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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房屋买卖合同范本7篇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 甲方(出卖人):_ 乙方(买受人):_ 甲、乙、两方依据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全都意见:甲方并保证:拥有座落于的选房号。该房屋由开发。甲方对上述选房号全部权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权、抵押权、承租权等权利瑕疵或负担。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1、双方议定上述房号房屋每平米单价为_/平米,出售价格为_万圆整。此房号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2、本合同书签订时,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选房房号_号、房屋购置押金条、甲方已垫付预付房款_万圆整的发票以及其他相关票据。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号费用和甲方已经垫付的购房款拾万
2、圆整,共计万圆整。乙方对上述房号和此后乙方所选房子具有全部权和使用权。此后,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担当缴纳,甲方不担当任何费用。 3、甲方负责乙方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至乙方名下,包括依据登记部门的要求另行签订合同文书、供应身份证明等。甲方不得因此要求 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如消失房屋产权无法更名状况,且非甲方主观意愿时(即全部购置房号的都无法更名),在甲方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将该房屋无偿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产生的各项费用甲乙双方各支付一半。 4、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则甲方按房屋市场价格全款支付给乙方,且退还乙方付给甲方的房屋号费和乙方购置此房屋产生的全部费用。如乙方
3、不履行本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房屋号费。 1、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书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北京房屋买卖合同 篇二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次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
4、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实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承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根据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根据
5、商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商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商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全部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商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假如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恳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恳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
6、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恳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有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供应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有意隐瞒所售房屋
7、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恳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担当;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值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构造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
8、构造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担当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托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担当。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面积不符,合同有商定的,根据商定处理;合同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根据合同商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的
9、,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肯定值超出3%,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连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商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根据商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担当,全部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商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拖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拖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恳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10、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商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毁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商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恳求削减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削减;当事人以商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恳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商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精确定: 逾期付款的,根据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
11、房屋的,根据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精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缘由,买受人在以下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别商定外,出卖人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的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商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
12、发经营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缘由,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其次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商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立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根据合同商定的包销价格购置,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其次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商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恳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其次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与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
13、有明确商定的,根据商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其次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连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连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其次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恳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其次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恳
14、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假如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恳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恳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恳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其次十六条 买受人未根据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商定归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恳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与诉讼;担保权人同时
15、起诉出卖人时,假如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供应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其次十七条 买受人未根据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商定归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恳求买受人归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供应保证的除外。 其次十八条 本解释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根据审判
