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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叶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规范信息调阅 流程,加强监督,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记录信息(以下简称“执法记 录信息”)是指水政监察大队或其它执法股室在实施执法工 作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文书、音像记录、相关文字材料等,属 于局内部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第三条执法记录信息由水政监察大队或其它股室指定 专门的人员负责具体管理。第四条 局机关及水政监察大队人员调阅执法记录信息 的,须填写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报经所在股室负责人 签批、信息管理负责人同意后,方能凭单进行调阅。第五条非局机关或执法队人员调阅执法记录信息,须提 供调阅单位调阅函,
2、填写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报 经信息管理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后,持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凭 单进行调阅。第六条执法记录信息一般仅供在档案室调阅,调阅执法 记录信息人员必须爱护执法记录信息,不得涂改、损坏、私 自抄录、刻录、复印、圈点、批注等。第七条 摘抄执法记录信息内容,须经信息管理负责人同 意,并在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档案室摘抄;如需复印、 复制执法记录信息的,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复制后交给查 阅人,并在统计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中注明复印、复制。第八条管理人员对调阅执法记录信息及归还执法记录 信息,均应在档案调阅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第九条 执法记录信息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 要外借的,须提供调
3、阅单位调阅函及介绍信,填写执 法记录信息调阅单,报经信息管理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 同时出具调阅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信息管理负责人复印留 存。第十条调阅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履行手续,办理调阅登 记、签收手续,当面交接清楚,归还执法记录信息必须严格 检查,并在归还登记中予以记录。第十一条 调阅者要爱护执法记录信息,确保执法记录信 息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 毁。调阅的执法记录信息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须当面查看 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信息管理负责人,并 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二条局水政股应对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资料 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执法质量考 评。局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