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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14篇)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精选14篇)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篇1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汽车租赁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公平、自愿、公正、诚恳信用的根底上,各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车辆 1.租赁车辆根本信息 租赁车辆详情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交付的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出租人全部; (2)已在本市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已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商定办理相应保险; (4)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5)车
2、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修理工具。 其次条租赁车辆的用途 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用途应当为日常自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非法营运活动,详细用途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第三条租赁期限 1.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期限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连续承租的,应当根据合同商定期限提前向出租人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 第四条租车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车费用包括租金、增值效劳费、超时费、超程费及商定的其他费用。租车费用标准及租金支付方式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租车
3、费用不受国家或本市实行的限行措施影响。 3.承租人应当在还车时一次性结清根据合同商定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 4.出租人应当在收取租车费用后准时向承租人开具符合规定的等额发票。 第五条租车手续及车辆交接 1.承租人应当根据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商定的证照种类供应证照原件供出租人查验,并经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交出租人存档。 2.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根据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商定的交接车地点及方式,办理取车及还车时的车辆交接。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共同对租赁车辆状况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进展现场检验,确认无误后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签字确认的车辆交接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条履约担保 1.承租人
4、向出租人供应的履约担保方式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担保范围包括: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通违法罚款、交通事故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合同商定应当由承租人担当的其他损失和费用。 2.选择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出租人交纳保证金。出租人应当在收取保证金时向承租人开具相应单据,并不得将保证金挪作他用,不得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将保证金冲抵租金。在合同终止承租人交还租赁车辆时,除扣除担保范围内承租人应当担当的款项及保存交通违法保证金外,出租人应当将剩余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人;除扣除交通违法责任范围内应当由承租人担当的款项外,出租人应当在合同商定期限内将剩余交通违法
5、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人。保证金缺乏以支付应当由承租人担当的款项,或保证金退还后发觉存在其他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或其他需要担当赔偿责任的情形,出租人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担当相应责任。 3.选择银行卡预授权担保方式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出租人供应合同商定额度的银行卡预授权担保。在合同终止承租人交还租赁车辆时,除扣除担保范围内承租人应当担当的款项外,出租人应当撤销剩余预授权冻结额度,承租人应当同时供应合同商定额度的银行卡预授权作为交通违法行为的担保;承租人交还租赁车辆后,除扣除交通违法责任范围内承租人应当担当的款项外,出租人应当在合同商定期限内撤销剩余预授权冻结额度。预授权冻结额度缺乏以支付
6、应当由承租人担当的款项,或撤销预授权冻结额度后发觉存在其他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或其他需要担当赔偿责任的情形,出租人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担当相应责任。 4.选择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根据出租人要求办理担保手续,并在担保范围内为承租人担当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第七条出租人权利 1.根据合同商定向承租人收取租车费用、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2.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前提下,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状况和安全状况; 3.要求承租人根据合同商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 4.合同终止时收回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第八条出租人义务 1.在租赁期限起始时点前根据合同商定将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
7、效证件标志交付承租人; 2.交付租赁车辆时照实供应租赁车辆技术状况、性能信息及保险信息; 3.负责租赁车辆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并担当相应费用; 4.负责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消失故障的修理,由此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应当相应延长租赁期限或供应替换车辆,或根据合同商定租金标准削减租金; 5.因承租人缘由导致车辆损坏,需由承租人担当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费用的,收取修理费用应当公正、合理,并向承租人明示修理工程和修理工时等原始清单。 6.自行或托付第三方供应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效劳; 7.根据合同商定为租赁车辆投保保险并担当相应保险费用; 8.对所知悉的承租人信息担当
8、保密义务。 第九条承租人权利 1.要求出租人根据合同商定交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2.根据合同商定使用租赁车辆; 3.要求出租人对租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消失的故障进展修理; 4.获得出租人供应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效劳; 5.获得出租人为保障租赁车辆正常使用所供应的效劳,要求出租人负责租赁车辆的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 第十条承租人义务 1.照实向出租人供应合同商定的证照原件及其他手续资料; 2.根据合同商定支付租车费用、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根据合同商定的燃料标准为租赁车辆添加燃料;租赁车辆的动力类型为电力的,应当根据相关操作规程及标准为租赁车辆充电;
9、4.根据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合同商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租赁车辆用于驾校教练车或进展体育、竞技、抗震抗压等测试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试验; (2)利用租赁车辆牵、推其他物体; (3)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存放危急品或违禁品; (4)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5)利用租赁车辆进展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任何有损出租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6)将租赁车辆交由无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与租赁车辆不符等人员驾驶; (7)酒后驾驶或吸食(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租赁车辆; (8)在患有阻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
