,贸易公司取代其地位,从而服装厂无须再担当违约责任。并且,由于债权人服装厂已经向债务人土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亦即债务人土产公司负有向新债权人贸易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假如债务人不根据合同的商定履行义务,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服装厂虽然无须担当违约责任,但其是否应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呢?之所以要探讨这一问题,是由于转让人负有这样的责任,即在债权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致使受让人患病损失的,转让人应向受让人担当损害赔偿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不同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债权转让中,债
23、权的转让人是只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而不行能担当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由于债权为恳求权,债权人未直接支配将为给付的标的物,其无法知晓债务人将来所要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在本案中,标的物上不存在着权利瑕疵,由于没有人对贸易公司的债权提出异议。 从原则上来说,债权让与合同不得转变原债权的内容。假如转让人与受让人变更原合同的内容,则除非征得债务人同意,否则对其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应根据原合同履行义务。在本案中,服装厂与贸易公司达成的变更原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方式、履行地点的协议,假如未取得土产公司的同意,则土产公司仍有权根据原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方式要求贸易公司前往其仓库自提货物。假如土产公司同意,则应依
24、据变更协议所商定的交货方式、履行地点作出履行。在本案中,12月15日,土产公司向贸易公司发函,要求贸易公司提货,这说明其不同意变更合同,由于其无运送货物的义务,因此也无义务支付运输费与保管费。服装厂在未征得土产公司同意的状况下擅自变更交货方式、履行地点,单方面的要求土产公司送货,对土产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只能由服装厂依据协议向贸易公司担当送货义务,如不亲自送货,则应担当运输费用。贸易公司提回货物后,由其自己占有货物,因此保管费由其本人担当。 总之,在本案中,贸易公司可以恳求土产公司担当违约责任,但不能恳求服装厂担当违约责任,而只能恳求服装厂担当运输费用。 【案例】3 甲与乙协议购置乙所保藏的油
25、画一幅,并商定由乙将该油画装裱后交付给甲。由于乙在当地是出名的装裱艺人,所以甲支付的购画钱比拟高。此后,由于乙保藏的油画破损以致不能交付,经征 得甲的同意后,将交付油画的合同债务转由第三人丙来完成,丙也表示同意,乙便将甲所支付的购画款全部转交给丙。当丙向甲交付油画时,甲拒绝承受,由于该油画未经装裱。甲提出要么由乙连续装裱该画,要么由丙退回局部钱款,乙和丙均予以拒绝。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甲的主见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本案中,甲与乙订立购置油画的协议,其中商定的乙的装裱义务为乙交付油画的从债务,该装裱从债务具有专属性,只能由乙亲自完成。当乙把交付油画的义务转让给丙担当时,该债务担当合
26、同因经甲的同意而有效。但具有专属性的乙的装裱义务不能转移给丙。也就是说,乙的装裱从债务并未毁灭,而甲支付给乙的价款包含有该装裱的费用,因此该从债务仍须由乙担当,否则乙应返还给甲装裱的费用。当丙将未经装裱的油画交付给甲时,甲有权要求乙连续装裱该画,但却不能要求丙退回局部价款,由于丙担当的仅为交付油画的债务,装裱从债务则专属于乙。虽然乙把甲所付价款全部转交给丙,但这仅是乙、丙间债务担当的法律关系,与甲无关。 【案例】4 原告某食品贸易公司与被告某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吨大米,每吨单价2100元,在20xx年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三天后付款。几天后,原告
27、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同样的大米购销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订立后,马上向原告汇出500吨大米的货款,原告在收到该款后,现通过火车向第三人发送了500吨大米。十天后,又向被揭发送了1000吨大米。至2月中旬,原告不能收集到余下500吨大米给被告。被告遂屡次发函催要,原告遂商请第三人临时拨出500吨大米给被告,以后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补齐。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货到后,大局部大米被处理,仅剩下400吨尚未销售,第三人遂向被揭发函,称愿帮忙原告交付大米400吨,货款由第三人与原告结清。被告表示同意接收。但在收到货物以后,被告以“尚欠100吨大米”为由,要求第三人补足,同时拒绝向原告支付1500吨的全部货款。原
28、告屡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400吨大米的货款。 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债务担当呢?假如是的话,则第三人负有交付500吨大米的合同,原告在交付1000吨大米后不负任何义务,从而也不会发生担当违约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本案不构成债务担当,而仅仅属于履行担当,由于,首先,原告只是商请第三人临时拨付500吨大米给被告,并没有明确表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其次,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并未与被告进展联系,提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并要求被告同意,第三人发函表示情愿交付大米,只是帮助债务履行的通知,并不是关于询问被告是否同意移转债务的通知;再次,原告并没有退出合同关系,由于第三人履行后,还是由原告与被告清结货款。正是由于这些缘由,本案不属于债务担当,而仅仅只是履行担当,第三人并未成为大米买卖合同的主体。在本案中,食品贸易公司共计向被告交付了1400吨大米,因此,其行为构成违约,它应当向被告担当违约责任。在一般状况下,在双务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对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