16、监视程序打算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治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篇三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全都,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重庆市九龙坡区 渝州路 2小区3号楼 4单元 405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贮存室40 平方米,产权证号st1002105420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
17、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100XX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 ,即小写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根据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担当。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协作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
18、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治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构造、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1005648485 ),空调两台(型号:0152468549 ),热水器(型号:1095874554),浴霸(型号:102
19、5456985 ),饮水机(型号:1084759264 ),音响两台(型号:258695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预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乙方代理人(签章):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篇四 甲方(出卖方):_身份证号:_地址:_ 乙方(受让方):_身份证号:_地址: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等有关政策法规之规定,出卖方通过_,自愿将以下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卖给买受方,双方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守法和诚恳信用原则,经协商全都,就存量房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根本状况。 坐落:_市_区_。 地号:_幢号:_室号:_。 房屋登记簿记载全部权证编号:_。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_。 产权登记建筑面积:_平方米。 产权登记附记: 阁楼_; 汽车库_; 自行车库_。 房屋用途:_。 建筑构造:_。 房屋建成年份:_年。 其次条:房屋其它状况。 该房屋其它所(共)有权证状况为以下第_项。(仅选一项) 【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其它所(共)有权证。 【2】该房屋登记
21、簿记载其它所(共)有权证号为_,出卖方保证已就该房屋出卖事由征得其他各位所(共)有权人的同意。 房屋抵押状况为以下第_项。(仅选一项) 【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并未设定抵押权。 【2】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权。出卖方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解除该抵押,并注销相应的抵押登记,相关费用由出卖方担当。 房屋租赁状况为以下第_项。(仅选一项) 【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并未租赁给他人。 【2】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租赁给他人。出卖方保证相关承租人已经明确放弃优先购置权。出卖方在房屋交付前解除全部租赁关系,并注销相应的租赁登记,相关费用由出卖方担当。 房屋物
22、业治理状况为以下第_项。(仅选一项) 【1】该房屋目前由_负责物业治理。 【2】该房屋目前尚未纳入物业治理范围。 伴同该房屋同时转让给买受方的房屋附属物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房屋价款。 该房屋(包括本合同附件一明确的房屋附属物品)的价款为人民币(¥_元)_元整。 买受方实际支付的房屋价款应当等同于出卖方实际收取的房屋价款。 第四条:房屋价款应当在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根据相关规定缴入相应的房产交易资金托管账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获准以后,出卖方按房产交易资金托管有关规定收取房屋价款。 房屋价款详细支付方式商定为以下第_款。(仅选一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方于_年_月_日前,按本合同
23、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元)_元整。 【2】分期付款: 买受方于_年_月_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的_%,支付人民币(¥_元)_元整; 买受方于_年_月_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的_%,支付人民币(¥_元)_元整; 买受方于_年_月_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的_%,支付人民币(¥_元)_元整。 【3】贷款支付: 【4】其它方式: 第五条:买受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买受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商定支付相应房屋价款的,按逾期时间处理如下:(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_天,自本合同第四条商定的相应房屋价款应付期限之其次天起,至买受方逾期相应房屋价款实际缴入规定交易资
24、金托管账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逾期超过_天后,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自出卖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_天内,买受方将房屋退还给出卖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的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买受方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方同意,自本合同第四条商定的相应房屋价款应付期限之其次天起,至买受方逾期相应房屋价款实际缴入规定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在_年_月_日前,若因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治理机构不同意买受方购房贷款申请,导致买受方无法按
25、本合同第四条商定的相应期限支付相应房屋价款的,买卖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退房退款,撤销该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按以下第_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买受方不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 【2】_。 第六条:房屋交付。 买卖双方商定房屋交付日期为以下第_款。(仅选一款) 【1】_年_月_日。 【2】买受方付清房款之日起_天。 【3】房屋使用权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_天。 出卖方应当于上述日期前腾空该房屋,并书面通知买受方进展验收。买受方应当在出卖方验收通知书到达之日起_天内,会同出卖方,共同对房屋及其本合同附件一明确的房屋附属物品状况进展查验。查验状况符
26、合双方商定的,出卖方应当当场将该房屋和房屋附属物品以及房屋钥匙移交给买受方,以示房屋交付。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买受方担当。 由于买受方缘由,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_。 第七条:出卖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出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六条商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将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给买受方的,按逾期时间处理如下:(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_天,自本合同第六条商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期限之其次天起,至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逾期超过_天后,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自买受方解除合同通知
27、书到达之日起_天内,出卖方将已收房屋价款如数退还给买受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的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经买受方同意,自本合同第六条商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期限之其次天起,至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第八条:房屋修理基金状况为以下第_款。(仅选一款) 【1】出卖方未曾交付过该房屋修理基金。需要补交的房屋修理基金,按以下第_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出卖方担当。 2 【2】出卖方已经交付的该房屋修理基金,按以下第_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该房屋修理基金账户余
28、额无偿划转到买受方名下。 2买受方应当在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_天内,按该房屋修理基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如数支付给出卖方。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参照本合同第五条处理。 第九条:出卖方已照实陈述本合同第一条、其次条以及附件一中房屋的有关状况,保证没有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或优先购置权纠纷。如因出卖方上述或保证失实,致使本合同生效以后发生房屋根本状况或其它状况纠纷、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优先购置权纠纷的,出卖方按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的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买受方其它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条:出卖方关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标准的。 房屋交付时,本合同第一条及附件
29、一商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消失损坏或灭失,经买卖双方当场确认的,根据下述第款方式处理。(仅选一款) 【1】自房屋交付之日起_天内,出卖方根据损坏或灭失局部的_(或协商或评估)价值向买受方支付赔偿金;买受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商定期限付清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且出卖方未按本款商定期限支付赔偿金的,出卖方应当在买受方告知通知书到达之日起_天内向买受方支付双倍赔偿金。 【2】。 第十一条:出卖方关于房屋原有户籍迁移的。 本合同生效之前出卖方_(【有】、【无】)落户于该房屋的相关户口。(仅选一种) 出卖方保证自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_天内,将原先落户于该房屋且买受方不同意保存的全部户籍关系迁出。逾期