10、过度疲惫影响安全驾驶情形下驾驶租赁车辆。 5.安全、妥当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除本合同另有商定外,租赁车辆需要修理时,应当送至出租人指定修理厂修理,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6.帮助出租人根据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展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 7.不得侵害出租人对租赁车辆的全部权,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 8.保证租赁车辆由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变更驾驶员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9.对非因出租人缘由导致的救援,应当担当相应的救援费用,并可以自行选择救援单位; 10.合同终止时准时交还租
11、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第十一条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1.承租人应当对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担当全部责任,准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记分,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并在处理完毕后准时通知出租人。 2.出租人发觉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限内有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承租人应当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15日内处理完毕。 承租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出租人有权将承租人或合同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将该等信息列入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失信记录。 第十二条保险与事故处理 1.出租人应当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根据合同商定向保险公司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
12、等保险,租赁车辆已投保的险种及金额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出租人未根据合同商定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比照保险公司保险赔付标准担当赔偿责任。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已投保险种及保险金额外要求增加保险险种或保险金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担当。 2.租赁车辆出险后,承租人应当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爱护现场,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险,并帮助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 3.属于承租人一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超出保险实际理赔范围的局部由承租人担当赔偿责任;出租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担当相应赔偿责任。属于第三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出租人向该第三方追偿,承租人应当供
13、应相应帮助。 4.承租人应当帮助出租人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并准时将保险理赔所需资料送交出租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人先行垫付,并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保险公司赔付后3日内结清。因承租人缘由导致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该损失由承租人担当。 5.如租赁车辆被盗抢,出租人担当不低于80%的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租人担当不高于20%的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第十三条出租人违约责任 1.逾期交付租赁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根据未交付车辆日租金标准的20%支付违约金。 2.因出租人缘由导致租赁车辆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认定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人根
14、据该租赁车辆租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补足。 3.未根据合同商定供应故障修理、救援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出租人应当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根据停驶期间该租赁车辆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停驶时间超过3日的,承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或聘请其他第三方供应修理救援效劳,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担当。 4.未根据合同商定结算、退还承租人租金、保证金、保险垫款等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根据应付未付费用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承租人违约责任 1.承租人逾期交还租赁车辆或租赁车辆每日行驶里程超出合同商定公里数的,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向出租人支付超时费或超程
15、费。 2.承租人逾期支付租车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根据应付未付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3.承租人因自身缘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未履行局部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承租人。 4.承租人未根据合同商定准时处理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的,除应当担当相当于交通违法罚款金额的款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当根据该租赁车辆日租金标准的1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5.承租人有以下行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供应虚假信息的; (2)转借、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或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急的; (3)利用租赁车辆从
16、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承租人未根据租赁车辆性能、正常操作规程及合同商定的用途使用租赁车辆,致使租赁车辆受到非正常损坏、灭失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急的;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转变租赁车辆原状的; (6)拒绝帮助出租人修理、保养租赁车辆或按时参与机动车检验的。 因上述缘由致使租赁车辆损坏、灭失或无法收回的,承租人应当担当相应赔偿责任。 6.因承租人缘由导致租赁车辆被公安机关或第三方扣押的,承租人应当担当租赁车辆被扣押期间的租金及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 7.未尽妥当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义务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包
17、括但不限于补办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所需费用及租赁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金。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商定的方式依法解决。 第十六条特殊商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在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中补充商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商定或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不合理地免除出租人责任、加重承租人责任或排解承租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2.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及车辆交接单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18、为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之签订页) 出租人: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住宅: 签订日期: 承租人: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住宅: 签订日期: 保证人: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住宅: 签订日期: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篇2 出租方:_ 承租方:_ 术语解释 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供应汽车租赁效劳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商定的义务时,代为担当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商定,出租方供应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
