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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仅作为学习参考之用,在任何状况下都不作为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意义的文件使用。劳动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较为繁杂,因此需详细分析、慎重适用。相关问题,欢送探讨。) 一、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自愿、协商全都、诚恳信用的原则。” 2、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宅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
2、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酬劳;(七)社会保险;(八)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商定试用期、培训、保守隐秘、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劳动关系的认定 我们对劳动关系有一个明确的推断。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3、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治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酬劳的劳动;(三)劳动者供应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局部。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效劳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请“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务合同 1、劳务
4、合同的概念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在公平协商的状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2、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公平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别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章,法律地位公平。 2)合同标的的特别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供应的劳动力,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的差异与特别性打算了劳务合同的倾向的特别性,有些侧重于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有些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
5、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按自由意志打算劳务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如小区保安;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如保姆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展。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为供应劳务方,另一方承受劳务方,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局部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殊规定者外。 3、我国有关劳务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平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龙万、金龙哲
6、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国劳务合同纠纷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9073号)复函的答复(民立他字2023第3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23黑监级复字第2号关于金龙万、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国劳务合同纠纷案是否适用我院“法(经)函199073号”复函的请示收悉。经讨论认为,金龙万和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及担保关系是公平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我院法(经)函199073号复函不适用于本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341号)第一次修正)169、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
7、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酬劳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 1、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承受劳动的一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供应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如劳务派遣;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如理发效劳;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如用工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做保安。 2、双方当事人关系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 劳务
8、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需方供应劳动,只发生财产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从始至终是公平的。 3、担当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任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需听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供应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担当。 劳务合同供应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担当。“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供应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受劳务一方担当侵权责任。供应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依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担当相应的责任。” 4、酬劳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酬劳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安排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状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
9、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工资除当事人自行商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酬劳除了按月的工资外,还有福利、社保保险等。 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酬劳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预。 5、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标准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全都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需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商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6、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10、。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局部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7、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把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治理与被治理者的隶属关系。 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供应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7、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爱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
11、很多义务。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应留意其解决途径的特别性。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度,即必需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提起劳动仲裁具有时效性,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适用中断的规定。因不行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值理由,仲裁时效适用中止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酬劳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 注:少量资料来自网络。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