30、迁移原户口的,自本条商定的迁移原户口期限之其次天起,至原户口实际迁移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造成买受方其它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关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商定。 自买受方付清房款之日起_天内,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因一方责任,致使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责任方应当按逾期时间担当以下违约责任;造成对方其它损失的,责任方另行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属于出卖方责任的,处理如下:(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_天,自本条商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其次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
31、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逾期超过_天后,买受方有权退房。自买受方退房通知书到达之日起_天内,出卖方将已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价款如数退还给买受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的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要求不退房的,经买受方同意,自本条商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其次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属于买受方责任的,处理如下:(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_天,自本条商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
32、之其次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逾期超过_天后,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自出卖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_天内,买受方将房屋及其附属物品退还给出卖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的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买受方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方同意,自本条商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其次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价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第十三条: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商定。 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类
33、型为_(【出让】、【划拨】、)。(仅选一种)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以后,买卖双方应当共同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该土地使用权原来为非出让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按以下第_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出卖方担当。 【2】 第十四条:关于买卖税费和其他相关权益的商定。 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按以下第_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分别缴纳。 【2】 房屋买卖居间代理佣金,按以下第_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买卖双方均未托付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本房屋买卖事宜,无须担当房
34、屋买卖居间代理佣金。 【2】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分别承付相应房屋买卖居间代理佣金。 【3】 物业治理费和相关配套设施使用费,房屋交付以前发生的应当由出卖方担当,房屋交付以后发生的应当由买受方担当。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获准以后,买受方即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买卖双方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_天内,共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物业治理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房屋交付以后,买受方不得擅自转变该房屋的建筑构造、承重构造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买受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
35、部位和设施设备,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担当义务。 第十六条:遭受不行抗力,且受不行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行抗力发生之日起_天内准时书面告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供应证明的,免除其因不行抗力而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局部条款无法履行的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提请房屋所在地消费者权益爱护委员会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_款方式解决。(仅选一款) 【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应当在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内协商商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不得商定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的条款。 第
36、十九条: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选定的提示性局部的文字、添加的补充性局部的文字与其它固定局部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十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及签章页共_页,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电子文本存入存量房买卖网上治理系统备查,打印文本由出卖方、买受方、房屋权属登记机构、_(或【贷款银行】)各执一份。 其次十一条:本合同网上备案以后,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商定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或退房权的,对方应当准时协作有权解除方或有权退房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区房地产市场治理机构申请办理本合同网上备案注销手续;对方不能协作的,有权解除方或有权退房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商定的争议解
37、决方式确认单方解除合同或单方退房权利,然后再向房屋所在区房地产市场治理机构申请办理本合同网上备案注销手续。 其次十二条:本合同自_(【双方签章】、【网上备案】、【公证】)之日起生效。(仅选一种) 附件一:房屋附属物品清单(黏贴无效) 一、装饰状况为以下第_种。(仅选一种) 【1】装修房: 【2】毛坯房: 二、设施设备状况为以下第_种。(可以全选) 【1】供水: 【2】供电: 【3】供气: 【4】厨房设备: 【5】卫生设备: 【6】通讯设备: 【7】电器设备: 【8】防盗设备: 【9】停车位: 【10】家具: 【11】其它: 三、权属登记以外其它附属房屋状况为以下第_种。(可以全选) 【1】附属
38、阁楼: 【2】附属汽车库: 【3】附属自行车库: 四、其它。 附件二:合同补充协议(黏贴无效) 合同各方当事人签章 出卖方:买受方: 本人(签字或盖章):本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托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托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_年_月_日签署日期:_年_月_日 签于:_ 打印人:_打印日期:_年_月_日 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篇五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住宅及贮存室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夫
39、妻自愿将位于 市 区 号楼 单元 室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及贮存室壹间(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全部权证号为: 。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全部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 其次条 上述住宅及贮存室的出售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 付款方式:乙方先交定金 元整;甲方在领到新居钥匙之日起10日内,乙方支付甲方 万元整(¥ 元),剩余房款 元整(¥元)于甲方交此房给乙方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甲方必需在领到 新居钥匙之日起 日内腾房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支付甲方万元款项时甲方须把此房房屋全部权证等证件原
40、件及相关票据均由乙方保管。将来土地证发放后甲方必需马上协作领取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将来必需积极协作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全部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全部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全部,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等任何权利。 第六条 自甲方腾房给乙方之日起,如遇拆迁等与此房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担当,在此日之前由此房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担当。 第七条 上述住宅及贮存室的交易过户费用由乙方担当。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置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50元。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需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必需按日支付违约金50元。 (三)自乙方要求甲方帮助过户之日起,甲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帮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甲方除必需准时协作乙方过户外,必需按日支付违约金50元。 (四)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出售上述住宅及贮存室的,甲方除必需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需另行支付给乙方五万元整(¥50000元)违约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