19、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效劳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超时费:超过合同商定租期且缺乏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商定标准,计收超时局部的租金。 9.超程费:超出合同商定的行驶里程局部,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供应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
20、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xx)。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本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全部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商定费用。 其次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照实供应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供应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消失的故障修理效劳。 4.供应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效劳。 5.担当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
21、辆现值损失。 6.担当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商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供应的相应效劳。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照实向出租方供应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商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当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帮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
22、进展车检及修理保养。 6.担当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担当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爱护出租方车辆全部权不受侵害。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马上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帮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准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_元/年、_元/季、_元/月、_元/天、_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商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供应担保的
23、,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商定也可实行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商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担当。对商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展。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行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缘由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正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供应合同商定的车辆、效劳等义务时,应担当以下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治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担当违约责任
24、。 2.不能按商定供应故障修理、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修理、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供应相当档次替换车或实行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缘由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修理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商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担当以下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连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
25、局部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以下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供应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急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担当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转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帮助出租方按时参与车检或修理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缘由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
26、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承受惩罚。如拒绝承受惩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纳保证人供应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特殊商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正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担当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打算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
27、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_承租方(签章):_ 住宅:_住宅:_ 电话:_电话:_ 托付代理人:_托付代理人:_ 证照号码:_ 保证人(签章):_ 住宅:_ 电话:_ 托付代理人:_ 签订时间:_ 签订地点:_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合同编号:_ 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北京市运输治理局 制定 20xx年十二月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篇3 本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汽车租赁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全部权。 2.依合同向
28、承租方计收租金及商定费用。 其次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照实供应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供应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消失的故障修理效劳。 4.供应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效劳。 5.担当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担当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商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
29、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供应的相应效劳。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照实向出租方供应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商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当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帮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展车检及修理保养。 6.担当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担当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爱护出租方车辆全部权不受侵害。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马上
