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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汇总 【分歧】 本案加付赔偿金的恳求是否应当支持? 【律师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加付赔偿金的恳求不应支持。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酬劳、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酬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局部;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规定准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酬劳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
2、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该条正确理解是: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酬劳、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酬劳、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主见加付赔偿金。但加付赔偿金假如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需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需就用人单位拖欠劳动酬劳、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此种状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假如未经过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见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加付赔偿金的恳求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3、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加付赔偿金的恳求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行政处理程序不是必经程序,向法院起诉与劳动行政处理程序是平行的,劳动者可以选择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规定法院应予受理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正是要求加付赔偿金的恳求必需经过劳动行政处理程序。所以认为加付赔偿金的恳求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无须经过劳动行政处理程序的观点是错误的。 本案中,黄某未经过劳动行政处理程序,直接向法院要求加付赔偿金的恳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