30、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帮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准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商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供应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商定也可实行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商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担当。对商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31、及赔付程序进展。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行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缘由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正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供应合同商定的车辆、效劳等义务时,应担当以下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治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担当违约责任。 2.不能按商定供应故障修理、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修理、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供应相当档次替换车或实行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缘由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
32、应严格依照汽车修理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商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担当以下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连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局部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以下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供应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
33、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急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担当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转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帮助出租方按时参与车检或修理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缘由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承受惩罚。如拒绝承受惩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纳保证人供应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特殊商定 承、租双方
34、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正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担当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打算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盖章):_ 承租方(盖章):_ 住宅:_ 住宅:_ 电话:_ 电话:_ 托付代理人(签字):_ 托付代理人(签字):_ _年_月_日
35、_年_月_日 保证人(盖章):_ 住宅:_ 电话:_ 托付代理人(签字):_ _年_月_日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篇4 租赁单位_ 经过租赁经营指导小组和辩论委员会的辩论审查,_(以下简称甲方)打算将_租赁给_(以下简称乙方)个人经营,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1.租赁期为_年,即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为_厂长,具有法人代表资格。 3.乙方需请两名保证人,共同以个人财产作为抵押,其中乙方为_元,保证人共为2258元。乙方及保证人用以抵押的个人财产经甲方和公证处共同调查并登记造册后,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移或变卖。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
36、_拥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行政干部任免、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安排形式、生产经营方式确实定等。 (2)依法有权从事多种经营并打算其经营方向。 (3)有权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对职工进展表彰、嘉奖和处分、辞退等奖惩办理。 (4)有权按政策规定招收租赁期内有关的临时合同工。 (5)必需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承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综合部门的指导、监视;自觉承受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的监视,保证职工的仆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定期向职代会汇报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6)对企业的财产、必需进展社会保险;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修理和更新设备
37、、房产。合同履行期满,要按固定资产清单如数返还,并保证设备完好率到达_%以上。 (7)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5.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展监视和检查。 (2)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行使正值职权,帮忙、指导乙方依法治理和经营企业。 6.租赁经营的安排: (1)_应照章纳税,并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基金。 (2)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基数租金_元,当_钢球厂年实现利润大于租赁的基数利润时,以下形式确定数额缴纳租金:基数利润利率=基数租金_=_元 租赁年度实现利润 租金=基数租金=- 租赁基数利润 当_年实现利润小于租赁基数利润时,按规定的基数租金1100元缴纳,缺乏局部由承租人和保证人用
38、个人资产抵补。 (3)甲方收到租金后,应按有关规定全部返给_作为企业留利。 (4)乙方对本企业的留利必需合理使用,百分之四十作为企业进展基金,百分之六十作为福利基金。 (5)_的盈利,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后,按税后利润提_%作为乙方个人收入,乙方从租赁收入中除按规定向甲方交纳租金外,每年应提留_%作为风险基金;乙方每年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租金、风险基金后,其余全部为自己个人所得,对保证人的获利额,由乙方与保证人议定并从乙方个人所得中分给。 (6)租赁期间停发乙方的工资和奖金(保存原工资级别,如遇调整工资,可按规定赐予调整级,但不发薪金)乙方可按每月预支生活费用,数额可略高于其原来工资和资金之和,但最高
39、不得超过原工资和与奖金之和的二倍。 (7)乙方提留的风险基金应存入_,并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企业期间可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由乙方全部(含利息)提走。 (8)_的租赁年度实现利润,除按规定交纳所得税、租金及支付乙方个人收入外,其余局部为企业留利基金,核定_基数留利基金为_万元,租赁期间企业留利基金应逐年增长,如达不到基数留利基金_万元时,乙方应用私人财产赔偿削减额的_%。 7.甲乙双方对_要遵守如下经济政策: (1)按集体企业治理,并按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和奖金税。 (2)以企业_年工资总额_万元,产品销售收入_万元(即百元销售收入的工资含量_元)为基数,各租赁年内职工工资总
40、额随销售收入的增减而浮动,只要人均利润、上交利税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高于工资增长幅度,允许职工工资(含奖金,计件超额工资)据实列支,计入本钱,因国家统一调整职工工资而需增加的工资总额另行增补。 (3)用自有资金进展技术改造,工程投产后的新增利润一年内由企业留用,经财税部门批准还可适当延长留用期;用贷款进展技术改造,允许用新增利润税前还款,还贷后,企业可按核定的比例提留福利基金。将自有资金与贷款合并使用所获得的新增利润,按自有资金所占比例提留给企业,连续用于技术改造。 (4)以前年度应当归还的技术贷款,在租赁期内逐年归还,因归还技术贷款而削减的利润允许提取福利基金,由于归贷而削减的利润均不影响乙
41、方的提成基数,其资金来源应由增提的福利基金支付。 (5)因生产经营需要对房屋进展改造,只要投资额和面积没有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建筑税。 (6)乙方除交纳租金外,不再交纳承包费。 8.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非法干预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2)乙方若不能按本合同规定如期如数缴纳租金,其缺乏局部由乙方和保证人用个人的抵押财产抵补。抵补原则为:先乙方后保证人;据低补数额需要,对保证人按登记财产赔尽为止;要保证乙方个人及家庭必需的生活费;抵补不够局部由乙方同甲方签订债务合同,经公证处公证生效。 9.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无正值理由均不得随便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2)因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自然灾难的影响,致使租赁经营无法按本合同规定执行时,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或其它缘由损害了甲方的利益,或因甲方违反合同规定,严峻干扰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乙方无法自主经营,合法收入得不到保证,甲乙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